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空姐墜樓失憶精神殘疾 家屬追查墜樓原因4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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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 12015年5月26日,在成都駟馬橋家裏的譚雲鳳接到川航的上門通知,女兒陳麗丹在三亞有情況,讓其趕往三亞。彼時,陳麗丹躺在ICU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腦幹損傷、額骨骨折、麵顱骨骨折等多種損傷。
  • 2“聊天時陳麗丹說自己有一個妹妹,今年要高考,她要給錢給家裏,壓力比較大,說著還哭了一會。”吳某某說,娛樂結束後,陳麗丹沒有喝醉,大家打車回酒店,陳麗丹和王某某走到最後,由王某某負責照顧陳麗丹。
  • 3“我們懷疑女兒被下毒品或者致幻劑,在墜樓前,她在水裏海裏折騰了三四個小時,這不符合醉酒的特征。”陳麗丹父親陳勝昌說,他們往返三亞數次,要求接警的三亞灣派出所公開陳麗丹墜樓調查記錄,遭到拒絕。
  • 4“在法院規定的期限之內,我們肯定會依法向當事人公開。” 三亞灣派出所教導員陳國鈺說,其他情況以三亞公安局新聞辦發布的為準。

4年前,當時23歲的川航空姐陳麗丹從7樓空調外機墜下,傷及頭部、胸部、四肢等全身多處,被送入ICU搶救,命在旦夕。事發後,陳麗丹父母一邊治療女兒,一邊追查真相:女兒好好地在三亞出差,為何會墜樓?墜樓前,到底發生了什麽?

“我們懷疑女兒被下毒品或者致幻劑,在墜樓前,她在水裏海裏折騰了三四個小時,這不符合醉酒的特征。”陳麗丹父親陳勝昌說,他們往返三亞數次,要求接警的三亞灣派出所公開陳麗丹墜樓調查記錄,遭到拒絕。

墜樓前照片/據家屬

今年3月,陳勝昌起訴三亞灣派出所所屬的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要求公開調查記錄,9月1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天涯分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向原告公開“5.26川航乘務員陳麗丹墜樓事件”前後。

後者不服並上訴。11月18日,三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要求生效判決之日(11月21日)起20個工作日內,天涯分局向原告公開“5.26川航乘務員陳麗丹墜樓事件”前後。

愈後的陳麗丹失去大部分記憶,被鑒定為“精神殘疾三級”。至今,家屬依然沒有拿到警方調查記錄,4年了,陳麗丹墜樓原因依然成謎。

空姐出差墜樓

家屬報警未獲立案

2015年5月26日,在成都駟馬橋家裏的譚雲鳳接到川航的上門通知,女兒陳麗丹在三亞有情況,讓其趕往三亞。

當天下午6點多,譚雲鳳抵達醫院。彼時,陳麗丹躺在ICU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腦幹損傷、額骨骨折、麵顱骨骨折等多種損傷。

“腦袋、臉部,包括牙齒裏麵的骨頭,都碎了。”直到此時,譚雲鳳才得知,當天早上,女兒從7樓空調外機墜樓,頭部著地。她蹲在搶救門口嚎啕大哭,寸步不離守護女兒。

“27日有新聞報道,說女兒墜樓是因為情感糾紛,我們家屬都不知道原因,媒體先知道了。”譚雲鳳說,媒體的說法完全不成立,陳麗丹是她的大女兒,性格開朗,與大兩歲的某航空公司空乘男朋友談了一年戀愛,兩人正處於熱戀期,因職業緣故,兩人約定,無論誰先落地,需要確定對方安全,方能入睡。

5月28日,陳麗丹男友也趕到三亞,譚雲鳳翻開了兩人的聊天記錄,最後一條微信語音發送時間為3點48分,兩人並無爭吵。“但是丹丹說話顛三倒四的,答非所問。”

墜樓前照片/據家屬

5月27日半夜,遠在新疆的陳麗丹父親陳勝昌、表姐胡瑞耘也趕到了三亞,次日10點多,兩人到三亞灣派出所報案,並在隔天做了詢問筆錄。

“警方認為,丹丹是自殺,屬於個人行為,不構成案件。”胡瑞耘說,丹丹墜樓前,曾經和同事們到酒吧喝酒,還有一種傳言稱,丹丹在酒後遭遇性侵,然後跳樓。“墜樓前到底發生了什麽,對於判斷墜樓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很重要。”

