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徐勤先將軍“抗拒戒嚴命令案”庭審文字實錄完整版

(2025-12-01 08:00:42) 下一個

                    《八九一代》雜誌編輯部(投稿郵箱generationof89@gmail.com)

(編者注:本文字實錄根據著名“六四”研究學者、八九民運參與者吳仁華先生25年11月24日首先在網上發布的“開庭審判徐勤先案件”錄像視頻整理而成,錄像標明開庭時間為一九九0年三月十七日。)

開庭鈴聲,書記員趙永海宣布)請公訴員、辯護人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報告審判長,公訴員、辯護人已經入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審室候審,開庭準備工作就緒。

審判長魏士斌(以下簡稱審判長):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軍事法院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徐勤先到庭!

   (徐勤先在前後共3名士兵的押送下進入法庭,在被告人席站立)

審判長:北京軍區軍事法院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89軍檢法字第11號通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對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原因是本案涉及國家機密。

審判員馮兆山:被告人徐勤先,(徐勤先喊“到”)坐下。你還有別的名字沒有?

徐勤先:沒有。

審判員馮兆山:今年多大歲數?           徐勤先:55。

審判員馮兆山:哪一年哪一月生?         徐勤先:1935年8月。

審判員馮兆山:什麽民族?               徐勤先:漢族。

審判員馮兆山:原籍是哪裏的?           徐勤先:原籍,算遼寧沈陽吧,我生在山東。

審判員馮兆山:生在山東。遼寧沈陽市人。現在家住何處?

徐勤先:北京八大處。

審判員馮兆山:具體地點、樓號?          徐勤先:沙家坡1號吧,20樓2 單元

審判員馮兆山:什麽文化程度?           徐勤先:大專。

審判員馮兆山:什麽時間入伍的?         徐勤先:1950年12月。

審判員馮兆山:入伍以後都曆任什麽職務?

徐勤先:學員、報務員、參謀、副營長、營長、團參謀長、科長、處長、師參謀長、師長、副軍長、軍長。

審判員馮兆山:什麽時間任38集團軍軍長的?  徐勤先:1987年12月。

審判員馮兆山:什麽時間被授予什麽軍銜?     徐勤先:1988年9月授予少將軍銜。

審判員馮兆山:何時被監視居住的?           徐勤先:1989年9月11日。

審判員馮兆山:監視居住的地點在什麽地方?   徐勤先:北京衛戍區上威店倉庫。

審判員馮兆山:就一個地方?                  徐勤先:以後轉到軍區後勤492倉庫。

審判員馮兆山:何時、因犯什麽罪被依法逮捕的?

徐勤先:1990年1月9日,逮捕證上寫的是因為“違抗戒嚴命令”。

審判員馮兆山:逮捕以後關在什麽地方?       徐勤先:北京軍區看守所。

審判員馮兆山:你過去受過什麽獎勵沒有?

徐勤先:立過功,當過先進工作者,受過一些獎勵,都記不清了。

審判員馮兆山:立功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徐勤先:工作積極努力,任勞任怨。

審判員馮兆山:過去是否受過處分沒有?

徐勤先:這個記不太清楚了。當時、以後也沒有見(過處分決定)。受過批評是肯定的,因為丟失過一次地圖,這個不知道最後是給了處分還是批評一下就完事了,鬧不太清楚。

審判員馮兆山:過去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沒有?     徐勤先:沒有。

審判員周心華: 被告人徐勤先,(徐喊到),坐下。兩個手不要亂動,放好了。現在向你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名單,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項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合議庭由本院大校副院長魏士斌、正團職上校審判員馮兆山、副團職中校審判員周心華組成,由副院長魏士斌擔任審判員馮兆山。本院正營職少校審判員趙永海代理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定,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上校副檢察長薑吉初、正團職中校檢察員蔣繼光、正營職少校檢察員王昌生出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由你委托的北京軍區法律顧問處法律顧問楊雲凱、曲衡棟擔任你的辯護人,出庭辯護。

審判員馮兆山: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向你宣布的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你聽清了沒有?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員馮兆山:坐下。

審判員周心華:需要你起立的時候,由審判長來指定你起立。聽見了嗎?

徐勤先:聽到了。

審判員周心華: 被告人徐勤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的規定,你在法庭上享有申請回避權。如果你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本案,你可以提出理由申請回避,但是否應當回避,由本院院長或者由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依法決定。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員周心華: 你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是否申請回避?

徐勤先:不申請,都同意。

審判員周心華: 被告人徐勤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你在法庭上享有辯護權利。除辯護人為你辯護以外,你自己可以行使辯護權,進行陳述和辯護。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員周心華: 被告人徐勤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你在法庭上還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在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後,你可以做最後的發言,你對自己的犯罪有何認識、對法庭有何要求,都可以進行最後的陳述。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員周心華: 被告人徐勤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和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你在法庭上應當遵守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如實回答本庭審問。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 被告人站起來。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薑吉初宣讀起訴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起訴書(九零京軍檢訴字第一號)

    被告人徐勤先,男,漢族,現年54歲,遼寧省沈陽市人,小商販出身,學生成份,大專文化,1950年12月入伍,1956年7月入黨,1987年12月任陸軍第38集團軍軍長,1988年9月1日被授予少將軍銜。因違抗戒嚴命令,於1989年5月23日被撤消軍長職務,同年9月11日被監視居住,199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由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於1989年12月8日授權我院進行審查起訴。

    現查明:1989年5月18日16時許,北京軍區政治委員劉振華(當時周衣冰司令員正參加上級召開的緊急會議)等領導同誌在軍區辦公樓主樓三層會議室,向徐勤先傳達中央軍委關於調38集團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當劉政委等軍區領導同誌傳達軍委命令和部署任務後,徐勤先即表示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他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兒,我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究竟這樣做對頭不對頭?這樣的命令應當由國家發布,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他還說:“這樣的行動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一個事件也可能短時間看不清楚,但曆史可以證明,執行這樣的任務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曆史罪人。他聲稱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中央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的職務,這樣的命令我無法執行,請領導另找別人吧。” 在軍區領導的嚴厲批評和指令下,徐勤先到軍區作戰值班室,用保密電話將軍委的命令傳達給了該集團軍政委王福義,並對王說:“我不同意這個辦法,我不能執行這個命令,我不能指揮了,至於誰指揮你們定吧。”當晚七時許,徐勤先在軍區85號樓招待所213號房間給軍區劉政委打電話說:“命令我傳達下去了,今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此後,徐勤先沒有向軍區領導表示過要執行軍委的命令。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有書證和證人證言佐證。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幹擾了領導機關對戒嚴任務的部署,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增大了部隊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困難,嚴重損害了我軍的政治聲譽,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

    被告人徐勤先身為集團軍軍長,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臨陣抗命,嚴重地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9條的規定,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17條之規定,被告人徐勤先的行為已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北京軍區軍事法院。

(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

副檢察長:薑吉初

檢察員:蔣繼光、王昌生 

 1990年1月10日

審判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徐勤先,下麵本庭根據起訴書的指控,對你違抗戒嚴命令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被告人徐勤先,你是什麽時間、在什麽地方、接到誰的通知到北京軍區機關受領任務的?

徐勤先:1989年5月18日中午,接到軍裏麵唐明洪副參謀長電話,讓我到軍區受領任務。

審判長:唐明洪是怎麽通知的?            徐勤先:電話通知的。

審判長:電話通知的,你對唐明洪是怎麽講的?

徐勤先:當時因為我有病住院,他問我能不能去。我說昨天的結石已經排出來了,現在勉強可以去。

審判長:你是什麽時間、因患何病到北京軍區總醫院住院的?

徐勤先:89年5月16日中午前後,由房山280醫院,因為泌尿係統結石轉到軍區總醫院。

審判長:住在醫院哪個科?                 徐勤先:內5科。

審判長:泌尿結石是什麽時間排出的?       徐勤先:5月17日晚飯前後。

審判長:結石排出以後你當時的身體狀況如何?

徐勤先:虛弱、疼痛、無力。因為5月15日發病折磨了兩三天。精力不支,身體疲倦,另外身體疼痛的部位很多。

審判長:你住院除了泌尿性結石以外,還患有別的病嗎?

徐勤先:當時,3月中旬集訓時摔壞了腳,順便檢查一下子。其他的是順便檢查。

審判長:下麵宣讀38集團軍司令部副參謀長唐明洪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證言)5月18日12點30分,我接到軍區作戰部洪水豐同誌電話,通知我說:請你軍軍長下午3點到軍區辦公樓主3樓會議室開會。我問有什麽事?他說有任務。同時他通知我馬上派直升飛機到石家莊接27軍秦軍長到軍區開會。接到這個電話後,徐當時因尿道結石去軍區總醫院住院,不在營房,我立即將情況報告了王政委和軍在家的其他領導同誌,我建議軍長因病住院,是否請王政委參加會議?王政委指示:請示一下軍區,我去行不行?我立即打電話,向洪部長作了請示。洪請示軍區首長後,答複:“政委去不行,必須軍長去。”我把軍區的意見報告了王政委,就立即用電話通知了在軍區總醫院住院的徐軍長。徐當時問有什麽事?我說不知道,可能有任務。徐又問:非要我去嗎?我說已經請示了軍區,軍區說非要你去。徐說:那我就去吧。   1989年7月28日唐明洪

 

審判長:剛才宣讀的唐明洪副參謀長的證言揭露,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唐明洪副參謀長的證言證明:5月18日中午12點39分,他接到軍區作戰部洪部長電話,通知38集團軍軍長下午3點鍾到軍區辦公樓主三樓會議室開會。經向38集團軍政委王福義報告,並向軍區首長請示,用電話通知了在軍區總醫院住院的徐軍長。你答應自己去軍區開會。被告人徐勤先,你對唐明洪副參謀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證言基本上符合事實。就是中間說我能不能去,我說了我的身體狀況,我說我可以去,因為前一天結石排出了。因為他當時對我病情也不十分太了解。如果是17日晚飯前的狀況,我是去不了的。我說了一下病情,表示可以去。當時的具體時間記不太清楚了。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你幾點鍾到達北京軍區機關受領任務,是幾點鍾離開北京軍區總醫院的?

徐勤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接到電話後就找車,當時車到車站送衛生所長回營房,車當時還沒回來。我又找總院請他們派車。要了幾個電話要不通,院長啊,院務處啊,最後又打到軍區作戰值班室,請他們告訴軍區後勤,請他們轉告醫院給我派個車。這中間耽誤了一段時間。以後醫生知道我要到軍區去,來了幾位醫生幫我檢查處治身體。因為當時病後身體比較虛弱,有不少問題,他們幫我打針拿藥,處治了好半天。以後,車回來了。具體時間記不清楚,可能在14點到15點之間。

審判長:最後做誰的車去的?司機是誰?      徐勤先:我們軍的車,司機是屏發奎。

審判長:你是幾點鍾到達北京軍區機關的?    徐勤先:大約16點左右吧。

審判長:你在軍區機關什麽地方受領的任務?  

徐勤先:當時我記得是三樓西側的會議室,軍區主樓三樓。坐東側的電梯,往西走,會議室是在走廊的南側。

審判長:你在軍區機關受領任務時,軍區有哪些首長和工作人員參加?

徐勤先:劉政委、李副司令、鄒參謀長,後勤的徐部長不知道是先去的還是會議中間去的,記不清了。還有作戰部的部長、其他的有的人麵熟叫不上名字,還有幾個工作人員。

審判長:軍區司令部黃雲橋副參謀長是否參加了?

徐勤先:鄒參謀長,黃雲橋副參謀長。

審判長:作戰部的戴金生副部長是不是參加了?    徐勤先:這個記不清了。

審判長:你認識嗎?                            徐勤先:認識。

審判長:軍區給你下達任務是從幾點開始的?

徐勤先:沒有記準確時間,現在記不起來,大約16點左右。上去以後,衛戌區領導走了以後,就給我講。

審判長:軍區給你下達任務的首長是誰?

徐勤先:主要是三位首長講了。劉政委、李副司令和鄒參謀長。據我記得的是,劉政委講了講情況,說北京遊行示威,比前一些時候有些發展,情況有些嚴重;李副司令主要講戒嚴的具體任務,哪個單位出多少人、出多少武器裝備。鄒參謀長講的是具體要求。有個簡要的記錄。

審判長:這三位首長給你下達的主要是什麽任務?         徐勤先:戒嚴任務。

審判長:到哪裏的戒嚴任務?

徐勤先:就是進京,指定了幾個點,先進入這幾個點,這幾個點,有點記不清了,住到炮兵、通訊兵部啊,指定了幾個位置,先到這幾個位置。

審判長:進京執行戒嚴任務                      徐勤先:

審判長:調誰進京執行戒嚴任務?

徐勤先:我們軍裏麵是一萬五千人,200到300輛裝甲車,其他的攜帶武器、彈藥。

審判長:要求幾點鍾、要求什麽時間到北京?        徐勤先:5月20日。

審判長:具體幾點?                              徐勤先:記不清了,反正是20號。

審判長:你再想想。

徐勤先:記不起來了,隻記得是20號。也許當時的記錄上能夠有。當時也沒有規定具體的出發時間,反正就是20號到。

審判長:部隊到達北京後集結地域在什麽地方?

徐勤先:現在記不清楚了。當時有軍委總部大院等。

審判長:軍部住什麽地方?               徐勤先:總參通訊兵。

審判長:我再問你一下,劉振華政委當時是怎麽講的?

徐勤先:準確的記不太清楚了,模模糊糊的印象,大概講的是,說楊(尚昆)副主席召集了幾位軍委總部的領導同誌開了一個會,說了說北京當時遊行示威情況有些發展,我們退一退,他們就進一進,有的還出了一些胡耀邦的小冊子,打中央等等。還有一些情況我都記不太清楚了,因為有將近一年的時間了。大概就是這些情況。

審判長:劉政委講沒講戒嚴的問題?是怎麽講的?

徐勤先:這個記不太清楚了,是劉政委講的,還是李副司令講的,還是兩位首長都講了。我印象裏,劉政委講了情況,李副司令具體講了戒嚴任務。

審判長:講沒講調哪些部隊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

徐勤先:這個不知道是哪位首長講的,有幾支部隊,有北京衛戌區、27、還有65,一共是出4萬5還是5萬人。

審判長:這是劉政委講的嗎?            徐勤先:好像是李副司令講的。

審判長:劉政委還講什麽了嗎?          徐勤先:現在記不起來了,當時有個記錄。

審判長:李副司令主要講的是什麽?

徐勤先:李司令就講了這個些具體戒嚴任務。哪個部隊出多少人,出多少武器裝備。住到什麽位置,是他講的呀還是鄒參謀長講的這個記不太清楚了。

審判長:戒嚴部隊出多少人,帶什麽武器裝備,這些都是李副司令講的。還有誰講了?

徐勤先:鄒參謀長講了講,進駐以後的一些要求。

審判長:有什麽要求?

徐勤先:要求是著裝,還有什麽問題,他講了六七條,記不太清楚了,有記錄。

審判長:別的首長還講了嗎?

徐勤先:記不得了,當時,上次法院同誌來問,說徐部長可能講了。以後我回憶回憶,可能徐部長講了,講了幾句。原來我記不得了,他講一講無非就是生活保障上的事。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調38集團軍到北京地區執行戒嚴任務,是哪裏的命令?

徐勤先:當時好像沒有明確說是哪一級的任務。但是我的印象裏頭,這是軍委總部的命令。

審判長:對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哪裏做出的決策?

徐勤先:這個當時,印象有點模糊了。就是說楊副主席召集幾個人開了個會,其他的有什麽內容,現在記不太清楚了。

審判長:說沒說對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哪裏的決策?

