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身患艾滋61歲仍賣淫,還曾侮辱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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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於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瑤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曾因犯侮辱屍體罪,於2017年7月14日被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於2018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傳播性病罪於2019年8月25日被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審理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犯傳播性病罪一案,於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桂1102刑初440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閱全部卷宗材料,訊問上訴人李某某,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從事賣淫活動。2019年8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賀州市八步區油行巷7號旁邊租住的房間內,與嫖客韋某發生兩性關係,當場被公安機關查獲。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進行賣淫,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構成傳播性病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上訴人提出:其在此次被抓獲之前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原判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從事賣淫活動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麵審查,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所列的證據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提出在此次被抓獲之前其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上訴意見。經查,HIV抗體確認檢測報告單以及艾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告知書,可證實賀州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於2017年3月2日對上訴人李某某的血清進行檢測,結果為HIV-1抗體陽性,並於2017年3月6日告知李某某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並特別提醒其不能再從事賣淫,否則構成傳播性病罪。對上訴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0歲賣淫女身患艾滋病,仍舊賣淫70多次!

  近日,浙江台州椒江區法院就公示了一份判決書,書中顯示,來自湖北鬆滋市的一名女子,今年50歲,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依舊從事賣淫活動,目前已經被警方逮捕。

  據悉,近日,台州警方接到了民眾的舉報,稱有一地存在有賣淫這一違法現象,並且嫖客多為老年人。於是警方在經過摸排後,掌握了這一窩點,緊急出動,直接破獲了這一犯罪團夥。

  但是,在警方對這些涉黃人員進行審理時,發現其中一名50歲的失足婦女感染了艾滋病,不僅如此,該女子表示,自己在4年前就知道了這件事。但是,盡管她知道自己患病,也知道這一病毒會傳染,她依舊從事著賣淫活動,進行了70餘次非法性交易,一共獲利3590元。

  隨後,警方連忙出動,迅速開始追蹤曾參與了嫖娼的人員。但是因為這些人許多都沒有留下自己的個人信息。這對警方的搜尋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目前,警方已經查找到了31人。而犯罪嫌疑人黃某,因傳播性病罪被法院判刑2年6個月,其違法所得全部予以上繳。

  女子明知患有艾滋病依然賣淫!先後與6名男子嫖宿

  詢問室,古某雙手掩著臉,留下悔恨的淚水。“我真的知道錯了,金錢對我的誘惑太大了,讓我越陷越深,……”

  日前,古某因涉嫌傳播性病罪,被喀什澤普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原來,2019年7月,從事賣淫活動的古某被醫院確診為艾滋病患者,然而,她並沒有因此停下用身體換取金錢的步伐,繼續從事賣淫活動。2020年9月,在公安機關的打擊賣淫專項行動中,將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古某當場抓獲。

  據古某交代,在艾滋病治療期間,除了現場抓獲的“客人”以外,還與其他5名男子發生了不正當的關係。

  6名男子在公安局的傳喚下,才知道自己嫖宿過的古某是艾滋病患者。萬幸的是,這6名男子均無感染,他們這才鬆了一口氣,但也逃避不了行政處罰的結果。

  經辦案檢察官介紹說,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還將以故意傷害罪(重傷)進行處罰,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嚴重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女子艾滋病賣淫8年!被抓時語出驚人

  2010年12月,女子劉某被確診患上艾滋病,而她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仍從事賣淫活動。被抓時,劉某稱自己這麽做不是為了報複社會,而是由於患病無法找到工作,被迫賣淫維持生活。

  2010年12月,被告人劉某被確診患上艾滋病。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劉某以50元的價格與吳某在其出租房內進行性交易。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劉某以50元的價格與黃某在其出租房內進行性交易,後被前來檢查的融安縣公安民警抓獲。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自己患有艾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不是為了報複社會,而是由於患病無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難,被迫賣淫獲取收入維持生活,在進行性交易時,自己都要求對方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