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長媳為婆婆養老送終 婆婆立遺囑:遺產歸二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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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偶長媳與婆家次子約定,共同為婆婆養老送終,並且按約定盡到了贍養老人的義務。但老人遺囑裏卻將遺產都給了次子。為此,長媳將次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約定繼承遺產。1月16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遺產繼承糾紛案。

據介紹,吳某與老伴孫某共生育兩子四女,其長子吳某甲於1997年去世,吳某甲的遺孀胡某此後未改嫁而是留在吳家撫養孩子成人。2008年吳某夫婦的農村樓房適逢政府拆遷,吳某簽訂拆遷協議後並未拆除房屋,而將房屋進行平移,平移後未領取新房產證。同年,吳某夫婦立遺囑明確兩人遺產包括上述房屋歸次子吳某乙。

2010年1月吳某去世,在出殯當日,胡某與吳某乙因喪事問題發生糾紛,經親友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吳某喪事就由吳某乙操辦,母親孫某喪事今後由胡某操辦,孫某今後贍養由雙方各半負擔,吳某夫婦財產由雙方各半繼承。2011年孫某再立承諾一份,重申此前遺囑不變及吳某夫婦上述樓房歸吳某乙所有。

2014年7月孫某病重,吳某乙聯係胡某將孫某接回家照料直至孫某去世,孫某喪事由胡某操辦,此前胡某還為孫某支付醫療費20000元。2016年吳某乙將上述房屋出租他人收益12760元。2018年胡某將吳某乙訴至法院,要求均等繼承上述房屋及房屋租金等。訴訟中,吳某的四個女兒表示若其有遺產份額贈與原、被告。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孫某所立涉案遺囑及承諾,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合法有效。次子吳某乙據此取得吳某夫婦財產合法處分權,而吳某乙與胡某約定各半負擔孫某贍養及均等繼承遺產的內容也合法有效,胡某已按約同為孫某養老送終,包括支付孫某醫療費、照顧孫某臨終前生活、操辦孫某喪事等,有權均等繼承吳某夫婦遺產。涉案農村房屋進行平移,物權屬性已發生變化,法院暫不處理,雙方可待房屋權利瑕疵消失後另行主張。房屋租金是占有使用該樓房所得收益,應由雙方均等分割。

最終,法院判決吳某乙給付胡某租金6380元。判決後,吳某乙主動履行判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