徐勤先:好像沒說。

審判長:你現在知道是哪裏的決策嗎?

徐勤先:現在當然知道了,是黨中央、中央軍委,國務院發布的。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北京軍區首長向你下達了中央軍委調三十八集團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後,你作為三十八集團軍軍長,你當時是如何表示的呢?對執行中央軍委的命令采取了什麽樣態度?

徐勤先:這些領導同誌們講完以後,我首先詢問了一些不大清楚的問題。因為傳達的時候比較快,記錄上也不準,有幾個問題不太清楚。我就把不太清楚這些問題詢問,其中一個印象比較深的就是關於武器裝備的攜帶。武器裝備攜帶講到各種輕武器、自動步槍、衝鋒槍、帶多少發子彈、手槍及其他武器。當時其他武器這個概念不太清楚,我就詢其他武器包括什麽?首長回答就是輕重機槍,包括高射機槍。當時還說到裝甲車,坦克六師夠不夠?我查了查編製簡表,我看了看坦克六師除了在修的,裝甲車達不到200-300輛。還有幾個問題不太清楚,就是把不太清楚幾個問題都請示完,首長也回答完了,以後我就講了,我說這個事情我有不同意見,我說這是個群眾性的政治事件,主要應當用政治辦法來解決。如果要動用武力,我說衛戍部隊、公安、武警,這就夠了。如果非要用野戰軍,我建議把野戰軍調到北京近郊,保持威懾,下麵的話我當時沒有講,保持威懾,便於周旋,用武力為政治解決做後盾。這都沒有講。我說這麽大的事情,應當很好的研究一下。我建議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開會好好討論一下,究竟怎麽處理合適。我說軍隊納入國家體製,人大也可以討論一下。我說這個任務和到前線打仗、搶險救災不一樣,那個作戰任務、陣線都比較分明,任務也比較明確。這樣的任務攜帶武器裝備,好人壞人混在一起、軍隊老百姓混在一起,怎麽執行?打誰?接著我表示這樣的命令最好軍區直接向軍裏傳達。以後幾位首長說,你還是傳達吧,你不傳達不好吧?當時我說上級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這個任務執行好了是功臣,執行不好可能成為曆史的罪人。中間幾位首長說:命令不通過你軍長直接傳達不好吧。我說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不是聽哪一個人的。誰傳達都一樣。當時鑒於這個任務的複雜性,我前麵講的,好人壞人混在一起分不清,軍隊老百姓混在一起分不清,發生衝突、將來出了事誰負責?首長說我們共同負責,大家負責。我說:話是這麽說,要是出了事還是直接責任者的事。以後還是說:你還是傳達吧。說了幾次,我以後還是傳達了。

審判長:你還有什麽表示?            徐勤先:沒有別的表示了。

審判長:命令,你是執行還是不執行?

徐勤先:當時我就去傳達命令了。這時候好像沒再說別的。

審判長:你再想一想?                徐勤先:沒有別的,沒有再說別的話了。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我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究竟這樣做對頭不對頭?”這些話你講了沒有?

徐勤先:沒有這樣講。我就講這樣大事,不光指的是要調動軍隊解決這個問題,就是整個事件,這樣的大事應當慎重地再研究、解決,所以我建議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討論一下怎麽辦好。另外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已經涉及到動用軍隊的問題了,所以當時我也順便說到了軍隊納入國家體製,人大也可以討論一下。是這麽個順序講下來的。

審判長:這個意思還是有的。這麽大的事情應該討論啊,人大、國務院討論。

徐勤先:這個意思有呢,這裏麵的差別挺大。      審判長:有什麽差別?

徐勤先:因為我們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無論中央政治局討論、中央軍委討論這個都是可以的。我講的時候意思很清楚,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討論。後出來的事件因為涉及到動用軍隊,如果按照過去憲法,人大常委就不能討論,現在納入國家體製,人大常委也可以討論。最後我還說了一句,不是講科學、民主決策嗎,這也是中央講的嘛,我就建議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討論一下。現在說我是光講到了人大常委會、國務院討論一下子,究竟對頭不對頭?這就把主次顛倒了。作為科學、民主決策程序來講,我們中央討論、中央軍委討論,當然為了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其他的國家機構也可以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必要的討論。但是不能把中央政治局甩掉,光讓其他國家機關討論了,這就不符合憲法,不符合我們軍隊的傳統,不符合我們軍隊的根本製度。處理這個事件或者涉及動用軍隊,都是同樣的道理。因為憲法都已經載明我們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當中處於領導地位。

審判長:也就是說你還講了就是建議中央政治局討論。

徐勤先:中央政治局、中央軍委。

審判員馮兆山:那麽對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你知道中央政治局就沒討論嗎?中央軍委沒討論嗎?

徐勤先:當時怎麽決策的,不太清楚。當時聽到一說這樣處理,這個決策究竟科學化、民主化、正確程度與否,就從這個科學民主決策程序……

審判長:先別往下說,我就問你,你怎麽知道政治局、國務院沒有討論呢?

徐勤先:不知道。

審判長:“動用軍隊動用這麽多軍隊全副武裝到北京來,需要有文字命令。這樣的命令應當由國家發布,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這個話你當時是不是講了?

徐勤先:這個到了會議的最後階段,這次我提到了這是個大事兒,我建議軍區最好是發個文字命令。這個提到了。講“應當由國家的名義發布,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這個事情呢在我的頭腦裏頭沒有這樣想法,在會議上我也根本沒有這樣講,因為頭腦裏頭根本沒有這樣一個概念。

審判長:“現在帶槍開著裝甲車進城對不對?”這個話你講了嗎?

徐勤先:這話好像不是這麽說的吧?要說到的話就是現在,就因為這個涉及到,這個群眾性的政治事件呢,應該用政治辦法來解決,就這樣處理,究竟合適不合適啊?說到這個意思,剛才這個審判員馮兆山講到這個意思,這個話我不記得是這麽說的,請審判員馮兆山再說一遍,我再回憶回憶。

審判長:“現在帶槍、開著裝甲車進城,對不對?”

徐勤先:沒有這麽說。要說到,就是用武力解決這個問題,究竟合適不合適?

審判長:“這樣的行動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一件事也可能短時間看不清楚,但曆史可以證明”,這話你當時說了嗎?

徐勤先:這個是當時說的呀,還是以後說的,記不太清楚。這個我思想上有,在哪個場合,或者在什麽時候說的,這個倒記不太清楚了。

審判長:“執行這樣的任務,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曆史罪人”,這個話你當時講了嗎?

徐勤先:這個話當時講了。

審判長:“中央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的職務”,這個話你當時講了嗎?

徐勤先:當時說到了這個意思,但這個話好像不是這麽說的。因為我說到了,這個命令最好由軍區直接向軍裏麵傳達。首長說:不通過你軍長不好吧?我說:上級可以任我當軍長也可以免我當軍長。沒有提到中央軍委。

審判長:哪裏可以任你,哪裏可以免你呢?

徐勤先:這個當時沒有說。當然是有任免權的,當時沒有說。

審判長:“這樣的命令我無法執行,請領導另找人吧。”這話你當時講了嗎?

徐勤先:這個話是接著,就是說這個任務好人壞人分不清 ,軍隊老百姓混在一起 ,怎麽執行?是這樣說的 。

審判長:怎麽說的?

徐勤先:就是講到 我說這個任務和作戰、 和搶險救災不一樣,因為那個任務明確陣線分明,目標也清楚;說這個任務 好人壞人混在一起 軍隊老百姓混在一起,這怎麽執行 ?這個沒法執行 ,好像沒有說。

審判長:那好人壞人怎麽著 ?你把後麵講清楚一點。

徐勤先:我說怎麽執行 ?當時講怎麽執行還是無法執行,我記得好像說的是怎麽執行。

審判長:“請領導另找人吧 ”,這話你講過嗎 ?

徐勤先:這個話記不太清楚,因為這個事在我的印象裏頭,指揮班子不是一個人 ,是一個班子。好像另找人吧 ,你這不需要另找,軍長不在有副軍長,還有軍政領導,有政治委員,有參謀長。所以當時好像就沒有說到這個事。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你對執行軍委的命令, 究竟是什麽態度?軍區首長給你下達了命令以後,你對執行命令究竟是個什麽態度?

徐勤先:當時我對這個問題有些想不太通。理由就是前麵講到的那些。

審判長:你直接回答我的提問。你對執行軍委的命令當時究竟是什麽態度?僅僅是思想不通的問題 ,是拒不執行的問題?還是什麽問題 ?你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徐勤先:當時整個時間比較短,就這麽二、三十分鍾的過程,來不及作深入的、細致的思考。但是當時一邊說這些話,或者一邊聽著首長傳達這些指示,當時我有個想法 ,因為我自己思想不大能通,所以當時我個人的想法是,作為38集團軍、作為整個部隊應該執行。我從總院病未痊愈就去接受任務、和在接受任務過程當中我詢問那些不清楚的問題,都可以說明。但是我個人的思想上嚴重的不通 。

審判長:你自己思想嚴重不通,你思想不通嚴重不通,那對這個命令是執行,還是不執行?

徐勤先:作為部隊來講堅決執行。作為個人來講,我不大想參加。

審判長:你僅僅是個不想參加的問題嗎?你是38集團軍的軍長,我軍的高級指揮員,你指揮了千軍萬馬,你不是一個普通的戰士,參加又不參加的問題。究竟是什麽問題?是個參加不參加的問題嗎?

徐勤先:當時我個人想,就是個參加不參加的問題 。

審判長:你是個高級指揮員。你是個集團的軍的軍長,想參加就參加,不想參加就不參加?這個不是個參加不參加這麽個簡單的問題。軍區首長給你下了一個命令、軍委的命令,這是你參加又不參加的問題嗎?這個問題 還是要求你直接回答。

徐勤先:當時想是這樣想的,就是作為部隊來講要堅決的執行;作為個人來講 我不想參加。然而分析這個問題的實質,作為指揮員你不參加,這意味著什麽?這是有這個問題。

審判長:意味著什麽呢?

徐勤先:意味著就是我個人不執行命令的問題。意味著這個問題,但是當時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審判長:當時軍區首長給下的軍委的命令、命令38集團軍進行執行任務,這還有意識到意識不到的問題嗎?當時想法是怎麽做的,你如實的向本庭如實陳述。思想嚴重不通,不執行。是不是可以這麽說呢?

徐勤先:是。

審判長:軍區首長給你下達了軍委的命令以後,你對軍委的命令表示不執行。對你這種態度,當時軍區首長是否對你進行了批評?是怎麽批評的?

徐勤先:這個記不太清楚,因為一開始我不願意傳達,說你不傳達不好吧,不通過你軍長不好吧 。首長們是有批評這個意思。原話都記不太清楚。

審判長:首長批評你了。批評以後呢 ,你的態度是怎麽樣?

徐勤先:以後我就去傳達命令了 。

審判長:那麽你是什麽時間 、在什麽地方、采取什麽方法給38集團軍政治委員王福義 傳達的軍委命令?

徐勤先:這個時間反正整個的受領任務和中間我發表一些不同意見、這個首長們批評了一些話,以後說你傳達吧,我就傳達了。就不知道誰把我領到會議室斜對過,外麵有一個小屋,有個電話 。要通電話,給王福義政委傳達的。

審判長:誰跟你一起去的?         徐勤先:記不太清楚。

審判長:有人跟你去了嗎?         徐勤先:好像有人把我領過去的吧。

審判長:有人把你領過去的。那是什麽地方?

徐勤先:好像是作戰室一個什麽屋、不是作戰室,是作戰室配套的一個小屋。

審判長:你給王福義政委是不是把軍區給你下達的命令全部傳達了?

徐勤先:凡是記得的都傳達了。

審判長:你傳達的時候、也就是打電話的時候,在場還有別人嗎?

徐勤先:好像沒有別人。有人進進出出的 ,好像挺忙碌。

審判長:不記得有誰在場?

徐勤先:具體的記不清楚什麽人,就進進出出反正有人。

審判長:你給王福義政委傳達完命令以後,你還向他講過什麽?

徐勤先:傳達完了以後,大概意思我講,命令就這麽多內容了,我說你們研究執行吧,我說我有些不同的看法,都跟軍區首長都講了。或者這件事情,我也不想參加了。

審判長:還講什麽了?          徐勤先:大概意思就這麽多。

審判長:是這麽講的嗎?        徐勤先:是的。

審判長:就講了你有想法,不想參加了。還講過別的話沒有?

徐勤先:別的不記得了,沒有講什麽。

審判長:對執行軍委命令的問題,你還有什麽表示?向王福義還有什麽表示?

徐勤先:就是我不想參加了。

審判長:你向王福義政委打完電話,傳達完命令以後,你到哪裏去了?

徐勤先:到85樓吃晚飯 。

審判長:軍區85樓招待所。是誰跟你一起去的?

徐勤先:好像是一位處長吧,可能是姓馬的。

審判長:一位姓馬的處長。是軍區機關的嗎?  徐勤先:機關的,作戰部的吧。

審判長:作戰部的馬處長,是馬景然處長嗎?  徐勤先:我不知道他叫什麽名字。

審判長:你過去以後安排你住在85樓招待所什麽地方?

徐勤先:記不清了,二樓的一個房間吧 。

審判長:哪一頭?東邊還是西邊?            徐勤先:西邊。  

審判長:你就到軍區85樓招待所以後,你是在什麽時間、什麽地方又給軍區劉振華政委打電話的?

徐勤先:大概就是19點左右,吃完飯了 我在上麵待了一會兒,想一想這個事怎麽辦?我從總院來的,因為這個任務,反正也都傳達完了,事情也都清楚了,我個人思想來講也是不大想參加。完了以後。軍區讓我在85樓這個意思,當時我理解,就是說你就不要回去了,因為部隊很快就來了 。但這時候我思想還有些扣子都沒有解開,想一想,我就給劉振華打個電話 。我說政委,命令都傳達完了,我從總院來的,我說我還回總院住院去。以後這個事就不要再找我了。當時劉政委說了幾句,一個是原來可能不知道我原來住院,也批評了我幾句,原話都記不太清楚了。我說首長的意思我都理解,反正我現在思想想不通,這樣我就回總院了。

審判長:“命令我已經傳達下去了,今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這話你給劉政委講了嗎?

徐勤先:講了,反正這個話是不是太準了,大概是這個意思吧。

審判長:劉政委批評了你嗎?                    徐勤先:批評了。

審判長:你給劉政委打完電話以後到哪裏去了?    徐勤先:回總院了。

審判長:幾點鍾離開軍區八十五號招待所?       徐勤先:大概也就是七點鍾左右吧。

審判長:離開招待所以後到哪去了?              徐勤先:回總院了。

審判長:關於執行軍委命令的問題,你後來還向軍區首長有過什麽表示沒有?

徐勤先:跟軍區首長以後我就沒有再直接的接觸。

審判長:也就是說沒其他表示了?           

徐勤先:直接的沒有。要有的就是王福義跟軍區首長報告。

審判長:我就問你,直接向軍區首長關於執行軍委命令問題,還有什麽表示?

