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換人生28年”案再開庭:存在六大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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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換人生28年”案裏,淮河醫院數次被告上法庭。(視覺中國/圖)

2021年9月18日,“錯換人生28年”案再次開庭審理。原告許敏與被告淮河醫院、第二被告杜新枝對簿公堂。在此次庭審中,醫院當年與事件有關的4名醫護人員出庭作證,回答了法庭以及原被告的詢問。

廣州律師楊誌偉認為,在無法啟動刑事手段的情況下,想通過民事訴訟還原真相,將是法庭難以完成的任務。

當年醫護人員首次出庭作證

“錯換人生28年案”,指的是1992年發生在淮河醫院的一起離奇嬰兒互換事件(以下簡稱“互換事件”)所引發的係列民事案。

1992年6月15日下午5:20,江西省九江市第三醫院行政人員許敏在淮河醫院(當時名為開封醫學專科學校第二附屬醫院)順產生下郭威,然而4天後出院她抱回家的,卻是河南省駐馬店市百貨公司員工杜新枝1992年6月16日剖腹產生下的姚策。杜新枝抱回家的,則是許敏生下的郭威。

2020年2月17日,姚策被確診為肝癌晚期,在許敏試圖“割肝救子”時,卻意外發現姚策並非自己親生。經過一番尋訪,最終找到了其親生子郭威以及姚策的親生父母郭希寬、杜新枝夫婦。

兩個家庭“認親”之後,曾一度打算聯手起訴淮河醫院,然而後來許敏夫婦及郭威一方退出,改由兩個家庭分別起訴淮河醫院。2021年2月,杜新枝夫婦和姚策二審均告勝訴,共計獲賠100萬餘元。其中姚策與郭希寬、杜新枝夫婦各獲精神賠償20萬元,創下河南省內精神撫慰金的“曆史新高”。

然而,杜新枝夫婦和姚策勝訴僅半個月後,許敏方的代理律師李聖在一次視頻直播中公開提出“偷換”說,認為互換事件“非人為故意不可能完成”。

隨後,許敏方向開封警方報案,稱杜新枝夫婦及淮河醫院醫護人員鄭某、郭某誌故意錯換,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4月21日淩晨,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發布關於互換事件不予刑事立案的情況通報,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與此同時,河南大學發布情況說明回應互換事件。

2021年5月8日,許敏一方起訴淮河醫院案首次開庭。許敏代理律師當庭提出追加姚策生母杜新枝為被告,法官合議後宣布休庭,後同意許敏追加杜新枝為被告。

在9月18日的庭審中,應原告許敏與被告淮河醫院申請,互換事件發生時淮河醫院婦產科4名醫護人員出庭作證,她們分別是時任婦產科負責人吳桂梅、時任婦產科護士長耿豔玲、時任婦產科醫生王社蓮與時任婦產科護士郭希誌,現均已退休。這是她們在互換事件引發的一係列民事訴訟中首次出庭作證。

除了上述醫務人員之外,經淮河醫院單方申請,該院B超室退休醫生陳英紅也出庭作證。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5月8日的首次開庭時,許敏親生兒子郭威(同時也是杜新枝養子)曾參加庭審,但在許敏追加杜新枝為被告後,郭威沒有參與本次庭審。

三名法官當中,包括審判長在內,有兩名參與了杜新枝方起訴淮河醫院案的審理。

許敏與杜新枝各自聘請了兩名代理律師。根據她們在法庭上(許敏)及接受媒體采訪(杜新枝)時的說法,均申請對庭審過程進行網上直播。不過法院最終沒有同意直播。

此次開庭的地點,由上次地處市區的鼓樓區人民法院變為位於市郊的開封城鄉一體化示範區人民法院。南方周末記者在現場看到,雖然當天一直下雨,但仍有大量關注此案的網民守候在法院門口。

爭議點一:杜新枝是否隱瞞乙肝病史

許敏一方追加杜新枝為被告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杜新枝當年到淮河醫院住院產子時,向醫生隱瞞了自己的乙肝病情,該行為導致姚策通過母嬰傳播染上乙肝後,未得到及時有效治療,最終在28歲時罹患肝癌去世,杜新枝對此負有責任。