胡瑞耘說,她明確向警方提出對丹丹展開“尿檢、血檢、婦科、毒檢”等刑偵技術偵查,(但)警方堅持,這是自殺事件。

在胡瑞耘和陳勝昌的堅持下,警方同意向丹丹同事進行詢問。

陳勝昌說,事發十幾天,他們前往酒店,想進陳麗丹出事的房間,又遭到阻攔。他們向川航索要陳麗丹的行李箱,告知被警方拿走了。

對於警方的態度,家人開了一個會議,(討論)是否選擇從公司入手,找丹丹同事進行調查。譚雲鳳決定,先放棄原因追查,讓川航積極配合治療。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醫院,跟女兒喝酒的同事,我們一個都沒有見到,女兒的個人物品被警方收走,我們無從調查起。”陳勝昌說,還有一個顧慮,丹丹生死未卜,自己家庭困難,指望著川航付醫藥費。

一個月後,川航將陳麗丹的行李箱返回給家屬,陳勝昌清點物品發現,少了手機和銀行卡。“今年我們交涉時候,警方告訴我們,丹丹手機和銀行卡不見了。”

多次申請公開未果起訴公安局

法院判決公開事件前後

當年7月2日,陳麗丹脫離危險恢複意識,卻失去了大部分記憶。2018年8月,為了追究責任,追查墜樓的原因被重新提上日程,家人4次往返三亞,要求警方公開墜樓調查記錄,查閱當時的調查情況,要求警方返還丹丹手機和銀行卡等個人物品。

幾次交涉中,三亞灣派出所同意他們查閱了當時部分調查記錄,但是禁止拍照和複印。

胡瑞耘說,事發當晚,丹丹和同事7個人前往酒吧喝酒,回到酒店後,丹丹變得亢奮,又是在遊泳池遊泳,又是在海裏大喊大叫,甚至把自己浸到齊腰深的海水裏,到7點15分墜樓時,陳麗丹整整折騰了三小時。

家屬看到的那部分調查記錄,更加重了他們的懷疑。“一個人喝醉酒後,會不會折騰三四個小時停不下來,甚至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胡瑞耘說,家屬推測,丹丹喝酒時被下了毒品或者致幻劑,導致對自己行為失去判斷力。

墜樓前照片/來自網絡

今年年初,陳勝昌從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二五醫院獲得了一份陳麗丹的檢查報告,報告中靜脈血是在墜樓後三個小時內采集。“醫生說有二十幾項指標異常,他讓我去找專業人士看看,或許能夠看得出來,是否有涉毒。”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陳勝昌先後向三亞灣派出所和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公安分局申請信息公開,未收到回複。

今年3月,陳勝昌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天涯公安分局公開“陳麗丹墜樓事件前後”,9月18日,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向原告公開“5.26川航乘務員陳麗丹墜樓事件”前後,天涯分局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提起上訴。今年11月18日,三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勝訴後,陳勝昌聯係對方,要求向家屬或者法院提供調查情況,但至今,一家人仍未拿到調查情況。

墜樓前亢奮3個小時

同事稱她“未喝醉”

12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在駟馬橋一小區內見到了陳麗丹,從外觀來看,陳麗丹已經恢複,但容貌大變。對於容貌改變,陳麗丹自己沒有絲毫認知。

“我覺得跟以前一樣好看呀,都挺好看的。”如今28歲的陳麗丹說,她還是想做回空姐,但又覺得已經不可能了。“因為我記性不好,經常記不起事。”

現在的陳麗丹

譚雲鳳說,陳麗丹喪失了管理和控製能力,連換衛生巾都需要家人提醒,今年10月28日,陳麗丹被鑒定為“精神殘疾三級”。

據家屬提供給紅星新聞的一份《玉海酒店A6735房跳樓事件的調查情況》照片顯示:

5月26日6點54分,三亞灣派出所接到報警,玉海酒店有人跳樓,民警趕赴現場處置。當民警在房間外向陳麗丹同住的女子李某某了解情況時,陳麗丹自行從6735房陽台的空調外機上跳下去,摔在玉海酒店A2棟三樓的平台。

《調查情況》顯示:

經過現場調查,當晚,陳麗丹提議去KTV唱歌,期間和王某某、吳某某、朱某某等7個人在KTV娛樂到3時許,期間飲用了啤酒2紮24瓶。3時40分,在回客房經過泳池時,陳麗丹突然跳入泳池遊泳。

