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打完農藥遇強奸 用藥水箱軟管勒死施暴男子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製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其中,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在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時許,許某某醉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許祠組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麵推倒在稻田裏,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麵部抓傷,並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許某某被勒住脖子後暫停侵害並站立起來,周某某為了防止其繼續對自己實施強奸行為,一直站在許某某身後拽著軟管控製其行動。

  二人先後在稻田裏、田埂上、許某某駕駛的三輪車上對峙。期間,許某某聲稱願意停止侵害並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周某某大聲呼喊求救時,遠處某養雞場經營戶鄒某某聽到聲音,走出宿舍,使用頭燈朝案發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無其他人員留意或靠近案發現場。

  二人對峙將近兩小時後,許某某下車,上身斜靠著車廂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軟管下車繼續控製許某某的行動,許某某提出軟管勒得太緊、要求周某某將軟管放鬆一些,周某某便將軟管放鬆,許某某趁機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後會繼續侵害自己,於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後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後衣領。持續片刻後許某某身體突然前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認為其可能是裝死,仍用力拽拉軟管數分鍾,後見許某某身體不動、也不說話,遂拎著塑料桶離開現場。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幹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現場查看,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電話報警、自動投案。經鑒定,許某某符合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準逮捕,9月30日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的行為可能屬於正當防衛,遂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並重點圍繞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退回補充偵查、補強證據。經該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強奸的許某某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許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將正在進行的“強奸”與“行凶”“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許某某將周某某推倒在稻田裏,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褲腰帶,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強奸行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的強奸行為進行防禦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在證據采信上,此案發生於夜晚的野外田間,沒有目擊證人,周某某供述穩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周某某的供述應予采信。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周某某試圖求救但沒有實現,在救助無門,逃跑不能的特殊環境下,在近兩個小時的高度緊張和驚恐狀態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對許某某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判斷,應當采信周某某認為不法侵害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判斷。

  此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依法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對婦女權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訴將對弘揚社會正氣,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治理產生積極影響,有利於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同時,引領社會公眾養成保護弱勢群體的風尚,弘揚真善美,抵製假惡醜,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和諧安寧。

  前女婿持刀刺傷前妻奪走女兒,嶽父持钁頭將其打死,檢察院:正當防衛,不予批捕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在列。

  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後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後,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複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後獨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願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潘乙為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載潘甲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因潘乙不願回家,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3月22日16時許,潘某再次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進入王某民兒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剛滿月的嬰兒時,被隨後趕來的王某霞勸離該房間。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全長26.5厘米,柄長11厘米,刃長15.5厘米,刃寬2.8厘米),左胳膊夾著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緊隨其後,因潘乙不願隨潘某回家掙紮並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麵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钁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钁頭在潘某的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钁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後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鍾後,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發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腰部開放性傷口、左腰部肌肉血腫、左腎包膜下血腫、左腎周血腫,左腎挫傷、頭皮裂傷。經鑒定,潘某係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3月23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製措施,3月30日提請批準逮捕。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為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4月6日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後,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家屬釋法說理。經了解,潘某家中僅有其母胡某某(現年54歲)、其子潘甲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經協調,鎮政府已將胡某某列為低保對象,並向民政部門為潘甲申請困難救助。對於王某霞及女兒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檢察機關通過一係列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困難,提高了辦案質效。

  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凶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著血,王某民持钁頭反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凶”實施防衛。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於“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麵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製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暴力衝突,導致重大傷亡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對於因案致貧的家庭給予幫扶和救助,彰顯了為民執法的情懷和司法的溫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男子被騙進傳銷組織為自救致1死2傷,最高檢:正當防衛,不予起訴

  被騙進傳銷組織後為掙脫圍困最終造成1死2傷,當事人的自救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製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其中就包含一起麵對暴力傳銷實施的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2018年3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傳銷組織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該團夥便按照控製新人的慣例做法,安排人手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

  同時,該團夥成員還欲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和錢包,麵對多人爭搶圍困,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非管製刀具),要求離開,但該團夥多名成員一齊上前欲控製高某波,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兩人為輕微傷。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製措施。3月21日,經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最後於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對於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麵對多人非法限製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製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從防衛人麵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於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麵對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

  “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麵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製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麵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上述負責人表示。

  據悉,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當地檢察院曾向警方闡明擬不起訴的理由,公安機關表示認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檢察官也曾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親屬開展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親屬表示接受處理結果。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製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據最高檢數據,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

  最高檢今日發布的6起典型案例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指出,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範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處置,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方式反擊,防衛明顯過當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