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家三口遭嶽父滅門” 被告人二審改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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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在四川彭州,男子鄒明(化名)及母親楊某芬、父親鄒某海被殺害,行凶人是鄒明的嶽父張某軍。判決書顯示,因鄒明孩子的帶養問題,楊某芬一家三口與張某軍發生爭執,後來張某軍持刀捅刺對方最終致三人死亡。該案一審判決中,張某軍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楊某芬的哥哥楊先生稱,妹妹一家三口被害死,而被告人被判處緩刑讓家人難以接受。而張某軍的供述以及家人的證言中表示,鄒明一家沒有管過小孩,事發時要來搶孩子、搶房子。楊先生對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稱,他們一直沒有諒解對方,準備請律師再次申請抗訴。

受害方家屬:教師一家三口遭滅門

行凶者為親家公

近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聯係了受害人楊某芬的哥哥楊先生,楊先生稱,妹妹楊某芬和妹夫鄒某海的工作地在吉林省公主嶺市,兩人都是中學教師,被害時分別為57歲和58歲,外甥鄒明和妻子則在四川彭州生活。據家屬稱,張某軍為妹妹和妹夫的親家,可能因為鄒明和妻子兩人在鬧離婚發生矛盾衝突。
“我外甥鄒明和張玉(化名)兩人是大學同學,他們在大學期間談的戀愛。但是張某軍一直不同意,經過七八年的戀愛長跑之後,張某軍才勉強同意,但是他們家一直看不上我外甥。”楊先生稱,可能是因為張玉舅舅在成都的原因,張玉後來留在彭州工作,而鄒明則去了湖北,但因為張玉的關係,鄒明工作調動到彭州,兩人在彭州安了家。

據楊先生說,兩人結婚沒多久後,鄒明的嶽父張某軍也從河北老家到了彭州一同生活。“可能是因為張某軍的關係,後來兩個孩子感情也出現了裂痕,兩人鬧離婚,還請了律師,經過兩次開庭都沒有離成,雙方可能有財產或者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楊先生說,因為家庭矛盾,鄒明後來自己在外租了房子。“我外甥非常老實,對方家總是說我外甥的不是,因為他工作需要經常出差,一出去幹活就被說不管家。”

2019年1月7日,趁著放寒假的時期,鄒明的父母楊某芬和父親鄒某海從吉林出發,準備到彭州看望兒子並在當地過春節。據楊先生說,楊某芬和鄒某海到彭州沒多久就被張某軍殺害。“楊某芬和鄒某海當時到那之後是住在鄒明租的房子裏,剛到那邊後的1月10日,三人去看望孫子,沒想到就被殺害。”

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

被告方稱事發前對方要搶孩子和房子

據楊先生發來的一審判決書顯示,事發在2019年1月10日,經審理查明,張某軍和妻子姚某英在家中因孩子鄒某某帶養問題與鄒明、楊某芬和鄒某海發生爭執。過程中,鄒明、楊某芬為爭搶鄒某某與姚某英發生抓扯,張某軍上前阻止時被鄒某海推開。張某軍遂從家中儲物櫃內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鄒明等人,欲製止其行為,但鄒明、楊某芬未理會。
張某軍即持刀分別向鄒明、楊某芬胸部捅刺數刀,隨即又向鄒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鄒明、楊某芬當場死亡。張某軍撥打110投案未果,並通知其女張玉撥打120急救電話。後張某軍停留在案發現場,被民警擋獲。鄒某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

判決書中記載,張玉證言中表示,她和鄒明在2013年結婚,2017年張某軍和姚某英來幫助帶小孩。後楊某芬來過家裏後,與鄒明的關係變僵了。女兒出生後7天,鄒明便借口出差走了。張玉說,10月22日,她和鄒明因抽煙問題發生爭執,“鄒明說離了婚,你也別想好過,然後走了,直到2019年1月10日都沒回來過。”證言表示,2017年和2018年,鄒明兩次起訴離婚,當時鄒明就說他的父母要過來搶房子、搶孩子。“我父母說,隻要鄒明回來好好照顧我和孩子,就不計較了;如果離婚的話,就好聚好散。”

對於案發當天的情況,張玉表示,當天早上她出門上班,10時許,母親打電話說鄒明他們要來家裏鬧事,把她父親推到在地,要來搶孩子,搶房子。後來她父親讓她打電話報警,她又撥打了120,回家後看到警察已經封鎖了現場。“鄒明與我父母關係不好,之前我父親不同意我和鄒明在一起,我父親和鄒明的父母沒見過幾次麵,沒有矛盾。”

姚某英證言中稱,她之前頭部做過手術,但事發當天還被鄒明和楊某芬打,鄒明一家三口還打張某軍。姚某英稱,從小孩出生到現在,鄒明他們沒有管過。此外,姚某英表示張某軍的父親曾發過精神方麵疾病,她有時和張某軍爭執時,張某軍說話就大聲,脾氣比較暴躁。

張某軍供述稱,事發當天鄒明和母親曾試圖搶孩子,他還對鄒明父親說讓他們控製下情緒,看到他們搶小孩,就想拿刀嚇唬他們。“當時鄒明俯身揪著我妻子的頭發,我走近他,他還沒有放手,我就正手握刀朝他的胸口紮了一刀,接著又紮了一刀。”隨後,張某軍又紮了楊某芬和鄒某海。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結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等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張某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改判被告人死緩

受害方家屬表示在請律師準備申請抗訴

據受害人楊某芬的哥哥楊先生說,在案發後,他們提出寧可不要賠償,也希望嚴懲凶手。“案子一審的時候,對方律師說已經取得了諒解,但是後來審判長問我們,我們說沒有諒解,想要公正審判,堅決嚴懲凶手。”在一審判決後,楊先生說,對方提出上訴,沒想到二審改判張某軍死緩,讓家屬難以接受。

據家屬發來的二審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張某軍提出本案係家庭婚姻糾紛引起,被害人對引發案件有嚴重過錯,且上訴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原判決隻考慮嚴重後果而不綜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經過及上訴人所麵臨的危急狀態,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過錯;本案係家庭糾紛引發,張某軍有自首、認罪悔罪,獲取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案不屬於主管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案件,對上訴人不判處死刑更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張某軍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張某軍在明知他人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係自首並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對於辯護人所提對張某軍不適用死刑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死刑隻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本案的客觀危害後果方麵,上訴人張某軍因子女家庭婚姻糾紛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在張某軍的主觀惡性方麵,本案係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某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張某軍作案後,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在得知他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候警察,歸案後如實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因此,從上訴人張某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及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四川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對被告人張某軍的量刑部分;上訴人張某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近日,北青-北京頭條多次聯係張某軍的辯護方,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但截至發稿時始終未收到回複。

楊某芬的哥哥楊先生說,目前,楊某芬一家還沒有安葬,對方家屬曾經答應的幫忙處理後事也暫時沒有進展。對於判決書中提及的張某軍已經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楊先生說他們並沒有諒解過對方。楊先生說,家屬此前已經自己寫了一份抗訴申請寄給檢方,目前打算請律師重新再提起抗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