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提分手後被強奸 男子賠償10萬取得諒解仍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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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40歲的楊某因不舍與女友分手,與其強行發生性行為,女友報警。楊某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後他們賠償女方10萬元,女方也出具諒解書,並稱雙方是在戀愛期間,不追究法律責任。但此後,楊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可是事發五個月後,公安機關才將(楊某)內褲拿去做鑒定,我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雙方發生了性關係。”楊某媽媽感到費解,不斷上訴,均被駁回。

多名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若違背女生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即成立強奸罪。需要指出的是,在戀愛期間是不能違背女方意誌發生性關係,否則也成立強奸罪。不過偵查機關在偵查取證的過程中,應當全部調查證據移送到檢察機關,也應及時對DNA做出檢測,因此,在偵查過程中存在著重大的瑕疵,但不影響法院的認定。

男方強迫前女友發生關係

和解後賠償女方10萬元

據楊某媽媽講述,在2017年底,楊某和馬某某建立了戀愛關係,就在2018年8月中旬,馬某某突然提出要和楊某分手,原因是要和她前男友和好。楊某感到意外一時無法接受,他舍不得這份感情。

8月20日晚上,楊某和單位同事在一起喝酒解愁,至淩晨散場,隨後他去了馬某某住處,強行與馬某某發生了性關係。2018年8月21號上午8時許,馬某某在小區門衛處以被楊某強奸向公安機關打電話報警。

據當晚馬某某錄音資料顯示,女方不斷抽泣著求饒,而楊某不肯。馬某某說,“你記住你對我做的事情,我不會原諒你的……你這是強奸你知道嗎?”楊某說,“我就強奸怎麽了?”

一個多月後,雙方達成和解。2018年10月1日,在馬某某律師的見證下,當事人雙方協商簽訂和解協議書,為表歉意,楊某補償馬某某10萬元,馬某某也出具了《諒解書》,表示戀愛期間,給予諒解,不予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諒解書顯示,因甲方楊某與乙方馬某某戀愛過程中,乙方因對甲方在鬧別扭期間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滿,以強奸罪向公安機關報警。後因甲方要求私下解決矛盾,認錯態度良好,乙方接受甲方道歉,並願意配合向警方說明情況,爭取撤案。乙方明確雙方發生性關係是在戀愛過程中,馬某某不再追究楊某的任何民事以及刑事責任。

隨後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檢察院,後因證據不足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楊某母親稱,五個月後警方出具一條內褲鑒定,內褲是公安機關從現場提取的,還有一個衛生紙團。“說上麵有精斑,可是他們原本是男女朋友,怎麽確定就是案發當天的呢?”

男方的母親認為,事發前女方就提出10萬元分手費,還接受了男方的七夕節禮物,因此男方才認為還有機會。而事發當天女方還提前進行了錄音,懷疑其是為了分手費下套。

男方母親不服判決

兩次上訴被駁回

2019年3月20日,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保高新檢刑檢刑訴(2019)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強奸罪,該案由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

2019年6月,河北省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此後楊某的媽媽兩次上訴,均被駁回。

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1時許,被告人楊某酒後來到前女友馬某某租住住所,以看兩人共養的貓為名叫開房門進入房間,強行與馬某某發生了性關係,致馬某某肩腹部受傷。當日8時許馬某某趁楊某不備跑到小區門衛室,打電話報警。經保定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馬某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背婦女意誌,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辯護人何嶠巍提出被害人有故意設局訛人之嫌的意見,係主觀推斷,並無相應證據予以支持,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楊某認罪、悔罪並當庭自願認罪,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依法可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綜合全案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楊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紅星新聞記者從判決書看到,該案的主要證據為,馬某某向公安機關提供手機內置錄音,證明案發時被告人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的過程;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保公物鑒法物字

(2019)076.163號檢驗報告證實,從馬某某處提取的被撕爛的內褲上檢出被告人楊某精斑;保定市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馬某某腹部青紫,右肩部皮膚破損屬輕微傷;並有被告人楊某在偵查機關供述,被害人馬某某陳述等。

律師看法

是否構成強奸不受雙方關係影響

戀愛期間強行發生性行為後獲得諒解,是否還能構成強奸罪呢?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莉芸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為強奸罪,此罪並不受雙方關係影響。其中婚內“強奸”原則上不以強奸論,但也有例外。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也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有履行忠誠的義務,但本案是發生在戀愛的過程中,不論是戀愛或者熱戀的過程中,如果違背了女性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或者采取暴力恐嚇脅迫等其他方式與女性發生性關係,隻要是女性不同意的情況下,都涉嫌構成強奸罪。

“根據法律規定,對強奸罪的定罪量刑是三年以上,如果說對被害人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強奸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因此不能低於法定刑三年。”付建說。

對此,律師劉昌鬆也表示,若違背女生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即成立強奸罪。需要指出的是,在戀愛期間也是不能違背女方意誌發生性關係,否則也成立強奸罪。理論上講,婚姻關係內違背女方意願,也可按強奸處理,目前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一些在離婚訴訟期間強行發生性關係,按強奸處理的判例。

而在該案中,有賠償和諒解,隻是量刑上可以適當從寬的考慮因素,不影響強奸犯罪成立。“若無自首、賠償和諒解等從寬情節,一般判4年至5年有期徒刑,有賠償和諒解從寬情節,判處3年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劉昌鬆補充到。

針對家屬稱需進一步明確“五個月後鑒定的內褲”與本案的關係,劉昌鬆坦言價值不大,“因為這項證據是想旁證一下發生了性關係,男方在供述時承認發生了性關係,因此有沒有DNA鑒定,價值都不大。衣褲上有精斑,就是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據,第一時間承認違背意誌,是很重要的證據。在戀愛中強行做這樣的事,法律風險極大。”

付建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取證的過程中,應當全部調查對被告人有利不利、有罪無罪的證據,並且將全部案卷材料一並移送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提取了關鍵證據內褲之後,應當及時對DNA做出檢測,因為該內褲上的DNA可以證明是否發生性關係,偵查機關卻沒有及時將關鍵證據予以移送到檢察機關,因此,在偵查過程中存在著重大的瑕疵。“但是這不影響法院的認定。”付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