徐勤先:直接的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三十八集團軍警交連班長、徐勤先的警衛員賈語村(音)的證言和對徐勤先公文包內文件的清理登記第一頁。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5月24日那天,有幾個人進入徐軍長病房說:“徐軍長出院了,你把他的東西收拾一下。”我就收拾東西 在拿公文包時,我想這幾個人我都不認識,也不知幹什麽的,其他東西可以給,公文包是徐軍長隨身帶的東西,裏麵的東西一定很重要,不能給他們。於是我就謊稱這包是我的,我自己帶回去。他們也就沒說什麽,給我留了下來。我把包帶回去之後,因為當時亂哄哄的,又不知把包交給誰最合適,就把包鎖在一個大木箱裏,決定哪天徐軍長本人跟我要時再拿出來。在五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十日之間沒有任何人見過此包,也沒有看過裏邊的東西。最近保衛處朱幹事、政治部李主任先後找我談起包的事,我也不了解是怎麽回事,就沒有交出來。因為我是徐軍長的警衛員,要對他本人負責,隻能把包交給他本人是最合適的。今天專案組的同誌找我,說徐軍長要公文包。 我不放心,後來經過仔細考慮,還是把公文包交給他們了,因為他們是徐軍長專案組的,又是上級組織派下來的,我應該相信他們。以上是我對公文包的做法。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

    徐勤先公文包內文件清理登記第一項,一、八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在軍區接受命令記錄,共四頁。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警衛員賈雨村的證言和文件清理第一頁,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警衛員賈雨村證明:你的公文包是五月二十四日你離開軍區總醫院時,他從你的房間拿走的,後來一直由他保管。十月十日由他交給了專案組。經清理,你的公文包內的文件內有你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在軍區接受命令時的記錄四頁,你的公文包裏麵的文件還很多,第一項是你的記錄。被告人徐勤先,你對警衛員賈雨村的證言和文件清理登記,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當時為什麽把我公文包沒有 因為我走的時候,我就說我少了公文包。當時軍區那幾個工作人員有的我也不認識 。我就說我還有一個包沒拿走,他說那包是警衛員的。我說不是他的,是我的。當時我也鬧不清楚軍區機關什麽意思。所以我就提到這個事,以後這個包就始終沒在我手,我走的時候也要這個包了。所以具體情況怎麽拿、還留下來的,我就不清楚 。

審判長:你對賈雨村的證言有什麽意見嗎?  徐勤先:沒什麽意見,我不了解。

審判長:這個清理登記有什麽意見嗎?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被告人徐勤先在軍區接受命令時的親筆記錄複印件。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八九年五月十八日, 十六時。劉政委、李副司令員、鄒參謀長、徐部長、彭部長召集會議。三座門參加會議,楊副主席、副秘書長劉凱等同誌。楊主要說:學生靜坐絕食六天,我做了忍讓,我進他退。“四二六社論”,二十七日遊行口號改了 。我表示與黨一致,提出二十六日社論正確。取消社論、承認民主運動。有預謀的動亂,他不接受。二十六日社論不能動搖。戈(指戈爾巴喬夫)來,許多事不能按計劃執行,紅地毯沒鋪,很倉促。領導人走水泥地是第一次。戈十五來,十四日絕食,統戰部與兩頭協商,讓出地方,但以後又找不到了。那紅十字會章程,絕四天以上要治療,但以後又找不到頭了。但二十二日追悼會後,目的是打倒黨和政府,改組政府、人大常委會和軍委,幹擾了會談。看節目,蘇客人理解,有記者問天安門學生的看法 ,戈認為哪國都有,紅場現在沒有,以後可能有。昨天廣場長安街上百萬,想辦法平息,兩個方案 :一個方案再退,答複學生的要求,現在要追查二十六日社論,要追誰寫的,承認自治組織,做工作的同誌很被動 。現向北京以外擴散,太原鬧,西安有,各地也來支援。一直鬧下去 ,像文革。那時毛周說話也聽,現在誰也不聽;第二方案保持第二陣地,發現社論二十六日聲明是正確的 ,執行二十六日社論精神,壞人在指揮,美國議員、現場有外國人,內部原因:我們工作的問題沒把反汙染自由化搞徹底,現在出了不少耀邦的小冊子,依此打中央。二十六日社論,未跟上以後又僵化了。你進他退 。收拾局麵,實行戒嚴,總理有權戒嚴包括首都總理有權否?法學家正在論證。根據國務院令調一批部隊保衛主要目標、首腦機關。不是單純維持秩序,三至五師,要調五萬人。三十八一點五萬;六十五一萬;六十三一萬;二十七一萬;衛六千。要帶武器,幹部帶手槍,部隊衝、機、彈,要搞點訓練,力求不開槍、不死人,背後是誰不清楚 。首都安全要靠北京軍區了。

    李:1、裝甲車三百台不少於二百台; 子彈、步、衝、首手五十,其餘一個基數。以連為單位攜帶,新兵不參加,易出問題的不參加,組織好留守;2、組織好開進與集結,五棵鬆以東、軍博、通、炮、裝、警一師、長新店二十四團,分二批:第一批二十明晚零點零零進入三角通信部駐軍部;3、著裝:帶缸、新式服、背包、皮鞋、炊事車;4、組織好生活,但不能提前耗房子,房子住不上住帳篷,找後勤解決 ;5、組織好管理,不違背政策,無事故 ;7、保密,不該給戰士講的,不要講,時間多長 不要講,院內指揮、新藥師派出小組。

   鄒:1、輕武器執行的每人一支;2、帳篷報數字;3、通信搞通。

   徐:1、熟食二餐 ;2、炊事車;3、蔬菜添送;4、自身的衛生保障。

 

審判長:下麵法庭初始記錄稿,讓被告人徐勤先辯認。你看一下是不是你的記錄?

徐勤先:是。

審判長:辯護人看一看。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和初始的記錄稿是你在軍區接受命令時的記錄嗎 ?

徐勤先:是。

審判長:這個記錄稿的前部分,主要說學生靜坐、絕食這前一部分,這前一部分是誰講的?

徐勤先:劉政委講的。

審判長:第二部分,李,這是指誰?  徐勤先:李來柱副司令

審判長:第三部分,鄒,是指?      徐勤先:鄒玉琪參謀長。

審判長:第四部分,徐,是誰?      徐勤先:徐效武部長。

審判長:前麵問過你,劉政委講沒講 調哪些部隊進京執行任務的問題,你是不記得了,在上麵記錄 ,劉政委講了要調五萬人 ,38軍一萬五 ;65軍多少 、63多少、衛戌區多少,是劉政委講的。記錄上 。

徐勤先:劉政委講的嗎?

審判長:這不是剛才你給宣讀了嗎。  徐勤先:沒細看。

審判長:裝甲車三百台不少於二百台,子彈、步、衝、手五十,這是李副司令講的,你的記錄是這樣。李副司令講的第二個問題裏頭,就組織好開進與集結,這裏麵第一批20明晚零點零零進入三角、通信部駐軍部,這句話是個什麽意思?

徐勤先:二十是二十號。

審判長:明晚呢?十八號傳達的命令。        徐勤先:十九號晚上吧 。

審判長:零點零零呢?                      徐勤先:零點吧。這是二十號零點。

審判長:二十號零點進入三角,什麽意思?    徐勤先:軍隊指揮所。

審判長:進入指揮所,通信部駐軍部。那是不是可以這樣說,就是命令三十八集團軍於二十零點進入指揮所。

徐勤先:這個記不太清楚 。

審判長:你別記不清了,就你這個記錄的意思吧,是不是應該這麽說?應該用記錄來說吧。

徐勤先:記錄現在看,可以有兩個意思,現在就得憑當時的記憶了。一個是零點鍾就是二十號部隊開始走、開始動。一個是就是零點鍾進入,那就是十九號動。

審判長:零點進入吧,這是二十日零點進入,你就不能說是二十號才走啊 。你後麵還記了進入,零點進入指揮所嗎,對吧?

徐勤先:這個記不太準確,反正這兩個意思都可能有,那就看看當時是具體怎麽說的,當時的意思肯定都非常清楚。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政治部保衛部(保證字第零一號)鑒定結論。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 保證字第零一號鑒定結論 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蔣繼光同誌於一九九零年一月四日送來一份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十六時的會議記錄四頁,以及徐勤先親筆書寫的交代材料十三頁,要求鑒定該會議記錄是否為徐勤先書寫 。檢驗會議記錄、筆記書寫速度較快、流利自然、無偽裝、水平較高,字跡特征穩定。與徐勤先的字跡比對,二者在書寫水平、字的寫法、運筆、搭配、比例等方麵反映一致。結論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十六時會議記錄是徐勤先親筆書寫。

                           鑒定人:李獻進;複核人:鍾樹棟

                                                  一九九零年一月五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鑒定結論,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剛才宣讀的記錄稿,請被告人徐勤先辯認和技術鑒定,係被告人徐勤先親筆書寫,這個記錄稿記載了被告人徐勤先在軍區接受命令的時間 、參加人員、下達命令的情況和命令的基本內容。軍委指示:調三十八集團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帶裝甲車和各種武器彈藥於二十日零時進入北京五棵鬆以東指定地域。被告人徐勤先,你對剛才宣讀的你在軍區接受命令的記錄、和宣讀的軍區保衛部的鑒定結論,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政治委員劉振華的證言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徐勤先拒絕執行中央軍委戒嚴任務的情況: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時五十分左右,軍區召集正在總醫院住院的徐勤先同誌,到軍區辦公樓三層會議室,傳達軍委關於調部隊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當時在場的有我和李來柱副司令員、鄒玉琪參謀長、黃雲橋副總參謀長、徐效武部長等人。首先,我傳達了軍委楊尚昆副主席關於調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指示,強調指出: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決定的,軍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是鄧小平主席批準、中央軍委決定的。還講了執行戒嚴任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後李來柱決定副指揮員對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提出了具體的部署和要求。

  我們談完之後,徐勤先同誌說:我有意見,請向上反映。動用軍隊這麽大的事,應由國家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這樣做究竟對不對?這樣的命令應當由國家發布,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這麽大的事情,為什麽不下書麵命令?部隊帶武器、開裝甲車進城對不對?這樣的行動,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一個事情可能短時間看不清楚,但曆史可以證明。執行這個任務可以立功,也可以成為曆史的罪人。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你們可以換人。中央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這個軍長。

    對於徐勤先同誌的嚴重錯誤態度,我和李副司令員及在場的其他領導同誌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要求他立即把命令向軍裏傳達。最後,他由鄒玉琪參謀長帶領去作戰部向軍裏傳達命令。他回到接待所以後,又給我打了電話,說:“命令我轉過去了,以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在電話裏,我又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告他:“今後你也不要管部隊的事了,好好去養病去吧。”1989年7月15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注意聽了,剛才宣讀的劉振華政委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劉振華政委證明:1989年5月18日15:50左右,在軍區機關主樓三層會議室向你下達了中央軍委關於調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你當時表示不執行,並說這樣的命令應由國家發布,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你們可以換人,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這個軍長。劉政委當即對你進行了嚴肅的批評。當晚你在85號樓招待所又給劉政委打電話,說“命令我已傳達下去了。今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再次拒絕執行命令。你對劉振華政委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剛才這個證言讀的比較快 ,當時聽不清 有的還記不太住 。

審判長:你聽清楚了沒有啊, 沒聽清楚可以再給你讀一遍。

徐勤先: 請再讀一遍吧。

(再讀了一遍)

審判長:你對劉振華政委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這件事情,這個怎麽講呢 ?這個是我記錯了沒說清楚 ?還是首長沒有記清楚。劉政委這個證言是什麽時候寫的?

審判員馮兆山:7月15日

徐勤先:和事後我回憶不一致的地方很多。比較重要的不一致的地方,一個是講到關於動用軍隊這件大事、人大和國務院討論的問題。我頭腦裏頭沒有這樣的概念,當時也確實沒有說出這樣的話。當時也沒有涉及到這個命令是國務院發布、不發布的問題。我說我有不同的意見,就是前麵我已經講到的,我說這麽大一個群眾性的政治事件呢,主要應該應該用這個政治辦法來解決。所以我這建議,劉政委說的對啊 ,是建議,建議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討論一下,究竟怎麽辦合適。還有,我說軍隊納入國家體製,人大也可以討論一下。不是講科學民主決策嗎?就是使這個決策別發生失誤,主要從這個角度講到了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和這個劉政委講的這個記的、回憶的不那麽太一致。這究竟是當時我說的這個,首長沒有聽清楚,還是首長這個記憶上對我的意思的判斷上有什麽問題,我就說不清楚了。另外這命令發布問題 ,也根本沒有講到由國家發布 、以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這個話也根本還沒有講。還有那個文字命令的問題,我隻是到了後期我說了,這個事我說比較大,我說就憑現在我這個記憶 、記著這麽點文字上記錄,將來一旦出現差錯,我說這個不好查啊。我說最好軍區發個文字命令,並沒有提出質問為什麽不發文字命令。我記得首長還講了,說咱們過去作戰也可以先下口頭命令嘛 ,文字命令好多是後發的。我說那也對 ,以後發也可以。什麽執行不執行的問題 ,你們另換人吧 ,這個比較激烈的話,當時沒有出現這個情況啊。當時我是不願意傳達。首長說你還是傳達,你不傳達不好。有一些就說這個插口吧,我講的這個和首長說的一致,有的地方現在是是 究竟誰記錯了、不準,現在不好說。反正有好多事我是沒有想過,也沒有說過,還有好幾處。

審判長:劉政委在證明中講:“我傳達了軍委楊尚昆副主席關於調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指示,強調指出 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決定的,軍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是鄧小平主席批準、中央軍委決定的”,還證明你說:“執行這個任務可以立功,也可以成為曆史的罪人。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你們可以換人。中央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這個軍長。”還證明你回到招待所以後打電話說:“命令我已傳達下去了,今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這幾點你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不怎麽太一致。

審判長:我念的這幾點,你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不一致。

審判長:哪不一致?                        徐勤先:和我當時說的、記得的不一致。

審判長:我念的第一段話“強調指出: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決定的、軍隊進行執行戒嚴任務是鄧小平主席批準、中央軍委決定的。”這話你聽明白了吧?

徐勤先:明白了。

審判長:你前麵講過、說不知道是哪決定的,當時好像不清楚。當時傳達是清楚的;第二點就是“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你們可以換人。因為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這個軍長”,就是你對執行軍委這個命令,你的態度是什麽呢?我無法執行 你們換人。因為可以任我當軍長,也可以撤我的職,就是你對當時執行軍委命令的態度,是這個態度。你前麵講的好像是這個意思啊 ,這意思很清楚的,證明是這個意思;第三點就是你回到85號招待所以後,又給劉政委打電話就是說“命令我已傳達下去了,今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也就是說你再一次拒絕執行命令。這三點你清楚了吧,你還有什麽要說的嗎?對劉政委的證言。

徐勤先:不一致,因為首長凡是講的重要的意思,當時我能夠記的就都記了。首長補充的這些意思,這些證言上這些意思,當時不記得那麽講,如果我要講了這樣一些重要的話,我就都記上了,還是沒有講。但是這個任務是上級的、是軍委的,我的頭腦裏頭這個是清楚的,但是有些話當時怎麽說的,能記的哪怕記兩個字吧 ,一般的也都記了。沒有記的,當時恐怕沒有完全說。另外說這第二個意思,不是那麽講的,這有出入,差別比較大。

審判長:還有什麽?                   徐勤先:沒了,反正就這段有點不太那麽一致。

審判長:辯護人對劉政委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有什麽要說的?                公訴人:沒有。

審判員馮兆山:被告人徐勤先,這個劉政委證明:下令出戰準備命令以後,你不想執行這樣的命令,這個態度也是你本人的態度,說明你本人的態度。這個問題你有什麽意見嗎?

徐勤先:當時態度是這樣的,就是我個人不參加。執行 、不執行這個詞從來沒有出現過。整個會議上和會議以後 出現是參加不參加這個問題。

審判員馮兆山:劉政委的證明,是證明你當時對中央軍委命令的態度。你有什麽意見嗎?咱不說具體哪一句話,就總的來講是證明你這個態度,有什麽意見沒有?

