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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6 07:13:04)

難道現今的中國社會,為老百姓做事就都要承擔後果?因為為老百姓做事,總要觸犯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這部分人,卻總是有錢有權利的人。觸犯了這部分人的權益,就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對於縣委書記和公安局長的不作為和胡作非為,誰來評判?
2010年7月18日,一樁“侵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過失傷害案件,發生在河北省衡水市景縣廣川鎮前莊村,造成這次[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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