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了一隻鴨子,被判賠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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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成都人謝某帶著心愛的寵物鴨去水池邊溜達,沒想到被人帶走後又被宰殺。此後謝某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除了一般的費用外,還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費 ……

* 因當事鴨已不可尋,商妹兒找了一隻寵物鴨,可能長這樣,示範用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依法進行了宣判。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損失合計 2850 元,其中含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

寵物鴨被他人宰殺

主人獲精神損害賠償

前幾年,成都人謝某購買了一隻網紅寵物鴨準備長期飼養。2019 年 12 月 7 日晚,謝某帶著他的寵物鴨在高新區某餐館旁的水池玩耍,因有事短暫離開,項某某、高某路過發現寵物鴨無人看管就將其帶回。謝某返回發現寵物鴨遺失後便報警求助。次日發現,項某某的親屬已將寵物鴨宰殺。

當年 12 月 11 日,經公安機關調解,項某某、高某將冷凍的寵物鴨屍體返還於謝某,不過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謝某遂訴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謝某購買的鴨子係謝某的個人財產,謝某帶鴨子到公共場所附近玩耍,項某某、高某見鴨子無人看管,將鴨子帶回家並將其宰殺;在主人尋找時,項某某、高某應當返還原物,但鴨子已被宰殺,不能返還原物,構成侵權,應當賠償謝某的相關損失,遂判決項某某、高某賠償損失合計 2850 元(含鴨子購買費用 1000 元、飼養費用 85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

謝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說法:

寵物滅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應從嚴看待

寵物作為自然人的財產,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高新法院認為,這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

《民法典》第 1183 條第 2 款規定:"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因寵物滅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應從構成要件上從嚴掌握:

一是主人長期飼養寵物,主人與寵物之間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價值,寵物對於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滅失,其損失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寵物受損,通過治療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張。

律師觀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友軍指出:寵物是否是 " 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法律規定不明確。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認為,寵物不屬於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一般情況下,侵害寵物時,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都不予采納,也有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目的。

寵物作為自然人的財產,其受到侵害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成功案例此前有沒有?周友軍回憶說:" 有,但非常少,我所知的有一個。"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寵物作為自然人的財產,其與主人之間是一種類似於家人關係而存在,但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以往在司法實踐中各有爭議。

他指出,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大多不支持,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寵物的法律地位屬於特定物,具有一定的人身意義。寵物的生命受損,會給主人帶來難以替代和難以修複的精神損害。所以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死亡的 , 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自民法典實施後是有法可依的。

經典案例:

甲某帶著心愛的小狗出門遛彎,在小區偶遇一隻大狗,不但自己被大狗咬傷,小狗還被咬死。原告甲某於 2021 年 2 月 18 日向北京石景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乙某賠償其醫療費、犬隻購買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 10 萬餘元。甲某認為,被告乙某對飼養犬隻未盡妥善拴養和圈養義務,造成原告多處被咬傷,所飼養小狗被咬傷致死,造成原告巨大精神損害。

經審理,石景山法院依法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乙某賠償原告甲某醫療費、犬隻醫療及服務費、衣物破損費、交通費、購買犬隻費等損失合計三萬餘元,並賠償甲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千餘元。

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方麵,法院認為,認定某一寵物是否構成人身意義特定物亦需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綜合予以裁量。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從原告飼養該寵物犬的期間、與原告生活密切、依賴程度以及所承載原告情感利益角度,該寵物犬蘊含著情感和財產雙重價值,可視為寄托原告特殊人格情感利益的特殊物。因此,酌情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僅於法有據,且合情合理,亦有利於撫慰原告遭受的肉體疼痛及寵物犬死亡所蒙受的精神痛苦和心靈的創傷,彰顯對生命的尊重和關懷,更體現對不法加害行為的懲戒。綜上分析,結合被告侵權過錯的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一千餘元。

周友軍認為,這個案例主要是考慮主人和寵物之間存在更多的感情聯係。另外,法官也考慮到了民法典的發展與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