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男被冒名“運毒”服刑10年:5次減刑直至出獄5年均未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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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犯下運輸毒品罪獲刑15年,期間經5次減刑,服刑近10年出獄;出獄5年至今,沒有任何機關發現這個錯誤,直至36歲的湖南人周柏林接到駐村民警“你有販毒案底”的電話。

周柏林是湖南省安仁縣牌樓鄉月池村人。11月9日,周柏林向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介紹,今年9月15日,他接到駐村民警電話稱其“有販毒案底”, 這才發現早在15年前,自己被他人冒名運輸毒品,經雲南省保山市中院判決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5年,經5次減刑於2015年出獄。事後,他前往保山市檢察院、保山市中院申訴。

11月9日,雲南省保山市檢察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證實,經查周柏林確係被他人冒用姓名實施違法犯罪,已向保山市中院發出檢察建議。保山市中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稱,對於周柏林的申訴按相關規定正在辦理。

▲36歲的湖南人周柏林稱接到警方電話前,一直不知道其身份被人冒用。圖片來源/當事人朋友圈

打工期間被警方告知有“販毒案底”

周柏林介紹,今年9月15日,正在廣東打工的他突然接到駐村民警的電話,稱他有“販毒案底”,係二級管控人員,按要求須對其做重點人員調查。聽到這個消息的周柏林一頭霧水,大驚失色:“我從來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怎麽會有案底呢,何況還是販毒大罪?”

9月19日,為盡快查明事實真相,周柏林向單位請假駕車回到老家,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

▲湖南省安仁縣公安局牌樓派出所出具的周柏林在控情況說明。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9月21日,湖南安仁縣公安局牌樓派出所給周柏林出具的《周柏林在控情況說明》顯示:周柏林因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保中刑初字第774號判決書,投送至保山監獄,刑期15年,於2020年推送到牌樓派出所列為二級管控人員。

同日,牌樓鄉月池村委會出具證明稱,村民周柏林這些年一直在廣東省找工,年年春節都回了老家,情況屬實,並加蓋了村委會公章。

為何自己的身份會被人冒用?周柏林回憶,2005年他在廣東中山市打工時,遺失過第一代身份證。2006年1月19日,他回到安仁縣公安局補辦了第二代身份證,同年還在安仁縣考取了駕照。2016年,他還在安仁縣公安局辦理過港澳通行證。

周柏林介紹,自2007年起,他便前往廣東深圳打工。2008年2月,他入職廣東珠海市某皮革製品有限公司工作至今。這十幾年來,他的工作和生活,在身份信息方麵沒有遇到過任何異常,“直到今年9月才得知身份證被人冒用做了違法的事。”

▲2015年4月,雲南保山市中院作出減刑裁定書,假周柏林減刑九個月,於2015年5月3日出獄。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冒名者經5次減刑坐牢10年早已出獄

周柏林稱,他隨後在網上找到了一份涉及自己“毒販案底”的法律文書,這才得知冒名者早在2015年就因減刑刑滿釋放。

2015年6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雲南保山市中院的減刑裁定書:2015年4月27日,保山市中院作出(2015)保中刑執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經審理查明,罪犯周柏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服從管教,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各項考核均達標準,已獲記3次表揚。前述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表揚審批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保山市中院認為,罪犯周柏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以減刑。經合議庭評議,裁定對罪犯周柏林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上述裁定書還提到,保山市中院於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77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周柏林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9月20日、2008年12月30日、2010年2月24日、2013年5月30日,經本院4次裁定,共減刑四年零五個月。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冒名者經過5次減刑,實際服刑時長不滿10年。

▲2020年10月29日,保山市檢察院審查查明,申訴人周柏林確實是被他人冒用姓名實施犯罪。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保山市檢察院:確被他人冒名犯罪已發檢察建議

