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迪拉克時速173公裏撞路虎致2死 法院:同責不立案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廣西桂林的湯女士仍在為死去的父母“討一個說法”。

  10月21日,湯女士收到了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於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顯示,對湯女士等家屬的起訴不予立案。

  

  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

  該院認為,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起訴人的訴請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今年5月27日上午,29歲的王某某駕駛一輛凱迪拉克牌轎車沿321國道機場路行駛至陸家村掉頭口時,撞上正在掉頭的一輛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車上的湯某某夫婦死亡。

  

  事發現場。

  隨後,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場路大隊(以下簡稱:機場路交警)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引發爭議:機場路交警首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駕駛凱迪拉克在碰撞前5秒內“飆”到173公裏/小時(注:該路段限速80公裏/小時)的王某某負主要責任,湯某某負次要責任;王某某申請複核後,機場路交警認定該起事故責任“五五開”,即王某某和湯某某負同等責任。

  也正是基於此,9月8日,桂林市公安局臨桂分局(以下簡稱:臨桂公安分局)作出《撤銷告知書》,認為因事故責任變更為同等責任,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撤銷此案。

  湯某某的女兒湯女士始終不能接受“五五開”的結果。湯女士認為,依據交警對凱迪拉克車速的認定,其父在可掉頭路口進行掉頭時,凱迪拉克遠在200米開外。“沒有任何一個駕駛員能在那個時候預見到危險,凱迪拉克嚴重超速才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臨桂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為追究王某某的責任,9月21日,湯女士以王海彬涉嫌危險駕駛向臨桂公安分局報案。同日,臨桂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該局經審查認為,未達到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

  此後,湯女士等家屬向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機場路交警作出的第二次事故責任認定。

  收到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書後,22日晚,湯女士告訴澎湃新聞,下一步,她將針對臨桂公安分局於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向檢察機關提出立案監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