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涉猥褻女學生 "調離崗位24個月"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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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建立防性侵的有效機製,積極主動保障學生權益,才能維護好學校聲譽。

“福州一女大學生舉報遭副教授猥褻,對方曾支付十餘萬封口費”事件,近日因受害人敢敢發長文舉報,引發社會關注。

11月3日,福建商學院宣稱校方已於3月24日成立專項調查組,並停止了涉事者王某恩所有工作。校方給予王某恩記過處分並調離教師崗位,安排到實驗實訓中心工作,取消王某恩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等方麵的資格。執行期限為24個月。

此後當事女生敢敢在學校安排下轉了學。但她認為,調離崗位並非“很嚴肅的處理方式”。目前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

從動輒對學生開黃腔、發送不雅圖片,到被指“誘騙女學生至偏僻地進行猥褻”,王某恩如今落得個被取消評優資格的下場,也算是付出了些代價。但就目前看,涉事學校對此事的處理是否得當、處罰是否過輕等問題,也很容易授人以柄。

首先,一開始無視受害女生的舉報,直到女生向福建省教育廳舉報後,才成立調查組,這未免有捂蓋子、護犢子之嫌。

其次,受害女生與王某恩簽訂《諒解書》並接受部分賠償款,不少人對此頗有微詞,認為“老師肯定是應該受到懲罰,但女生拿人的錢這事得說道說道”。可從媒體披露的協議書圖片來看,協議書開篇就寫著“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商學院領導關注、關心下……”由此可以看出,舉報人與王某恩簽訂協議,不完全是私人行為,而是有關方麵“關注、關心下”促成的。

促成爭議雙方簽署協議,若是站在維護受害女生權益的立場出發,也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式。但這一切都應以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為前提,而不能成為給涉事老師“背書”、為他推脫責任的“道具”,甚至造成“女生拿人錢財息事寧人”的印象,對她造成二次傷害。

在此事上,舉報者跟校方處理報告存在不少出入,如舉報者敢敢指控“王某恩將其誘騙至偏僻地帶,對其強行猥褻並試圖性侵”,到了處理報告卻成了“王某恩單獨與學生敢敢相約到連江縣潘渡鄉河灘釣魚”;校方稱敢敢轉校是她因“對專業認識不足,不堪學業壓力而轉學”,但她本人對“厭學”標簽不滿,認為這是“以謊言遮蓋員工的不當行為”……這些說法判若霄壤,需要用事實厘清。

但就算目前隻有性騷擾可坐實,猥褻性侵仍待警方調查,隻是調離崗位且期限為2年,也可能有些輕了。

要知道,近年來,教育部一再表露對高校教師性騷擾的零容忍態度,這方麵的建章立製也在漸次完善:2014年9月,教育部曾發布《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製的意見》,明確高校教師的“紅七條”中,就包括“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2018年11月,教育部印發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再度強調,教師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係,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在此情形下,僅僅對當事人“調離崗位2年”的處分,未免有些隔靴撓癢。

顯然,眼下這起事件不無警醒意義:針對此類事件,態度消極被動的處理方式,不僅於事無補,還會埋更多坑。隻有建立防性侵的有效機製,積極主動保障學生權益,才能維護好學生聲譽。如今當地警方已介入,期待法律層麵就涉法問題給出客觀公正結論,讓此事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