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受雇偷拍調查 發現後被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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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趙君被捕。通訊員 劉 平/攝

今年39歲的黃偉(化名)受雇於一家社會調查事務所,當他用照相機、望遠鏡進行偷拍、監視時,被調查對象發現並被對方的打手毆打致死。據悉,這是北京首例民間調查者在偷拍活動中死於非命的案件。


  2003年12月13日19時30分左右,一輛快速行駛的無牌照黑色豐田佳美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醫院正門南側30米處突然停下,從駕駛和副駕駛座位下來兩名男青年,打開右後側車門,拽出一具用白布單包裹著的軀體,重重地拋在地上,隨後揚長而去。


  昨天,東城警方透露,“12·13”殺人拋屍案的兩名主犯被緝拿歸案。


  拋屍在北京醫院門口


  2003年12月13日18時左右,位於建國門國際賓館西側的紫禁城國醫館的業務經理楊占利發現近幾日對麵的停車場總有一男子用望遠鏡向店內監視,並拍照。於是楊占利叫來店中的六七個男子出去圍住了偷拍者,推搡倒地、施以拳腳,趙君和一個店員孫凱將其拖拽至紫禁城國醫館的後院。隨後,楊占利、倉庫管理員張喜春、司機黃啟賀、店員於曉飛都跟進了後院。


  其間,他們翻開偷拍者的手包,發現了幾張紙上清楚地寫著趙君和公司幾個主管姓名、年齡等情況,甚至還包括了公司所用車輛的車牌號碼。“你到底是幹什麽的?想綁架還是勒索?誰雇的你?”已經被打得夠戧的偷拍者從嘴角擠出了幾個字,“你,你讓我考慮考慮。”


  得到了如此的答複,這夥人下手更狠了。二十分鍾過去了,這幾個身體強壯的打人者感覺筋疲力盡,而此時的偷拍者躺在地上一動不動。


  有人害怕了,問:“死了嗎?”楊占利說:“給他潑涼水,清醒清醒!”於是,張喜春、於曉飛先後接了兩盆涼水潑在了偷拍者身上,但是偷拍者仍舊是一動不動,此時的他已經被活活打死了。


  看到這種情況,楊占利命令幾個人找來床單,將屍體包裹起來,並叫看倉庫的張喜春把後院地上的血跡衝洗幹淨。隨後,楊占利又叫來公司食堂工作人員劉雲峰一起將屍體抬至已經在門口等候的黑色豐田佳美轎車。然後,由參與打人的黃啟賀駕車和楊占利一起將屍體拋棄在醫院門口。隨後,趙君、楊占利、孫凱和於曉飛迅速逃離了北京。


  死者是“民間調查人”


  東城分局刑偵支隊接到報案後,迅速趕到位於北京醫院門前的拋屍現場,勘察被拋屍體,並向周圍群眾了解情況。調查發現,死者名叫黃偉,安徽人,做過律師、保險推銷員,平時早出晚歸,死前受雇於北京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工作範圍涉及商業調查、處理債務以及個人隱私等,此次偷拍等行為是受雇於人。


  據查,1997年底,犯罪嫌疑人趙君與陝西省某製藥廠簽訂了該廠止脫生發藥品的代理銷售合同。隨後,他在北京、南京等幾家報紙上陸續登出了反映療效的廣告。但是,由於趙君所做的廣告誇大了療效,2002年,藥檢部門給該製藥廠下達通知,撤消該製藥廠止脫生發藥品的廣告批文,並禁止製藥廠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在全國範圍內做廣告。2002年年底,製藥廠通知趙君,責令其停止繼續做誇大該藥品療效的廣告,並要求他做書麵檢查,同時賠償製藥廠損失。


  趙君此後與製藥廠結怨,並時常往製藥廠打恐嚇電話。製藥廠派人到京,想調查一下趙君的底細。於是,找到了北京某社會調查事務所商談調查事宜。12月8日,他們委托黃偉調查趙君的情況,並付了3000元預付金。


  主犯七天歸案


  在完成先期的信息收集之後,東城分局刑偵支隊大案隊的偵查員兵分兩路。一路在北京繼續工作,很快便找到了運屍的汽車,隨後通過對紫禁城國醫館的排查,又將參與打人的倉庫管理員張喜春和協助搬運屍體的廚師劉雲峰逮捕歸案。


  另一組偵查員則開始了1000公裏的追蹤,四名偵查員起程奔赴趙君等人逃至的吉林省長春市。12月20日下午4時許,在寬城區一賓館前,一輛銀灰色寶馬X5越野車剛剛停穩,40餘名刑警就將駕駛者趙君團團圍住。趙君是來找楊占利的,楊此時就在這家賓館的某個房間。經過不到一個小時的心理攻勢,趙君終於低下了頭,說出楊占利藏身的房間。


  12月23日20點30分,押解“12·13”主犯的車輛開進了東城分局刑偵支隊大院。


  信報記者孔琳 通訊員劉平


  這種調查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黃偉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取證,其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據中創律師事務所吳剛律師介紹,根據我國《憲法》相關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訊自由等,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製性措施,以及律師在辦理案件中享有的依法取證、調查權利,社會其他從業人員,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所進行的調查、取證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所謂的民間調查員,在未經允許從事調查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受到人身傷害,加害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但相關部門在對加害人作出刑事處罰時,也要考慮被害人自身過錯因素,即民間調查員的行為威脅或影響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或侵害他人的隱私。


  目前,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強調證據的作用,但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在民事案件調查取證方麵,急需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相關法律,明確社會調查機構的地位,規範調查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


  信報記者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