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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酒後駕車撞死人案:該不該判死刑?(圖)

酒後駕車撞死人案:該不該判死刑?

文章來源: 孫子兵 於 2009-08-04 10:46:51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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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罪與罰

醉駕“殺人”的民意與法律

韓思傑向本刊記者介紹,2009年6月,一審判決前一個月,孫林希望通過賠償的形式達成諒解,三家通過商量,要求賠償每家15萬元。但孫家一直未答複,開庭前半個月,法官還打電話給韓常進,詢問庭外調解相關事項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陳安慶 | 四川成都報道

“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7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女法官宣讀了最後的宣判結果,庭下響起掌聲。

一直低著頭的孫偉銘雙腿開始劇烈顫抖。

庭審結束,受害者家屬突然站了起來,大喊:“立即執行!立即執行!”孫偉銘的親友則淚流滿麵,喃喃地說:“不公平!不公平!”

因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訴並一審判處死刑,此案在全國尚屬首例。

瞭望東方周刊2009031期封麵

醉醺醺的別克

時間回溯至2008年12月13日。這一天,張誌宇收到了母親尹國輝提前送來的生日禮物。再過11天,張誌宇就將在平安夜迎來自己的第二個本命年。

次日,張誌宇接到民警打來的電話,他的父親張景全、母親尹國輝在回家路上遭遇車禍,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後來他知道,母親是被變形的方向盤卡死的。

這一天,成都奔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孫偉銘正在為自己的親戚祝壽,在萬年場“四方閣”酒樓,孫偉銘喝了白酒。席間,從重慶趕來的父母要乘火車回家,於是孫開著自己的別克轎車,將二老送往火車北站,之後便準備返回“四方閣”酒樓。

該案判決書說,在成龍路“蔣排骨”路口的上坡處,孫偉銘從一輛轎車的右側超車。該車車主付雨根回憶,孫偉銘超車後,隨即向左變道,差點和自己的車相撞,“之後那車就開S型左右變道超車”。付雨根感覺到,超車的人很可能喝醉了酒。

下午5點,成龍路藍穀地路口,孫偉銘的車撞上了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但他並未停車,繼續往前行駛。

“實際上,他當時已經爛醉,根本沒意識到發生了追尾的事故。”孫偉銘的代理律師陳紅對《望東方周刊》說。

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以超過每小時130公裏的速度,向右繞行,強行超車,然後向左迅速繞回,越過雙實線,衝向對麵駛來的一輛長安奔奔轎車。相撞後,造成車內駕駛員張景全、乘客尹國輝、金亞民、張成秀死亡,代玉秀重傷。

但孫偉銘還是沒有停車,接著,又先後撞上一輛長安奧拓轎車、一輛福特轎車和一輛奇瑞QQ轎車。直到別克車不能動彈,孫偉銘的“瘋狂之旅”才停了下來。

經警方鑒定,事發時,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而按照《車輛駕駛員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規定》中規定:“乙醇濃度達80mg/100ml即為醉酒駕車”。同時,碰撞事故發生時,別克轎車時速已達134至138公裏,而事發路段限速為60公裏。

“聽目擊者說,坐著5個人的長安奔奔車被撞得騰空飛起2米多高。”金宇航傷心地告訴本刊記者,遇難的金亞民和張成秀是他的父母。他當天晚上12點左右接到消息,趕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

金亞民是個裁縫,一個月能掙1000多塊錢,張成秀是四川電纜廠的工人,出事前幾天,剛辦了退休手續。

幸存者代玉秀多處骨折,其顱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相當於六級傷殘。她也已退休,丈夫韓常進是一位普通工人,兒子韓思傑剛從電子科技大學畢業,每月的工資不到1000元。

由於經濟能力有限,3個受害者家庭共同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來打這場官司。

肇事者孫偉銘

成都市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據顯示,直到案發時,“醉酒別克”交通違法的電子眼記錄達10次,包括超速、闖紅燈等,其中6次為孫偉銘造成。

在單位同事的眼中,29歲的孫偉銘一直是個比較謹慎的人,也沒什麽陋習。據介紹,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孫偉銘除捐了2000多元現金外,還和朋友買了許多物品送到災區。

“他還資助了一個名叫林芳的小學生,經常將林芳一家接到餐館改善生活,還每月給林芳100元生活費。”律師陳紅說,從報紙上得知孫偉銘出事後,林芳的母親範曉瓊還給她寫來信,“通過與孫偉銘一年多的接觸,我知道他是一個非常善良的、對社會非常負責任的人。”

“他這次主要是因為替老人祝壽才喝多的。”孫偉銘的一個親戚告訴本刊,孫平時對長輩十分尊重。

孫偉銘的父親孫林對本刊記者說,孫偉銘平時並不嗜酒,隻是因業務需要才喝一點。事業剛剛有些起色,沒想到一時放任釀成苦果。“這個孩子平時脾氣並不暴躁,也不打牌。”

孫偉銘學曆為高中,尚未成婚。父親孫林是位普通職工,母親沒有工作,家裏還有一個妹妹。

孫偉銘靠做電子信息類產品謀生。孫林稱,兒子本來已在成都站穩腳跟,出事前同時供職於兩家公司,有較多人脈資源,好的話每年能有十餘萬元收入。2005年,孫偉銘在成都買房,父母籌錢幫其付了按揭款。

2008年5月28日,孫偉銘花20萬元買了一輛別克車,一心為兒子著想的孫林還為其湊了3萬元。由於不會駕駛,孫偉銘讓其朋友幫他開車,並教他駕駛,一個月後,他開始自駕。

在看守所中,孫偉銘三次致信受害者家屬,希望能夠求得原諒。信中,他給自己想象的獲刑極限是無期,“我的父母大半輩子堆積起了太多遺憾和疾苦。”

律師陳紅告訴《望東方周刊》,審判結束後,她去看守所見了孫偉銘,孫精神頹廢,沒有剃胡須,表情有些扭曲,“對不起父母的養育之恩”被他一再說起。“他說在看守所內,他常做噩夢,無數次從夢中驚醒後,他清醒地感受到事實已經無法挽回。現在,他每天都翻看相關法律書籍,希望能找到減輕自己罪行的法律依據。”

“孫偉銘是一個熱愛生活、性格開朗的青年,如果因為一次失誤就判他死刑,這太可惜了。”孫的一位同事對本刊記者說。

“當時去火車站時我沒有在意,也沒有勸他。”孫林表示,當天兒子在送他去火車站的路上,車速有些快,但情緒穩定、十分清醒,“事故的發生可能與車的天窗被打開有關係,因為一吹風,就把酒勁給帶起來了。”

孫的一位親屬說,孫偉銘當日很開心,至少喝了8兩白酒。

“醉酒其實是分階段的,醉酒者一般都會由一開始的亢奮狀態轉向身體各器官反應遲鈍,最後就會出現打瞌睡、自言自語的症狀。”陳紅說,孫偉銘的酒後亢奮階段應該是開車送父母的那個時間段,車禍發生時,他應該是處在睡眠麻木階段。

父親兩次下跪

車禍發生的第二天,孫偉銘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之後,檢察機關以孫偉銘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其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孫林趕往成都,當他走出火車站時,正好看到一張報紙,頭版印的是兒子的照片和幾輛轎車的殘骸。孫林隨後在候車室找了一個僻靜角落,放聲痛哭。之後又在火車北站的廣場上,徘徊了整整一夜。

12月16日11點,孫林終於鼓起勇氣踏進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我是孫偉銘的父親。”此話一出,屋內頓時安靜。死者金亞民夫婦的兒子金宇航就坐在孫林背後的一張辦公桌旁,表情複雜。