徐勤先:依然是我個人那個態度,對我個人那個態度,我不願意參加。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副司令員李來柱的證言。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5月18日軍區向38集團軍軍長徐勤先傳達戒嚴任務時的情況: 1989年5月18日15時55分,在軍區辦公樓主樓三層會議室。由劉振華政委向徐勤先傳達中央軍委關於調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我和鄒玉琪參謀長、黃雲橋副參謀長、許曉武(音)部長、作戰部彭翠峰部長、戴金生(音)副部長、許厚鼐(音)處長在場。 當劉振華政委傳達完中央軍委命令,我對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提出了幾點具體要求,並強調指出: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討論決定的,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是中央軍委下達命令後,徐勤先提出我有意見,請向上反映,並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少數人決定不對,不符合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像前兩次維持秩序不帶武器還可以,現在帶槍,開上裝甲車進城,對不對?我認為應當正式向上反映。這樣的行動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執行這樣的任務可以立功,弄不好要成為曆史的罪人。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這個命令,我不能執行。中央軍委可以叫我當軍長,也可以撤我的職嘛!這樣的命令我無法執行,請領導另找別人吧。 在徐勤先說這些話的過程中,軍區領導對其進行了多次嚴肅的批評和教育,責令其必須堅決地無條件地執行命令。 1989年7月15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李來柱副司令員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李來柱副司令員證明:1989年5月18日15時55分,劉政委和他向你下達了中央軍委的命令和部署要求後,你表示:“這樣的命令無法執行 ,請領導另找別人吧,中央軍委可以叫我當軍長 也可以撤我的職。軍區領導對你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責令你無條件執行命令 。”你對李來柱副司令員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整個說來,這個與劉政委的證言有些相同的地方,不那麽完全一致的地方也有。這個證言裏頭講到少數人決策,我沒講到少數人決策,我就是建議,這個事怎麽怎麽決策,前麵都已經講過了,不重複了。沒有這麽講。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參謀長鄒玉琪的證言。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 1989年5月18日下午四時左右,在軍區辦公主樓三層常委會議室,軍區向38集團軍徐勤先軍長布置進京執行戒嚴任務。 參加的人員有軍區劉振華政委、李來柱副司令員、黃雲橋副參謀長、後勤徐效武部長、作戰部彭翠峰部長、戴金生(音)副部長和我。 由於調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情況緊急,所以軍區確定將在總醫院住院的徐軍長請到軍區當麵交代任務。由劉振華政委傳達軍委楊副主席關於首都實行戒嚴的指示,並明確了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維護首都秩序的任務。 徐勤先邊聽邊記錄。傳達完了以後,徐勤先把他的記錄重複了一遍,其他同誌做了一些補充。 接著,徐勤先講:“我有不同意見。這樣大的事情,動用這麽多軍隊,全副武裝到北京來,需要有正式命令。軍隊納入了國家體製,應該由人大召開會議作出決定,由國家軍事委員會正式下達命令。” 這時劉政委說:“我和周司令員親自去接受的任務,應該完全相信。” 徐接著講:“這我相信。但是以黨的名義下命令是不合適的。應該正式向上反映。我無法執行這個任務。可以由軍區直接向軍裏下達。現在的情況很清楚,北京市有一千多萬人,有那麽多群眾、學生和國家機關人員都卷了進去。動用全副武裝的軍隊,開著裝甲車來解決,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從軍隊的根本職能來講,也是不能這樣幹的。這不是對付侵略。如果是執行作戰任務,那不成問題。我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既然軍委可以任命我這個軍長,也可以撤銷我這個軍長。執行這個任務可能成為功臣,也可能成為罪人。對於這些問題,現在可能還看不大清楚。但曆史會做結論。” 徐勤先講完後,劉政委嚴肅批評了他的態度,指出了他的錯誤,並要求他把軍委和軍區的命令迅速下達到部隊。 隨後由我帶他到四樓第二作戰值班室,由作戰部李明堂參謀要通了38集團軍王福義政委的保密電話。徐勤先向王政委傳達了軍區的命令後,我即送他到電梯門口,他就到85樓招待所去了。 以上是根據我的回憶整理的,當時我未做記錄,但這與徐勤先當時講話的基本意思不會有出入。 1989年7月12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鄒玉琦參謀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鄒玉琪參謀長證明:劉政委向你下達了中央軍委命令後,你說以黨的名義下命令是不合適的,並表示這個命令你無法執行 當即受到劉政委嚴肅批評,並責令你把軍委命令迅速傳達到部隊。隨後他帶你到軍區作戰部第二值班室去,向38集團軍王福義政委打電話,打完電話後你就到85樓招待所去了。你對鄒玉琪參謀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有的地方是事實,有的地方就是不一致 ,有好多話我根本沒說,那時候哪有時間說那麽多的話。什麽以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這些話沒有說過。這個究竟怎麽回事,說不清楚。

審判長:還有什麽?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宣讀北京軍區後勤部部長徐效武的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詢問證人筆錄,時間1989年9月18日下午,地點北京軍區85號樓招待所。 詢問人吳學寶、蔣繼光,記錄人於新華,證人徐效武,北京軍區後勤部部長。

    問:請你談談5月18日下午軍區常委向徐勤先傳達中央軍委關於調38軍進軍執行戒嚴任務的情況。

    答:5月18日下午軍區常委開會是從3點開始,開頭由周衣冰司令員傳達了軍委的命令,完了以後周司令去三座門開會去了,其他常委向各大單位傳達軍委的命令,先是向北京衛戍區傳達布置,接著向38軍軍長徐勤先傳達,時間是4點左右,參加的有劉振華政委、李來柱副司令員、鄒玉琪參謀長、黃雲橋副參謀長、彭翠峰、戴金生、徐金河、還有我 。一開始劉政委先講軍委關於調部隊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接著李副司令布置了38軍的任務;鄒參謀長也插了些話。完了劉政委問他都聽清了嗎?徐勤先情緒激動地說:我有意見,政委!這麽大的事情,這麽草率地決定了,少數人就決定了。說這麽大的事,應當由人大、國務院討論決定。麵臨這麽複雜的情況,這個任務不能執行,你們另找別人吧 。軍委有權任命我當軍長,也有權撤我的軍長 。講到這裏,劉政委批評他,說你怎麽能這樣,要與中央保持一致,頭腦要冷靜,不要犯了錯誤。我因為急於回後勤,布置戒嚴中的有關後勤事情,跟李副司令說了一聲,回後勤部了。後麵的情況不清楚了。我當時的印象是徐勤先違抗命令,一直說麵對這麽多的人,情況那麽複雜,我不能執行這個任務,領導另找別人吧 。

    問:徐勤先說這些話是一口氣說的?還是臨時插話說的啊 ?

    答:基本上是徐勤先一口氣講的,別人沒有插他的話。徐勤先當場拒絕執行中央命令是確鑿無疑的。

1989年9月18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進賢 剛才宣讀的徐效武部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徐效武部長證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軍區常委開會,由周衣冰司令員傳達了軍委命令之後,周司令員去三座門開會。下午4時軍區向你下達了軍委命令,你當場拒絕執行。你對徐效武部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和前麵的幾位首長差不多,有的地方不一致。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司令部副參謀長黃雲橋的證言。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 1989年5月18日下午3:55,軍區首長在主三樓會議室向38集團軍徐勤先軍長下達戒嚴任務。在場的有劉振華政委、李來柱副司令員、鄒玉琪參謀長、後勤徐效武部長、作戰部彭翠峰部長、戴金生副部長和我。當劉振華政委傳達了軍委楊副主席的指示 ,並下達了38集團軍擔負戒嚴維護首都秩序的任務之後,徐勤先講我有意見,請向上反映: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我建議由國家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究竟這樣做對頭不對頭?這樣的命令應當由國家發布,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北京市人口上千萬,現在已卷入這麽多人 ,這麽多學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部隊攜帶武器、開著裝甲車進城,對不對?應當正式向上級反映。這樣的行動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一個事件也可能短時間看不清楚,但是曆史可以證明。執行這樣一個任務可以立功,也可以成為曆史的罪人。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我無法執行 。中央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的職務。我可以辭職。劉政委當即嚴肅批評了徐勤先的錯誤言論,指示他先把任務受領下來、傳達布置下去,並明確指出這個任務是楊副主席交代的,是經過鄧主席批準的。以後因有事我出去了一下,後麵的情況我就不清楚了。這是我根據當時的筆記和回憶整理的。基本就是這些情況,不會有大的出入。 1989年7月17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黃雲橋副參謀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黃雲橋副參謀長證明:劉政委向你下達命令時,他在場。你說這樣的命令應當由國家發布,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你表示無法執行。劉政委對你不執行命令的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這些情況他當時做了記錄。你對黃雲橋副參謀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不完全一致。有的意思對,有的意思不對。審判長:哪些地方不一致?

徐勤先:什麽以國家的名義發布啊、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啊 ,這些話都不是這麽說的。

審判長:還有什麽?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部長彭翠峰兩次的證言揭露。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調查筆錄, 1990年1月5日,地點作戰部會議室。調查人:薑吉初、蔣繼光;被調查人:彭翠峰 

   問:彭部長,請你談一談軍區周司令員、劉政委傳達軍委調我區部隊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的情況 。

   答:89年5月18日上午,周司令員和劉政委到三座門參加軍委召開的緊急會議,當時隻有二位首長去的,沒有帶其他工作人員。

   問:周司令員和劉政委開會回來後,是怎麽傳達軍委命令的?

   答:司令員和政委回來後,當天下午2點零七分,在主樓三層首長會議室召集在家的首長進行傳達,參加會議的有李來柱副司令員、鄒玉琪參謀長 、黃雲橋副參謀長、後勤部徐效武部長等,我也參加了。

   問:請你把兩位首長 傳達軍委命令的具體內容講一講 。

   答:我有個記錄,劉政委先傳達了軍委緊急會議精神,他說“高自聯”逼迫中央承認他們是合理的 、愛國的、自發的,他們有些口號我們接了過來還不行,逼我們承認四二六社論是錯誤的,承認高自聯和工人自治聯合會是合法的。這次戈爾巴喬夫來訪華時就準備清場。他們就絕食,和他們談了若幹次,沒有效果。前天晚上 紅十字會出麵,按國際慣例,絕食4天以上就可以接到醫院去治療,當時他們簽了字。但紅十字會去接人時,又找不到人了。他們不是要民主,是要打倒共產黨,首先是對準小平、李鵬同誌;他們提出70歲以上的都下台 ,對戈爾巴喬夫訪華阻礙很大。有人問戈有什麽想法?戈說哪個國家都有,莫斯科將來也可能有。現在社會秩序是亂的,我們怕死人,多次和他們對話、商談,但他們都不接受 。昨天有上百萬人遊行。這個情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一是適應學生要求,退讓,退讓他們還要鬧,而且提出426社論是誰教寫的?要追查出主意寫社論的人 承認他們是合法的。如果退,我們就更被動,這樣下去,實際上是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又來了。現在誰說話都不算 、不聽。這個方案不行;二是要采取強製手段、公開表態四二六社論是正確的。“高自聯”活動肯定有人指揮,廣場上經常有外國人出現。還是精神汙染自由化那一套東西,黨內有的幹部對胡耀邦的變動思想不通 。這段時間四二六社論沒堅持下來。現在看來,隻有戒嚴。鄧主席已批準調動部隊,部隊來了之後再宣布戒嚴。部隊主要是守要點,電台、電視台、大會堂。執行戒嚴令部隊來要帶武器。調5萬人,新兵不來 ,不適合來的人可以不來。我們要力求不開槍、不死人,要準備時間長一點,最少三五個月。有人反抗不要緊,因為他們不是愛國的、是要奪權的。軍隊要有威懾的作用,搞個部署計劃。裝甲輸送車、坦克也可以開進來 、要安排好駐地後勤、政治工作等各項保障。劉政委講完後,周司令員接著說:劉政委講的很詳細了,擺在我們麵前的不是退,我們已經退到最後了。他們現在不是一般的討價還價,因此我們要硬。中央決定首都北京實行戒嚴,如果不這樣就危害黨和國家的利益 ,因此要戒嚴,力求早點公布。武警、公安、解放軍共同承擔。根據鄧小平主席的決定,軍委從北京軍區調5萬人,三十八軍1萬五千人;六十五軍1萬人 ;六十三軍1萬人;二十七軍1萬人 ;北京衛戍區警衛三師5,000人;警衛一師準備1,000人機動 ;24軍和軍區直屬隊先做準備,暫不動,具體任務等李鵬、喬石確定進的時間和順序,要求快一點,21日淩晨前全部進入完畢。這樣戒嚴令21日早晨就可以公布,無論如何要搞好保密。部隊帶輕武器、手槍、衝鋒槍、少數輕機槍、子彈:衝鋒槍50發 、輕機槍一個基數,以連為單位,裝箱攜帶,到時再分發 。裝甲車準備2-300輛,主要放在郊區,視情況執行執勤任務。著裝要戴鋼盔、穿皮鞋、著夏裝、帶背包、洗漱用品、炊事車全部帶上。部隊全部用汽車輸送,部隊先住一些房子,以後再搭帳篷。指揮問題;基址在西山,根據需要在城裏開設指揮組。要趕快給各單位傳達部署任務。兩位首長傳達的內容基本就是這些。

    問;調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 ,是軍委定的還是軍區定的?

    答:是軍委定的調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由於當時情況緊急,周、劉首長當麵接受的任務,沒有文字命令。

    1989年9月16日詢問筆錄。詢問人:吳學波、蔣繼光,被詢問人:彭翠峰 

    問:請你談談今年5月18日下午軍區首長向徐勤先傳達中央軍委關於調38軍執行任務的情況。按法律規定,你要如實作證,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

    答:軍委在下命令後,軍區常委在5月18日下午傳達給各個集團軍。我們原先不知道徐住院,通知了38軍受領任務。38軍唐副參謀長說徐在北京住院。王政委來行不行?我請示李副司令,李副司令說最好徐軍長來。這樣我就打電話給軍區總院,派車給徐來軍區受領任務。來時是15:50左右 ,在場的有劉振華、李來柱、鄒玉琪、黃雲橋、我、戴金生、後勤部徐部長以及我部的徐河南處長。一開始由劉政委傳達軍委命令,這時我出來過一次,不久又回來,進進出出好幾次。劉政委說上午軍委開了會,傳達鄧主席指示,要采取果斷措施,調5個集團軍很快到北京來實施戒嚴。38軍出動15,000人 。劉政委還沒有談完 ,徐勤先插話說:政委,我有意見,這麽大的事情,不能由軍委決定,應當通過人大或國務院全體討論。劉政委說:老徐,這是鄧主席決定,楊副主席親自傳達的,你還不相信嗎?這時劉政委的態度很嚴肅,劉說了這麽幾句,徐不吭氣了。劉政委又繼續傳達軍委命令,有很大的一段時間是講形勢。徐勤先又插話說,如像前兩次不帶槍還可以,如果部隊全副武裝,還帶裝甲車,我理解不了。劉政委說:老徐,你不要這樣,請你聽我說完。劉政委又講了38軍的任務,駐防區域等具體事項。講到這裏 ,我又出去 ,去接衛戍區何尚昆副司令。這一段時間,主要由李副司令向徐勤先作具體部署,回來時鄒參謀長正在講執行任務的具體要求,說:老徐,軍委的命令你必須得執行,還有什麽不清的沒有?徐說都清楚了。這時我向首長報告:衛戌區何副司令來了。鄒參謀說這樣吧,衛戌區何副司令來了,我帶你去給38軍打電話,傳達任務。打電話時我沒有在場,是鄒參謀長領著他去的。打完電話後,徐勤先就坐車到85樓去了。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彭翠峰部長的兩次證言,你聽清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彭翠峰部長證明:對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黨中央決定的,調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是中央軍委的命令。軍區向你下達軍委命令後 ,你拒絕執行。你對彭翠峰部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情節上還是有些問題,中間首長們講的時候根本沒有插話,一直都講完了,我請示完了問題,最後才講的意見。在這個講意見過程當中,就互相之間就有些對話了。我講一講,首長講一講。在首長劉政委講的時候、李副司令講的時候、鄒參謀長講的時候,統統都沒有插話。所以那些情節上他都有些問題。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宣讀北京軍區作戰部副部長戴金生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 詢問證人筆錄。1989年9月20日下午,地點:北京軍區機關主樓351房間,

詢問人:吳曉波, 記錄人:蔣繼光,被詢問人:戴金生(軍區作戰部副部長)

    問:今天找你談一談徐勤先的有關情況 。

    答:已好長時間了,有些情況已印象不深了。徐當時正在總院住院,我打電話告訴徐,讓他下午3時左右到軍區了。徐說沒有車,我又讓他找找醫院給派個車。我也給張金柱打了電話, 讓給徐派個車。後來徐還是坐自己的車來了。徐來以後,劉政委、李副司令傳達了命令。徐開頭沒說話,聽了命令後情緒比較沉重,說:我有意見。接著他說,這麽大的事,應該由國務院、全國人大頒布 ,現在又帶武器,又開了裝甲車,北京這麽多人湧了進去,究竟對不對?要經受住曆史的考驗。現在我們還一時說不太清楚,我不能夠執行這個任務。他還說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銷我,我可以辭職。徐講這些話以後,劉政委及在場的領導當時都愣了幾十秒鍾沒說話,沒想到徐會說這些話。劉政委講道:這是軍委的命令。楊副主席傳達、鄧主席批的。經過首長們做工作,記得徐後來說我可以傳達,但我不參加執行了,我還要住院。這時鄒參謀長說:老戴,你領徐軍長去打電話吧。我在作戰部第二值班室要通了38軍的電話,讓徐進到屋裏頭給38軍打的電話 ,我就出來了。當時鄒參謀長跟我一起過去的。

    問:徐勤先有記錄嗎?

