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兒數百次:從七歲持續到案發,反抗就掐脖子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根據裁判文書網3月25日發布的舒蘭市法院判決書,吉林男子李某富於2013年到2019年間,與不滿14歲的親生女兒發生數百次性關係,被判14年。

41歲的男子李某富是小學文化。公訴機關指控,他明知親生女兒年齡(2006年1月出生),為發泄性欲,於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蘭市自家火炕上,與她持續發生數百次性關係。至案發時,女兒都未滿14周歲。

受害人的兩位舅舅說,外甥女3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平時和父親、奶奶一起生活。前段時間發微信告知被父親性侵一事,次數記不清了。她不想在舒蘭市待了,去哈爾濱找姑舅哥哥。

其女兒講述稱,八歲時父親就和她發生關係,具體多少次數不清楚,“隻要我在家睡覺都會發生”。她13歲時開始有意識反抗,還用腳踹他。“他用手掐著我的脖子,說要掐死我,要不就會用被子捂著我,要捂死我。我不是自願的,是被脅迫的,我不同意他就打我,我害怕他”。

李某富供述,從女兒七八歲開始,一直持續到現在。自己生理需求讓女兒解決,每隔兩三天一次,總共多少次記不清了,每次都是她睡覺的時候。最後一次大概是2019年6月17日,“我看她睡著了……她醒了,用腳踹了我一下,還說‘你別碰我’,我就蹲到她腳底下。過了兩分鍾她又睡著了,我就過去……”

其辯護人表示,這不是一起簡單的強奸案,而是有悖人倫的犯罪,並且時間長次數多,屬於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形,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認罪認罰,到案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有從輕情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實際是在明知所犯罪行十分嚴重情況下的一種悔罪行為,說明還是有良知的,請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李某富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倫理,利用監護撫養關係,明知女兒未滿十四周歲,長期、多次與其發生關係,且多次發生在她未滿12周歲之前,情節惡劣,已構成強奸罪。李某富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最終以強奸罪,判處其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