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萬隻野蟾蜍被非法獵捕 約一半流入上海變成小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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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野生蟾蜍,賣給販子擠漿、剝皮,再做成盤中餐……145萬多隻蟾蜍,就這樣死於非命。2019年8月28日,現代快報報道了發生在連雲港的這起案件。近日,這起案件有了判決結果。灌雲檢察院與9名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除了繳納生態損害修複保證金外,還要通過增殖放流、勞役代償、加強環保宣傳等方式,進行生態損害修複。修複期滿驗收不合格的,檢察機關將向其追償全部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其中勞役時間最長的三年半,最短的一年。

△警方查獲非法狩獵的野生蟾蜍

 

黑色產業鏈非法狩獵野生蟾蜍145萬隻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8年8月,連雲港灌雲警方發現有人在當地水域非法狩獵野生中華蟾蜍,警方順藤摸瓜,將收購野生蟾蜍的劉某等人抓獲,經查,當年3月至8月期間,劉某等人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蟾蜍。依然進行收購,共計收購約3686.2斤,出售給灌雲東王集人徐某。

徐某經提取蟾酥、蟾衣連同活體蟾蜍再售於鹽城人孟某(另案處理)牟利。徐某先後出售給孟某56斤蟾酥、20餘萬隻野生蟾蜍,非法獲利20萬元。

“用鑷子從蟾蜍的頭部的疙瘩裏擠漿,大約500斤癩哈蟆產一斤蟾酥,大的癩蛤蟆可以刮漿、褪蟾衣,小的放了。”孟某對收購來的蟾蜍進行“深加工”後,轉手將被層層盤剝、奄奄一息的蟾蜍售於上海市青浦區一水產市場的多家經營戶,其中,約有71萬餘隻流向飯店或市民的餐桌,被做成當地傳統小吃“熏拉絲”,成為饕餮之徒的盤中餐。

據孟某交代,2015年以來,他收購野生蟾蜍的腳步從未停止,先後從徐某等“二道販子”手裏收購野生蟾蜍145萬餘隻,通過售賣蟾酥、蟾衣和活體蟾蜍,非法獲利80餘萬元。

△警方查處現場

 

濫捕濫殺嚴重危害農田生態係統

蟾蜍具有很高的藥用和科研價值,已為列入“三有”野生動物名錄。據南京林業大學專家認定,濫捕濫殺野生蟾蜍勢必會嚴重影響生態平衡,從灌雲縣當地捕運出去的蟾蜍,即便在外地被放生,對灌雲當地生態環境仍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灌雲縣檢察院檢察長陳長春介紹,出於利益驅使,非法獵捕蟾蜍已經發展成為一條巨大的黑色產業鏈,本案有超過145萬隻蟾蜍被獵捕,非法獵捕蟾蜍的行為打破了農田生態係統的平衡,極易造成整個生態係統的坍塌。

劉某等人收購、銷售的蟾蜍隻不過是黑色產業鏈上的冰山一角。2018年8月,灌雲警方在偵辦葛某(已判決)非法狩獵一案中,順著劉某的上線徐某這條收購線索,順藤摸瓜對徐某的上下線收購蟾蜍的人實施抓捕,先後有24名犯罪嫌疑人歸案,警方從徐某、孟某家裏查獲活體蟾蜍1.1萬餘隻。據悉,繳獲後放歸自然的蟾蜍僅占被非法狩獵蟾蜍中的一小部分,其它大量的蟾蜍都已被捕殺。

劉某等人雖然都知道非法捕獵蟾蜍不對,但並未意識到這一行為破壞了自然生態的平衡,且達到一定數量即可入罪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劉某等9人為賺取一兩元的差價,收購2萬餘隻野生蟾蜍,嚴重破壞了生態壞境,影響極其惡劣。

△被告人簽訂調解協議
 

檢察院:光賠償不如生態修複

在對該案進行審查時,灌雲檢察院刑檢部門發現劉某等9名灌雲籍被告人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而且破壞了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院公益訴訟辦案組於2019年7月26日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生態修複賠償金224.45萬元,並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據辦案檢察官仇衛介紹,雖然要求被告人承認賠償,但經過充分了解,辦案人員發現,劉某等人經濟條件有限,倘若要求其承擔高額賠償金,最後會導致資金難以到位,無法真正修複被損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實際意義將大打折扣。後經林業專家論證,被告人可以勞役代償、增殖放流等方式完成對受損公益的修複,專家以每名被告人非法收購、銷售野生蟾蜍的數量以及造成環境損害的程度確定詳細生態修複方案。

本著“治理優先、懲罰威懾”的原則,2019年12月26日,在被告人認罪、保證金交納到位且後續生態修複難度係數相對較小的情況下,灌雲縣檢察院與9名被告人簽訂“生態損害修複協議”,要求被告人通過增殖放流、勞役代償、加強環保宣傳等方式,履行協議確定的生態損害修複責任。修複期滿驗收不合格的,檢察機關將向其追償全部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從1月1日開始,9名被告人已經開始在指定水域開展巡防,“我們建了一個微信群,要求他們每周巡防兩次,每次到現場後,都要拍照和拍視頻發到群裏,群裏除了我們檢察官還有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對他們的巡防進行指導和檢查。”仇衛告訴記者,9人中最長的勞役時間三年半,最短的一年,到5月份,他們還要按照非法狩獵蟾蜍的數量,進行兩倍數值的蟾蜍幼苗進行增殖放流。

據了解,在該案辦理過程中,針對被獵捕的野生蟾蜍流向上海水產市場,上海市青浦區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對當地收購、銷售各環節食源監督。灌雲縣檢察院,聯合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專項檢查、普法活動,聯合該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活動,“辦理一案、警示一片”,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