    答:徐有記錄。

    問:是寫筆記本上記的,還是寫紙上記的?

    答:我印象中是兩張紙,我記得徐主要說了這麽幾句,而且是翻來覆去說。從樣子看,他情緒低落,想不通 。

    問:打完電話,他到哪裏去了?

    答:我記得是讓個參謀陪他去的 85樓,是誰已記不清了。

    問:還有什麽嗎?

答:他給軍裏王政委電話中怎麽說的,我沒聽到。對徐的話,我們都感到很突然。現在我印象最深的是:徐講了一番話以後,場上靜了好長時間,兩位首長也都愣了。停了一會 ,劉政委就說話了 。

1989年9月20號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戴金生副部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戴金生副部長證明;1989年5月18日,他打電話通知你到軍區受領任務。軍區首長下達軍委命令後,你當場拒絕執行。後來他又帶你去軍區作戰部第二值班室去給38集團軍打電話,傳達軍委命令。你對戴金生副部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有些細節記不太清,我沒有記得他帶我去,當然也可能他帶我去打電話的。另外在總院,不是他打電話給我的,我是接唐明紅電話,但是中間我給軍區作戰部打過電話,請他找車。這個時候是不是就是我找他要車那一次 ?這倒無無關緊要,不是他通知我到那開會,是軍裏邊通知我到那開會。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宣讀38集團軍政治委員王福義的證言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5月18日下午5點多, 在我接到軍區作戰部彭部長傳達的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預先號令後,徐勤先從軍區給我打來電話,傳達了楊副主席的指示和軍區的命令, 傳達完之後說,我不同意這個辦法,我不能執行這個命令 ,我不能指揮了。 至於誰指揮,你們定吧。 我當即通知召開軍常委會,原原本本地傳達了軍委、軍區的指示和命令,並講了徐勤先對執行這個任務的態度。大家對徐的問題作了討論,確定要對他做工作,必須讓他執行命令,參加這項重大的軍事行動。會後,我給徐打了電話,轉達了軍常委的態度,明確地對他說,你個人有意見,可以向上級提出,但必須執行命令。這絕不是個人問題,而是關係全局的大事,會影響38軍這個集體。 你確實有病,難以參加所有的活動,但大的活動應參加,具體工作我們做。 他說:我感謝軍常委, 但我不同意這個辦法,不能執行這個任務。經我一再要求他參加,他的調子態度有所和緩。 19日淩晨一時半多,軍常委全會、軍黨委全會結束後,我與吳副政委、張副軍長研究如何處理好這個問題。我們都覺得這樣大的行動,軍長不參加影響太大,必須繼續做工作,促使他參加活動。 當時確定由吳副政委去北京軍區總醫院找他談話。 19日下午兩點左右,吳副政委回來和我說,我與他談話時,他開始態度不好,經深談後表示同意軍常委的意見,但他說,我已向軍區首長說了那麽一些話。 軍區不同意我去怎麽辦? 吳說,如軍區不同意就算了。如果同意,就在部隊到京後直接到軍指揮所。 他還說了三點意見,一是要搞好動員和大家說明進京是為了維護首都社會秩序,不是鎮壓學生。二是保管好武器彈藥,防止丟失和被盜、被搶。三是防止發生車輛事故,一旦壓死人,他們會說是有意壓人。 由於19日上午軍區劉政委已給我打電話,指示我們與徐勤先割斷聯係,不要去看他,也不要他到部隊來。 我就讓吳副政委給徐打電話,用個人的名義把劉政委指示的意思告訴他,以阻止其來部隊。 1989年7月13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王福義政委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

審判長:王福義政委證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5點鍾左右,你給他打電話,傳達了軍委調38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並在電話中表示你不執行這個命令,你說:我不同意這個辦法,我不能執行這個命令,我不能指揮了,至於誰指揮,你們定吧。當晚他給你打電話,代表軍黨委常委做工作,你仍表示不執行命令。次日,軍裏又派吳雲中副政委到北京繼續做你的工作。你對王福義政委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這個大部分意思對,有些話不是那麽說的。    審判長:哪些話?

徐勤先:“我不同意這個辦法啊,我不能指揮了,你們另找人吧”,這些話當時好像沒有這樣說。還有個中間,吳仁宗同誌去以後,我也講了這個意思,我說主要是首長能理解嗎?已經說那麽一番話了,你再參加。意思上有出入。

 

審判員周心華:那麽你對王福義是怎麽說的?你既然說王福義證言這段,也就是打完電話以後說:“我不同意這個辦法,不能執行這個任務,不能指揮了。誰指揮你們定吧”,你說這話說的不對。你當時怎麽說的?

 

徐勤先:我當時電話上也沒有時間說更多的話,講完了以後呢,我說你們研究執行吧。我說對這個事情我有點意見,我的意見已經跟軍區都已經講過了,我說我不大同意這個辦法。我主要請他們研究執行,這一說完了以後呢,“什麽你們再另找人吧”,你這個事另找誰呀?班子都在是吧?這個話就沒有說,常委都在,常委好好研究執行吧。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好,我問一句。徐勤先,剛才這個宣讀的王政委的證言,其中提到了這個吳副政委到總醫院看你的情況,當時吳副政委給你做工作的時候,你做過什麽表示沒有?講過什麽話沒有?

徐勤先:他當時這個意思就是,因為是接著頭一天晚上的事情,因為頭一天晚上,王福義同誌跟我講的那番話啊,一開始我就說說這不能出爾反爾,都已經講過了,再變以後有點勉強吧。但是勉強這扣也沒有紮死。第二天吳仁中去了以後呢,就說還是從你還是參加說軍裏麵的意見,你參加參加對大局有利,對全局有利,對完成任務有利。我說這個事,我說你看 已經跟軍委那麽多首長都已經說了,再來來回折騰來折騰去,我說軍委首長能理解嗎?最後他又反複給我說還是參加有利。這樣話,我就最後我說那就這樣子參加,完了以後約定一下子,第二天就是淩晨吧,我直接到軍指揮所去。中間和王、吳大概基本就這麽過程。

辯護人:就是說呢,到最後你已經 …..(被審判長喝止)

審判長:辯護人請注意,你對王福義政委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好,我問完了。

審判長:下麵出示:王福義政委接徐勤先電話時的記錄稿複印件。辯護人可以看,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出示的記錄稿複印件後麵有一行用墨塗抹的痕跡,你看清楚了沒有?

徐勤先:看清了。     審判長:下麵宣讀王福義政委關於電話記錄稿塗抹痕跡的說明。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這是今年5月18日軍區作戰部彭部長、徐勤先給我打來電話的記錄 。最後記的幾個字是徐勤先說的,意思是我不同意這個辦法,我不能執行這個任務,不能指揮,至於誰指揮,你們定吧 。我交給秘書整理入檔時當時怕泄露出去被社會上壞人利用,也擔心會影響部隊的士氣,就用墨筆塗掉了。89年7月28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王福義政委的說明,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王福義政委證明:這個電話記錄稿抹掉的最後一行,就是你給他打電話時表示不執行命令的話。你對王福義政委這個說明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有點出入,我說的沒有像他講的這樣,但是我不參加這個意思跟他說了,我有不同意見,我也講了。

審判長:塗抹的部分就是說隻以表示不執行的話。

徐勤先:這個中間呢,一個是執行、指揮這些詞啊都很少出現,我一般都講的是,當時我的思想就是不參加,就多半用的就是不參加、想參加。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宣讀38集團軍副政治委員吳潤中的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訊問證人筆錄,時間:1989年9月15日上午,地點:北京市北池子44號38集團軍指揮所,

詢問人:吳學勃,被詢問人:38集團軍副政治委員吳潤忠。

問:請你談一談徐勤先5月19日的情況

答:5月18日晚,王政委召開常委會,傳達了軍委的命令,並說徐勤先對這個任務不理解,不能帶領部隊執行任務,誰來指揮,請軍裏定。王政委傳達完以後,常委們很氣憤,罵徐,說徐必須服從38軍,要政委立即給徐打電話,讓他參加。常委會還沒有完,王政委去打電話,沒找到。會議又繼續進行,討論了具體的部署。接著王政委又打電話,我們在會議室等著。王政委打完電話,說徐還沒有轉過來,但表示可以考慮考慮。大家都說,不行,他必須參加。這時劉振華政委打電話詢問:徐勤先傳達了任務沒有?他表示了態度沒有?一早王政委又給徐打了一次電話,這是第三次電話,王打完電話後告訴我們說,徐表示可以考慮考慮(參加)。接著,王福義政委找我,說對徐勤先怎麽處理?我說叫上張副軍長。我們三人簡單地研究了一下,議定由我代表軍常委,到北京去做徐的工作,無論如何得讓他參加,拉也得把他拉出來。第二天19日,我來到了北京,近十一點多鍾到了總醫院。我先問了問了問他的病情,接著轉入了正題,講了常委的決定,我說常委對你的態度很氣憤,這是十分錯誤的。他說:不執行命令是錯誤的,我明白。吃了午飯以後,我又說我來的任務就是轉達軍常委的決定,你必須參加這次行動。他表示那好吧,我可以參加。但我話已經說出去了,軍區還信任我嗎?我說軍區沒說不讓你參加,他說那好吧。我提出讓他出院跟我走,他說不回去了,在北京等;我又提出到工兵處去等部隊,他說沒有必要;我又提出讓他到總參通信兵軍部(軍裏前指)去,他說你放心,我參加,我知道前指的電話,我自己找。接著,他對部隊執行任務的情況講了三條 ,一條搞好動員、統一思想、講明任務 ;第二條武器、子彈不發給個人;第三條組織好部隊開進,保證安全。這樣我於4:20左右回到了保定,向王政委作了匯報。王政委說:完了,軍區已通知不讓他參加,切斷他與軍裏的聯係,他參加是對部隊的幹擾。然後王政委又讓我打電話通知徐勤先,我就給徐打電話,但被學生堵住了,一直沒有打成 。20日上午,我一邊開會,一邊往北京打電話。上午10點鍾左右,要通了,轉達了軍區不讓其參加的通知,在軍區總醫院治病,不要去部隊了。徐勤先說我明白了。89年9月15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吳潤忠副政委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吳潤忠副政委證明1989年5月19日,由於你拒絕執行軍委命令,他受軍黨委指派到北京給你做工作。你對吳潤忠副政委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大體上符合,具體時間我記不太清楚。似乎是早飯後,再一個就是讓我到部隊去一下,這個事情我記得好像沒說,因為當時情況,我身體也確實不好,再一個我身邊一個人沒有,就讓我去,我也不能去。所以我也沒記得他說過這個事,反正到軍指揮所這是肯定的,我說我想辦法找,我知道到軍指揮所,明天早晨去。完了。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宣讀 38集團軍副軍長劉丕訓的證言揭露。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5月18日下午,王政委讓我們到辦公室開會。下午4點多,徐給王政委打電話,時間較長,最後王政委在電話上說:老徐,你要慎重啊、認真考慮。我當時就覺得有問題。王政委隨後在會上說,徐勤先對執行任務有看法,不想參加。後來王政委和張副軍長、吳副政委商量,讓吳去給徐做工作。第二天,我們按計劃準備車輛、武器、彈藥,部隊開進,沒有受到任何影響。軍前指提前3個小時到達北京。我們到的第二天,總政楊主任去了,說徐不執行任務是犯法行為,講的很嚴肅 。1989年8月31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劉丕訓副軍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劉丕訓副軍長證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王福義政委在軍黨委常委會上說你不執行命令,並決定 吳潤忠副政委到北京去做你的工作。你對劉丕訓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作戰部馬景然處長證言

 

  (審判員馮兆山 宣讀)5月18日下午晚飯前,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在主樓電梯口碰見了鄒玉琪參謀長,他讓我將徐勤先(38軍原軍長)送到85號樓,早點走,休息 。根據參謀長指示送到85號樓二層南側一個房間,具體房間號當時沒注意,而後我就讓徐的司機把我送回辦公室樓。以後的情況就不太清楚了。馬景然1990年1月9日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馬景然處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馬景然處長證明:1989年5月18日晚飯前,他把你從軍區機關主樓送到軍區85樓招待所休息。你對馬景然處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 38集團軍司令部管理處汽車排專業軍士、徐勤先的汽車司機平發奎證言揭露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5月18日上午,我開車將軍長家屬接到總院,上午11時送軍長家屬回家,範所長搭車到豐台車站。中午我在軍長家吃的飯,大約下午3點 ,我開車返回總院,正趕上軍長找車要去軍區開會,我和軍長約下午4時趕到軍區主樓。軍長上樓開會,我在車上等,約6時許看到軍長和軍區機關的一位同誌,一起出來陪我們到軍區85樓招待所吃晚飯,並給軍長安排在213房間。飯後,我開車將軍區機關的同誌送回主樓。軍長說:我們看完新聞就走。7:40 我和軍長開車經長安街回總院。1989年6月2日

 

審判長:剛才宣讀的汽車司機平發奎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汽車司機平發奎可以證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 他開車送你到軍區開會,晚6點許將你送到85號樓招待所213房間,晚7:40又把你送回軍區總醫院。你對汽車司機憑發奎規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事實,還有什麽問題需要直接訊問被告人,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

公訴人:徐勤先,我問你兩個問題 第一,5月18號,你向軍區領導表示不參加執行戒嚴任務,是不是事實?

徐勤先:是 。

公訴人:第二,在傳達命令時,你不想執行這個任務,講那些話,和軍區當時參加傳達任務的領導批評的你一些話,你有記錄沒有?

