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跟我結婚就還錢”!海口一男子怒告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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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對情侶雙方分手後

就因為戀愛時的

“甜蜜互動”產生了糾紛

最終對簿公堂

【案由】

情侶分手後

因財物糾紛對簿公堂

劉帥和王丹都住在海口,兩人經朋友介紹認識後,在交流過程中得知彼此都有過一段不愉快的婚姻,但都已經離婚。在短暫的交往過程中,雙方有意發展成戀愛關係,待條件成熟時結婚。

據劉帥自稱,戀愛期間,他購買了一枚價值843元的金戒指以及價值2萬元的金手表送給王丹。 雙方在交往過程中,劉帥還分6次向王丹微信轉賬共計6520元錢。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交往了5個月左右,雙方覺得不宜再發展下去,這段感情就此以分手收場。

愛情沒了,劉帥意識到在和王丹戀愛過程中,他不但給王丹購買了金戒指和金手表,還分多次給王丹轉過現金。為此,劉帥向王丹追討在交往過程中所送的財物未果後,他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丹歸還金手表、金戒指以及相應的轉賬金額。

【男方】

當初約定不結婚

就把所有東西歸還

法庭上,劉帥稱,他對王丹心生愛意後,於2017年10月5日晚上買好一枚金戒指向王丹表白,當時被王丹拒絕了,但王丹說出了別的要求後才肯答應與他交往。

“王丹說,2018年才可以和我結婚,並在一起生活,但條件是讓我花2萬元左右買一個金手表給她。”劉帥稱,當時他說可以,但條件是要王丹一心一意,認真和他交往,如果買了金手表後,不結婚就把所有東西歸還他,王丹當時同意,但雙方沒有書麵協議,隻是口頭協議。

劉帥稱,當晚兩人商量好條件,他便帶王丹到海口市某珠寶店購買了價值2萬元的金手表,“因為當晚買的金手表表鏈長,需要縮短,第二天才可以取表,所以買表的發票就寫了王丹的名字,從而方便第二天領取。”劉帥稱,此外,當晚王丹又叫他把金戒指給她戴,所以金戒指也在王丹手上。在此後的交往中,王丹不是以欠姐妹錢為由,就是以孩子生病為由向他借錢,而他也都一一滿足了王丹的請求,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對方轉賬了6000多元。然而,在交往一段時間後,他約王丹見麵,但王丹總有理由不和他見麵。直到2018年2月份,王丹提出分手,這個時候他感覺自己被騙了。隨後,他讓王丹歸還財物時,王丹卻不肯歸還。

【女方】

雙方沒有訂婚約

他沒贈送金戒指和金手表

王丹辯稱,她和劉帥交往5個月左右,因性格不合,不再和劉帥來往。在交往期間,劉帥沒有贈送金戒指和金手表給她,而且她也沒有要求劉帥購買金手表和金戒指,雙方也沒有約定在2018年結婚的婚約。 金手表是她自己出資購買,不是劉帥送給她的。

“既然劉帥主張贈送金手表和金戒指給我,那麽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但是從其提交的證據上看來,並不能證實已經送給我,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我接受了劉帥贈與的金手表和金戒指。”王丹稱,劉帥主張返還的6520元,沒有事實依據,從其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上看來,也不能證實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尤其是從劉帥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520元時的轉賬說明:“親愛的我真的很愛你”,以及從微信轉賬記錄1800元時的轉賬說明:“隻有一千八了親愛的”,而且從所有的微信轉賬記錄上看,並沒有附加要求返還,這就足以證明劉帥轉賬的錢款屬戀人之間的贈與行為。

【法院】

男方提供的證據

不足以證明將物品交付給了女方

曾經的戀人沒有走向婚姻殿堂

反而對簿公堂

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

那這些財物到底該不該還?

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經一審、二審後

法院均駁回了劉帥的訴求 ↓↓

 

法院認為,本案中,劉帥、王丹曾存在戀愛關係,在交往過程中,劉帥主張其購買了金手表及金戒指送給王丹,王丹應予返還。但劉帥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將上述物品交付給了王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故對劉帥此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劉帥主張其分6次向王丹微信轉賬6520元,王丹應予返還該借款。但劉帥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轉款時曾作出上述款項係借款的意思表示或其後雙方達成借款的合意。而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自願贈與對方一定的財物,上述款項的給付應認定為戀人間的贈與行為,對於該類數額較小的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故對劉帥此主張,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劉帥的訴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律師說法

戀愛期間有大額資金支出要保留證據

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羅榮律師表示,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往來,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麽受贈人就缺乏占有財物的合法原因。

羅榮稱,根據本案的情況,劉帥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對方進行交往的,劉帥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按照女方的要求向王丹贈送禮物的行為,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王丹應當返還該筆財產。但問題是,劉帥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贈送了金戒指、金手表給王丹,劉帥沒有完成基本的舉證責任。而且,其向王丹轉款數額很小,數額也不符,也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務關係,所以法院因其舉證不能而駁回了劉帥的訴訟請求。

最後,羅榮提醒廣大戀愛中的青年男女,如果在戀愛期間有大額的資金支出,要保留證據,最好以轉賬的方式給付資金。如果不是贈送,應保留有借款的證據,避免跟表達感情的數額聯係起來,比如“520”“1314”等。(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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