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上海凶案:孕婦慫恿智障閨蜜殺母藏屍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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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孕婦慫恿智障閨蜜殺母藏屍,該當何罪?法官揭秘20年前上海灘凶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張華,回顧了這起他30多年來在審判崗位上遇到過、裁判過、總結過的經典案例——2000年,“弱智女殘殺母親案”。



審判本案的審判長張華法官

2000年,一起泯滅人倫的“弱智女殘殺母親案”轟動上海灘。

患有精神疾病的張怡懿與閨蜜楊珺共同謀劃,殘忍地殺害自己母親,為掩藏屍體,竟用水泥將屍體掩埋在自家陽台上。

在媒體報道中,張怡懿一直是主角。然而,本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楊珺,當時正身懷六甲,因而警方未即時抓捕,而是待其分娩後將其羈押。

那麽,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對楊珺是否還可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居民樓裏傳來惡臭

2000年9月3日,上海某派出所裏,一名居民跌跌撞撞跑來:“我是住永興路595弄的,居民樓有股死老鼠的臭味,我估計是樓上203室傳出的,女主人章家姆媽好幾天不見了,敲門,她女兒不肯開,有點撘進撘出的(上海方言,意為精神不太正常)……”

“走,去看看!”民警說。

熙熙攘攘,有鄰居圍在樓下。有的說,我前幾天回來時就聞到股怪味。也有的說,母女關係不好,女兒被人騙錢。還有的說,問她姆媽呢?張怡懿說去寧波了,就是不肯開門。

民警強硬進入,張怡懿躲在門後,悶聲不響。房內十分淩亂,地麵上全是水泥灰,臥室牆麵上,房內五鬥櫥門上及靠陽台門的牆麵全是點狀血跡……出現在眾人眼前的是,陽台內有個如墳堆般的水泥塊,屍體腐臭味就是從中溢出來的,民警警覺起來,意識到張母可能遇害了。法醫來後,將封於水泥塊中的遺體取出,經辨認,確係張母。

張怡懿被帶至警隊辦公室,即刻陳述了殺害母親並藏屍於陽台等情節。張供述,由於自己懶於工作,生活開銷全靠母親。8月24日下午,母女倆發生爭執,一氣之下,用凳子將母親砸死……

可是,張的供述與警方調查情況好像對應不起來。張的叔叔嬸嬸向警方反映,張怡懿頭腦簡單,沒有分辨能力,會被人利用。有一次,人家帶她玩,請她吃了一頓飯,她感覺很開心,回家後對她母親說不想上班了,上班太累,和朋友一起玩很開心,後發展到騙錢與朋友去玩。警方在疑惑,張的背後是不是還有其他人?

果然,10月3日,與張怡懿同監房的李某反映,張在監房裏親口說,是有個朋友楊珺指使其殺害母親的。警方再次訊問,張吐露真情:楊珺向其提供安眠藥、胰島素和針筒,叫她讓其母親服下安眠藥,再注射胰島素致其死亡。

警方迅即查證,確定楊珺為犯罪嫌疑人。但同時發現楊珺正懷有身孕,因而最後沒有抓捕。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當年10月20日,楊珺在上海閘北中心醫院產下一名男嬰,5天後被楊父遺棄在蘇州火車站附近的公共廁所裏。10月30日,楊到案後,第一句話就說:“我知道你們早晚要找到我的。我坦白,殺害張母的事,我也參與了……”



蛇蠍心腸合謀殺母

隨後,緣由終於清楚:張怡懿與楊珺係初中同學,關係較好。但楊似乎親密裏或有詐,常向張借錢而不還。這明顯在欺負張,張母十分反感。

1998年,張母發現家中抽屜被撬,少了4000餘元,追問之下,張承認拿了借給楊珺。張母聞之,狠狠揍了張怡懿,還持斧子吵到楊家。女兒被人欺負,做媽的出頭也是自然,張母喝令楊珺不要與女兒來往。楊與張一度也確實沒有了交往,這以後平靜了一段時間。

一年後,張怡懿、楊珺兩人鬼使神差地又在閘北公園附近麥當勞碰頭,張是背著母親偷偷來的。張因母親對其管教嚴格、不給零錢使用、時常嘮叨而感到煩惱。張還提到母親炒股票,身邊有不少錢,流露出如果母親不在了,自己則可繼承的心思。楊聽在心裏,說:“你要擺脫也不難,就看你下得了狠心嗎?”

