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浴室”同性淫亂 成都警方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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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陽光浴室”的同性淫亂現象經本網報道後,引起了成都市警方的高度重視。今(24)日,記者從警方獲悉,目前成都警方已經開始著手調查“陽光浴室”,並進行了一次明查和一次暗訪。


  同性戀現象一直是大眾關注的敏感話題之一。成都市“陽光浴室”的同性淫穢現象經本網報道後,即引起國內眾多網站和網民關注,很多讀者紛紛譴責“陽光浴室”這一危害成都市社會治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場所。成都警方亦高度重視這一情況,成都市治安大隊在6月至7月先後兩次對“陽光浴室”進行了明查暗訪,並已搜集到了該浴室違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證據。


  成都警方表示,他們將繼續密切注意“陽光浴室”內的動向,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絕不手軟,堅決予以打擊。


  法律鏈結:


  一、某些同性性行為會因為觸犯刑法而構成犯罪,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如聚眾淫亂罪。1997年3月新修訂的《刑法》不象有人所認為那樣,取消了流氓罪,而是將其分成更加具體的新罪名。《刑法》301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製。”這其中的淫亂被多數學者認為應該包含同性淫亂。聚眾指3人以上(含3人)。所以,多名同性間的集體性行為是可以構成聚眾淫亂罪的。說明一點,法律處罰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首要分子指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參加”指參加3次以上(含3次)。


  二、某些同性性行為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而受到的行政處罰(即治安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和勞動教養。


  1、在公共場所發生同性性行為,若後果嚴重有傷風化,可以被公安機關認為是在實施“其他流氓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十九條第四節“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公廁、公共浴室在內的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之場所,均屬於公共場所。


  2、某些人以男妓身份向其他同性賣淫,則雙方都會被認定是在賣淫嫖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勞動教養。


   律師說法:


  根據以上法律條例,不難看出,真正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兩個成年同性雙方自願,不以贏利為目的,不在公共場所並且沒有(或者不知道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認為同性性行為在中國都是合法的,也不應該因為某些同性性行為的違法而推斷所有同性愛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