在接受警察詢問時,代玉秀的丈夫韓常進責怪孫林來得太晚,當著多家媒體記者對孫林動粗,而孫林則謙卑地向其下跪道歉。

代玉秀目前仍然處於意識模糊狀態,已經認不出丈夫和兒子。

韓常進的兒子韓思傑2008年剛從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畢業,今年3月份開始在成都一家單位實習,月工資不到1000元。而另外兩對遇難者夫婦的孩子金宇航和張誌宇,則剛剛大學畢業。

從出事到現在,代玉秀的醫藥費已用去15萬左右,而孫偉銘的家屬賠償數額不到3萬元。韓思傑介紹,從事發到現在,孫家都未給三家受害人打過電話,“孫林有一次來醫院看過我母親,都是交警提議的。”

而孫林則說,他在去看望代玉秀時,曾被韓常進扇了一耳光,無奈的他再次選擇了下跪。

韓思傑向本刊記者介紹,2009年6月,一審判決前一個月,孫林希望通過賠償的形式達成諒解,三家通過商量,要求賠償每家15萬元。但孫家一直未答複,開庭前半個月,法官還打電話給韓常進,詢問庭外調解相關事項。

由於庭外調解可能影響到最終的量刑,韓常進馬上給孫林打電話。“法院當時給了我們三天時間,我說我也給你三天時間,但三天之後依然沒有結果,這種態度很難讓人接受。”韓常進說。

庭審當日,孫林一直在法庭外徘徊,不敢走進現場,“我心髒不好,不敢進去。”

孫偉銘的死刑判決,多少出乎韓思傑意料,“畢竟關係到一個生命的問題,我們還是有對人最基本的同情在裏麵。”

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孫偉銘大約需要賠償三個受害者家庭180萬元。

孫林稱,他是一名鐵路工人,每月工資1000多元,基本沒有積蓄。孫林聽說過杭州飆車案與三門峽交通肇事案,對比類似案例,他覺得兒子被判重了。“杭州飆車案當事雙方家屬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如果可以,我也希望能這樣,我可以賣掉兒子和我自己的房子。”

目前,上訴程序已經啟動,如果二審依然維持原判,孫林表示會上訴到底,“我寧肯傾家蕩產賠償受害者家屬,我現在沒錢,但可以打借條。”

“如果判死刑,肯定對賠償不利。”原告代理律師何長升說,“事實上四死一傷賠償180萬元是不算高的,我們還考慮到了他們的賠償能力,比如說精神撫慰金隻索賠了5萬,按理可以提到10萬元,但是提得再高也沒用,因為他沒有這個償還能力。”

何長升認為,此案的民事部分,原告要求賠償180萬肯定會勝訴,“關鍵是勝訴後怎樣執行。”

韓思傑稱,如果孫家不願意賠償,韓家也不會“落井下石”,“無論法院怎麽判,我們都讚同。但如果要達成諒解,那必須要賠償。”

罪、責、刑如何互相適應

醉酒極刑判決後,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一時間被輿論包圍,深感壓力。

7月27日至28日,本刊記者兩次聯係采訪均遭婉拒。成都市中級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員諶輝說,當時宣布審判結果的時候就已經給媒體發了通稿,該講的都已經講清楚了,而且現在隻是一審,還沒有生效,很多程序都沒有走完。

“實際上,孫偉銘當時根本沒意識到自己發生了追尾事故,他的行為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喪失了控製和辨認能力。如果是故意犯罪,後果是可以預料的。”孫偉銘的代理律師陳紅說。

而原告律師何長升則認為,第一次撞車後孫偉銘就應該停下來,而他卻繼續高速向前衝,所謂的主觀就是考慮到了逃避法律製裁。

7月24日,四川省5位刑辯律師上書最高人民法院,直陳孫偉銘案審判不公。他們的觀點是,最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建議最高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匡正量刑標準。

之後,上述五位律師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

易川是此次上書的律師之一,他告訴本刊,主觀上,孫偉銘並沒有預謀犯罪也沒有仇視社會的犯罪目的,其主觀惡性與投毒、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要小一些;客觀上,這類案件都是由交通肇事行為引發,與其他單純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應有所區別。

“河南三門峽市寶馬撞車案造成6死7傷的慘劇,肇事車主隻被判了6年半。孫偉銘的案情還沒有那麽嚴重,不應該判這麽重。”陳紅認為。

在陳紅看來,我國1997年的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已經不適應現在交通發達的需求,“如果認為量刑有問題,那應該是修訂立法的問題,而不是給他選擇一個罪名。在法律沒有修訂的情況下,還是隻能按照現有的法律來執行。罪、責、刑相適應,首先要把罪定下來,然後選擇刑罰,而不是為了選擇這樣一個刑罰,去定這樣一個罪名。”

對此,易川表示,成都是國內私家車擁有量排名第三的城市,此次醉駕極刑判決,在成都市民中震動很大,但警示作用不能依靠刑法來最後調整,應該把約束犯罪放在前麵,通過行政手段來預防。■

南京“6·30”車禍的民間審判

“司法成熟的標誌就是不受輿論和情緒的影響,嚴格按法律辦事,至於‘6.30’車禍醉駕者被判什麽罪,要看證據”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楊明奇 | 江蘇南京報道

“不要到南京逛,小心被車撞。”齊林說此語是時下外界對南京的調侃。

齊林是南京人,他說如今到外地出差,飯桌上朋友們總會談論起南京的“6·30”車禍,以警醒少喝酒,也免不了對南京調侃一番。

距離南京主城區5公裏之外的江寧區岔路口,並不是很繁華的地帶。而在岔路口東邊有一條南北走向的金盛路,兩側居民樓林立,商鋪攤點密布,成為附近居民休閑活動的場所。“6·30”車禍就發生在這裏。

6月30日晚8時許, 一輛黑色轎車由南向北,在1400米的路段上瘋狂撞人,5死4傷。肇事者叫張明寶,酒後駕車。

悲劇讓南京市民感到傷慟。正當“酒後駕車”成為當地媒體和互聯網上的關注焦點時,7月5日晚9時許,南京再次上演六合區西廠門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邵存武酒後駕車,邵隨後被停職。

邵存武被當地媒體視作“6·30”車禍後“禁酒風暴”中“撞線”的首位正處級官員。

“相對於‘禁酒風暴’起到的實際效果,我們更期待‘6·30’車禍案的判決。”南京市民崔文說。

嚴查酒後駕車重災區

7月1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召開全市集中整治酒後駕車動員大會,並向公眾通報了“6·30”重大惡性交通事故情況。

據介紹,肇事司機張明寶今年43歲,是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掛靠淮安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6月30日晚上8點15分左右,張與他人在金盛路一家飯店吃飯,喝了七八兩白酒。

經警方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是醉酒標準的近5倍。

《揚子晚報》隨後披露,張明寶開車很“猛”,不到3年違法80次。報道稱,張明寶名下共有三輛車,其中一輛寶來車僅超速就達到39起,此外還多次闖紅燈。

7月8日,張明寶被警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江寧區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本刊記者了解到,早在7月5日之前,由江寧區政府分別與車禍遇難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付資金先由江寧區政府墊付,待法院判決後再向肇事者張明寶追償。賠付總額在200萬到250萬元之間。具體賠付數額並沒有向外界披露。

對於賠付結果,車禍遇難者康偉東和鄭琳夫婦的朋友張女士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孩子不在了,對雙方老人來說,賠付也不存在滿意不滿意,隻是希望凶手能得到懲罰,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

“‘6·30’車禍後,我們開展了百日嚴查酒後駕車活動。”7月28日晚,南京市交管局宣傳科科長陸林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

他表示:“連日來的嚴查已經在一些‘重災區’形成一種氣氛,基本上沒有人敢酒後駕車了,我們的交警現在正‘打遊擊’。”

