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酒後猝死,組織飯局的人賠了 2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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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宴請小王吃飯喝酒,不料小王酒後回家路上猝死。事發後,小王的父母將董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57 萬餘元。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審理了此案,飯局組織者因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被判承擔 22 萬餘元的賠償責任。

小王剛成年不久,就跟隨舅舅來到蘇州一家電子廠打工,後來結識了同一車間的老鄉董某,二人業餘時間經常一起吃飯娛樂。

2019 年 12 月 21 日晚上,董某邀請小王及另外三名同事吃飯,其間隻有小王和董某喝了半瓶白酒,一直吃到 9 點半左右才結束。吃完飯後,董某與小王又一起打的到某酒吧繼續玩,期間每人喝了兩瓶啤酒,並且兩人一直玩到 12 點左右才離開。

離開酒吧後,二人叫了一輛出租車回家,但當時小王意識已經有些模糊了。車子開到一所學校旁邊,小王表示到家了要下車。

小王下車後,司機繼續送董某回家,其間董某給小王打了三四個電話,問小王有沒有到家,在小王表示已經到家後,董某便告訴小王早點休息就掛了電話。

董某到目的地下車時,讓出租車司機回程時看看小王是否還在路上,如果還在路上就將其送回家。但司機返回路上並沒有看到小王。

過了幾天,小王一直沒有去電子廠上班,小王的舅舅找不到小王便報了警。後來,公安機關在學校不遠處的小樹林找到了小王的遺體。經確認,小王係猝死。

事發後,小王父母認為董某作為酒宴召集人,不僅自身積極飲酒,還將小王帶到酒吧繼續喝酒,酒後還將小王扔在半路上,也沒有通知其家屬親人接應,因此董某對小王的死負有 50% 的責任,要求董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57 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董某組織安排了小王等人吃飯,飯後又與小王前往酒吧喝酒,並支付了全部費用,可以認定董某為本次活動的組織者,理應對邀請的醉酒人員履行相應的安全護送義務。結合全部案情,可以確認小王的死亡與董某組織的此次聚餐飲酒及放任小王中途獨自下車有因果關係。但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董某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董某對小王的死亡後果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賠償小王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 22 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