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80後女客戶經理為廳官父親“洗黑錢”64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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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某股份製銀行的一名80後女客戶經理,短短四年間為廳官父親“洗黑錢”6410餘萬元。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思叢之父高某1(另案處理)多次讓被告人高思叢收取、保管巨額錢款。被告人高思叢在明知高某1係國家工作人員,且巨額錢款係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飾、隱瞞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共計人民幣6410餘萬元。



為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錢款6410多萬

高思叢,女,31歲(1989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碩士研究生文化,某股份製銀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戶經理,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10月2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思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於二Ο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作出(2019)京01刑初56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高思叢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高思叢,審閱高思叢的辯護人提交的書麵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思叢之父高某1(另案處理)多次讓被告人高思叢收取、保管巨額錢款。被告人高思叢在明知高某1係國家工作人員,且巨額錢款係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飾、隱瞞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共計人民幣6410餘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之友趙某1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並實際控製。在高某1多次將共計人民幣810餘萬元現金交其保管後,被告人高思叢以趙某1的名義購買理財產品,或者通過銀行ATM機將巨額現金存入上述銀行賬戶,後以趙某1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親屬梁某、韓旭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並實際控製,使用上述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1600萬餘元,並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月,被告人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采取以他人名義開設手機號碼用於專門聯係等隱蔽手段,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1000萬元現金,將其中人民幣400萬元現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轉交給他人,剩餘人民幣600萬元現金用於購買車輛及轉移至外省親屬家存放,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其和高某1實際控製的北京弘九陽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3000萬元,後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總體來看,高思叢為父“洗黑錢”的手段,主要是通過以他人名義開設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來掩人耳目,幫助自己父親高某1收取千萬級別的現金等。

高思叢父親高守良涉嫌受賄近1.8億,單筆受賄3000萬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辦案機關在已經掌握被告人高思叢幫助高某1收取藍汛欣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1600萬餘元的情況下,於2018年10月25日將被告人高思叢帶至北京市豐台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並於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高思叢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幫助高某1收取1600萬餘元的犯罪事實以及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高思叢的親屬向辦案機關退繳人民幣602萬餘元。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北京市高院於2020年7月9日作出的《藍汛欣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單位行賄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京刑終57號)顯示,法院認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藍汛公司及其負責人員王某等人,請托時任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高某1,為該公司向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出售藍汛天竺互聯網產業園項目首鳴數據中心機房樓提供幫助。為此,王某等人代表藍汛公司,夥同被告人徐某,通過徐某實際控製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先後給予高某1共計人民幣1600萬餘元。

證詞顯示,2015年時,高某1讓女兒作為聯係紐帶,讓梁某、韓某兩人以各自名義辦理了電話卡和銀行卡,並開通證券賬戶。2015年7月,經高某1的女兒從中聯絡,兩個銀行賬戶分別到賬380萬元和420萬元,之後高某1指揮女兒將這些錢款用於購買股票。同年9月,梁某的銀行賬戶先後收到合計800萬元,仍然如法炮製進行股票交易。2018年上半年,高某1麵臨組織調查,還查看了證券賬戶的情況,並讓女兒把梁某證券賬戶內的股票賣出1180萬元。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經查詢比對公開信息,高某1正是於2018年落馬的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高守良。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去年報道,提起高守良,北京市國資係統“無人不知,無人不曉”。1961年出生的他,從北京市西郊糧庫的普通職工幹起,在糧食係統工作多年,一路升遷,曾擔任北京市西郊糧庫黨委書記、總經理,北京市糧食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局長,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等職務。1993年,年僅32歲的他走上副局級領導崗位;2013年,成為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大權在握。也就是從那時候起,高守良的人生開始大幅度偏離正軌。



高守良,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曾任北京市糧食局副局長、北京市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專職監事、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等職務。2018年8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3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2018年8月,高守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北京市紀委監委的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高守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紀律,違反議事規則和“三重一大”製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違反群眾紀律,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違反生活紀律,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追求低級趣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今年3月,高守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高守良通過起女兒收取1000萬現金的細節也在上述報道中提及:2017年冬的一個晚上,北京航天橋的一個公交車站旁,一名身著深色長款羽絨服、帽簷低垂的女子,正緊張地留意著駛過身旁的一輛輛汽車。不久,路邊停下一輛車,兩名男子從車上下來,開始用手機撥電話。隨即,這名女子的手機響了起來。雙方核對手機號後,確認身份無誤,兩名男子從後備廂取出3個行李箱,交給了這名女子。整整1000萬元現金,在夜色下完成交接。收錢的女子姓高,高守良的大女兒。正是在父親的一手安排下,她成了那個冬日夜晚醜陋交易的操盤手。

這1000萬元隻是高守良在某房地產項目中獲利的一小部分。該項目位於北京市西四環中路,由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和北京某公司共同開發建設。

經調查,高守良涉嫌受賄近1.8億元人民幣(其中,1.1億元未遂),涉嫌貪汙164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0餘萬元。

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40萬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思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高思叢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高思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思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不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後,高思叢不服並提起上訴,理由為:其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一審判決對其判處的罰金刑過高,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高思叢的辯護人原偉的辯護意見為:高思叢認罪認罰,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規勸高某1認罪服法,對其適用緩刑能夠起到更好的社會效果,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高思叢的辯護人馮莉的辯護意見為:高思叢的行為存在“準自首”的情節,一審判決並未提及,量刑中並未體現。本案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高思叢屬於親情犯罪,可以從寬處罰。一審判決罰金刑過高,希望二審法院對高思叢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最終,高思叢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高思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係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高思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高思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高思叢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