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除通奸罪 有人擔心會讓小三文化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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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島內實施了85年的通奸罪被宣告“違憲”,台灣不再用刑罰懲罰婚姻不忠引發熱烈反響。反對的人認為“釋憲”結果不符合人民期待,會讓小三、老王的外遇文化泛濫,“傷了很多婦女的心”。不過多個婦女團體則持肯定態度,認為可讓人們學習用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與婚姻關係。

  被認定“違憲”

  據台灣《中國時報》5月30日報道,15名台灣“司法院”大法官中有壓倒性的14票認定通奸罪違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稱婚姻受“憲法”保障,但隨著社會自由化、多元化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必須與時俱進重新定位及評價,況且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是限製個人自主決定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屬“憲法”基本權。大法官因此認定通奸罪“違憲”並立即失效,結果出爐後,因通奸罪入獄的5名受刑人立即釋放,目前偵查中所有通奸、相奸罪案都將獲不起訴處分。

  “行政院”對“釋憲”結果表示尊重,稱該結果不代表通奸行為可被容許或者可以不用負法律責任,相關行為人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民眾黨說,現有法律造成訴訟案對女性不利,支持“釋憲”結果。“時代力量”也稱,感情的事不是通過刑罰就可達成保護目的。

  婦女團體多持肯定態度

  島內對通奸除罪化反應不一。唯一投下反對票的大法官吳陳鐶在意見書中稱,“一個文明、法治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製度?難道要容許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倫理秩序蕩然無存,各個家庭支離破碎、婚生與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環境中成長?”“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批評稱,“釋憲”結果不符合人民期待。律師裘佩恩認為,過去通奸罪有潛在影響力,讓小三、老王不敢台麵化,如今隻剩民事賠償,男人有錢就可能外遇。“媽媽盟”副秘書長單信愛還說,很多母親聽到“釋憲”結果都掉下眼淚,對婚姻失去信心。

  多個婦女團體持肯定態度。有婦女代表稱,大法官宣告通奸罪“違憲”,對於在婚姻關係中遭到背叛、希望通過通奸罪伸張正義的配偶來說是一大打擊,情感上難以接受;但刑罰不是萬能的,無法通過它的約束強製對方留在婚姻關係內。況且通奸罪的存在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傳統道德對女性性自主的容忍遠低於對男性的寬容,通奸罪定罪的女性比率曆年來都高於男性,造成性別不平等。基層警察一片叫好,因為“終於不用再收拾夫妻間的爛攤子了”。回憶起過往的捉奸經驗,台灣南部一名資深警官忍不住搖頭歎氣,他曾被情緒失控的元配逼著破門,隻為了逮到另一半可能在房內與小三偷歡。他無論怎麽解釋說“沒有搜索票,不可能破門”,但對方完全聽不進去,反而指責他不作為,他有苦難言。

  對社會價值的衝擊

  台灣通奸罪始於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仿照日本法律,最初隻罰女性。但日本早將通奸除罪化,台灣卻抱著不放。18年前,台灣大法官“釋憲”認為,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製度性保障,“因此通奸罪合憲”。

  律師呂秋遠在臉書稱,通奸罪廢除不代表外遇無責任;一旦外遇,無論程度嚴重與否,有沒有性器官接合,其實配偶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真理大學法律係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撰文稱,通奸罪失效後,並不代表通奸從今往後即屬合法,而是回歸“民法”解決。他稱,通奸罪的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重,因此配偶就算進入房間拍下男女脫光衣服的照片,但隻要無法找到奸淫證據,如床單或垃圾桶的衛生紙沒有體液,就隻能算通奸未遂,法官隻能判決無罪。而且為了捉奸,取證過程常處於合法、非法的灰色地帶,使夫妻之間相互提告而陷入訴訟大亂鬥,“總之,通奸罪的存在不僅無助於婚姻維護,反添諸多紛擾,更增加刑事司法的負擔”。統計顯示,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奸時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奸;但到最後判決階段,變成每罰100名通奸女性,僅81名男性受罰。原因就是許多通奸男性的配偶隻告小三,法庭上對通奸的男性也遠比對女性寬容。

  《聯合報》5月31日稱,感情雖然不能依賴刑罰維係,但通奸除罪化對社會價值的衝擊也讓婚姻與家庭的製度化保障到了必須嚴肅麵對的時刻,否則民事法官依舊判賠三五十萬元新台幣的“公定價”,就會像許多民眾所說的,有錢的老王、小三可以放鞭炮慶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