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條微博 被明星起訴是什麽感受?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那天早上(2020年5月30日)一覺醒來,我就收到法院的短信。一開始我有點僥幸心理,會不會是欠費被起訴?確認是包貝爾以後,我第一反應是,事情都過去這麽久,怎麽又找上我了?我不停地責備自己,也很懊悔,為什麽要惹這麽大的麻煩?

當時是淩晨(2019年2月27日)2點多,我在朋友圈看到一篇誇包貝爾的文章。之前我看過一個節目,他提過自己曾同時交往7個女生(注:《大牌駕到》)。我覺得那篇文章太美化這個人了,很不服氣。那段時間,我父母總是吵架,比較討厭貌合神離的關係,當時就想宣泄一下情緒。

我先在朋友圈轉發那篇文章,寫了他出軌之類的話,語氣很衝,但覺得看著有點爽;感覺不太合適,就轉成私密模式;微博沒有認識的人,隻有77個粉絲,大部分是僵屍粉,我又發了一遍,寫了“包貝爾洗白出軌,不可原諒,厚臉皮”,下麵是朋友圈截圖。



淩晨4點鍾,那條微博被包貝爾轉發了。之後,我自己那條微博下麵就多出7條評論,都是罵我的,讓我去死之類的話。我很害怕,立馬刪掉了,前後2個小時左右。但包貝爾沒有刪除微博,他底下的評論,已經有人截圖我刪除的微博了。

很多人發私信恐嚇我、罵我,還人肉我,把我所有的姓名、住址、生活照都發出來。我把私信關了以後,他們就直接艾特我。我改了一次(微博)名,也改了性別,但都沒有用。

那個晚上,我基本都沒有睡覺,第二天也吃不下飯,躺在床上,總覺得有人會害我。中間有一個禮拜我持續做噩夢,夢到有人翻窗進來要害我。我也不敢出門,萬一有網友在小區門口堵我怎麽辦?那種四麵八方湧來的苛責和侮辱,讓我感覺整個人要被吞沒掉。後來,我聽說韓國明星自殺的事,專門去搜過崔雪莉是誰,我對她的遭遇蠻能感同身受的。

這種恐慌持續一個多月,漸漸就沒有人提這個事,我以為就過去了。結果,包貝爾真跑來告我了,他讓我賠20萬,我哪裏有20萬?當時已經疫情,我失業在家,沒有任何收入,口袋裏可能連500塊都沒有。我一想到要怎麽去賺這麽多錢,可能要跟家裏拿錢,壓力特別大。我把自己關在房間看手機,刷抖音視頻、微博,但是一放下手機,又緊張起來了。

我想調解,願意認錯和發聲明。但對方一點諒解的意願都沒有。

一審(2021年3月31日)判決出來,看到賠償4萬,我特別委屈。我就隻發了這麽一條微博,也已經受到(被人肉)懲罰,為什麽還要賠這麽多錢?(而且)有一點很重要,我覺得他出軌,這是他自己親口在視頻裏說的。

那條微博的瀏覽量是200多萬,我隻有77個粉絲,這兩個數據是不匹配的。這個效應是包貝爾轉發後帶來的,把他轉發後的數據算到我頭上,不合理。但是,過去那麽久了,微博隻能給出總數據,也不能看具體時段的數據。所以,我也很委屈對吧?

判決書部分內容

我很早就知道自己是個普通人了。別人考上本科院校,我隻讀了一個大專,所以也沒什麽壓力。遇到不錯的女孩,從沒有想過要去表白和追求,像我們這種屌絲哪裏還敢找女朋友?平凡沒什麽不好,碰上這種事情不平凡了,可它也不是什麽好事啊。

(判決出來後)我就躲在朋友家。我媽給我打電話,第一句話問我在哪裏?然後說爸爸擔心死我了。一想到他們,我就特別愧疚。他們都是工人,每個月收入隻有6000多。

什麽都要靠自己,但我能力不強,隻能打工。2018年畢業後,我就到景區做講解員。我學的是機械專業,在家裏看天花板,到工廠還是看天花板,太悶了。我不喜歡做流水線工作,還是喜歡能夠看到天空的工作,就去考導遊證。在景區主要帶小朋友玩,每個月收入5000多。

