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性侵5名女生最小僅8歲 還對朋友女兒實施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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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家個體教育培訓機構老師馬某多次引誘班上14歲女學生鄧某,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唆使鄧某介紹其他未成年女生供其猥褻、奸淫。截至到案發前,馬某性侵五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其中一名被害人被侵害時年僅8歲。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裁定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馬某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維持了一審法院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刑事判決。

裁定書顯示,2018年3月至6月,馬某通過QQ聯係之前在培訓機構補習的學生鄧某,用錢財為誘餌引誘鄧某到家中與其發生性關係,還唆使鄧某介紹其他未成年女生供其猥褻、奸淫。馬某通過鄧某認識了其同學李某、呂某,三人皆不滿十四歲,係未成年在校學生。

據裁定書中鄧某的陳述,2018年4月某天,馬某用給錢、發黃片、言語挑逗等方式,將自己和呂某引誘至其家中,乘機隔著衣服摸了兩人的胸部,事後分別給了100元錢。

2018年5月,馬某又以給錢、手機等為誘餌,將鄧某的另一同學李某引誘至家中並發生了性關係。鄧某陳述稱,自己曾看過馬某與李某的QQ聊天記錄,內容為李某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向馬某索要了800元錢。此外,馬某還在其家中以摸胸的方式對其友人的女兒楊某實施了猥褻。

公安機關案件資料顯示,6年前馬某曾用手指戳年僅八歲的培訓班學生吳某的下體,致其陰部流血。2013年7月23日,馬某因猥褻兒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6月18日16時許,公安機關接到王某的報警,後了解得知王某係鄧某、呂某、李某的同學,四人指控馬某的性侵行為。當天,公安機關將馬某抓獲歸案。

2019年8月30日,湖北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馬某利用教育培訓的職業便利,對未成年幼女實施性侵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法院認定馬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為預防再犯罪,可依法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一段時間內從事相關職業。

一審判決後,馬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於2017年年底結識培訓機構的學生鄧某,先後4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間鄧某一直讓自己給她發紅包、充話費、買鞋子等。馬某提出原判認定不屬實,自己沒有猥褻吳某、楊某、鄧某。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馬某上訴,該院認為,馬某明知鄧某、李某係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以金錢、財物為誘餌,多次引誘二人與其發生性關係,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強奸罪。馬某明知被害人吳某係不滿12周歲的幼女,在看護、指導吳某學習時,對其實施猥褻;馬某明知鄧某、呂某、楊某係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以金錢引誘的方法對三人實施猥褻,猥褻兒童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並據此於10月22日維持了對馬某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