遲到的防護欄

“6.30”車禍悲劇中最令人痛心的莫過於康偉東、鄭琳夫婦的離去,還有他們未曾出世的寶寶。

車禍發生後,鄭琳的同學將鄭琳生前照片和日誌傳到網上,那是一個對生活充滿希冀的美麗準媽媽。有網友建起網上靈堂,哀思如潮。

7月28日下午,本刊記者找到康偉東、鄭琳夫婦的家,金盛路明月港灣小區中一棟樓房,按了門鈴之後無人應答。同樓的鄰居說,老人們已返回老家。

“想到他們就很難受很難受,想問一下:撞死他們的凶手你什麽時候死???”鄰居阿六在論壇上留言。

對於最終的判決,康偉東生前的鄰居、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年輕媽媽對本刊記者說,她感到憂慮,因為肇事者張明寶有錢,而且有人脈。

事發之始,當地媒體就追查到肇事車輛的真正主人並非張明寶,而是王雲剛,此人經查是江蘇省檢察院培訓中心副處級幹部。王雲剛稱車子是貸款所購,賣給張明寶後一直沒有過戶。

盡管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力主之下,江蘇省檢察院第一時間召開媒體通報會,就有關問題作出了澄清,但公眾的疑慮未消。

“張明寶違章那麽多次,為何沒有被吊銷駕照?”一位網友質疑。

時隔近一月,在金盛路車禍事發地段,依然能感受到慘烈的車禍帶給人們的驚怵。“現在隻要汽車一啟動,旁邊的人馬上就閃開。”出租車司機田師傅說。

在金盛路上,本刊記者看到,事發路段中央多了一道防護欄,那是“6·30”車禍發生後新設置的,居民稱之為“遲到的防護欄”。

最終判刑要看證據

“肇事者應該判死刑。”7月28日下午,市民龐兵指著“6·30”車禍事發地段對本刊說,“開始刮傷人後就停下來,就不會有後麵的接連撞死人。”

龐兵認為肇事者當判死刑的“依據”之一,是成都醉駕者孫偉銘的獲刑。

早前,龐兵也一度認為“6·30”車禍案會是“高額賠償後輕判”,他參照的是杭州飆車案的一審判決結果。

事發後,肇事者張明寶麵對媒體也表示:“願意賣房、賣車,盡最大努力賠償死者和傷者家屬,同時希望廣大開車人吸取教訓,千萬不要酒後駕車,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

“現在算是暫時告一段落了,大家正在屏住呼吸等待最後的判決。”龐兵表示。

在互聯網上,對於肇事者“喊殺聲一片”。

7月29日上午,南京市檢察院宣傳處副處長肖水金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張明寶被捕後仍由警方繼續偵查,在兩個月的期限內,將移送到檢察機關。”

至於張明寶最終會以什麽罪名被提起公訴,肖水金表示:“目前還不好說。”

早前有當地媒體報道稱:“檢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批準逮捕張明寶,一般最終量刑會很重,但並不意味著他一定會被處極刑。該案也考慮了民間的呼聲,最終量刑還要由法院裁定。”

麵對輿論情勢,以及成都的先例,南京法院審理“6·30”一案,無疑麵臨壓力。

7月29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處長趙興武在接受《望東方周刊》采訪時表示:“司法成熟的標誌就是不受輿論和情緒的影響,嚴格按法律辦事,至於‘6·30’車禍醉駕者被判什麽罪,要看證據。”■

張金柱案:爭議仍在繼續

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民警違法犯罪現象越來越多,當時正在全國整頓警風警紀,而張金柱案恰恰出現在那個節骨眼上,就變成了整頓警風警紀開刀的第一個案例了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金明大 | 河南鄭州報道

1997年8月24日晚9時40分,河南省鄭州市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時將蘇東海、蘇磊父子撞翻,並把蘇東海和兩輛自行車拖掛在車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僅11歲的蘇磊當場死亡,蘇東海身受重傷。

事故發生後,河南《大河報》及時報道了此事,隨後,此案迅速被全國關注,這就是轟動一時的“張金柱案”。

案發後5個月,張金柱因犯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12年來,“張金柱案”被人們屢屢提及,這不僅因為該案改變了多人的命運,影響了多個家庭的幸福,也因為該案引發的巨大爭議,至今仍未平息。

命運因此改變

蘇東海還在金水路上的中州賓館上班,不過,他不再掌勺做飯,而是看自行車。

“身體不行了,不能再幹廚師了。”蘇東海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在12年前的那場慘劇中,他的左鎖骨折斷,左邊的肋骨斷了6根,恢複之後的左手也無法繼續掂勺。

不僅如此,他左耳外輪脫落,雙腳肌腱斷裂,頭部皮膚受損,身上布滿了傷疤。一到陰天,這些傷口還會隱隱作痛。他經常留著長發,穿著長衣長褲,就是為了遮蓋這些傷疤。

“這件事改變了我的命運。”蘇東海告訴本刊記者,雖然身體尚能正常生活,但心理上的創傷是不好彌補的。

蘇東海來自“中國廚師之鄉”河南長垣,能做一手好菜,事發前就在中州賓館做廚師。

那時候他是廚師長,每月工資1500多元,曾多次為國家領導人做菜,“和領導合過影”。

如今,因為身體傷情無法下廚,他被調到保安部看管自行車,“每天三班倒,有時還要上夜班。”

雖然看自行車並不是太累,但每月900多元的工資令蘇東海的生活捉襟見肘,“我要養活三口人,還要照顧80多歲的老母親。”

當年事故發生後,蘇東海在醫院養了一年的傷。回家後,他又建立了新的家庭。如今,孩子已經8歲了,上了小學,妻子一直沒有工作。

蘇東海告訴本刊記者,對於以前的那些事,他壓根不去想,都十幾年了,“提它盡是傷心。”甚至遇到蘇磊的同學或同齡的孩子,他都不願多看一眼。

心酸的“征子啟事”

對於12年前的那件事,張菊花同樣不願再提,“我現在靠自己的努力安靜地生活。”

張菊花是蘇磊的母親,案發前已與蘇東海離婚。當時,她在母親那裏居住,兒子蘇磊跟著前夫。

“我過得不怎麽樣。”張菊花以前是一名會計,下崗後一直靠打工生活。其間,她曾到廣州打工,回鄭州後至今沒有正式工作。

她已經48歲了,眼睛不好,頸椎和腰椎也有毛病,不能坐太長時間。

如今,仍是單身的張菊花和80多歲的老母親相依為命。雖然母親有退休工資,自己有打工收入,但生活依然拮據,“也就是剛剛夠吃,如果有大病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張菊花同樣不想再提往事,“一輩子也忘不了。”

事發後,思子心切的張菊花曾發布“征子啟事”,征集和蘇磊同年同月同日生的貧困男孩,想出資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後來,湖南省石門縣新關鎮中學的鄧兵被她資助三年,其他幾位貧困男孩也得到了她的幫助。

十幾年來,張菊花一直沒有重新建立家庭。

現在不是討論的時候

生於1947年6月的張金柱,河南滎陽人。轉業後進入公安隊伍,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

1995年8月,因為一起公安幹警暴力阻撓媒體記者采訪事件,時任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的張金柱被通報批評,免去職務。

兩年後,1997年8月,“張金柱案”發生。1998年1月1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張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金柱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一個月後,河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

對於“張金柱案”的判決結果,其家人和律師當時均提出了異議,並通過多種渠道努力改變,最終未果。

2009年7月29日,《瞭望東方周刊》試圖就“張金柱案”的相關情況采訪張的妻子,被婉拒,“算了吧,沒必要。”