錢不多,能買喜歡的衣服,和朋友聚會,要犒勞自己,就去吃一頓自助餐,最貴的也就199元。我平時還要貼補家裏,這兩年攢下來的錢,隻夠換一台手機。後來又遇到疫情,直接失業了,對我來說,4萬塊算是巨款了。

我很害怕要馬上執行,又拿不出那麽多錢,甚至想過去借網貸,但每個月利息3000塊,太高了。現在想想都後怕,還好沒有去借這個錢,不然一輩子要被害死了。

今年2月,我從杭州到上海打工。現在一天做兩份工,4個小時兼職和8個小時正職。正職賣鞋子,兼職賣衣服,一天12個小時,基本沒能坐下來休息。每周兩個半天休息,睡晚一點,再刷一會手機,就沒了。

每個月能拿1萬塊,支出也大。租的房子9平米2800塊,每天8塊錢交通費,一頓飯不敢超過30塊。下班太晚沒趕上地鐵,換乘夜班公交車,就會多花幾塊錢,也會騎自行車回去,就算這樣,我一個月最多隻能存下3000塊。這4萬塊,相當於我要花1年半到2年的時間才能還清。

讓我想不明白的是,在這個事情上,包貝爾出了氣,對我也造成了傷害,為什麽他一點諒解的意思都沒有?他也是草根起來的,肯定能理解打工者的心態,為什麽對待我的態度完全不一樣,還要一分錢不少?

我一直在後悔,哪怕出軌的消息是真的,跟我又有什麽關係?玩微博5、6年,我關注的都是本地美食和電影,發得最多的是招商廣告,或者紀念品生意,有時候會看八卦和熱搜榜。現在沒時間,也不感興趣了。看到一些文章,直覺就是哪個明星又在炒作了。但我不會去討論他們了,最多就是點讚,或者說不錯,好。這些都跟我沒關係,賺多少都是他們的人生,那是他們命好。

這個事情對我最大的影響就是,沒有以前開心了。我每天早出晚歸,整個人非常疲憊,忽略了很多享受生活的事,比如散步。這些代價雖然我也承擔得起,但會變得很難過。人生有多少個兩年,其中一個兩年我就要花在包貝爾身上,但這個人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難受的時候我會想,我也不活了,大不了我命也不要了。但為了4萬塊,確實不值得。

不過,我現在很少想這些了,隻想快點打工還完錢。然後回家看看,做些稍微輕鬆一點的工作,不要像現在這麽辛苦。

包貝爾和妻子參加綜藝節目。圖片來源網絡

朱曉磊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我見證過很多被謠言傷害的當事人。有些時候,不用說話,你都能感受到那種無奈、焦灼和恐懼的情緒;有些相對年輕的當事人跟我見麵,父母都會全程陪護;有人跟我講,因為網絡暴力,他(她)多次產生過輕生的想法。

網絡謠言發酵到一定程度便會形成網絡暴力,根據近年來的公開報道,有過多起不堪網絡暴力而自殺的案例,這不得不引起深思和警惕。

我們代理的名譽權糾紛案件,被誹謗的內容既有“出軌”等遭受道德非議的內容,也有“吸毒”、“性交易”“盜竊”甚至“殺人”等應當被處以行政處罰乃至刑罰的內容。法院判決前,網絡上會長時間掛著一個汙名,當事人可能因此遭受指責、攻擊、謾罵。類似案件耗時大都會超過半年時間,即使後來取得勝訴,卻隻能減輕而無法彌補既定的嚴重傷害。