在掌握初步情況後,今後9月22日,周柏林從老家湖南安仁縣駕車回到珠海,當晚即和老婆陽女士坐飛機趕往雲南省保山市。

9月23日上午,夫妻倆到保山市檢察院申訴,工作人員接待了他們,做了筆錄並將其收集的證明材料一一複印。

周柏林說,他在檢察院內部係統裏看了冒名者的照片,與他的身份證照片樣貌相去甚遠,他對眾多司法機關在長達15年間均未發現這個錯誤,感到不可理解。

9月23日下午,夫妻倆來到保山市中院,工作人員做了筆錄和複印相關證明文件後,讓他們回家等通知。

11月1日,周柏林收到保山市檢察院發來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該通知書稱,保山市檢察院審查查明,保山市中院(2005)保中刑初字第774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的罪犯周柏林真實身份另為他人,申訴人周柏林確實是被他人冒用姓名實施違法犯罪。

保山市檢察院還提到,根據相關規定,該院已向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院對申訴人周柏林被他人冒用姓名實施犯罪的事實予以更正。

“這個案子我們已經受理,具體辦理情況需要詢問承辦人。”11月9日,保山市檢察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案件正在辦理,具體情況介紹暫時無法提供。

“這是否屬於冤假錯案?是否應該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記者追問。

上述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正在處理這方麵的問題,會在更正申訴人周柏林被他人冒用姓名實施犯罪的事實,查明冒用周柏林姓名服刑犯的真實身份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2018年10月,雲南保山市中院在官網發文談如何避免冒名犯罪以及對策。圖片來源/保山市中院官網截圖

保山市中院曾發文稱冒名犯罪係錯案

11月9日,保山市中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上遊新聞記者稱,針對周柏林的申訴,他們正在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於記者“為何在審判期間未發現錯誤”“什麽時候采取什麽方式糾正對周柏林的錯誤判決”等提問,對方未回應,匆匆掛斷電話。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2018年10月22日,保山市中院曾在法院官網上發布文章《以案例談如何避免冒名犯罪的發生》。

文章開頭提到,近幾年來,保山市中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發現並糾正了幾起被告人冒名犯罪案件,還列舉了4個冒名犯罪案例。文章總結了冒名犯罪的5個特征,其中包括:冒名犯罪案件多發生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冒用人多集中在家庭近親屬之間和遺失身份證件的人。

文章從三個方麵分析了冒名犯罪不斷湧現的原因。從被告人角度看,冒名犯罪可能獲得從輕處罰機會,也能避免自己的人生留下犯罪記錄;從辦案機關角度來看,偵查人員輕信口供,輕調查研究,閑麻煩,對被告人身份信息依賴於公安機關內部人口信息係統進行查詢取證,怠於全麵收集證據等;從製度設計角度看,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冒名犯罪懲罰機製。

文章特別指出,“被告人冒名犯罪導致案件成為錯案,致使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或在二審階段發回重審,或在生效後啟動再審,必須帶來司法資源的浪費,損害司法權威。”按此觀點,文章首先把冒名犯罪定性為錯案,其次對於生效判決,需要啟動再審程序。

11月10日下午1時許,上遊新聞記者再次點擊上述文章鏈接,當天上午能正常打開的文章已無法點看,頁畫提示為“瀏覽器不能連接到服務器”。

受害人可向冒名者和司法機關主張侵權責任

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認為,從現有案情分析,假“周柏林”的行為有可能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司法機關可考慮立案調查。

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周柏林稱,自己有“販毒案底”,被冒名服刑10年這件事,幾個月來一直折磨著他,他本人和家人根本無法接受這個事實。為挽回個人聲譽和避免今後不必要的麻煩,他被迫向公司請假,在打工地廣東、湖南老家、雲南保山三地來奔波,在工作、生活、精神、經濟等方麵都受到很大影響。

作為受害者,周柏林有哪些救濟渠道呢?劉凱稱,如果有證據證明冒名服刑係司法機關審查不嚴,或在審查中存在其他問題,受害人可以提出申訴或控告,要求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並可以要求辦案機關賠禮道歉。

對於實施冒名者,受害人可以侵害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向冒名者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針對假“周柏林”10年間持續5次減刑是否違法的疑問,劉凱指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隻要不是限製減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至於減刑次數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不能從減刑次數來判斷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