當晚,張金柱的女兒通過電話與本刊記者進行了短暫交流。

她說,到目前為止,她們還不想說這件事情,“現在不是討論的時候”,“這個事情不僅僅是報道的問題,在法律逐漸健全的過程中,或者是在有附屬的法律依據出來的時候,我們會提這件事情的。但是現在,法律還沒有到這一步。”

她告訴本刊記者,評論不能解決問題,“對我們來說是一種傷害,我不想不斷地揭傷疤。”

可能永遠都會存在爭議

在張金柱被判處死刑後,該案在法律界和輿論界都曾引發巨大爭議。

7月27日,受害人蘇東海當時的委托代理人、現任河南省律師協會會長、河南大正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京寶告訴《望東方周刊》,此案定性上沒什麽問題,判處死刑也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

對於“張金柱深度醉酒、不知掛人”的說法,王京寶反駁說,張金柱的車擋風玻璃當時已經被撞得看不見路了,“如果腦子不清醒的話,駕駛這輛車都是很困難的”,但他還能繼續開車狂奔,跑了1500米,還知道去拐彎,最後還是被兩個武警強行攔下。

關於輿論的影響,王京寶認為,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社會影響,但不會完全被輿論左右。

張金柱的辯護律師、現河南省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房曉東則表示,張金柱有35年的駕齡,一直開車很謹慎,沒有出現什麽事故,但當晚處在一種比較深度的醉酒狀態。

房曉東表示,對於張金柱案最終判處死刑,輿論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個案子永遠都會存在爭議,因為它不該那樣判。

張金柱的另一位辯護律師、河南劉田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永衛則認為:“‘輿論殺人’還不是主要的,關鍵是‘法外施刑’。”

對於諸多爭議,“張金柱案”的審判長譚緒進告訴《瞭望東方周刊》,不管怎麽議論,法院是依照事實、依照法律去處理這個案件的。

該案判決4年後,一本名為《第一種危險》的報告文學的麵世,使得“張金柱案”爭議波瀾再起。

該書認為,由於《大河報》等新聞單位對張金柱案的報道,導致法庭誤判,這是新聞幹預、影響法律,是“新聞殺人”。

對此,原《大河報》副總編輯馬雲龍向《瞭望東方周刊》表示,他對“新聞殺人”的說法堅決反對。“張金柱被判死刑,是當時的一種政治需要。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民警違法犯罪現象越來越多,當時中央正在全國整頓警風警紀,而張金柱案恰恰出現在那個節骨眼上,就變成了整頓警風警紀開刀的第一個案例了。”■

法律本應是民意的凝聚

法律的製定有一個嚴格程序,理論上也是民意的顯示。不能在一時情況下因為民意就改,這會破壞法律的連貫性。如果開了口子,以後大家一哄而起,那就連法律都不要了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王曉 | 北京報道

“5年”、“7年”、“死刑”??在2009年發生的幾起因醉酒駕車撞死人的宣判中,出現了幾個截然不同的數字和審判結果。

幾起事件,暴露出現行法律上的哪些問題,又折射出哪些社會積弊?《望東方周刊》采訪了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院訪問學者曹景行、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利峰以及複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於海。

法律本應是民意的凝聚

《瞭望東方周刊》:我們最近搜集了一些案例,都是醉駕撞死人,其中幾起審判結果卻大相徑庭,這說明什麽問題?

孟利峰:我認為成都這個案子定性應該是沒什麽問題的。成都中院的判決應該說是從客觀案情來考慮,同時也考慮到這個案子在社會上的不良影響,另外它確實對社會上醉酒駕駛禁而不止起到了一個警示作用。

杭州飆車案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來看的話有些勉強。據我了解,他應該是撞完一個人之後,停下來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就有點過分。不能因為有了成都這個判罰,就把杭州飆車案或其他類似案例也一概而論,法律畢竟是劃分非常細致和嚴格的。

於海:很顯然,中國進入了汽車時代,但是我們從社會公德、法律等方麵都沒有為這個汽車時代做好準備。

《瞭望東方周刊》:當年的張金柱,就被認為是媒體殺死的,現在重新評估,張案的判決對這個社會的影響是什麽?

曹景行:張金柱的這個案子,我一直作為案例給學生講。當時采訪張金柱案的央視《焦點訪談》,到今天還把它作為一個成功的報道案例。這其實是個糊塗的觀念。不要認為,這是媒體造成的輿論,然後輿論造成的結果。

作為媒體,隻要做一個報道就行了,不要以為把張金柱定死罪就是你的成績。

《瞭望東方周刊》:那麽,當民意和法律不太合拍時,究竟應該怎樣做?

曹景行:法律本身是民意的凝聚,這個民意不是說一時的情緒。就像胡斌案,如果定成飆車,從民意上來說大多數人會支持的。但如果說以後所有醉酒駕車或超速開車的人都可能受到這樣的推測或定罪,你願不願意?

孟利峰:我認為還是應該堅持以法律為主。因為法律的製定本身就有一個嚴格的程序,理論上也是民意的表示。不能在一時情況下因為民意就改,這會破壞法律的連貫性。如果開了口子,以後大家一哄而起,那就連法律都不要了。民意我們可以理解可以同情,但不能以當時的民意來替代法律。

於海:大家會認為民眾和媒體都在幹預法律,但是在我們的法律執行上,有時會出現偏袒行為,而且偏袒的都是這個社會上的強勢,所以民意和輿論實際上是在做某種程度上的平衡。總體上,我對民意幹預法律是持肯定態度的。當然在交通肇事上的判定要慎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而不要讓別人說是民意殺人。

賠錢減刑的前提

《瞭望東方周刊》: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法院采取“賠錢減刑”的方式,請問,這個規定出台時的背景是什麽?如何把握?會不會產生一些負麵影響?

孟利峰:出台的背景並不重要。至於這種做法,我是比較支持的。

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被告被判死刑了,但賠償隻賠20萬元左右,不足以彌補受害家庭的損失。其實對於交通肇事來說,更多要考慮的是對受害人以什麽樣的方式進行補償和補救。如果被告能拿出更多的錢來補救,對受害人來說,比讓對方在監獄裏多待一年來得實際。對於非主觀惡性的行為,補償對雙方都有好處,也是一種法製文明的體現。

但我個人認為,適用範圍要有一定限製,比方說交通肇事這種偶發性事件,主觀惡意並不是那麽大,可以通過金錢的方式彌補,其他如放火、投毒等惡意行為,拿再多錢也不能減刑。

曹景行:賠錢減刑的前提首先是司法公正。拿保外就醫來說,其實是比較人性的,但大家經常說某個貪官怎麽就保外就醫了。這不在於保外就醫對不對,不在於賠錢之後減刑對不對,而在於應用中有沒有違反法律和公正。這次胡斌的飆車案為什麽鬧成這樣,因為大家擔心有特權存在其中。

要解決的還是司法公正問題

《瞭望東方周刊》:現在公眾常會將目光放在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身世背景上,這說明什麽問題?

孟利峰:我們也注意到這個情況了,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心理。公眾大多把自己放在一個弱勢的位置上。我覺得還是應該拋開這些心理,依據法律去考慮問題。

當然,曆史上執法也確實出現過因為身份、背景造成的執法不公,所以老百姓也會有一些質疑。我們要徹底解決的還是司法公正問題。

於海:在社會上,在不少地方都存在特權,所以難怪老百姓敏感。而這種社會情緒,也大體反映了一種社會現實。

《瞭望東方周刊》:網絡上,甚至有人懷疑受審的杭州飆車案的肇事者是替身,並且進行了人肉搜索。這說明什麽問題?

曹景行:還是因為不信任,懷疑權力什麽事都可以做,金錢什麽都可以買通。所有這些疑問,不在於疑問本身,而在於要用實際行動不斷提高民眾對社會的信任度。■

(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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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撞死人案:該不該判死刑?