《“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問題研究報告》

名譽侵權,一般是通過侮辱、誹謗或侮辱疊加誹謗的方式去攻擊他人,導致他人名譽貶損,社會評價降低。比較典型的就是公然的、指名道姓的侮辱、誹謗他人,也有非典型的名譽權案件,比如影射類侵權,即攻擊一個人根本不提名字,通過各種指代和暗示的元素讓閱讀者去聯想,對號入座。

很多侵權方(被告)可能有一個誤解,不指名道姓就不用承擔責任。但是,關於影射類侵權案件的原告指向問題,2014年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範某某訴畢某某、貴州某文化傳媒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中明確載明,“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即‘並不要求毀損性陳述指名道姓,隻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

比如,大家在評論裏將影射、代指、或暗指的符號跟某個確定的自然人聯係起來。這種情況下,隻要內容本身構成侵權,這位自然人便可作為適格的原告,主張相關行為人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轉載侵權內容而不發表定性言論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我們曾代理一位男藝人名譽維權案件,一審敗訴的理由就是被告係轉載,並且轉載時未對所轉載內容的真實性下結論。二審和重審程序中,我們反複向法庭強調判決書的社會引導價值,如果轉載侵權內容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那麽,當某個主體意欲攻擊他人的時候,模仿上述被告的行為方式,這將會產生怎樣的誤導效果?最終,二審判決發回重審,被告行為構成侵權,需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我們曾拒絕很多為公眾人物代理起訴案件的訴求。某些演員或導演找到我們,說網上對他們演技或影視作品的評價非常負麵,甚至直言某影片是爛片。對於演技類的、或者說能力類的負麵評價,即使評價過激,我們會盡量說服當事人不要啟動名譽維權之訴,針對專業能力、個人喜好的評價,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客觀麵對即可。

公眾人物名譽維權案件敗訴的案例有很多。公眾人物對公眾輿論負有輕傷害容忍義務的觀點已基本為司法理論及實務界所接受。如果有基礎事實存在,不屬於完全惡意捏造,該等言論若引發相關網絡用戶或媒體針對某位公眾人物的負麵評價,(公眾人物)即使感覺受到一定程度傷害,通常也需要予以容忍。

(注:2016年陶喆以侵犯名譽權起訴全民星探,法院判決稱,被告披露的信息是真實的,評論亦有事實依據,且原告曾向公眾承認其婚後出軌。故原告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歌手汪*,張*穎,導演陳*成、大學教授孔*東等公眾人物均在相關的名譽維權過程中被判敗訴。)

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並非是無限度的。有一例案件的判決比較典型。一位男演員和一位女演員,離異單身,私下聚會被拍到,八卦雜誌就謠傳兩人戀愛、重組家庭。我們代理女演員將八卦雜誌訴至法院,法院在判決中提出三個原則:公共利益原則、非營利原則和真實性原則,真實性應該是基本屬實。八卦雜誌中,N多頁碼都是廣告,具有營利性;兩個人是否戀愛,不牽扯公共利益;有一張看起來比較親密的照片還是合成的,這也明顯違背了真實性,最終主審法院判定八卦雜誌侵犯女演員名譽權。

這類案件需要厘清這三個原則的邊界問題。媒體或者自媒體發布的言論,如果滿足這三個原則,即使給對方造成所謂的輕傷害,都可以減輕甚至不必承擔責任。

公眾人物名譽維權案件敗訴的原因,還有一個是實名製困境。當網絡平台披露用戶的身份信息後,被披露的主體會說:“確實是我的身份證件,但我的身份證丟過,不知道誰撿去盜用,不是我發布的內容。”披露出的實名手機號也會變更,運營商可能會以保護用戶隱私為由,不願意為民事案件出示數據,甚至法院出具調令也無法獲取。

目前,有兩個藝人和一個編劇作家都因此敗訴了。一例案件曆經了一審、二審、重審階段,審理了幾年,法院認定內容侵權,結果因為無法證明主體在平台上的身份,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還有一例案件,經過戶籍調查,我們發現這個人已經死亡兩年了,但微博還在更新,那麽誰該為這樣的行為承擔責任?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所能獲取的網絡用戶身份信息隻能止於網絡平台在訴訟程序中的披露。