徐勤先:沒有。

公訴人:那麽現在你一再講幾個證人的證言,與你當時講的不一致,有什麽根據?是不是靠回憶啊?

徐勤先:靠什麽?靠回憶 ?

公訴人:靠回憶啊 ,你有什麽根據?你當時沒有記錄啊 ?現在你講的幾個證人的證言,跟你當時講的不一致,有什麽根據啊 ?

徐勤先:有些事情這個時間長了記不清,但是有些事情你想了或者你沒說 ,有些事情根本就沒有想、它就不可能說出來 。所以現在這個證言裏頭,就出現了好多根本沒有想過的事情,但是證言裏麵有。這個作為我個人來講,我就沒有辦法了。因為我有些話確實沒有那麽說,沒有那樣講。

公訴人:是你自己現在認為的,是不是?         徐勤先:是。

公訴人:問完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事實,還有什麽問題,需要向被告人直接發問,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

辯護人:我講一個問題;徐勤先,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之前你是否帶領部隊進京執行過任務?

徐勤先:十八日以前執行過,從四月份就開始了,4月22、4月27、5月4號三次。

辯護人:執行情況如何?

徐勤先:都沒什麽問題,完成了任務。和群眾圍欄軍車,都沒發生太大的問題。

辯護人:好,我問完了。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調38集團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這是中央軍委的命令,在軍區向你下達了軍委的命令後,你作為38集團軍軍長,你為什麽不執行?

徐勤先:因為5月18號這次執行任務,這已經任務算第四次,下達是第三次。第一次是4月22;第二次是4月27 ;4月27 以後沒有回去,中間5月4號還有一次 。那麽這次,下達這是第三次下達,要論執行任務的次數呢,這應該說是第四次。在這個之前呢,要來執行任務,第一次問題不大,因為是胡耀邦逝世追悼大會以後送靈,中間圍觀的群眾比較多,保證靈車通過不受阻,和公安、武警、加上群眾共同維持秩序 ;第二次是4月27下午,突然地迅速調部隊進京執行任務,維持秩序,保衛協助公安武警、保衛重要目標。這次執行任務過程當中,出現了群眾圍、攔軍車這樣一些狀況,說對軍隊這個行動不理解、不支持 ,當晚沒有返回。住下來住到北京一直到把五一、五四過完 。這部隊來的時候,是沒有帶食品,因為原來就是以為當日完成任務 當日返回。在購買食品當中,商店、群眾采取了不合作的態度:一個是不賣;一個是要高價 ,總而言之,所遇到的情況就是群眾對軍隊不大那麽太支持 、不大理解啊、有情緒吧。有的還向軍隊吐口水,說你們不到前線去作戰,上這幹什麽來 發生這樣一些事情。另外在這個期間,中央領導同誌、當然包括輿論 ,輿論自不必說,也包括中央領導同誌,都做過關於解決這個事件的一些重要的指示。總的意思,5月4號以後,這個事情沒有完,但是以後就是要爭取納入民主、法治軌道來解決。對於部隊前幾次執行任務,沒有動刀、沒有動槍、沒有流血 、沒有衝突,首長們也都比較滿意。所以當時存在的期望,就是還是希望中央能夠下一番功夫、多做一點工作,而且從4月底,做工作的情況來看,有明顯的效果。4月27號遊行以後,28、29,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做了一次對話。整個社會影響還是很大的。五月四號執行任務過程當中,遊行隊伍並不是那麽很大,響應的人和參加的人都不是那麽很多,因為我從西山去的時候,經過街上也看了看,在這個形勢下,做做工作還是可以解決問題的,但是不知道什麽原因 ,從五月四號以後一直到五月十八號這個期間,好像工作停頓 ,當然現在咱們知道中間有很多複雜的情況,其中包括趙紫陽支持動亂分裂黨。所以我就覺得該做的工作沒有做 ,或者做的不夠,勁沒有使完,現在這個事情鬧得這麽嚴重,馬上就要采取用武力這個辦法來解決 ,搞不好就造成衝突、造成流血事件。所以對這件事情自己是有意見的、有看法的,還是想向上麵提出來,想使這個事件、我們建國以來出現的這麽個事件,能夠盡量的處理的好一些,別造成曆史上的遺留問題 。我基本想法是這樣,就是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妥善的得到解決,不至於發生衝突,不至於造成流血事件。因為原來 中央領導同誌也講了,要做這方麵的準備,但是要爭取、要盡量避免不衝突 、不流血。但是後麵采取這個行動,根據自己看到的情況,特別是四月下旬接觸這些情況,那你帶著武器來了,帶著坦克、裝甲車、輕重機槍,當這個工作當前做到這樣一種程度,群眾情緒很大,非衝突不可 ,這一衝突以後,你又帶著槍帶著武器,非流血不可。而且5月4號以前因為部隊徒手,它不會造成大的流血事件,衝突做做工作,也不會造成大的流血事件。感覺這一次你帶著武器裝備來了,流血衝突好像是不可避免。思想顧慮比較多,主要是這個問題 ,所以自己思想上不通 ,自己表示不願意參加。根源基本上都在這。至於其他的 ,以後再說。看還需要我回答什麽問題?

審判長:軍區首長向你下達了中央軍委關於調38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你作為集團軍的軍長 究竟為什麽不執行這個命令?除了你剛才說的這個考慮以外,還有什麽原因?或者是根本的原因是什麽?

徐勤先:審判長說的這個意思 ,我還沒有聽太明白,請您再講一遍?

審判長:(重複問題),你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徐勤先:因為思想上不通,所以我就覺得作為部隊作為單位來講,就執行;作為個人來講,我感覺這個問題 顧慮比較多,所以就表示不願意參加。

審判長:當時就是這麽想的?

徐勤先:當時主要就這麽個想法,就感覺這怎麽辦?作為提這個意見,我有意見,我有不同意見,我把這意見說了,說了也沒人采納,這些意見沒采納,這個結果可能還是這麽個結果,我也再也沒有別的辦法啊 。所以作為個人來講,思想不通;作為觀念上來講,我覺得作為一個單位 、作為我們黨領導這支軍隊 ,應該是堅決執行任務;作為個人來講呢,所以我就不想參加。思想上有情緒 ,感覺這麽處理這個問題好像是不合適,而且在這之前很多領導同誌都做過表示,準備納入民主、法製軌道解決。有的要什麽通過監察部門,有的通過什麽這個會議、那個會議。這件事情也沒有講到啊 ,或者是講的那時候那一段時間因為自己在部隊工作或者生病,自己不了解 ,反正自己沒有看到,或者看到得不足,這工作停頓下來了。結果現在呢,鼓出這麽一個大包來 ,一下子完全用這個辦法解決,又沒有做工作的時間,這不要衝突嗎?要出大事情了。就基於有這麽樣一種嚴重的思想顧慮。

審判長:作為一個軍人來說 服從命令是天職,作為軍人職責來講 下級應該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你作為集團軍的軍長 你對命令有意見 、你提出來,那麽在執行上應該怎麽辦?你懂嗎?應該怎麽辦?上級並沒采納你的意見,你作為軍長應該怎麽辦?

徐勤先:這個問題 ,從黨章 、從準則、從我們軍隊這個紀律,都應當是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和執行上級命令!但是在當時那個情況下,這個時間也比較短,在那麽短的時間裏得到這麽多情況,做出一種思想反應 。當然有些想法在這個之前就有,比方說這個問題希望怎麽樣的解決,因為這個事件沒有完,從4月中旬一直到5月中旬將近一個月這個事件沒有完,有些想法。但是在這次會議上,當時從思想來講呢,不那麽太冷靜,考慮的著眼點主要從黨內生活準則、黨章,從這個角度考慮多一些。而我們現在是雙重,作為一個黨員幹部要遵守黨章、遵守黨的生活準則,又要服從軍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但是當時呢自己想的那個側麵多一點,這個作為黨章作為生活啊 黨內生活準則,也都是強調在服從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意見,可以保留啊直到中央。也有地方提到,就是說執行會產生嚴重後果,這種情況除外所以當時自己考慮,這樣一執行 非出現嚴重後果不可。所以這種思想在自己頭腦裏也有反映,這就使自己產生了錯誤的想法、錯誤的態度 ,講了一些錯誤的話,最後出現了這樣一個結果。

審判長:給你下達命令以後,你講了不少的話。你當時的主導的思想是個什麽思想?

徐勤先:主導思想,我當時希望主要用政治辦法來解決,政治辦法如果解決不了,中間這個證言裏都沒有,實際上我提到了,把部隊調到北京近郊 ,保持威懾。那就是說現在這個事情不好辦,把部隊調到近郊,有強大的武力做後盾,再來試圖用政治辦法解決。再解決不了的話,完了以後你再下一步。但這個話現在隻有我說了,證人證言裏頭都沒有這個。

審判長:那麽,你的意思就是當時這個決策是不正確的,是不是這個意思?

徐勤先:對這個事情還是有懷疑。這樣做究竟對不對啊 ?這樣做合適不合適?所以要不然話 ,我就說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好好討論一下子,究竟怎麽辦?怎麽來的 ?那就顯然對這個事有想法,對吧?這樣決策合適不合適?所以提出了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問題,不是講科學民主決策嗎?所以又建議怎麽辦怎麽辦,而這個建議多餘了。

審判員馮兆山: 當你到軍區接受任務的時候,劉振華政委已經把當前的形勢給你講得很清楚了,也就是說你自己想的這些問題,領導已經給你講的很清楚了。而且是中央、中央軍委根據當時的形勢作出了這樣的英明決策,中央軍委下達了這樣的命令。作為你當時任38集團軍軍長的時候,你對這個問題應該怎麽看?還是個人在提意見的時候?那就是在執行不執行的問題上,如果說當時的形勢沒給你交底,你怎麽想都可以。因為黨中央中央軍委已經把形勢說得很清楚了,跟你講得很清楚了,而且決策也下了,命令也下了。作為你38軍軍長來講的話,你應該怎麽辦?是提意見的時候呢,還就是執行的問題呢,還就是懷疑的問題呢,還究竟是反對的問題呢?你要把這個問題,在法庭上給我們說清楚!

徐勤先:劉政委在說情況傳達、傳達上級會議情況的時候,已經說了一些情況 ,對這個情況不是完全上級沒有交底,上級已經說明了一些情況,但是自己頭腦裏有一些慣性的東西 ,軍區讀書班是五月十一號結束的。五月十一號以前,這個事基本上就完了,再做做工作就快結束了。結果中間在部隊工作幾天,鼓搗鼓搗,這又起來了 。當然起來的背景就不知道了。起來以後,觀察觀察形勢又沒有什麽強有力的人物出來做工作,出來發表講話,或者再進一步的發表什麽東西。當然現在知道了,因為中央內部有情況,不可能有人出來再講話了。但是根據當時情況來看,沒有個強有力的人物出來再進一步做工作。4月底,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出來做了一次工作 ,算結束了。這感覺有問題,所以對這個上級傳達這些東西,自己既相信,但是又看到這工作還不夠。現在好人壞人現在還沒有分開 ,群眾情緒還很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采取這個辦法 ,就感覺弄不好就要出亂子 。

審判長:被告人請注意,不要再講過多的什麽,主要回答剛才提出的問題

審判員馮兆山:也就是說你對黨中央這個決策、對軍委的命令,當時是什麽個態度?你剛才講是懷疑態度,除了持懷疑態度以外,你還有什麽態度?一個是你想的,一個從你行為上來表示的這個問題。

徐勤先:主要是懷疑態度,就懷疑這樣做合適不合適

審判員馮兆山:懷疑了以後你又不執行這個命令 算什麽?

徐勤先:我提出一些意見一些建議來 ,一些建議沒有被采納,傳達了,傳達以後自己表示不願意參加,以後經過軍裏麵領導同誌給我做工作勸說,思想有所變化,但是已經晚了。

審判長:你對軍委的命令,你剛才說了是懷疑,是懷疑軍委命令的什麽?

徐勤先:主要就是用這個辦法來解決這個事件,當時是不是合適?

審判長:懷疑采取這種辦法是不是合適,是不是可以說,你是懷疑這個決策是不是正確?

徐勤先:對於這個果斷措施,是一個怎麽認識的問題,因為當時中央、 中央軍委就要確定這麽一個果斷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那麽我對這個有想法,那當然那就是對這個果斷措施有懷疑。

審判長:是不是懷疑它的正確性 ?

徐勤先:那當然是懷疑它正確, 懷疑那不就是懷疑它的正確性?懷疑這樣做合適不合適 ,那當然是對他的正確性有想法。

審判長:除了懷疑以外,還有什麽意思?

徐勤先:其他沒別的意思。

審判長:你懷疑可以隻在執行上、 在行動上可以表現為不堅決,但是你的行為, 最後是完全拒絕了對軍委命令的執行。這僅僅是個懷疑嗎?

徐勤先:當時我覺得從我個人來講, 在當時的想法, 還沒有覺得自己是完全拒絕,因為整個一支部隊,堅決執行。但是自己作為一個指揮員來講,不願意參加了。

審判長:剛才已經提出來了, 你是懷疑還是反對的問題?

徐勤先:主要是懷疑。

審判長:有反對的問題嗎?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主要是懷疑?

徐勤先: 主要是懷疑。

審判員馮兆山:你思想上表現為懷疑,你行為上表示怎麽個意思?

徐勤先:行為上表示的就是我不願意參加。

審判員馮兆山: “你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我這個軍長” 這是什麽意思?

徐勤先:這都是在和首長們在插話過程當中講, 比如說首長出來一句話了,這怎麽說啊? 這是這麽樣說出來的, 不是像有些證言裏麵講的,統統的是我說,與當時的情況不相符。就是我說一句話、 首長說一句話, 首長有時候提出這麽問題來說,就說這麽一句話, 我怎麽回答?有的時候我不吭氣了, 有的時候我說出一句話來。說這個話;都是從這種情況下出來。

審判員馮兆山:這個話是不是表示你不執行命令的表示呢?

徐勤先:這個表示,當時不是從那個角度提出來的。

審判員:被告人徐勤先, 你對中央軍委的命令,究竟是懷疑還是反對?這個問題主要的看你的行為。被告人徐勤先 你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有什麽危害後果,這個你知道嗎?

