男子再婚後趕在兒子成年前賣房獨吞房款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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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寒窗苦讀、備戰高考時,再婚的父親卻苦思冥想該如何偷偷賣掉自己與兒子共有的房產。成功賣房後,父親用售房款另購一處房屋,其中卻無兒子的份額。兒子因此與父親對簿公堂。

11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原告小傑對案涉房產享有50%的份額,被告張某應當根據小傑的訴訟請求向其返還賣房款所得的50%,共計101.5萬元。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16年,因老宅拆遷,小傑與其父親張某、繼母吳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約定由小傑占有50%房屋份額,父親和繼母則分別占有25%的份額。

2020年6月底,張某在未告知小傑的情況下,以小傑監護人的身份代小傑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以需要登記信息為由騙取小傑的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證件,趕在小傑十八歲生日前幾天與房屋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張某出售案涉房屋獲得203萬元錢款後,他另購了一處房屋,房屋產權人為他和現任妻子吳某,該房產中並無小傑的份額。

得知真相的小傑氣憤至極,認為父親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身利益,情節非常惡劣,遂一紙訴狀將父親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萬元。

法庭上,張某則辯稱,事先與兒子溝通過賣房事宜,當時也是同意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張某轉讓案涉房產時,原告小傑尚為未成年人,被告張某未經其同意即代其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轉讓案涉房產,並自行處置賣房款203萬元、與妻子吳某另購房產,已經嚴重侵害了小傑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張某雖主張其處置案涉房產已經告知過小傑,並取得其同意,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小傑對案涉房產享有50%的份額,被告張某應當根據小傑的訴訟請求向其返還賣房款所得的50%共計101.5萬元。

然而,判決生效後,張某並未按期履行判決內容,小傑遂申請強製執行。

執行階段,張某主動將19萬元交至法院,並匯報了目前的財產狀況,表示願意出讓新購房產50%的份額給兒子小傑。不過,此項提議遭到了小傑的拒絕。

後在執行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一次性交付小傑19萬元,之後每個月再支付小傑2000元生活費,同時張某應當在五年內積極籌措錢款,支付剩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