許敏方作出這一判斷的依據,是杜新枝當年在淮河醫院的住院病曆中,並沒有記錄其身患乙肝。當年接診杜新枝的醫生王社蓮在法庭作證時表示,如果杜新枝當年說過患有乙肝,她會在病曆上如實記錄,病曆上沒有記錄,說明杜新枝沒有說。

在法庭上,杜新枝承認當年住院時知道自己患有乙肝,但她否認隱瞞乙肝病情。此外,她認為自己也隱瞞不了,因為醫院給她抽血化驗了乙肝兩對半,自己有沒有乙肝完全能查出來。

根據河南大學就互換事件調查後所作出的情況說明,杜新枝當年的乙肝化驗單“丟失”了。

據杜新枝的病曆記載,在她當年入院的當天上午,淮河醫院婦產科醫生鄭引就為其開出了乙肝表麵抗原檢查的醫囑,開出時間與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等一致,均為1992年6月9日11:30,且均由護士耿豔玲執行。

然而,耿豔玲在出庭作證表示,她本人沒有給杜新枝抽血做化驗。對於病曆上的“耿豔玲”是否是她本人所簽,她表示“看不清”。不過,她認可許敏孩子的出生證明是她開的,上麵的簽名也是她本人的。許敏代理律師遂向法庭申請,對病曆上的“耿豔玲”簽名進行筆跡鑒定。

除了認為杜新枝入院時隱瞞乙肝之外,許敏方還認為,杜新枝當年在淮河醫院住院時,在既往產史問題上向醫生說了謊。

杜新枝入院記錄的“既往曆”欄顯示,杜新枝“7年前(指1985年)自然分娩一嬰,因臍繞頸窒息死亡”。

這並非事實。杜新枝1985年所生的女兒並沒有死亡。對此問題,在2021年2月26日發布於百度“坐等真相”賬號上的一個采訪視頻(現已刪除)中,杜新枝承認,自己當年向醫生說了謊,隱瞞了有一個女兒的事實。

爭議點二:嬰兒當時是否佩戴手圈

手圈又叫手環,是醫院區分新生兒的重要標識。原衛生部1982年版的《醫院工作製度》中,曾明確要求新生兒出生後戴上“手圈”後送嬰兒室,要求手圈上需標明母親姓名、新生兒性別以便識別。

許敏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引用了原衛生部的上述醫院工作製度,用以說明給嬰兒配戴手圈是對醫院婦產科的一項基本要求。而嬰兒如果佩戴手圈,就不可能發生因疏忽大意導致的“錯換”,互換事件隻能是人為故意所致。

許敏方還請一位開封本地女士出庭作證,該女士稱其1992年在開封另一家醫院生產時,嬰兒是佩戴了手圈的,手圈是用布料做成,上麵寫有她的名字和床號,該證人還當庭出示了住院時拍的手圈照片。

不過,4名出庭的醫護人員在法庭上均表示,當年淮河醫院並不給嬰兒佩戴手圈,而是通過掛在嬰兒包被上的吊牌來區分嬰兒。此說法與河南大學的情況說明一致。

原告方認為,相比於醫院職工證言,前衛生部的醫院工作製度更為可信。淮河醫院作為開封地區最好的醫院,且當時正在升級,不可能不遵守國家的製度。

事發以來,雖然經過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的調查,且打完了與杜新枝一方的官司,但淮河醫院方麵始終未能說清,當年互換事件有可能發生在哪個環節、什麽地方以及哪個時間段。

杜新枝的丈夫郭希寬此前接受采訪時,曾懷疑可能是孩子在洗澡時抱錯。然而,出庭作證的淮河醫院醫務人員表示,孩子洗澡時是一個一個洗的,而且洗的時候有兩名護士在場。

此外,耿豔玲還在法庭上表示,當天出生的孩子,要到第二天才開始洗澡,許敏認為,由於姚策與郭威相隔一天出生,兩個孩子很難有一起洗澡的機會,更難發生錯換。

出庭醫務人員還證實,杜新枝與許敏並不在同一間病房。該說法與河南大學的情況說明一致。

許敏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多次表示,互換事件“非人為故意不可能完成”。

許敏的病曆中,記錄其住院生產時醫生采用了“胎頭吸引術”。根據婦產科相關知識,該手術會導致嬰兒頭上形成一個“產瘤”,而剖腹產生下的嬰兒頭上不會有“產瘤”,兩種孩子有明顯區別。淮河醫院婦產科醫生王社蓮在法庭上證實,當時是對許敏使用了“胎頭吸引術”,采用這種方式生產的孩子頭上確實會有“產瘤”。