孫子兵 2009-08-04 10:46:51
酒後駕車罪與罰

醉駕“殺人”的民意與法律

韓思傑向本刊記者介紹,2009年6月,一審判決前一個月,孫林希望通過賠償的形式達成諒解,三家通過商量,要求賠償每家15萬元。但孫家一直未答複,開庭前半個月,法官還打電話給韓常進,詢問庭外調解相關事項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陳安慶 | 四川成都報道

“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7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女法官宣讀了最後的宣判結果,庭下響起掌聲。

一直低著頭的孫偉銘雙腿開始劇烈顫抖。

庭審結束,受害者家屬突然站了起來,大喊:“立即執行!立即執行!”孫偉銘的親友則淚流滿麵,喃喃地說:“不公平!不公平!”

因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訴並一審判處死刑,此案在全國尚屬首例。

瞭望東方周刊2009031期封麵

醉醺醺的別克

時間回溯至2008年12月13日。這一天,張誌宇收到了母親尹國輝提前送來的生日禮物。再過11天,張誌宇就將在平安夜迎來自己的第二個本命年。

次日,張誌宇接到民警打來的電話,他的父親張景全、母親尹國輝在回家路上遭遇車禍,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後來他知道,母親是被變形的方向盤卡死的。

這一天,成都奔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孫偉銘正在為自己的親戚祝壽,在萬年場“四方閣”酒樓,孫偉銘喝了白酒。席間,從重慶趕來的父母要乘火車回家,於是孫開著自己的別克轎車,將二老送往火車北站,之後便準備返回“四方閣”酒樓。

該案判決書說,在成龍路“蔣排骨”路口的上坡處,孫偉銘從一輛轎車的右側超車。該車車主付雨根回憶,孫偉銘超車後,隨即向左變道,差點和自己的車相撞,“之後那車就開S型左右變道超車”。付雨根感覺到,超車的人很可能喝醉了酒。

下午5點,成龍路藍穀地路口,孫偉銘的車撞上了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但他並未停車,繼續往前行駛。

“實際上,他當時已經爛醉,根本沒意識到發生了追尾的事故。”孫偉銘的代理律師陳紅對《望東方周刊》說。

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以超過每小時130公裏的速度,向右繞行,強行超車,然後向左迅速繞回,越過雙實線,衝向對麵駛來的一輛長安奔奔轎車。相撞後,造成車內駕駛員張景全、乘客尹國輝、金亞民、張成秀死亡,代玉秀重傷。

但孫偉銘還是沒有停車,接著,又先後撞上一輛長安奧拓轎車、一輛福特轎車和一輛奇瑞QQ轎車。直到別克車不能動彈,孫偉銘的“瘋狂之旅”才停了下來。

經警方鑒定,事發時,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而按照《車輛駕駛員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規定》中規定:“乙醇濃度達80mg/100ml即為醉酒駕車”。同時,碰撞事故發生時,別克轎車時速已達134至138公裏,而事發路段限速為60公裏。

“聽目擊者說,坐著5個人的長安奔奔車被撞得騰空飛起2米多高。”金宇航傷心地告訴本刊記者,遇難的金亞民和張成秀是他的父母。他當天晚上12點左右接到消息,趕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

金亞民是個裁縫,一個月能掙1000多塊錢,張成秀是四川電纜廠的工人,出事前幾天,剛辦了退休手續。

幸存者代玉秀多處骨折,其顱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相當於六級傷殘。她也已退休,丈夫韓常進是一位普通工人,兒子韓思傑剛從電子科技大學畢業,每月的工資不到1000元。

由於經濟能力有限,3個受害者家庭共同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來打這場官司。

肇事者孫偉銘

成都市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據顯示,直到案發時,“醉酒別克”交通違法的電子眼記錄達10次,包括超速、闖紅燈等,其中6次為孫偉銘造成。

在單位同事的眼中,29歲的孫偉銘一直是個比較謹慎的人,也沒什麽陋習。據介紹,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孫偉銘除捐了2000多元現金外,還和朋友買了許多物品送到災區。

“他還資助了一個名叫林芳的小學生,經常將林芳一家接到餐館改善生活,還每月給林芳100元生活費。”律師陳紅說,從報紙上得知孫偉銘出事後,林芳的母親範曉瓊還給她寫來信,“通過與孫偉銘一年多的接觸,我知道他是一個非常善良的、對社會非常負責任的人。”

“他這次主要是因為替老人祝壽才喝多的。”孫偉銘的一個親戚告訴本刊,孫平時對長輩十分尊重。

孫偉銘的父親孫林對本刊記者說,孫偉銘平時並不嗜酒,隻是因業務需要才喝一點。事業剛剛有些起色,沒想到一時放任釀成苦果。“這個孩子平時脾氣並不暴躁,也不打牌。”

孫偉銘學曆為高中,尚未成婚。父親孫林是位普通職工,母親沒有工作,家裏還有一個妹妹。

孫偉銘靠做電子信息類產品謀生。孫林稱,兒子本來已在成都站穩腳跟,出事前同時供職於兩家公司,有較多人脈資源,好的話每年能有十餘萬元收入。2005年,孫偉銘在成都買房,父母籌錢幫其付了按揭款。

2008年5月28日,孫偉銘花20萬元買了一輛別克車,一心為兒子著想的孫林還為其湊了3萬元。由於不會駕駛,孫偉銘讓其朋友幫他開車,並教他駕駛,一個月後,他開始自駕。

在看守所中,孫偉銘三次致信受害者家屬,希望能夠求得原諒。信中,他給自己想象的獲刑極限是無期,“我的父母大半輩子堆積起了太多遺憾和疾苦。”

律師陳紅告訴《望東方周刊》,審判結束後,她去看守所見了孫偉銘,孫精神頹廢,沒有剃胡須,表情有些扭曲,“對不起父母的養育之恩”被他一再說起。“他說在看守所內,他常做噩夢,無數次從夢中驚醒後,他清醒地感受到事實已經無法挽回。現在,他每天都翻看相關法律書籍,希望能找到減輕自己罪行的法律依據。”

“孫偉銘是一個熱愛生活、性格開朗的青年,如果因為一次失誤就判他死刑,這太可惜了。”孫的一位同事對本刊記者說。

“當時去火車站時我沒有在意,也沒有勸他。”孫林表示,當天兒子在送他去火車站的路上,車速有些快,但情緒穩定、十分清醒,“事故的發生可能與車的天窗被打開有關係,因為一吹風,就把酒勁給帶起來了。”

孫的一位親屬說,孫偉銘當日很開心,至少喝了8兩白酒。

“醉酒其實是分階段的,醉酒者一般都會由一開始的亢奮狀態轉向身體各器官反應遲鈍,最後就會出現打瞌睡、自言自語的症狀。”陳紅說,孫偉銘的酒後亢奮階段應該是開車送父母的那個時間段,車禍發生時,他應該是處在睡眠麻木階段。

父親兩次下跪

車禍發生的第二天,孫偉銘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之後,檢察機關以孫偉銘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其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孫林趕往成都,當他走出火車站時,正好看到一張報紙,頭版印的是兒子的照片和幾輛轎車的殘骸。孫林隨後在候車室找了一個僻靜角落,放聲痛哭。之後又在火車北站的廣場上,徘徊了整整一夜。

12月16日11點,孫林終於鼓起勇氣踏進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我是孫偉銘的父親。”此話一出,屋內頓時安靜。死者金亞民夫婦的兒子金宇航就坐在孫林背後的一張辦公桌旁,表情複雜。

