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14歲女孩當伴娘,被剛認識的22歲新郎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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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曲靖女子花花給同學當伴娘,認識了新郎楚生,在楚生的再三邀約下,花花與楚生還有其他人在楚生朋友徐某的出租屋內打牌喝酒。酒後,楚生與徐某稱花花以及歡歡已經喝了酒,怕她們回家被罵,以醒酒為由,將2名女子帶去開房。到酒店後,楚生將14歲的花花扶至房間床上使用暴力強奸。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舉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被害人花花(14歲)的陳述:

  2020年1月我同學的朋友結婚,我跟我同學給她做伴娘,楚生是新郎,我就認識了楚生,他加了我QQ。2020年3月3日晚上8點多鍾,我收到楚生的QQ信息,他叫我去玩,我不去,他又約我玩被我拒絕,後他再三約我,我就同意了。

  2020年3月4日上午11點多鍾,楚生打電話叫我去找他,後我聯係同學王某跟我一起去。下午1點多鍾,我們到大藥房對麵,楚生的朋友(徐某)來接我們,把我們帶到他住那裏,我們坐了10多分鍾,王某她爸爸打電話叫王某回去,她就回去了。後我發QQ信息叫歡歡(化名)來和我做伴,我和歡歡到楚生他們那裏(徐某租房處)吃飯,打牌喝酒。

  玩了一大碗白酒後又玩了一件啤酒,一直玩到下午5點多鍾,我和歡歡都醉了,我們要回去,楚生他們說怕我們回去被父母罵,他們就說把我們送去酒店醒酒,楚生就背著我,另一男的(徐某)背著歡歡把我們背下樓,打了一輛出租車去到酒店,因沒有人來開房,楚生又打了一輛出租車把我們帶到另一家酒店開房,房間號是302、303。

  因我們醉了走不動,他們把我們扶上三樓房間內,楚生把我扶到(302房間)床上睡著,把我的鞋子脫了,把燈關了,就過來脫我的褲子,我睜著起來拉著褲子不給他脫,但是酒多了拉不住,我的內褲連外褲一下就被他脫了,我哭著叫他不要整我,我要去找歡歡,他又把我推倒在床上,他撲在我身上親我,摸我的胸部,我一直反抗,但是喝著酒拉不住他,他就強奸了我10多分鍾。

  被告人楚生的供述:

  我強奸了花花,我來投案自首。

  2020年1月,我通過本村楊某某認識花花,我結婚那天,楊某某叫花花他們過來我家玩,我加了花花(受害人)的QQ。後我妻子嫌我家庭不好就走了。

  3月3日那天,我發QQ信息給花花,叫她來找我玩,次日早上10點多鍾,我去羅平玩就打電話叫她去羅平找我,我到後去找徐某,他在幼兒園旁邊一家七樓租房,徐某還約了一個女的二個男的來玩,花花來到小區時,徐某到樓下接她,花花帶來一個女的(歡歡),我們就在徐某那裏吃飯。

  打“飛四”喝酒至下午5點多鍾,我們喝了一大碗白酒,都有點頭暈,後我和徐某帶她們去開房,打車去到某酒樓開房時,花花酒多了還跌倒在酒店1樓,後我扶著花花,徐某扶著花花的朋友(歡歡)到酒店三樓302、303房間。

  我把花花扶到床上後,把房門關起,關閉電燈,把她鞋子脫掉,想和她發生性關係,去脫她衣服、褲子,她叫我不要整,並用手推我,我就把她褲子脫了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後花花去302房間找她朋友,因房間門被徐某鎖了,她拿塑料盤子敲門,徐某開門後,花花朋友(歡歡)就在房間裏哭,花花就問徐某給是碰著她朋友,後其與徐某向她們道歉,因酒喝多了對不起。我們離開酒店時,徐某去前台問把我們開房信息刪除,服務員說不行。

  30多分鍾後,花花發QQ信息給我,我們又去到酒樓303號房間,花花靠在牆上,口吐白沫,我把她抱了睡在床上,她說她父母已經報警了,我和徐某害怕就跑了。

  證人歡歡的證言:

  2020年3月4日上午11點左右,我同學花花發QQ信息叫我出去玩,下午1點40分左右,我到超市找到花花,她帶我去酒店旁邊一棟房子七樓,裏麵有5個小夥和一個女的在裏麵吃飯喝酒,後我們打牌喝酒,喝完酒後對著我們打牌的兩個男的(楚生、徐某)醉了,他們打了一輛出租車帶我們到酒樓,開房302、303房間。

  一個小夥(徐某)送我進303房間後我就吐了,另一小夥(楚生)送花花去302房間,期間,那個小夥對我非禮,我聽見花花在外麵敲門,她叫小夥不要碰我,小夥開門後,花花說和她在一起那個男的(楚生)強奸她。我就安慰她,後來我們家長找到我們,家長就報警了。

  證人徐某的證言:

  我租房子住,2020年3月4日,楚生來我這裏玩,1點多鍾,他聯係花花來我這裏吃飯,十多分鍾後,我到樓下接花花和一個女的來我這裏,2點多鍾,我們就打牌喝酒,喝了1公斤左右白酒,又喝了7瓶啤酒,後兩個女的(花花、歡歡)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覺,楚生就和我說帶去開房,現在送回去怕被老人罵。楚生和我心裏就想趁她們兩個酒醉就把她們睡了(發生性關係)。楚生就背著花花、我背著戴眼睛這個小姑娘(歡歡)到樓下,我們打車到快捷酒店,服務員說忙不得開房,下午6點多鍾,我們就把她們帶到另一家酒樓開房,我們把她們扶上302、303號房間,花花和楚生進302房間,我和那個小姑娘(歡歡)進303房間。

  5分鍾左右,花花就拿盤子敲303房間門罵我,後她們就到302房間,我和楚生在303房間坐了10多分鍾,我就去302房間向她們道歉。後我和楚生到外麵逛了一會,一小時左右,花花發信息叫楚生過去,我們到302房間,看見花花在馬桶邊,桌子上有石林燒酒,瓶子裏有一半瓶酒,她全身都是濕的,口吐白沫,我就把她扶了睡在床上。

  戴眼睛那個小姑娘(歡歡)說花花她爹媽報警了。我們就嚇了跑了。

  2020年3月4日23時30分,在縣第一人民醫院分別提取花花、楚生的血樣各一份。

  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在送檢的花花陰道擦拭物(13號)及花花內褲上可疑斑跡(14號)均檢出楚生的精斑。

  到案經過。2020年3月8日,楚生親屬送楚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楚生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建議對其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前科證明。經民警調查走訪,暫未發現楚生在本轄區有違法犯罪記錄。

  戶口證明。楚生,男,彝族,1998年1月1日出生。

  本院認為

  被告人楚生違背婦女意誌趁其醉酒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楚生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但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楚生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楚生減輕處罰,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楚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最終被告人楚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而此事卻給花花留下了一輩子陰影

  在事情暴露之後我們才意識到

  犯罪者看似友好的麵孔之下早已布滿陰謀

  同時此案也為各位家長敲響警鍾

  請各位,保護好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