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掉入深坑 老板鏟土將其活埋致死再審改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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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建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對張建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改判張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張建故意殺人一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認定張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該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張建係某廢品收購站經營者。2018年5月31日8時許,張建與其雇傭的被害人薛某某等人在某工廠工作時,薛某某不慎墜入廠房內一深2.8米的坑內,張建在發現薛某某發出微弱呻吟即失去反應後,在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的情況下,不顧在場他人勸阻,立即駕駛鏟車鏟推兩車混有金屬塊的渣土填入坑內,將薛某某掩埋。事後,張建又采取製造薛某某失蹤假象、串通他人虛假報案等方式掩蓋罪行。後經鑒定,薛某某係在乙醇(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鈍性外力作用引起嚴重胸、腹部損傷、顱腦損傷,以及泥沙堵塞呼吸道、掩埋壓迫胸腹部引起機械性窒息,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建在認識到被害人墜入坑內可能並未死亡的情況下,駕駛鏟車鏟推混有金屬塊的渣土將被害人掩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建作為雇主,對於其所雇傭人員在從事雇傭工作中處於危險狀態時本應采取及時、積極的救助行為,但張建在認識到被害人墜入坑內可能並未死亡的情況下,不僅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不顧他人勸阻,駕駛鏟車鏟推混有金屬塊的渣土將被害人掩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挑戰了社會公德底線,作案後又采取製造被害人失蹤假象、串通他人虛假報案等方式掩蓋罪行,企圖逃避法律製裁,庭審中不能如實供述罪行,其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建家屬代為民事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原審判決未能充分考量張建的主觀惡性程度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未能正確處理民事賠償與量刑關係,導致量刑畸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等規定,改判張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建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原審被告人張建親屬、被害人薛某某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等2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