在接受警察詢問時,代玉秀的丈夫韓常進責怪孫林來得太晚,當著多家媒體記者對孫林動粗,而孫林則謙卑地向其下跪道歉。

代玉秀目前仍然處於意識模糊狀態,已經認不出丈夫和兒子。

韓常進的兒子韓思傑2008年剛從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畢業,今年3月份開始在成都一家單位實習,月工資不到1000元。而另外兩對遇難者夫婦的孩子金宇航和張誌宇,則剛剛大學畢業。

從出事到現在,代玉秀的醫藥費已用去15萬左右,而孫偉銘的家屬賠償數額不到3萬元。韓思傑介紹,從事發到現在,孫家都未給三家受害人打過電話,“孫林有一次來醫院看過我母親,都是交警提議的。”

而孫林則說,他在去看望代玉秀時,曾被韓常進扇了一耳光,無奈的他再次選擇了下跪。

韓思傑向本刊記者介紹,2009年6月,一審判決前一個月,孫林希望通過賠償的形式達成諒解,三家通過商量,要求賠償每家15萬元。但孫家一直未答複,開庭前半個月,法官還打電話給韓常進,詢問庭外調解相關事項。

由於庭外調解可能影響到最終的量刑,韓常進馬上給孫林打電話。“法院當時給了我們三天時間,我說我也給你三天時間,但三天之後依然沒有結果,這種態度很難讓人接受。”韓常進說。

庭審當日,孫林一直在法庭外徘徊,不敢走進現場,“我心髒不好,不敢進去。”

孫偉銘的死刑判決,多少出乎韓思傑意料,“畢竟關係到一個生命的問題,我們還是有對人最基本的同情在裏麵。”

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孫偉銘大約需要賠償三個受害者家庭180萬元。

孫林稱,他是一名鐵路工人,每月工資1000多元,基本沒有積蓄。孫林聽說過杭州飆車案與三門峽交通肇事案,對比類似案例,他覺得兒子被判重了。“杭州飆車案當事雙方家屬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如果可以,我也希望能這樣,我可以賣掉兒子和我自己的房子。”

目前,上訴程序已經啟動,如果二審依然維持原判,孫林表示會上訴到底,“我寧肯傾家蕩產賠償受害者家屬,我現在沒錢,但可以打借條。”

“如果判死刑,肯定對賠償不利。”原告代理律師何長升說,“事實上四死一傷賠償180萬元是不算高的,我們還考慮到了他們的賠償能力,比如說精神撫慰金隻索賠了5萬,按理可以提到10萬元,但是提得再高也沒用,因為他沒有這個償還能力。”

何長升認為,此案的民事部分,原告要求賠償180萬肯定會勝訴,“關鍵是勝訴後怎樣執行。”

韓思傑稱,如果孫家不願意賠償,韓家也不會“落井下石”,“無論法院怎麽判,我們都讚同。但如果要達成諒解,那必須要賠償。”

罪、責、刑如何互相適應

醉酒極刑判決後,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一時間被輿論包圍,深感壓力。

7月27日至28日,本刊記者兩次聯係采訪均遭婉拒。成都市中級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員諶輝說,當時宣布審判結果的時候就已經給媒體發了通稿,該講的都已經講清楚了,而且現在隻是一審,還沒有生效,很多程序都沒有走完。

“實際上,孫偉銘當時根本沒意識到自己發生了追尾事故,他的行為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喪失了控製和辨認能力。如果是故意犯罪,後果是可以預料的。”孫偉銘的代理律師陳紅說。

而原告律師何長升則認為,第一次撞車後孫偉銘就應該停下來,而他卻繼續高速向前衝,所謂的主觀就是考慮到了逃避法律製裁。

7月24日,四川省5位刑辯律師上書最高人民法院,直陳孫偉銘案審判不公。他們的觀點是,最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建議最高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匡正量刑標準。

之後,上述五位律師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

易川是此次上書的律師之一,他告訴本刊,主觀上,孫偉銘並沒有預謀犯罪也沒有仇視社會的犯罪目的,其主觀惡性與投毒、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要小一些;客觀上,這類案件都是由交通肇事行為引發,與其他單純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應有所區別。

“河南三門峽市寶馬撞車案造成6死7傷的慘劇,肇事車主隻被判了6年半。孫偉銘的案情還沒有那麽嚴重,不應該判這麽重。”陳紅認為。

在陳紅看來,我國1997年的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已經不適應現在交通發達的需求,“如果認為量刑有問題,那應該是修訂立法的問題,而不是給他選擇一個罪名。在法律沒有修訂的情況下,還是隻能按照現有的法律來執行。罪、責、刑相適應,首先要把罪定下來,然後選擇刑罰,而不是為了選擇這樣一個刑罰,去定這樣一個罪名。”

對此,易川表示,成都是國內私家車擁有量排名第三的城市,此次醉駕極刑判決,在成都市民中震動很大,但警示作用不能依靠刑法來最後調整,應該把約束犯罪放在前麵,通過行政手段來預防。■

南京“6·30”車禍的民間審判

“司法成熟的標誌就是不受輿論和情緒的影響,嚴格按法律辦事,至於‘6.30’車禍醉駕者被判什麽罪,要看證據”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楊明奇 | 江蘇南京報道

“不要到南京逛,小心被車撞。”齊林說此語是時下外界對南京的調侃。

齊林是南京人,他說如今到外地出差,飯桌上朋友們總會談論起南京的“6·30”車禍,以警醒少喝酒,也免不了對南京調侃一番。

距離南京主城區5公裏之外的江寧區岔路口,並不是很繁華的地帶。而在岔路口東邊有一條南北走向的金盛路,兩側居民樓林立,商鋪攤點密布,成為附近居民休閑活動的場所。“6·30”車禍就發生在這裏。

6月30日晚8時許, 一輛黑色轎車由南向北,在1400米的路段上瘋狂撞人,5死4傷。肇事者叫張明寶,酒後駕車。

悲劇讓南京市民感到傷慟。正當“酒後駕車”成為當地媒體和互聯網上的關注焦點時,7月5日晚9時許,南京再次上演六合區西廠門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邵存武酒後駕車,邵隨後被停職。

邵存武被當地媒體視作“6·30”車禍後“禁酒風暴”中“撞線”的首位正處級官員。

“相對於‘禁酒風暴’起到的實際效果,我們更期待‘6·30’車禍案的判決。”南京市民崔文說。

嚴查酒後駕車重災區

7月1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召開全市集中整治酒後駕車動員大會,並向公眾通報了“6·30”重大惡性交通事故情況。

據介紹,肇事司機張明寶今年43歲,是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掛靠淮安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6月30日晚上8點15分左右,張與他人在金盛路一家飯店吃飯,喝了七八兩白酒。

經警方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是醉酒標準的近5倍。

《揚子晚報》隨後披露,張明寶開車很“猛”,不到3年違法80次。報道稱,張明寶名下共有三輛車,其中一輛寶來車僅超速就達到39起,此外還多次闖紅燈。

7月8日,張明寶被警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江寧區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本刊記者了解到,早在7月5日之前,由江寧區政府分別與車禍遇難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付資金先由江寧區政府墊付,待法院判決後再向肇事者張明寶追償。賠付總額在200萬到250萬元之間。具體賠付數額並沒有向外界披露。

對於賠付結果,車禍遇難者康偉東和鄭琳夫婦的朋友張女士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孩子不在了,對雙方老人來說,賠付也不存在滿意不滿意,隻是希望凶手能得到懲罰,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

“‘6·30’車禍後,我們開展了百日嚴查酒後駕車活動。”7月28日晚,南京市交管局宣傳科科長陸林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

他表示:“連日來的嚴查已經在一些‘重災區’形成一種氣氛,基本上沒有人敢酒後駕車了,我們的交警現在正‘打遊擊’。”

