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內接受宣判。新華社發(魏文靜 攝)
同日,嵩明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晉寧縣看守所原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虐囚”獄警從輕發落
據查,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製止和打擊,導致李蕎明被毆致死。此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餘個被監管人用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
監室“老大”被判無期
張厚華、張濤、普華永三名在押人員,最早進看守所的張厚華成了“老大”。自從李蕎明進入9號監室後,作為“新人”的他屢屢被張厚華、張濤、普華永毆打、體罰。
2月8日下午5時左右,張厚華等人再次體罰李蕎明時,普華永用拳擊打李蕎明頭部,致李蕎明頭部撞擊牆壁倒地昏迷,後搶救無效於2月12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係在不同時間段遭鈍性外力多次擊打,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指出,張厚華係本案主犯,且又發現新罪,應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另兩人分別被判17年、16年。
法院判決
五名被告人獲刑
李東明
晉寧縣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緩2年
蘇紹錄
晉寧縣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張厚華
黑龍江省蘭西縣人,在押犯
無期徒刑
張濤
晉寧縣人,在押人員
17年
普華永
晉寧縣人,在押人員
16年
死者家屬與“凶手”和解
3名在押人員共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
在此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李蕎明的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索賠12萬餘元,後考慮到被告人的實際經濟情況,經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親屬表示願意接受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親屬代為賠償的6萬元經濟損失(每人各賠2萬元),且書麵請求法院依法對3人從輕、減輕處罰。
對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據相關規定,對被害人親屬所提請求,以及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親屬代為賠償的行為,決定在量刑時依法予以酌情考慮。”
不過,死者李蕎明父親李德發表示,針對李東明、蘇紹錄的判決結果他很滿意,而對張濤、普華永的判決“有點輕”。
躲貓貓案一審宣判獄警獲緩刑輕判遭質疑
半年前曾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事件有了初步結果,昨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獄警瀆職、虐待
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製止和打擊。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法院認為,李東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主管的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並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蕎明被打死,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蘇紹錄身為晉寧縣看守所監管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多名被監管人多次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情節嚴重,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網友:判決過輕
李蕎明是在監獄裏被人活活打死的,當值獄警難逃其咎。但從判決結果看,李東明和蘇紹錄的量刑明顯偏輕,其中被判緩刑的李東明根本不用坐牢。判決結果剛被媒體公布,就引來了社會上的一片質疑。在宣判時法院也表示,李東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對其宣告緩刑。蘇紹錄虐待被監管多人,情節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對於輕判的理由,一些網友表示質疑。有網友認為蘇紹錄熟悉監獄管理,所謂的“阻止他人自殺”可能隻是其串通別人編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網友調侃說,“這麽稀有的立功機會,怎麽偏偏讓這個獄警碰到了呢?”
律師:二審很可能改判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躲貓貓”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風警紀不嚴造成的,既然已經觸犯了法律,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張起淮認為,“躲貓貓”案件性質比較惡劣,後果比較嚴重,應按照情節特別嚴重來量刑,因此應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的判決量刑太低,不夠公道,達不到震懾效果,他認為二審時上級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