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掉入溫柔陷阱 “性福”沒得到卻輸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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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練遇“紅顏知己”


  今年80歲的張有年老人是蘭州市某醫院的離休老專家,幾個子女都在外工作,7年前老伴去世後老人一直孤身一人生活。2000年8月22日早晨,他在濱河路公園晨練時,認識了44歲的林芳,兩人一來二去聊得很投機,從此交往越來越頻繁。在隨後的幾個月裏,張有年去過幾次林芳家,身體尚且不錯的老人也好象找到了“第二春”,越來越離不開林芳。為了穩妥起見,他要求看林芳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但林芳都不讓看,在張有年說她是“黑人黑戶”後林芳才讓其看了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此時老人才知道林芳已離異,44歲,是新疆吐魯番某實業公司的下崗職工。


  愛到深處結為夫妻


  隨著時間的推移,林芳提出不願再偷偷摸摸的和張有年過日子,要求張有年和自己結婚。張有年想自己比她大32歲,怕與林芳結婚會引起子女的反對和熟人的笑話,心裏有顧慮,但林芳說《婚姻法》沒有年齡界限,兩個人有共同語言就能過幸福生活,再說許多名人的妻子年齡都比丈夫小。見林芳不嫌自己年齡大,加上老伴去世後自己一人實在感到孤單,也想找一位能陪自己說話的人,張有年也就同意結婚。雖然同意結婚,但張有年還是在領取結婚證前的一個月和林芳簽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協議規定婚前雙方財產永遠屬於個人所有,他人不得侵占,協議中屬於他的財產有29寸、18寸彩電各一台、冰箱、洗衣機、縫紉機、家具等大件物品以及醫院分給他的兩室一廳福利房一套。2001年3月30日,張有年瞞著子女和林芳辦理了結婚登記。


  三份協議鎖定財產


  2001年3月31日,也就是張有年和林芳結婚後的第二天晚上,張有年簽了一份由林芳事先寫好的婚前財產協議。協議規定:1.婚前財產永遠歸雙方各自支配,各自所有。2.因男方年老並患有高血壓等多種病,女方患有糖尿病,日常生活開支由男方離休費支付。因此婚後雙方無力購置1000元以上的共同財產。3.婚後1000元以上的物品,均屬女方婚前儲蓄金購置,屬婚前財產(包括有價證券、人壽保險、房屋的投資,銀行存款、債權借款單據)。4.男方說他是個窮光蛋,沒有1000元以上的物品。


  據張有年講,由於他和林芳結婚的事一直瞞著子女,婚後兩個人一直沒有住在一起,一般情況下他晨練或午休後到林芳家,晚飯前他又回到家中。2001年5月1日晚上下大雨,林芳將他留在了家中,第二天淩晨5時天將快亮時,他想和林芳過性生活,這時林芳拿出了事先擬好的欠條讓他抄一遍,否則不讓過性生活。欠條上寫著他借到林芳現金6萬元,分8年還清,每月付利息400元。他不想抄,但林芳說寫20萬、100萬的借條隻是肉爛在鍋裏,從這兜裝進那兜,寫這個借條的目的不過是在他女兒阻撓他們的婚事時用它施加壓力。最後在林芳的軟硬兼施下,他給林芳將借條抄了一遍。


  2001年7月,林芳從銀行貸款在雁灘買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讓張有年每個月付給她銀行貸款利息450元,生活費250元。時隔不久,張有年又簽了一份由林芳事先寫好的婚前財產協議。協議規定,1.由於丈夫張有年借了妻子林芳的婚前存款4萬元,因此雙方商定丈夫張有年的婚前福利房為夫妻婚後共同財產。2.2001年7月,夫妻兩人在雁灘購買商品房一套,係妻子林芳用婚前存款百分之百出資購置,屬林芳的婚前財產,永遠屬林芳支配。


  離婚之時發覺上當


  2001年9月初,林芳要求張有年將他的離休工資打在她的卡上,將醫院分給他的福利房的房產證交給她保管,但張有年沒有答應她。此時,林芳感到自己已經沒法再與老人生活在一起。2002年7月,結婚僅僅一年零4個月,林芳將張有年起訴至法院,稱由於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又未共同生活,缺少溝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要求張有年支付婚前借她的10萬元債務及利息,張有年福利房歸她所有。張有年萬沒想到,自己與林芳結婚僅僅1年多,便麵臨離婚並付出巨大代價的窘境,雖然自己按照林芳的意思寫下了欠條和協議,但這些欠條和協議都是在自己提出和林芳過性生活時,林芳以不讓過為要挾的情況下而寫的。接到林芳的訴狀後,張有年積極應訴,準備離婚。


  法院判決人財兩空


  林芳將張有年訴至七裏河區人民法院敦煌路法庭後,法庭基本按照林芳的訴訟請求,判令張有年支付欠林芳的借款,張有年對此判決不服,很快將林芳反訴至城關區人民法院雁灘法庭。


  2002年10月17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雁灘法庭開庭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雖係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尚未共同生活就因瑣事引發夫妻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均有責任,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關於林芳提出要求張有年償還婚前借款10萬元,有林芳向法院提供的張有年親筆所寫的借被告6萬元的借條一張,以及張有年借被告4萬元後雙方對張有年婚前醫院分給其的福利房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協議一份,予以證明。雖然張有年提出從未借林芳10萬元,借條和協議書是林芳對其脅迫所寫,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並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最後法庭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張有年償還林芳借款6萬元,並支付林芳房屋折價款6165元。


  張有年接到雁灘法庭判決後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1月27日裁定撤消雁灘法庭對此案的民事判決,發回城關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3年9月,此案經城關區人民法院拱星敦法庭再審後,法院判決,張有年償還林芳的借款變成了10萬元,而他已購買的產權房也要折價支付林芳8436元。


  雖然法院一審兩次判決張有年敗訴,但張有年認為自己純屬上當受騙,所以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文中人名係化名)


  本報記者柴用君邢劍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