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男子故意殺死三人並奸淫其中一名幼女 獲死刑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大眾網海報新聞10月20日報道,近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刑事案件。(2020)魯15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臨清男子高寶一人犯數罪,故意殺死三人,並奸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2萬餘元。

  被告人高寶,男,1986年出生於臨清市,住臨清市。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放火被臨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日,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寶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放火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原告人蒿某、張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聊城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於2020年8月27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並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寶故意殺死三人,並奸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所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雖構成自首,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被告人高寶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高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蒿某、張某喪葬費42044.5元。犯罪工具鐵管予以沒收。

  案情回顧:

  被告人高寶與被害人蒿某1(女,歿年32歲)自2018年7月起在臨清市同居生活。2019年9月12日晚,高寶駕駛白色轎車帶其大女兒高某2(係高寶與前妻所生)到臨清市蒿某(蒿某1之父)家接蒿某1、被害人汪某1(蒿某1與前夫之次女,歿年10歲)回家,被害人王某1(蒿某1妹妹蒿占紅之女,歿年9歲)跟隨蒿某1、汪某1一同前往高寶家。當晚,高寶、蒿某1、汪某1、王某1住北屋西臥室,高寶與前妻所生子女高某2、高某3、高某1三人住北屋東臥室。

  9月13日淩晨3時左右,高寶在西臥室內使用一根鐵管分別擊打蒿某1、汪某1、王某1的頭部數下,用膠帶纏繞汪某1口部、頸部及雙腕,並奸淫王某1。後將汪某1、王某1移至蒿某1所在床上,將衣物等物品扔到床上,點火引燃,並從廚房將煤氣罐搬至該臥室內打開閥門助燃,致該臥室房屋頂部坍塌,室內家具等物品被燒毀,造成財產損失13441元。

  隨後高寶帶高某2、高某3、高某1,駕駛轎車駛離現場,將三人送至煙店鎮樊莊村辛某1處後逃離。同年9月15日,高寶在親屬路某1、路某2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鑒定,被害人蒿某1係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汪某1、王某1均係重度顱腦損傷合並燒傷死亡;被害人王某1陰道壁3點處存在粘膜挫傷,該損傷係生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在被害人王某1陰道拭子上檢出人精斑DNA,與被告人高寶的血樣基因型相同。經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高寶作案時無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因被告人高寶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蒿某、張某造成經濟損失喪葬費42044.5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寶持鐵管分別打擊蒿某1、汪某1、王某1頭、麵部數下,在被害人王某1仍存在生命體征的情況下,對其實施奸淫。為掩蓋罪行,又實施放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

  被告人高寶所供對被害人實施打擊部位、鐵管放置位置及被害人屍體狀態、著火房間位置、案發後聯係他人情況均與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相互吻合。

  高寶之女高某2、高某3也能證實高寶回屋返回後即見到屋內有火光,高某2也能證實聽高寶說自己殺人了,要去自殺,高寶亦對相關物證辨認後無異議,足以證實被告人高寶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