遲到的防護欄

“6.30”車禍悲劇中最令人痛心的莫過於康偉東、鄭琳夫婦的離去,還有他們未曾出世的寶寶。

車禍發生後,鄭琳的同學將鄭琳生前照片和日誌傳到網上,那是一個對生活充滿希冀的美麗準媽媽。有網友建起網上靈堂,哀思如潮。

7月28日下午,本刊記者找到康偉東、鄭琳夫婦的家,金盛路明月港灣小區中一棟樓房,按了門鈴之後無人應答。同樓的鄰居說,老人們已返回老家。

“想到他們就很難受很難受,想問一下:撞死他們的凶手你什麽時候死???”鄰居阿六在論壇上留言。

對於最終的判決,康偉東生前的鄰居、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年輕媽媽對本刊記者說,她感到憂慮,因為肇事者張明寶有錢,而且有人脈。

事發之始,當地媒體就追查到肇事車輛的真正主人並非張明寶,而是王雲剛,此人經查是江蘇省檢察院培訓中心副處級幹部。王雲剛稱車子是貸款所購,賣給張明寶後一直沒有過戶。

盡管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力主之下,江蘇省檢察院第一時間召開媒體通報會,就有關問題作出了澄清,但公眾的疑慮未消。

“張明寶違章那麽多次,為何沒有被吊銷駕照?”一位網友質疑。

時隔近一月,在金盛路車禍事發地段,依然能感受到慘烈的車禍帶給人們的驚怵。“現在隻要汽車一啟動,旁邊的人馬上就閃開。”出租車司機田師傅說。

在金盛路上,本刊記者看到,事發路段中央多了一道防護欄,那是“6·30”車禍發生後新設置的,居民稱之為“遲到的防護欄”。

最終判刑要看證據

“肇事者應該判死刑。”7月28日下午,市民龐兵指著“6·30”車禍事發地段對本刊說,“開始刮傷人後就停下來,就不會有後麵的接連撞死人。”

龐兵認為肇事者當判死刑的“依據”之一,是成都醉駕者孫偉銘的獲刑。

早前,龐兵也一度認為“6·30”車禍案會是“高額賠償後輕判”,他參照的是杭州飆車案的一審判決結果。

事發後,肇事者張明寶麵對媒體也表示:“願意賣房、賣車,盡最大努力賠償死者和傷者家屬,同時希望廣大開車人吸取教訓,千萬不要酒後駕車,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

“現在算是暫時告一段落了,大家正在屏住呼吸等待最後的判決。”龐兵表示。

在互聯網上,對於肇事者“喊殺聲一片”。

7月29日上午,南京市檢察院宣傳處副處長肖水金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張明寶被捕後仍由警方繼續偵查,在兩個月的期限內,將移送到檢察機關。”

至於張明寶最終會以什麽罪名被提起公訴,肖水金表示:“目前還不好說。”

早前有當地媒體報道稱:“檢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批準逮捕張明寶,一般最終量刑會很重,但並不意味著他一定會被處極刑。該案也考慮了民間的呼聲,最終量刑還要由法院裁定。”

麵對輿論情勢,以及成都的先例,南京法院審理“6·30”一案,無疑麵臨壓力。

7月29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處長趙興武在接受《望東方周刊》采訪時表示:“司法成熟的標誌就是不受輿論和情緒的影響,嚴格按法律辦事,至於‘6·30’車禍醉駕者被判什麽罪,要看證據。”■

張金柱案:爭議仍在繼續

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民警違法犯罪現象越來越多,當時正在全國整頓警風警紀,而張金柱案恰恰出現在那個節骨眼上,就變成了整頓警風警紀開刀的第一個案例了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金明大 | 河南鄭州報道

1997年8月24日晚9時40分,河南省鄭州市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時將蘇東海、蘇磊父子撞翻,並把蘇東海和兩輛自行車拖掛在車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僅11歲的蘇磊當場死亡,蘇東海身受重傷。

事故發生後,河南《大河報》及時報道了此事,隨後,此案迅速被全國關注,這就是轟動一時的“張金柱案”。

案發後5個月,張金柱因犯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12年來,“張金柱案”被人們屢屢提及,這不僅因為該案改變了多人的命運,影響了多個家庭的幸福,也因為該案引發的巨大爭議,至今仍未平息。

命運因此改變

蘇東海還在金水路上的中州賓館上班,不過,他不再掌勺做飯,而是看自行車。

“身體不行了,不能再幹廚師了。”蘇東海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在12年前的那場慘劇中,他的左鎖骨折斷,左邊的肋骨斷了6根,恢複之後的左手也無法繼續掂勺。

不僅如此,他左耳外輪脫落,雙腳肌腱斷裂,頭部皮膚受損,身上布滿了傷疤。一到陰天,這些傷口還會隱隱作痛。他經常留著長發,穿著長衣長褲,就是為了遮蓋這些傷疤。

“這件事改變了我的命運。”蘇東海告訴本刊記者,雖然身體尚能正常生活,但心理上的創傷是不好彌補的。

蘇東海來自“中國廚師之鄉”河南長垣,能做一手好菜,事發前就在中州賓館做廚師。

那時候他是廚師長,每月工資1500多元,曾多次為國家領導人做菜,“和領導合過影”。

如今,因為身體傷情無法下廚,他被調到保安部看管自行車,“每天三班倒,有時還要上夜班。”

雖然看自行車並不是太累,但每月900多元的工資令蘇東海的生活捉襟見肘,“我要養活三口人,還要照顧80多歲的老母親。”

當年事故發生後,蘇東海在醫院養了一年的傷。回家後,他又建立了新的家庭。如今,孩子已經8歲了,上了小學,妻子一直沒有工作。

蘇東海告訴本刊記者,對於以前的那些事,他壓根不去想,都十幾年了,“提它盡是傷心。”甚至遇到蘇磊的同學或同齡的孩子,他都不願多看一眼。

心酸的“征子啟事”

對於12年前的那件事,張菊花同樣不願再提,“我現在靠自己的努力安靜地生活。”

張菊花是蘇磊的母親,案發前已與蘇東海離婚。當時,她在母親那裏居住,兒子蘇磊跟著前夫。

“我過得不怎麽樣。”張菊花以前是一名會計,下崗後一直靠打工生活。其間,她曾到廣州打工,回鄭州後至今沒有正式工作。

她已經48歲了,眼睛不好,頸椎和腰椎也有毛病,不能坐太長時間。

如今,仍是單身的張菊花和80多歲的老母親相依為命。雖然母親有退休工資,自己有打工收入,但生活依然拮據,“也就是剛剛夠吃,如果有大病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張菊花同樣不想再提往事,“一輩子也忘不了。”

事發後,思子心切的張菊花曾發布“征子啟事”,征集和蘇磊同年同月同日生的貧困男孩,想出資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後來,湖南省石門縣新關鎮中學的鄧兵被她資助三年,其他幾位貧困男孩也得到了她的幫助。

十幾年來,張菊花一直沒有重新建立家庭。

現在不是討論的時候

生於1947年6月的張金柱,河南滎陽人。轉業後進入公安隊伍,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

1995年8月,因為一起公安幹警暴力阻撓媒體記者采訪事件,時任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的張金柱被通報批評,免去職務。

兩年後,1997年8月,“張金柱案”發生。1998年1月1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張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金柱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一個月後,河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

對於“張金柱案”的判決結果,其家人和律師當時均提出了異議,並通過多種渠道努力改變,最終未果。

2009年7月29日,《瞭望東方周刊》試圖就“張金柱案”的相關情況采訪張的妻子,被婉拒,“算了吧,沒必要。”