徐勤先:19號十八號晚上十九號 王福義和吳潤忠同誌給我講,我就反複考慮這個問題 所以我考慮 我說執行這麽大的任務 比如說從對全局有利,因為作為部隊來講,執行參加 作為軍長來講,不參加這是影響不好。所以這個肯定有問題, 所以這樣的話我就考慮從這個角度來講,這要參加, 再一個呢,這個當時這個事情傳到外界這個當時恐怕也有影響。另外當時都在執行戒嚴任務 這個自己的這個行為。本來是應該都集中精力搞好戒嚴任務,結果還得處理 我這個問題 也給上級也增加了很多麻煩。至少是在這幾個方麵。

審判長:還有什麽?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查獲的部分外電、外報的報道和動亂分子的傳單的題目。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第一部分外電報道題目和摘要:1、1989年5月18日23時美國合眾國際社報道 :駐守在北京以南的38軍的將軍拒絕調兵入京的命令;2、1989年5月19日美國有線廣播公廣播公司消息: 38軍不願采取行動;3、1989年5月19日20:54美國合眾國際社消息:38軍的高級將領在同中央領導討價還價;4、1989年5月19日23:55 美國全國有線廣播公司消息:38軍一位將軍說如果派他的部隊去對付外國侵略者,他將執行命令, 但讓他去鎮壓學生,他卻不願意;5、1989年5月19日21時 南朝鮮漢城廣播電台消息:保衛北京的陸軍第38軍向當局通報, 沒有鎮壓民主示威的意圖;6、1989年5月20日15:50 台灣自由中國之聲報道:第38軍從軍長到士兵 都拒絕進城,他們是好樣的。 第二部分部分外報報道題目:1、香港明報1989年5月22日第一版:十萬大軍圍城情況, 稱38軍拒絕再度入城的命令,軍長已被革職而另換新人;2、香港明報1989年5月21日第11版:拒絕派兵鎮壓學生,中共一軍頭被撤職;3、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5月21日第二版:38軍軍長辭職 ,軍人表示絕不開槍;4、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5月20日第三版:共軍逐漸接受民主思潮 ;5、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5月19日第一版:學生與李鵬談判破裂,中共調軍隊赴北平,遼寧兩將領辭職拒受命令,稱38軍拒絕開進北平後,中共正在調遣更多的外圍軍隊前往北平;6、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6月1日第四版: 中共奪權鬥爭、各懷鬼胎, 共軍內訌爆發抗命事件 稱38軍軍長因不服從命令而遭撤職;第三部分動亂分子的部分傳單 :1、1989年6月2日在天安門廣場散發的油印傳單 :一個動人的故事:記38軍軍長被撤職的經過; 2、1989年6月3日在天安門廣場散發的油印傳單: 歌頌偉大的民主英雄——記38軍軍長;3、1989年5月21日下午, 從北京發往陸軍第二十一軍、第十九軍、第四十七軍軍部的同一內容的電報傳單, 稱三十八軍連以上軍官一致拒絕鎮壓和平的人民民主運動, 煽動部隊不執行命令。自1989年5月20日晚,從北京發往24軍、27軍、28軍、65軍軍首長、軍政委、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同一內容的電報傳單,稱 38軍拒絕鎮壓鏟官倒腐敗的請願運動,煽動部隊不執行命令。

審判長:下麵法庭出示外電外報一些報道和動亂分子的傳單。你可以看一看,看一看題目。被告人徐勤先, 剛才宣讀的一些外電、外報的報道和動亂分子的傳單題目,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外電外報及動亂分子的傳單,說你和38集團軍抗命拒絕進城,說你是偉大的民族英雄,從而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政治影響,你對此有什麽要說的?

徐勤先:由於自己的問題, 對動亂分子、 暴亂分子以及國外敵對勢力提供了更多的造謠誣蔑機會。本來這場動亂一直到暴亂,是靠謠言在這支撐著, 沒有縫還要叮,中間加上自己這些錯誤,這更加使別有用心的人來攻擊、來造謠,造成了一些機會。

審判長:還有嗎?

徐勤先: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有什麽要說的?

辯護人: 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參謀長鄒玉琪 、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部長彭翠峰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詢問責任筆錄 1989年10月6日下午,地點:85號樓招待所 204房間。詢問人:石寄祖;被詢問人鄒玉琪, 軍區司令部參謀長 。

問:今天主要找參謀長談談徐違抗命令後, 對38集團軍進行執行戒嚴任務造成了什麽影響?主要是指組織領導方麵的影響。

答:好。 我與徐交談中有關事實,我有個證明,徐講的話,意思很明顯的違反命令。我帶他到第二作戰值班室打電話,是因為時間很急,讓他趕緊傳達命令。 徐打完電話,我又讓作戰部彭部長也給38集團軍打個電話, 詢問一下,看是否徐將軍區命令原原本本地傳達 完了。完了以後我又建議劉政委也給38軍打個電話,看他們是否已明確了任務沒有。劉政委也打了電話。這是5月18號的情況。 5月19號晚上,聽說部隊在開進過程中受阻,我經與軍區領導講明情況,我帶幾個同誌到現場看看,正好會見楊主任。保衛幹事小胡說:首長也準備到部隊看,作作指示。 晚上12點多鍾,楊主任講了當前的形勢,講了我們不得不采取這樣的措施,我們要有必勝的信心。38軍是個有光榮傳統的老部隊, 徐勤先的問題很嚴重。楊主任講: 參謀長和張主任要都過問一下38軍的情況,38軍要都向參謀長、主任匯報。 20號的上午,周司令又正式宣布,劉政委在場、在接作戰值班室講的,建議和要求鄒參謀長帶領機關的一些同誌 到38軍去協調組織

問:你們到38軍以後, 你看到軍的其他領導知道不知道徐違抗命令的事?
答:知道。我找過王福義政委, 問過徐前幾次來京執行任務情況。來介紹的人員,王政委與一些老同誌介紹過 ,沒發現什麽明顯的反常情況,但有些情緒波動。

問:如果沒有徐勤先的問題,軍區會派你和參謀政委去38軍嗎?

答:不會的, 為什麽別的軍都沒有派人去?38軍當時是個預備隊, 更不會派人去。

 10月6日

 

調查筆錄1990年1月5日 被調查人:彭翠峰。

問:彭部長, 據你所知, 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對領導的工作有什麽幹擾 ?

答: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上級對38軍比較關注, 對人們的思想有影響,我們這裏有一份材料 你們可以參考一下 。5月20號19時,周司令員向軍委匯報情況時,有人說,楊副主席有兩點不滿意 :一是對38軍軍長不滿意,說這是不能容忍的 ,按過去的說法應該嚴厲製裁,關鍵的時候不行。 周司令員匯報時還講,北京軍區部隊第一批計劃4萬人,其中38軍1萬五千人被堵、沒到位; 113師被堵在長辛店,從保定出發就有1,500多名學生躺在地, 結果沒到位。

問:徐勤先問題發生後 ,38軍的部署有什麽變化?

答:當徐勤先拒絕這些命令後,軍區準備讓黃雲橋副參謀長去38軍指導工作,後又有讓政委和鄒參謀長去的 。

問:如果徐勤先不出問題,會不會讓政委和參謀長去38軍?

答:首長也可能去部隊檢查指導工作,但是在這種背景下去 ,其任務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 剛才宣讀的鄒玉琪參謀長、彭翠峰部長的證言 ,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鄒玉琪參謀長、彭翠峰部長證明你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嚴重的幹擾了戒嚴任務的部署。 你對周玉琪參謀長、彭翠鳳部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休庭 ,下午繼續開庭,把被告人帶下去。

 

    (書記員趙永海宣布)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 傳被告人徐勤先到庭。被告你坐下。被告人徐勤先,你對於起訴書指控你違抗戒嚴命令的犯罪事實,還有什麽要說的?現在還是法庭調查階段。
徐勤先:這個起訴書裏麵指控我的這些事實,有這麽幾點,感覺還有些問題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一個是起訴書上一開始,遼寧省沈陽市人、 小商販出身。這個稍微不太符合事實, 因為城市沒有正式劃定過成分,準確點說, 我是城市平民, 因為原來做過店員、 做過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全家都以賣青菜為生。所以各種登記上不一樣,綜合這幾種各種職業,應該是毛主席說的,一般屬於城市平民這個階層。有關一些具體的事實呢, 一個說是劉政委傳達完了以後,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個不完全太相符。首長們講完了以後,我是請示完了一些不明確的事項,提出了一些建議等等,以後才說到了請軍區最好是直接傳達,或者是表示我不願意參加,並不是首長一講完以後, 我就馬上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執行這些任務;還有一個在調查階段, 也說到了,這裏麵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這個就是不大符合事實了,我根本沒有這樣想,也沒有這樣說。在同一次會議上,首長們講到說不通過你軍長傳達不好吧, 我還講到了, 我說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聽黨的話。所以這裏邊就出來一個“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由國家這個發布,這話我怎麽樣也想不起來。頭腦裏麵從來沒有,也沒有這樣說;第四個問題, 關於講到什麽曆史檢驗啊,或者這一個事情一時看不清啊、還有什麽立功啊或者罪人啊, 等等這樣一些問題, 這裏麵整個用一段話連在一起,反正這些話呢,這個前前後後都有。因為中間說首長有些插話,不是好像連在一起說的。有時候首長說到哪塊完了以後呢,我又說了幾句話。這好像整個的這麽一段話。而且說這個的時候,不是那麽很連貫, 因為中間首長有話,首長的話主要是劉政委和李副司令講的,在他們兩位講完了以後, 有時候我又再說兩句。我說完了以後, 首長們再說,是這樣一個過程;第五點,講到什麽無法執行啊 、什麽軍委任命我、撤我,這個也有點不太準確,而且講到執行的問題,主要是講到了一個和作戰和搶險救災做了比較, 作戰任務這個陣線分明、敵我清楚、 目標明確,搶險救災也是一樣。這些任務攜帶的武器裝備,好人壞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後策劃者在哪塊, 你看不清。又帶著武器裝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是怎麽執行?這不是突然冒出來“這樣命令就沒辦法執行”。這樣這麽一說, 就好像一聽到這樣任務就沒辦法執行,沒有前提條件。中間還有很多前提條件是吧?撤我、 任命我,任命我、 撤我,這我講的是上級,上級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 其他地方還有說到什麽請另找別人吧, 什麽不能指揮了。 這個在我的觀念裏頭呢,因為這一個班子是個集體,這一個班子的集體啊,這個因為某種情況出了一個人,這一個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況,它不妨礙這個班子這個指揮。當然有影響。上午這個出示這些證件,宣讀這些材料啊,這有些影響 ,但是不會妨礙班子這個指揮 所以這些情況呢,我記不得當時說過了。還對王福義同誌說那段話啊,也不完全是那樣講的。講到了以後,你們執行吧,我有些想法跟軍區已經說過,一些不同的意見講了,你們研究貫徹執行。 也沒有說什麽很多很多的啊, 這個那意思是肯定是有了。還有在這個起訴書裏麵講,就是以後沒有再向軍區表示過要執行這個任務。這個在十八號晚上, 以後我也沒再講,就說直接向軍區報告啊,因為那天晚上雖然比較勉強,但是王福義同誌講他要跟軍區首長報告,而且我問了,我說首長是不是能理解,你現在再去;首長能不能信任你?他都講到沒問題,這個以後我就沒有再講。 這裏麵如果說我沒有直接的向軍區首長表示過參加,這個是事實,但是間接這個表示,還是有的。所以這個起訴書裏麵指控的一些事實吧, 有這麽幾點我感覺還是有些問題。當然上午在調查過程當中,這個有的已經講到了。完了。

 

審判長:公訴人、 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麽需要訊問,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公訴人:徐勤先,我問你兩個問題。 第一 ,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鄧主席有一個講話和人民日報“426社論”,你看過沒有?

徐勤先: 看過。

公訴人:  鄧主席的講話和“426社論”,對發生在北京的動亂的性質是怎麽講的?

徐勤先: 動亂,極少數人有預謀的。

公訴人: 動亂的是指是什麽?

徐勤先: 兩個否定。

公訴人: 哪兩個否定?

徐勤先: 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製度。

公訴人: 這個當時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清楚。

公訴人:第二個問題: 你是個老軍人、老黨員,我黨、我軍的組織原則是什麽?
徐勤先:個人服從組織, 下級服從上級 ,全黨服從中央。

公訴人:這個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明確。

公訴人:當時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當時也是明確的

公訴人:那麽作為集團軍的軍長, 對待上級特別是軍委的命令,應該采取什麽態度?

徐勤先:作為一項命令來講, 應該是堅決執行。

公訴人:應該堅決執行, 你執行了沒有?

徐勤先:執行過程當中有問題吧,作為個人來講,表示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什麽時間表示的不願意參加?

徐勤先:會議上和完了以後給劉政委打電話。

公訴人:你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是不是?

徐勤先:給劉政委講的是不願意,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這是一種什麽性質的問題?你在會上和向劉政委打電話表示那個態度, 是個什麽性質的問題?
徐勤先:不願意執行這個命令的意思。

公訴人:是意思?是行為?
徐勤先:這個情況下,當時還講的是意思。

公訴人:你執行了沒有啊?
徐勤先:作為我個人就是那麽個態度了, 這個都已經都調查過了。

公訴人:個人不執行是吧?

徐勤先:個人就是不願意參加,不參加。

公訴人: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麽意思啊? 是給你傳達的命令啊,你這個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麽意思,能說的清楚嗎?我的發問完了。

審判長: 辯護人……
公訴人蔣繼光:我有個問題問一下,今天你說5月18號以後,雖然沒有直接向軍級領導表示 願意執行命令, 但是間接地講了, 你怎麽個間接講法?你委托38軍的領導向軍區領導報告你要參加執行任務了嗎?

徐勤先:當時王福義同誌他講他跟軍區報告,所以以後我就沒有再問他是報告了沒有。
公訴人蔣繼光:你委托王福義給你向領導報告了嗎?

徐勤先:當時是那麽說的,十八號晚上就那麽說的。

公訴人蔣繼光: 誰說的?

徐勤先:王福義同誌講的。

公訴人蔣繼光:你說的什麽?你委托王福義講了嗎?
徐勤先:因為王福義同誌他已經要講,我就沒有再委托他,也說得很肯定。

公訴人蔣繼光:你也沒有委托王福義向領導講過。是這個問題嗎?

徐勤先:是。

公訴人蔣繼光:沒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麽需要發問的,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麵進行法庭辯論,辯論發言,按照公訴人、 被告人、辯護人的順序進行,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提起公訴,並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 經過法庭調查,進一步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違抗戒嚴命令罪,事實是清楚的,
證據是充分的, 定性也是準確的,對此不再贅述。下麵,我們就被告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本案適用法律的問題,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發表三點意見 :

 

一、 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 必須依法懲處。

 

    去年春夏之交,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同國際上的敵對勢力勾結起來 采取各種卑劣的手段,煽起學潮, 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場以打倒共產黨、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的政治動亂,進而發展成為反革命暴亂,妄圖建立一個完全西方化的、 資產階級共和國。他們成立高自聯、工自聯等非法組織,煽動學生罷課、遊行乃至組織在天安門廣場絕食;他們利用大小字報,製造散布謠言,瘋狂攻擊四項基本原則,惡毒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他們衝擊黨和國家的要害部位,向黨和政府施加壓力;他們四處串聯,妄圖製造全國性的政治動亂,使首都北京陷於了嚴重的無政府狀態,社會秩序發生了混亂,人們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國家政權麵臨著被顛覆的危險。 麵對日趨惡化的混亂局麵,黨和政府曾在不同層次、通過各種渠道采取說服、規勸等疏導辦法,均未能奏效。極少數製造動亂的人,是黨和政府的忍耐克製為軟弱可欺、得寸進尺、不斷擴大事態。在忍無可忍、讓無可讓的情況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這是黨和政府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確的選擇。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黨和國家麵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公然反對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英明決策,拒不執行軍委下達的戒嚴命令,其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後果是嚴重的。一是直接幹擾了軍委首長的工作和北京軍區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徐勤先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問題發生後,軍委首長極為重視,及時做了明確的指示,為了消除影響,盡力避免或者減少由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各級領導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總政楊白冰主任親自到38集團軍前指看望部隊,做穩定部隊的工作;北京軍區的領導多次指示要求38集團軍黨委和領導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隊的高度穩定,堅決完成軍委賦予的戒嚴任務;為了加強對38集團軍的領導,軍區黨委立即派陳培民副政委、鄒玉琪參謀長到該軍幫助指導工作;38集團軍的領導得知徐勤先違抗命令的消息後,極為震驚和憤慨,立即召開了常委會和師以上幹部會議,傳達了軍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錯誤,研究部署了任務,製定了應急措施。當部隊向北京城區開進時,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問題,進行反動宣傳,並打傷了一些幹部、戰士, 部隊嚴重受阻,一時難以到位。幹部、戰士心急如焚,為了表達他們對黨的赤膽忠心,他們自覺地麵向天安門方向宣誓,誓死保衛黨中央!誓死保衛社會主義祖國!誓死保衛首都北京!正是由於各級領導高度重視,措施果斷,廣大指戰員忠於黨、忠於人民的高度政治覺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為給部隊帶來更大的危害後果。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反動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 增加了困難。作為一個集團軍的軍長,在關鍵時刻應該到位而不到位,這在客觀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為暴露給了社會。 動亂和暴亂的組織者利用徐勤先違抗命令這件事打肆渲染、蠱惑人心、 並以此策反部隊, 企圖擾亂軍心、瓦解部隊。5月20日後,北京軍區有4個集團軍收到了所謂38軍拒絕鎮壓鏟除官倒腐敗的請願運動的反動電報。當戒嚴部隊向城區開進時,一些人攔截軍車, 大肆叫喊什麽“向38軍軍長學習,不要進城鎮壓學生”等反動口號。在天安門廣場上,動亂分子還把徐勤先稱為民族英雄,把其作為一麵旗幟,大造反革命輿論,從而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增加了許多難以想象的困難。三是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為國際上的反動勢力攻擊我們黨和政府的正確決策, 提供了口實。 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美國、法國、南朝鮮、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廣播報紙都借此大做文章,惡毒攻擊我們黨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正確決策,為動亂和暴亂推波助瀾,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以上事實說明,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從根本上背離了黨和國家的利益,迎合了敵對勢力的政治需要, 後果是嚴重的,是軍紀國法是絕對不能允許的。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為屬於職務犯罪,盡管他本人主觀上並不一定追求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也並非有意與敵對勢力裏應外合,但他應該預見到,在那樣一個非常情況下,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然而他卻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按法律規定,需對這種危害後果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二、認定被告人徐新先的行為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的法律依據

