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文化男子半年時間接連騙貸農發行等5400萬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短短半年時間,兩家銀行被一初中文化男子騙貸千萬元!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一男子以買種子為由向農發行上蔡縣支行申請貸款,並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及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騙取貸款2800萬元。

之後又以同樣手段從上蔡縣聯社詐騙貸款2600萬元。

最終,給兩家金融機構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男子騙貸兩家金融機構5400萬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被告人邵振宏,曾用名邵栓柱,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豐合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合公司)實際控製人,住河南省上蔡縣。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於2018年05月0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6月12日被逮捕。

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邵振宏犯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一案,於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豫1727刑初304號刑事判決。宣判後,邵振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2014年05月至09月期間,被告人邵振宏作為豐合公司實際控製人,以購買種子為由以豐合公司為借款人向農發行上蔡縣支行申請貸款,安排人員分三次向農發行上蔡縣支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及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騙取貸款2800萬元。

取得貸款後,被告人邵振宏私自改變貸款用途,截止案發時除扣除貸款保證金280萬元及追回1萬元共計281萬元外,致使貸款2519萬元無法追回,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邵振宏作為豐合公司實際控製人,在明知豐合公司有大量外債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以豐合公司名義向上蔡縣聯社申請貸款,安排人員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虛假的購銷合同、虛假的收據等貸款材料

,從上蔡縣聯社詐騙貸款26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該款到賬後,被告人邵振宏立即將該款分多筆在其和其注冊的空殼公司(駐馬店市濟農農產品有限公司等)、他人及其女兒邵某2的銀行賬戶之間來回空轉,轉移資金,除歸還部分借款外,大部分資金流入被告人邵振宏和其女兒邵某2賬戶,未用於生產經營,並於2014年11月下旬將公司員工解散,停止經營活動。在上蔡縣公安局偵查此案時拒不提供豐合公司財務賬目,拒不歸還貸款。

數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振宏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2800萬元,致使2519萬元貸款無法收回,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邵振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金融機構貸款26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判決:一、被告人邵振宏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二、責令被告人邵振宏退出贓款人民幣5119萬元,分別賠償受害單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上蔡縣支行2519萬元、上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600萬元。

不過,邵振宏並不服從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邵振宏上訴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上蔡縣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上蔡縣支行)對貸款資料的虛假是明知的,農發行上蔡縣支行並未受騙,豐合公司對農發行上蔡縣支行提供了足額擔保,上蔡縣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決,且已進入執行程序,再次以騙取貸款罪判處,違反了一案不能兩審的規定,豐合公司有足夠的財產償還農發行的貸款,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2600萬元是豐合公司在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上蔡縣農信社)的續貸行為,是按照上蔡縣農信社的要求提供的材料,上蔡縣農信社明知豐合公司提供的材料是虛假的,不存在受騙,豐合公司按上蔡縣農信社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擔保,貸款用於歸還借子女的過橋資金,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請求宣告無罪。

最終,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邵振宏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此外,責令邵振宏退出贓款人民幣5119萬元,分別賠償農發行上蔡縣支行2519萬元、上蔡縣農信社2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