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駕司機:“我配合檢查,但不接受直播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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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電視台與當地執法部門通過短視頻平台開展了一次夜查交通違法行為的現場直播。期間,一名涉嫌酒駕的司機提出可以配合檢查,但不接受直播拍攝。由於電視台對其提出的要求未予理睬,雙方發生爭執。據統計,這場直播的實時觀看人數達到500萬人以上。

近年來,“直播執法”人氣頗高,不僅有助於實現政務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也可以拉近執法人員與群眾的距離。但同時,也有部分網友擔心自己的隱私會被侵犯。

直播執法要避免侵犯當事人隱私

“直播執法”作為陽光執法的創新之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信息公開的一種進步。網友可以直接在平台上發表評論,不僅提升了公眾參與度,起到推動多元主體實時互動的作用,也可以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推動文明執法。“相較於在政府官網上張貼違法公告、以電視等傳統媒介進行報道的形式,‘直播執法’更能提高當事人違法行為和違法成本的曝光率,警示廣大群眾,預防違法行為和震懾欲實施違法行為的潛在人群,規範當事人的社會活動,提高群眾守法的法律意識。”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表示。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際紅律師也表示讚同:“直播執法提高了執法行為的嚴格性,也讓網友更直觀地學習了解交通安全常識和法律知識。”

“這種執法方式沒有問題,但是在直播裏麵一定要注意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針對直播執法中隱私可能會被侵犯的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因為在執法現場有的行為還沒有被最終定性,例如對違法者的現場處罰,還有很多在證據采集上出現反轉的情況,如果沒辦法實時對當事人麵部信息進行技術處理的話,建議還是要保守報道。”

直播者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法意願

既然“直播執法”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那麽在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是否有權拒絕拍攝呢?如果被侵權,可以通過什麽途徑維權呢?

談到“直播執法”的弊端,張力表示,“直播執法”因其受眾範圍廣、平台監督難度大,易導致網友對當事人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網友通過“人肉搜索”刺探當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係方式等個人信息,誘導不知情的網友侵擾當事人的住宅安寧,甚至引發肢體等暴力衝突,不僅罰不當其過、矯枉過正,還在此過程中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誘發更深層次的侵權行為等社會矛盾。

“所以,在執法直播中,新聞媒體一定要具備新聞傳播者的職業素養,正確使用和科學地表達應當讓公眾知曉的公共信息的能力。即便當事人違法麵臨被判刑,犯罪記錄屬於隱私,更何況在執法現場一切都未被定義的情況下,不能夠隨便播出。當事人可以針對執法直播行為及時叫停,直播者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意願。”朱巍表示。

如果被侵權,當事人應該如何維權?張力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直播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的規定,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向法院起訴。當事人是否在客觀事實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還需要自有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終局性地對當事人發生效力方能曝光當事人的姓名、肖像、聲音等足以將當事人身份進行特定化識別的信息,而在執法過程中有關部門作出的決定往往還未發生終局性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享有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救濟權。

直播侵權責任該由誰承擔?

直播新聞中所涉及的事項受到公眾的質疑或者廣泛關注時,如果直播內容涉及輕微違法,將輕微違法者的肖像與影像放在網絡公共空間上,並不適宜。“新聞報道自由是相對的,而人格權是絕對的,法律應給予人格權的行使以強製性的保障。在新聞批評和人格權保護之間發生衝突的時候,應該著重保護人格權,不能以行使新聞自由為借口侵害公民的人格權,尤其是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當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利與保護人格權發生衝突的時候,法律應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禁止新聞自由權利的濫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如果直播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權,侵權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

朱巍表示,執法直播如果沒有技術同步處理,我們主張誰拍攝誰負責。像普法宣傳,攝像頭可以麵對交警或者大環境來宣傳執法者的執法行為,應當避免直接或間接出現可以識別當事人身份的信息。“如果報道中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可以使用公眾肖像權的,這種情況個人信息的使用有三個原則,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朱巍進一步表示,短視頻傳播是很好的形式,盡量做到事後傳播,不要為了點擊量,把當事人的違法違章信息直播出去,避免侵權造成過度執法,引發其他方麵的爭議。

“執法人員授意媒體直播或者發現直播行為後未及時對媒體直播過程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予以製止而是縱容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張力表示,媒體未對執法事件的當事人的麵部進行處理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等合法權益,主觀上具有過錯,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直播平台對直播侵權行為不知情的情形下,執法事件中的當事人及時通知平台對相關直播視頻實施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行為,平台及時采取上述措施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未及時采取上述措施的,應就損害擴大的部分與媒體承擔連帶責任;但平台知道直播侵權行為的,與媒體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執法”應該將更多的重點放在規範執法程序和警示宣傳教育上,在震懾違法、引導群眾的同時,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及合法權益。受訪專家表示,要強化民法典人格權編有關隱私權、肖像權保護相關規定的貫徹實施,同時加強對新聞行業的監督管理,在實施新聞采訪和報道的過程中,要牢固地堅守不侵犯公民隱私權、肖像權的底線,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如果報道內容涉及公開他人的隱私、利用他人的肖像,則需要主動與對方交流與溝通,在征得對方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報道。此外,公眾應當文明觀看直播視頻,不應成為過度報道的參與者和傳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