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廁強奸5歲侄女,一審獲刑5年判賠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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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雲南昭通,鎮雄縣人民法院對李某旭將5歲女童帶至客運站男廁內強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旭係被害人王某某(5歲)親戚,2020年8月17日晚上22時許,李某旭在王某某家玩耍時,以帶王某某外出買糖果為由,將王某某從家裏帶走,在買完糖果後,李某旭將王某某帶進鎮雄縣碗廠客運站男廁所內,脫掉了王某某的褲子,隨後李某旭奸淫了王某某。



鎮雄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旭有期徒刑5年,並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3310.62元。受害人父親表示將上訴。



受害人父親王先生表示,“我們不服這個判決。”



經了解,李某旭是受害人父親王先生二爹家的堂哥,不是親的,是堂哥哥。



王先生說:“像他判這個成年人,像我們一個村有幾起這種案子,成年人至少都是判6年,何況這是幼女,還有賠償這一塊,也沒達到我們的要求,我們經濟也是比較困難啊,想上訴我們又不懂法,但是縣人民法院判這個,他這種判法我們覺得不公平。”



沒辦法的王先生,因為自己不懂法,隻能找來媒體求助,希望在媒體的幫助下能找回應有的公道。

視野新聞周刊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