監控顯示,3時55分至4時36分,陳麗丹一直在泳池遊泳,4時26分(原文如此,記者注),陳麗丹濕身光著腳丫獨自一人前往海邊,在海邊大吼大叫、在海水中跑來跑去,並將自己浸入到齊腰深的海水中。在同事的勸說下和陪伴下,6時10分,陳麗丹與同事返回酒店,6點20分,陳麗丹被酒店保安發現爬上6735外的陽台外,7點15分, 陳麗丹從空調外機上跳下。

當被問及為什麽要爬上空調外機,陳麗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說:“因為房間有壞人,我覺得爬到外麵就安全了,沒想到外麵更不安全。”

坐在空調機上照片/據媒體

根據《調查情況》,紅星新聞記者聯係到與陳麗丹一起喝酒的王某某、吳某某、朱某某,以及同住室友李某某。李某某和朱某某拒絕接受采訪。

據吳某某介紹,當晚喝酒的一共有7人,4個男生、3個女生,叫了小支的啤酒2紮24甁,結賬時退了十幾瓶,啤酒由酒吧送來,他們自己再開瓶。

“聊天時陳麗丹說自己有一個妹妹,今年要高考,她要給錢給家裏,壓力比較大,說著還哭了一會。”吳某某說,整個喝酒期間無其他外人靠近,無陪酒,隻是單純同事們聊天。娛樂結束後,陳麗丹沒有喝醉,大家打車回酒店,陳麗丹和王某某走到最後,由王某某負責照顧陳麗丹,“我也是次日才知道陳麗丹回到酒店後折騰了幾個小時,然後跳樓了。”吳某某說,一起喝酒的7個人當中,隻有陳麗丹一人出現了異常反應,其他人都沒事。

王某某表示,他做了自己該做的。

四川腫瘤醫院顱底顱腦外科專家張虹看了陳麗丹血常規報告表示,陳麗丹的血象非常高,懷疑是否有血液方麵的疾病。“墜樓後的兩三個小時,白細胞達不到這麽高,除非她自己本身有疾病。”

另外一名不願意具名的法醫表示,血常規檢查與毒檢是兩回事,毒檢需要通過專業手段和設備予以檢測,一般醫院不具備這個條件。“從警方調查記錄來看,她的反應不像醉酒反應,更像是吸食毒品後出現的反應,包括幻覺。”這名法醫表示,吸食毒品,主要是毒品本身或者它在體內的代謝物作用於人體中樞神經係統,讓人產生一係列行為和意識的改變,在常規化驗中的確不會有什麽特異性的陽性表現。

墜樓前照片/據媒體

天涯分局:

排除遭遇性侵,不屬刑事案件

判決書顯示,天涯分局在訴訟中辯稱,事件發生後,民警認真詢問了陳麗丹多名同事和酒店多名工作人員,並調取了陳麗丹所在酒店的活動軌跡監控錄像,後又通知陳麗丹父親陳勝昌以及男友高某某前來配合調查。

根據陳麗丹家屬提出的陳麗丹很可能遭受性侵跳樓的說法,民警又對解放軍第四二五醫院婦科醫生以及陳麗丹表姐胡瑞耘進行詢問。經過調查了解,排除了陳麗丹係遭受性侵跳樓及他人傷害的可能,陳麗丹墜樓係其個人行為,不屬於刑事案件。調查了解後,天涯分局已多次口頭答複陳勝昌及其家屬,陳麗丹墜樓前未遭受性侵,係其個人行為非他人傷害,陳勝昌的訴求不屬於公安局公開的執法信息,即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2月9日,三亞灣派出所教導員陳國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法院判決要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公開“墜樓事件前後。”

“在法院規定的期限之內,我們肯定會依法向當事人公開。” 陳國鈺說,其他情況以三亞公安局新聞辦發布的為準,12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向該新聞辦就“陳麗丹個人物品是否在警方手中”等多個問題提出采訪,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複。

三亞中級人民法院媒體對接人盧音表示,判決書生效日於最後一方簽收的日期開始計算,陳勝昌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是11月21日,因此以11月21日起開始生效。如此計算,則最後的截止日期為12月18日。

盧音表示,這個案件法院已經審理完畢,並作出了公正裁決。目前尚在法律規定的20天的履行期限內,如在規定期限內裁定沒有得到履行,當事人可以到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