張怡懿聞之心裏很矛盾,盡管覺得壓抑、苦悶,想擺脫母親,擺脫眼前的生活,但讓她殺母一時下不了決心。

接著,在楊珺誘惑下,張、楊兩人合謀起如何將張母殺害。楊珺出主意說,可以使用安眠藥和注射過量胰島素的方法,且不會被人發現……

這樣,兩人商量了幾天,終於下手了。張、楊兩人先去醫院以化名“鄭東”配了10粒安眠藥,而後,楊又送來她在醫院裏趁人不備偷的一盒胰島素。

夜晚,張怡懿在楊珺的鼓動下,在母親喝的咖啡裏放了兩粒,母親睡下了,張在旁觀察,心裏忐忑,電視機開大聲音壯膽。不一會兒,母親醒了,她發現沒有作用。這樣,連續試了兩三天,張將情況告訴楊,楊說:“要放大劑量才行!”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兩人又去醫院加配了20粒安眠藥。8月23日夜,張怡懿將配來的安眠藥全放入母親的咖啡內,然後待其母睡熟後,將5支胰島素用針筒從小腿處注入。次日上午,張見其母仍未死亡,用磨刀石、木凳猛砸其母頭部。這過程中,楊珺打電話過來詢問,張急忙讓她來幫忙。楊騎在張母身上,張用枕頭壓住其頭部,用木凳砸,致張母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接著,兩人翻箱倒櫃,拿取了張母銀行卡存折及股票磁卡等,張怡懿全部交給楊珺保管。

“房間裏有血跡的東西,處理掉,最好扔遠一些地方啊!”楊出主意道。

而後,張把帶有血跡的床單等物品扔棄或焚燒。幾天過去了,張母的遺體在房間裏漸漸有味道了。家中住不下,張與楊在外借賓館住。張向楊詢問:“人咋處理?”“你可以用水泥封在陽台上啊!”楊珺想起在錄像中看到的辦法。

張怡懿在店鋪購買建築材料,店家送貨上門。張也不知哪兒來的膽子,趁著夜深人靜,分了幾個晚上,將其母親遺體砌糊在陽台上。

紙終包不住火!很快案發!

因故意殺人罪,兩人均獲無期徒刑

偵查中,警方鑒於張怡懿的智力,依法作精神狀況鑒定,結果是:張雖是邊緣智能,但其在作案時辨認能力完全。情緒雖然過激,但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發現,初檢時雖鑒於張怡懿有“撘進撘出”的情況,但未考慮到張有家族病史,且分析意見與鑒定結論尚不吻合。合議庭將對張某的精神狀況委托複核鑒定,得到的是張怡懿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作案行為雖有現實動機,但受智能低下的影響,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不全,應評定為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意見。專家鑒定進一步解釋:1.作案目的動機並不十分明確;2.作案當時行為表現顯得荒唐、笨拙、單純、幼稚;3.事後的自我保護也顯得幼稚笨拙。

這一新的意見直接影響到對張的刑罰裁量,所以再次開庭質證,控辯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在審判中,有一份材料引起合議庭注意,警方在確認楊珺基本情況後,沒有即時抓捕,而是讓戶籍警和居委會幹部注意其動向。如果說,警方即時采取措施,楊就是“懷孕的婦女”,對其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且依法不適用死刑。



經合議庭評議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張怡懿、楊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說法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其應包括兩個基本內容:⑴“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⑵“不適用死刑”是指不能判死刑,而不是指等涉案婦女分娩以後再予判處死刑或者執行死刑,當然,亦包括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為,死緩不是一個獨立刑種,而是一種死刑的執行製度。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僅從文義解釋來看,審判時的期間可理解為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效時止。

1997年刑法修訂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8〕18號《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複》中指出:對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將懷孕婦女從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止的期間亦視為“審判的時候”,在原有的司法解釋基礎上更前進了一步。

立法精神是為了確保胎兒的生命及嬰兒的正常發育考慮,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孕婦有罪而株及胎兒。

司法實踐中,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應作廣義理解,即“審判時”的期間是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生效時止。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羈押期間因其他原由而非法懷孕的均應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