許敏方認為,這就更不可能發生“錯換”。

不過,杜新枝對此卻表示,許敏連自己做過“胎頭吸引術”生下的孩子都辨別不了,其本人對互換事件也負有一定責任。

爭議點三:兩個孩子為何均沒在醫院接種第一針乙肝疫苗

在姚策起訴淮河醫院的官司中,法院查明,1992年3月,開封市衛生局曾發文,要求做好新生兒乙肝疫苗計劃免疫工作,“鞏固95%的接種率和孕婦產前表麵抗原檢測率”。這份文件中特別提到乙肝表麵抗原陽性孕婦產的新生兒打第一針乙肝疫苗的重要性,“必須在出生後24小時內接種”。

據南方周末記者了解,當年的乙肝疫苗接種要求家屬自費。

庭審中,原告引用了開封市的上述文件。此外還引用央視的相關報道,表明經開封市衛健委調查,姚策和郭威出生後,在淮河醫院均沒有接種第一針乙肝疫苗。

對此,被告淮河醫院方在法庭上未能作出解釋。

杜新枝在法庭上表示,她本人知道乙肝孕婦產的新生兒應在24小時內接種第一針乙肝疫苗。此外還表示,在郭威滿月和半歲時,她給他打了第二針和第三針乙肝疫苗。

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杜新枝也是這麽說的。

但是,為什麽沒有在醫院給孩子打至關重要的第一針乙肝疫苗,杜新枝在法庭上未能說清。

出庭作證的淮河醫院醫生則表示,當時並沒有給新生兒打乙肝疫苗的要求。

爭議點四:郭希寬與護士郭希誌是何關係

淮河醫院婦產科退休護士郭希誌,因名字與杜新枝的丈夫郭希寬僅一字之差,在網絡上曾引發各種議論。

自互換事件曝光以來,郭希誌從未公開對外發聲。她與郭希寬究竟是何關係?是否幫郭希寬偷換孩子?隨著互換事件的持續發酵,也越來越引起公眾好奇。

在9月18日的庭審中,郭希誌以證人身份出庭。不過,在回答原告代理律師詢問時,她經常不作正麵回答,且多次提及“官宣”(指河南大學情況說明與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情況通報兩份官方文件),讓原告代理律師去看“官宣”。對於自己與郭希寬的關係也是如此,她開始沒有正麵回答,不過後來承認,她與郭希寬是同村、同族、同輩。

這與南方周末記者實地走訪郭希寬老家蘭考縣閻樓鄉郭中村獲取的信息相符。

杜新枝及其代理律師沒有向郭希誌發問。

郭希誌在法庭上表示,互換事件與自己“沒有半毛錢關係”,杜新枝當年在淮河醫院住院生產時沒有找過她。互換事件曝光後,她與杜新枝、郭希寬也沒有聯係過。

對於原告代理律師提出的不少問題,郭希誌表示拒絕回答,有時甚至連原告方的問題還沒問完就拒絕回答。還有一次,原告代理律師讓其看病曆上的簽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簽,她也拒絕看。

河南大學就互換事件發布的情況說明中,稱郭希誌在事件發生時為淮河醫院婦產科“辦公護士”,非護士長,不參與產房護理工作。在9月18日的庭審中,郭希誌表示,她當時是“醫囑護士”,不從事對病人的具體護理工作。

不過,在杜新枝與許敏的病曆上,卻均出現了郭希誌執行醫囑的簽名。而病曆書寫的一條原則是:執行醫囑者應由本人簽名。如果按河南大學情況說明中所說,郭希誌既然不參與產房護理工作,為何在病曆中出現了其本人執行醫囑的簽名?在法庭上,郭希誌用方言就此作了解釋,南方周末記者隻聽清一句:“我就是專門幹這個的”。