當晚,張金柱的女兒通過電話與本刊記者進行了短暫交流。

她說,到目前為止,她們還不想說這件事情,“現在不是討論的時候”,“這個事情不僅僅是報道的問題,在法律逐漸健全的過程中,或者是在有附屬的法律依據出來的時候,我們會提這件事情的。但是現在,法律還沒有到這一步。”

她告訴本刊記者,評論不能解決問題,“對我們來說是一種傷害,我不想不斷地揭傷疤。”

可能永遠都會存在爭議

在張金柱被判處死刑後,該案在法律界和輿論界都曾引發巨大爭議。

7月27日,受害人蘇東海當時的委托代理人、現任河南省律師協會會長、河南大正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京寶告訴《望東方周刊》,此案定性上沒什麽問題,判處死刑也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

對於“張金柱深度醉酒、不知掛人”的說法,王京寶反駁說,張金柱的車擋風玻璃當時已經被撞得看不見路了,“如果腦子不清醒的話,駕駛這輛車都是很困難的”,但他還能繼續開車狂奔,跑了1500米,還知道去拐彎,最後還是被兩個武警強行攔下。

關於輿論的影響,王京寶認為,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社會影響,但不會完全被輿論左右。

張金柱的辯護律師、現河南省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房曉東則表示,張金柱有35年的駕齡,一直開車很謹慎,沒有出現什麽事故,但當晚處在一種比較深度的醉酒狀態。

房曉東表示,對於張金柱案最終判處死刑,輿論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個案子永遠都會存在爭議,因為它不該那樣判。

張金柱的另一位辯護律師、河南劉田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永衛則認為:“‘輿論殺人’還不是主要的,關鍵是‘法外施刑’。”

對於諸多爭議,“張金柱案”的審判長譚緒進告訴《瞭望東方周刊》,不管怎麽議論,法院是依照事實、依照法律去處理這個案件的。

該案判決4年後,一本名為《第一種危險》的報告文學的麵世,使得“張金柱案”爭議波瀾再起。

該書認為,由於《大河報》等新聞單位對張金柱案的報道,導致法庭誤判,這是新聞幹預、影響法律,是“新聞殺人”。

對此,原《大河報》副總編輯馬雲龍向《瞭望東方周刊》表示,他對“新聞殺人”的說法堅決反對。“張金柱被判死刑,是當時的一種政治需要。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民警違法犯罪現象越來越多,當時中央正在全國整頓警風警紀,而張金柱案恰恰出現在那個節骨眼上,就變成了整頓警風警紀開刀的第一個案例了。”■

法律本應是民意的凝聚

法律的製定有一個嚴格程序,理論上也是民意的顯示。不能在一時情況下因為民意就改,這會破壞法律的連貫性。如果開了口子,以後大家一哄而起,那就連法律都不要了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王曉 | 北京報道

“5年”、“7年”、“死刑”??在2009年發生的幾起因醉酒駕車撞死人的宣判中,出現了幾個截然不同的數字和審判結果。

幾起事件,暴露出現行法律上的哪些問題,又折射出哪些社會積弊?《望東方周刊》采訪了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院訪問學者曹景行、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利峰以及複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於海。

法律本應是民意的凝聚

《瞭望東方周刊》:我們最近搜集了一些案例,都是醉駕撞死人,其中幾起審判結果卻大相徑庭,這說明什麽問題?

孟利峰:我認為成都這個案子定性應該是沒什麽問題的。成都中院的判決應該說是從客觀案情來考慮,同時也考慮到這個案子在社會上的不良影響,另外它確實對社會上醉酒駕駛禁而不止起到了一個警示作用。

杭州飆車案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來看的話有些勉強。據我了解,他應該是撞完一個人之後,停下來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就有點過分。不能因為有了成都這個判罰,就把杭州飆車案或其他類似案例也一概而論,法律畢竟是劃分非常細致和嚴格的。

於海:很顯然,中國進入了汽車時代,但是我們從社會公德、法律等方麵都沒有為這個汽車時代做好準備。

《瞭望東方周刊》:當年的張金柱,就被認為是媒體殺死的,現在重新評估,張案的判決對這個社會的影響是什麽?

曹景行:張金柱的這個案子,我一直作為案例給學生講。當時采訪張金柱案的央視《焦點訪談》,到今天還把它作為一個成功的報道案例。這其實是個糊塗的觀念。不要認為,這是媒體造成的輿論,然後輿論造成的結果。

作為媒體,隻要做一個報道就行了,不要以為把張金柱定死罪就是你的成績。

《瞭望東方周刊》:那麽,當民意和法律不太合拍時,究竟應該怎樣做?

曹景行:法律本身是民意的凝聚,這個民意不是說一時的情緒。就像胡斌案,如果定成飆車,從民意上來說大多數人會支持的。但如果說以後所有醉酒駕車或超速開車的人都可能受到這樣的推測或定罪,你願不願意?

孟利峰:我認為還是應該堅持以法律為主。因為法律的製定本身就有一個嚴格的程序,理論上也是民意的表示。不能在一時情況下因為民意就改,這會破壞法律的連貫性。如果開了口子,以後大家一哄而起,那就連法律都不要了。民意我們可以理解可以同情,但不能以當時的民意來替代法律。

於海:大家會認為民眾和媒體都在幹預法律,但是在我們的法律執行上,有時會出現偏袒行為,而且偏袒的都是這個社會上的強勢,所以民意和輿論實際上是在做某種程度上的平衡。總體上,我對民意幹預法律是持肯定態度的。當然在交通肇事上的判定要慎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而不要讓別人說是民意殺人。

賠錢減刑的前提

《瞭望東方周刊》: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法院采取“賠錢減刑”的方式,請問,這個規定出台時的背景是什麽?如何把握?會不會產生一些負麵影響?

孟利峰:出台的背景並不重要。至於這種做法,我是比較支持的。

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被告被判死刑了,但賠償隻賠20萬元左右,不足以彌補受害家庭的損失。其實對於交通肇事來說,更多要考慮的是對受害人以什麽樣的方式進行補償和補救。如果被告能拿出更多的錢來補救,對受害人來說,比讓對方在監獄裏多待一年來得實際。對於非主觀惡性的行為,補償對雙方都有好處,也是一種法製文明的體現。

但我個人認為,適用範圍要有一定限製,比方說交通肇事這種偶發性事件,主觀惡意並不是那麽大,可以通過金錢的方式彌補,其他如放火、投毒等惡意行為,拿再多錢也不能減刑。

曹景行:賠錢減刑的前提首先是司法公正。拿保外就醫來說,其實是比較人性的,但大家經常說某個貪官怎麽就保外就醫了。這不在於保外就醫對不對,不在於賠錢之後減刑對不對,而在於應用中有沒有違反法律和公正。這次胡斌的飆車案為什麽鬧成這樣,因為大家擔心有特權存在其中。

要解決的還是司法公正問題

《瞭望東方周刊》:現在公眾常會將目光放在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身世背景上,這說明什麽問題?

孟利峰:我們也注意到這個情況了,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心理。公眾大多把自己放在一個弱勢的位置上。我覺得還是應該拋開這些心理,依據法律去考慮問題。

當然,曆史上執法也確實出現過因為身份、背景造成的執法不公,所以老百姓也會有一些質疑。我們要徹底解決的還是司法公正問題。

於海:在社會上,在不少地方都存在特權,所以難怪老百姓敏感。而這種社會情緒,也大體反映了一種社會現實。

《瞭望東方周刊》:網絡上,甚至有人懷疑受審的杭州飆車案的肇事者是替身,並且進行了人肉搜索。這說明什麽問題?

曹景行:還是因為不信任,懷疑權力什麽事都可以做,金錢什麽都可以買通。所有這些疑問,不在於疑問本身,而在於要用實際行動不斷提高民眾對社會的信任度。■

(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