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代理律師出示原告和羅某某的照片。
上午九點,原告汪某某和代理律師落座在原告席。汪某某的代理人代表汪某某進行了陳述。稱汪某某是北京羅氏兄弟國際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李賽鳳的丈夫羅某某是該公司的董事長。李賽鳳因與羅某某產生家庭矛盾,於2007年6月25日在新浪網的個人博客上發表文章《第二次的回應》,文章中稱,李賽鳳在家中收拾羅某某的旅行包時,發現了羅某某與汪某某在夏威夷高級海輪上共進晚餐的照片,羅某某為汪某某拍攝的泳裝照片以及汪某某的泳衣等。汪某某認為,李賽鳳在文章中捏造事實、造謠誣蔑,指責其與羅某某有不正當的關係,嚴重損害了汪某某的名譽,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新浪網和李賽鳳立即刪除文章《第二次的回應》,公開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並判令李賽鳳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等。
新浪網稱,網站已經盡到基本的審查義務,文章發表在李賽鳳的個人博客裏,涉及私人間的關係,網站無從審查也無權幹涉,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而且,在汪某某提出抗議後,網站已經及時刪除了該文章。
李賽鳳本人並沒有出現在法庭,其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代理人表示,李賽鳳發表的博客內容是真實的,羅某某和汪某某也承認兩人曾經一起吃飯以及羅為汪拍照的事實。李與羅至今尚未離婚,李作為羅的妻子,在家中發現丈夫與其他女人的合影以及女人衣物,發表一些質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並沒有捏造成分。
李賽鳳的代理人還表示,李賽鳳發表的文章中沒有出現貶低性的詞語描述,也沒有對羅某某與汪某某之間的關係做任何性質的界定。媒體之間的大量轉載以及貶低性的詞語描述是為了吸引更多讀者,並非李賽鳳所為,李賽鳳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原告汪某某一共申請了三名證人出庭為自己作證。其中兩人是公司舞蹈隊的成員,證明汪某某和羅某某之間是正當的工作關係。另外一名證人則是李賽鳳的丈夫羅某某。羅某某證明,其與汪某某之間隻是普通的工作關係,外出就餐也是為了工作需要,而且李賽鳳在家中發現裝有照片和泳衣的旅行包,其實是汪某某自己的包,是李賽鳳替汪某某拿回來暫存在家中的,汪某某自己的包中當然放的是汪某某的個人衣物。
為了反駁羅某某的證言,李賽鳳的代理律師當場出示了一張羅某某與汪某某並肩站在一起的親密照片。對此,羅某某點頭予以認可,但仍表示與汪某某隻是工作關係,平時接觸不多。
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官宣布案件暫時休庭,合議庭合議後再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