在名譽權糾紛案件中,被告年紀最大的應該是60歲左右,最小的是未成年。最讓人痛心的是,很多被告都是在校的學生,有一部分還是邊遠山區和農村的,賠償責任的承擔的能力相對有限。

他們言語的粗鄙程度,甚至無法在庭上都複述出來,但他們認為網絡是虛擬的,自己隻是披著一個馬甲發聲,但這些其實都是真實的,網絡確實不是法外之地。類似很多案件都與“畸形的飯圈文化”有關。比如,兩個演員公布戀情,他是其中一位的粉絲,覺得對方配不上,就挖很多負麵,希望他們分開;偶像有任何一點負麵,都要研究來源,如果解決不了,可能就通過報複達成心理平衡,但他覺得自己是在為偶像做事。

《“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問題研究報告》

大部分被告到庭後都會主動致歉,甚至在庭審前便主動致歉,有的是家人陪伴出庭,家人也反複道歉,此類案件如果被告經濟條件不好,賠償能力有限,我們通常會建議當事人根據情況減、免賠償責任。也有一小部分被告很極端,即使被起訴也一直堅持自己的想法,他們可能有這樣一個心理,你一大明星,我罵你兩句怎麽了?對於這種情況,當事人通常會委托代理律師依法嚴肅追責到底。

公眾人物名譽權案件的賠償款在2到5萬元的區間比較常見,也有判賠10萬元以上乃至判賠20萬元以上的案例。標準主要是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來衡量。嚴重程度還會劃分很多細節,比如侵權內容本身侮辱和誹謗的嚴重程度,侵權行為人的影響力,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和發生的頻次,侵權人被權利人正告甚至起訴後的糾錯態度,相關侵權內容被轉載、點讚和評論的數量等等。

由於部分被告誠懇致歉的態度,以及經濟拮據的情況,我們很多當事人都減免過他們被告的賠償責任。但是一味減免,也不是杜絕或減少此類案件發生的根本思路,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侵權事件的發生。比如,有一些藝人頻繁遭到攻擊,被告A這個案子後麵,還有B、C、D一堆人在罵,這種情況他可能就考慮不免除經濟賠償了,如果免了,後麵這些案子怎麽辦?因此很多案件,委托人會堅持依法執行,部分委托人會將這部分維權賠償款捐贈公益。

附:近五年公眾人物起訴網友名譽侵權的代表性案例

2016年12月,微博用戶袁某直指黃曉明“吃喝嫖賭”,“欠下3.5個億,帶著他的baby跑了”,該條信息被大量轉發。隨後袁某被黃曉明起訴。法庭認定,該微博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其向黃曉明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31524元。

2018年4月19日,網友彭某某微博、知乎等社交平台上大量發布楊冪逃稅、買水軍等不實信息,被楊冪以名譽侵權起訴。最終楊冪勝訴。法庭判決彭某某支付原告楊冪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16000元公證費,並以書麵形式致歉,連續刊登30日。

2019年7月10日,21歲的李某某因轉發《渣男李晨現形記》,並附“危難時刻見真情,李晨微博已搜不到任何與範冰冰18年有關的了”等評論,被訴至法庭。法庭認為,涉案言論並非由李某某撰寫,評論隻是對轉載內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觀惡意。一審判決李某某行為不構成侵權,李晨敗訴。上訴後發回重審,二審李晨勝訴。

2020年7月31日,17歲的大學生胡某某因在網絡上發布幾十條“楊紫死了”等攻擊性信息,被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法院判決胡某某敗訴,對原告楊紫構成名譽權侵權,給付原告楊紫精神撫慰金3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因胡某某為未成年人,楊紫主動免除被告經濟賠償責任。

2020年8月26日,因發布博文“範冰冰當小三”等內容,獲得187次轉發,1170次評論,22歲的朱某被範冰冰以名譽侵權起訴。朱某敗訴,被判賠原告範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和經濟損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