一名資深護士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辦公護士”也叫“醫囑護士”,還叫“行政護士”,都是醫院的內部叫法,不同醫院叫法也不同。一般來說指的是專門從事科室內部行政工作的護士,包括病人的入院、出院辦理、核對醫囑等,多由年資較深的護士擔任。對於執行醫囑簽名問題,臨床工作中有時會出現由辦公護士而非實際操作的護士簽名的現象。如果一旦發生醫患糾紛,就有可能出現麻煩。

據淮河醫院院誌記載,郭希誌曾在耿豔玲之後,擔任過淮河醫院婦產科護士長。

爭議點五:當年醫務人員是否知道許敏在淮河醫院有親戚

在庭審中,杜新枝一方認為,不能因為郭希誌與郭希寬是同一個村,就懷疑她幫郭希寬、杜新枝夫婦偷孩子。同時還認為,許敏有親戚在淮河醫院,其中一位還是負責管全院護士的護理部主任。郭希誌作為一個普通護士,不可能去幫杜新枝夫婦偷護理部主任親戚的孩子。

陳英紅出庭作證時,如此表述她與許敏的關係:許敏的哥哥是自己的“前姐夫”。陳英紅在法庭上承認,她母親確實是淮河醫院時任護理部主任。

許敏的哥哥(即陳英紅的前姐夫)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曾表示,他在1992年時尚未與陳英紅的姐姐離婚。2020年發現互換事件後,他最初並沒有往杜新枝身上想,而是懷疑是不是因為其前嶽母的緣故,由醫院內部派係鬥爭引發的——可能有人以此報複其前嶽母。

出庭作證的淮河醫院醫務人員均表示,他們並不認識許敏,也不知道許敏與醫院護理部主任的關係。

陳英紅出庭作證時還提到一個細節:許敏生產當天,她曾去產房,看著許敏生下了孩子,發現孩子是正常的,哭聲響亮,她就跑出去給親戚報喜去了。

然而根據許敏的病曆所記錄的信息,郭威出生時“II(羅馬字)度窒息”,評分隻有6分,健康狀況還不如姚策(評分為8分)。杜新枝也以此為由表示,自己不可能拿親生孩子去換一個還不如自己孩子健康的孩子。

然而有醫務人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出生時哭聲響亮的孩子,不可能是“II度窒息”。這或意味著病曆中“II度窒息”的記錄與陳英紅的證言存在矛盾。而後來的事實也表明,郭威是一個十分健康的孩子。

爭議點六:二胎準生證是真是假

許敏、杜新枝赴淮河醫院生產的1992年,是計劃生育政策執行較嚴的時候。根據相關規定,產婦入院生產必須持有由計生部門審批的準生證(生育證)。在9月18日的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提出,杜新枝當年到淮河醫院住院生產時,所持的是一個假準生證。

此說的依據是,根據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淮河醫院醫生的當庭證言,孕婦必須得有準生證才能住院生產,淮河醫院醫生也作證說,當時沒有準生證不可能住院生產。但杜新枝是在1993年才經審批同意生育二胎,那麽其1992年向淮河醫院提供的準生證肯定是假的。

而杜新枝的代理律師認為,原告並沒有看到過杜新枝當年的準生證,不能憑推斷就認為準生證是假的。

杜新枝本人則在法庭上稱,她當年在淮河醫院住院時,是在郭希寬老家蘭考縣閻樓鄉郭中村辦的準生證。對於該準生證的真假問題,她沒有正麵說明。

庭審過程中,法庭出示了幾份應原告申請向警方調取的證據材料,其中一份是關於杜新枝女兒的病殘兒鑒定審批表,時間是1992年9月。

根據當年的計劃生育政策,頭胎孩子如果有殘疾,經鑒定符合條件的話,允許生第二胎。

這份審批表顯示,杜新枝的女兒通過了病殘兒鑒定。根據鼓樓分局的情況通報,杜新枝是1993年經審批同意生二胎。也就是說,她在1993年才拿到二胎準生證。

在質證階段,原告代理律師潘克在這份審批表上發現了新問題:上麵顯示的杜新枝年齡為34歲,但是根據杜新枝1992年6月在淮河醫院的住院病曆,她是28歲。潘克當庭質疑:杜新枝是如何在3個月裏長了6歲的?

庭審從早晨9點開始,進行了近13個小時,晚上10點左右,法官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