 

首先, 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第10條明確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製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者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 清楚的告訴我們犯罪的最本質特征: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這種危害性,既包括對社會已經造成的實際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因此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我們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眾所周知,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是任何軍隊克敵製勝的重要保證。我軍是在黨絕對領導下,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對中央和軍委的命令,不允許有絲毫的猶豫和抗拒,必須堅決的無條件的服從和執行。然而,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 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的命令,拒不執行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種臨陣抗命的行為直接幹擾了領導機關對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敵對勢力提供了攻擊黨和政府的口實,增大了部隊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困難,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達到了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程度。因此認定被告人行為已構成犯罪,不是哪一個人的主觀意誌,而是由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定罪”的原則。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疆土遼闊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一切犯罪都毫無遺漏的明文規定出來,是難以辦到的。為了切實保證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即是打擊那些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我國刑法第79條明確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由於類推畢竟是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
進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體運用上必須嚴格遵守兩條基本原則。一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上麵已經說過, 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 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所謂刑法分則沒有直接規定的行為,從形式上看它觸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現在刑法分則的直接規定上,而是表現在最相類似的規定上。正因為這種行為具有危害社會並應當受到刑法懲罰的特征, 因此才依據類推原則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刑法分則和作為刑法分則的一個組成部分的軍職罪條例中,都沒有明文的規定,但他與軍職罪條列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抗作戰命令罪構成的主要件最相類似,因此給徐勤先定罪科刑,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製度的法律規定;

第三、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特征,準確認定罪名。按法律規定,類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為的特征。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徐勤先的問題是發生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過程中,他的主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故意,在客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 這與軍職罪條例規定的“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罪”是有區別的,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區執行戒嚴任務,是一次十分艱巨複雜的大規模的軍事行動,戒嚴的成敗,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製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戰鬥。從這個意義上講,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性質和後果,比違抗某一個具體戰鬥命令而造成戰鬥失利更為嚴重。中央軍委八九5號文件明確指出,對違抗命令拒不執行戒嚴任務的,一般屬於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 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依據刑法類推的原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徐勤先以違抗戒嚴命令定罪,既堅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則,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

    徐勤先家庭出身貧寒,他15歲就參加革命,是黨和軍隊培養起來的高級幹部,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他曾被選送到我軍最高學府國防大學進行深造, 短短幾年,他由一個團職幹部晉升為集團軍軍長。就是這樣一個倍受黨信任和器重的幹部,為什麽在黨和國家麵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拒不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犯了如此嚴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訓再次深刻地告訴我們:

1、必須理直氣壯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旗幟鮮明地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當今西方資本主義亡我之心不死,采取各種手段妄圖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和平演變,爭奪社會主義占領的陣地。在這種大氣候下,近些年在我們國內以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製度為主要特征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嚴重泛濫。被告人徐勤先在關鍵時刻,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與黨離心離德,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影響的必然結果。近幾年徐勤先放鬆了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學習,對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書刊很感興趣,特別是對製造動亂的頭麵人物嚴家其寫的《首腦論》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愛不釋手,圈圈點點,從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觀點。他錯誤地接受曆史教訓,先是從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產生共鳴,繼而導致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對動亂采取同情的態度,特別是當鄧小平同誌的講話和人民日報4月26日社論明確指出這場動亂的反動實質後,他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直到軍區領導向他傳達中央的指示和軍委的命令時,明確告訴他: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決定的,這個命令是經鄧主席批準、楊副主席親自交代的,他仍頑固地堅持認為:這場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政治動亂,是什麽群眾運動,不能動用武力,並把動亂的升級,歸責於黨和政府的工作沒有做到火候,最後發展到公開違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實質上是站到了與黨不一致的右傾立場上,離開了對這個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階級分析、性質分析,在關係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上產生了極其嚴重的錯誤認識。徐勤先的教訓告訴我們,缺乏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 憑經驗、常識、感情等等幹革命是很難不犯錯誤的,作為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四項基本原則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對立,將在我國社會主義階段特別是它的初級階段長期存在,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長期泛濫,必然通過各種渠道傳到部隊中來,不僅對戰士和基層幹部有影響,對一些中高級幹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蝕, 因此我們要更加自覺的、始終一貫的、長期不懈的把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和鬥爭堅持下去。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尤其要學好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和鄧小平同誌關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論述,掌握觀察和分析問題的立場觀點方法,提高政治素質和在複雜的環境裏辨別是非的能力。 學習理論要同自己的思想實際結合起來,用正確的理論去糾正自己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和錯角。絕不要自以為是固執己見。隻有掌握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才能在各種複雜的矛盾和問題麵前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在任何情況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設的一個根本原則。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極力宣揚所謂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的反動觀點,鼓吹黨軍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動亂和暴亂中,他們以此為理論依據,反對軍隊執行戒嚴任務,妄圖阻止我軍履行捍衛國家政權的職能,徐勤先不僅接受了這種自由化的觀點,而且還把它作為拒絕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的理由。他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這樣的命令應由國家發布 ,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懷疑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在關鍵時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 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一教訓再次告訴我們,我們的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明確無產階級政黨,要想領導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推翻反動統治、奪取政權、鞏固政權、建設社會主義,都必須掌握軍隊。沒有軍隊,革命鬥爭要取得勝利、勝利了要鞏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澤東同誌指出:誰想奪取國家政權 並想保持它,誰就應有強大的軍隊。黨對軍隊的領導最根本的表現是,軍隊的最高領導權集中於黨中央和中央軍委 ,不經黨中央和軍委的授權,任何人不得插手軍隊,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曆史條件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從理論與實踐 曆史與現實的結合上,深刻認識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極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和中央軍委的指揮。

3、必須加強組織紀律性 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古今中外的軍事家,都非常強調軍隊的紀律,強調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這是軍隊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諸如軍令如山倒、長官的命令是部屬的法律、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等軍語,集中的反映了這一點。對違抗軍令者,軍事首長不惜用死刑來製裁,以保證統一意誌的貫徹。
毛澤東同誌為我軍製定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第一條就是“一切行動聽指揮”;鄧小平同誌指出:我們這個軍隊,曆來強調一切行動聽指揮,強調自覺遵守革命紀律,不這樣,我們能夠戰勝比我們強大的多的敵人嗎? 能夠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嗎?能夠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嗎? 現在有的幹部對上麵的指示不執行、
命令不服從,這就是不守紀律。正是在這樣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上,徐勤先采取了自由主義的態度,當軍區領導向他傳達軍委的命令時,他先是思想不通,繼而發展到公開抗拒、 並狂妄的提出“這樣的大事應該慎重決策”,並以撤職軍法從事來要挾領導。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這一教訓,加強組織紀律觀念,要認識到我軍的紀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覺基礎上的紀律,同時它又是嚴格的、鐵的紀律。 嚴格的紀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為一個高級指揮官,有參與重大決策、發表自己主張、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但對上級特別是黨中央和軍委的決定,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堅決執行,而絕不允許按個人的意願自由言論、自由行動。隻有這樣,才能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

4、必須認真改造世界觀,堅決反對個人主義。治亂平暴的鬥爭,對每一個共產黨員 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是一次最實際的考驗。鄧小平同誌指出:經過這次考驗,證明我們的軍隊是合格的,中央一聲令下,擔負戒嚴任務的部隊雷厲風行,立即出動,許多幹部戰士在國事家事麵前依然做出以國事為重的抉擇。他們有的推遲婚期,有的放棄休假,有的中斷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請纓,有的懷揣親人的病故、病危電報踏上征程。他們忍辱負重,不急不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實際行動求得群眾的理解。有的無私無畏、慷慨赴死,表現了對黨對共和國忠貞不二、矢誌不渝。 許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身先士卒,頂磚雨、踏火海、靠前指揮,出色地完成了這一特殊的戰鬥任務,為人們立了新功。 但是作為集團軍軍長的徐勤先,在這場嚴峻的政治鬥爭麵前,首先想到的不是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個人的得失。在受領任務時,他就害怕承擔責任,說什麽執行這樣的任務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曆史罪人。他在檢討書中說:“在這一次生與死血與火的考驗麵前,
是自己把自己從曆史的列車上甩了下來。鄧主席明確指出盡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國際上的反應,不要怕名聲不好。但自己的思想還是比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 特別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這樣,感到黨和軍隊的威信要受影響,作為執行單位和執行人的名聲也會受影響。” 一語道破天機,徐勤先當時之所以拒不執行軍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聲受影響,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國家的安危,從而暴露了他極端利己主義的人生觀。徐勤先給我們最深刻的教訓是,在新的曆史時期,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使自己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戰勝資本主義對我國實行和平演變戰略所施展的各種伎倆,就必須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
不斷的清除思想上的灰塵,自覺地用無產階級思想來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個人利益無條件的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無私無畏、 站穩立場、
經風雨而不折、出汙泥而不染,這在當前顯得尤其重要。

    審判長、審判員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性質之嚴重、政治影響之惡劣, 在我軍曆史上是罕見的。為嚴肅國法軍紀,教育本人和部隊, 必須依法懲處。同時考慮到這是一起發生在非常時期的一種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違抗軍委戒嚴命令之後,經集團軍領導做工作,盡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軍個別領導表示過,要到部隊去。 徐勤先參加革命近40年,曾為部隊建設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這些情況,雖然不影響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也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審判長:下麵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

徐勤先:來支持公訴的公訴人,我自己本來不想參加這個辯論,因為自己本來就有錯誤,出了問題,今天提起公訴,法庭審理, 那麽有事實、有法律, 定什麽問題、怎麽樣處理 ,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辯論是一個程序,所以這樣話,自己就講點意見,因為自己是出了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來講,不一定恰當,供法庭考慮。

第一個問題、來講一講關於“比照類推”的問題。剛才公訴人已經講到這個問題,在這個之前也跟我講過,依據什麽、怎麽樣類推,經過哪一級批準。自然有比照和類推的道理。
講一講我自己的意見 我就認為,這個比照、這個類推啊有一些勉強,因為戒嚴任務有它的特殊性, 它和作戰任務不一樣。作戰任務,任務目標、陣線是十分清楚的;而這個戒嚴呢,是一個政治性非常強,而且在一個少數人製造這個動亂當中,又有相當多數群眾 這個參加,好人壞人混合在一起,軍隊和老百姓混在一起是吧,陣線不清楚,那麽這樣講呢,這個性質差別又是很大的。有些問題發生在戒嚴當中,如果發生在這個作戰當中, 就根本不可能發生。 這是個作為執行戒嚴任務這一種特殊情況。在接受這個任務實施以前和這個過程當中,也不一樣, 因為比照這個條例17條是吧,那講的是作戰中,作戰中啊,那就說你有一些事情不願意采取措施。而這次呢,這個我的問題啊,發生在接受任務這個階段,也就是說5月18日下午這段時間裏頭。再一個呢,目的也是不一樣的,是吧?作戰過程當中如果發生這類問題,那麽說或者是貪生怕死,或者是為了保存實力,而這個戒嚴任務,更多的是考慮政治上的後果,它所可能引起的這個問題也比較多。所以這樣這個比照類推, 這個是否完全恰當?因為既然比照類推,自然有比照類推的道理, 是不是完全恰當,這個請予以考慮。 就說上述這樣一些特殊情況,這是我講的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呢,就說這個在法庭調查當中,5月18日我發生問題的時候,講過這些話、說過的一些事,和證人證言不完全一樣,這裏邊, 我想請法庭啊,當然也請公訴人
考慮。因為事情發生在5月18日,而我這問題又比較特殊。在這個之前,這個那麽說證明我問題這個的人,大多數都是軍區的領導, 比如說軍區領導在之前,比如說 7月中旬以前,有的到了9月份、10月份,那麽說這裏麵已經開過多少次會議,有些情況就交流過多少次,是不是?就是還原來當時5月18日發生那個情況、當時那個情節、當時講的那些話,因為現在我已經是有口難辯。參加會議的那就是我自己 38集團軍啊,而證明我在會議上講了什麽話、做了什麽事啊,多半都是軍區裏領導、 二級部長。這裏麵,當然不存在什麽其他問題, 主要是因為時間長了, 中間開過一些會,或者是研究我的問題 怎麽樣的處理,就有些情況都交流過了啊。還是不是原來5月18日這個事情的本來麵目,
是吧?沒有說過的話, 沒有想過的話,現在都出來了,所以我實在是理解不了。
     第三個問題呢, 剛才這個檢察長啊,支持公訴,講到了一些後果的問題。我感覺不管怎麽樣,這個問題還是由我引起的,對這個社會後果造成的不好的影響,我自然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是這個後果我也請法庭考慮一下,因為有些後果呢,是因為我有了問題,組織上采取了一些反措施是吧?就說這個後果啊,這個引起,不能夠完全歸到我自己頭上來。 因為在當時那樣一種複雜的這個社會條件下,那就說你沒有縫隙,各種別有用心的人啊 還要找一個縫隙。那麽說你有點縫隙,他更加興風作浪。所以把這個後果, 這個問題啊 多半歸到我的身上,我感覺不公平。 因為當時這個謠言很多啊,在事後啊 關於平息這個事件報告當中,有大量的文章啊,或者是報告裏邊都提到了這個事情。的確是因為有我的問題,但是現在不能夠因為就說是動亂分子也好、暴亂分子也好、 國內外的電訊也好,講了一些什麽話,現在統統都歸到我的頭上。那麽說DNA是不是還造什麽別的謠了,那麽說是不是也有這個事實啊。另外就是我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麽回事,今天上午這個法庭上都宣讀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沒有仔細地看,就說有些事,它不是事實,這是當時那種環境和背景條件下所產生的。

第四點意見,剛才這個公訴人,分析到我這個問題的時候, 我覺得講到一些地方講的還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有些地方也有這個不完全符合事實。比如說嚴家其的書,嚴家其的書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前,我就根本沒有看,或者翻了幾頁,而是把我隔離起來了以後、 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 因為沒有書看,完了以後再順便翻了翻,所以把這個事件發生以後就看這書,歸到發生原因上,這有點不符合事實。這幾年要看書,主要的還是馬列的書,各種軍刊、這個這正規刊物,其他亂七八糟,我沒時間看啊,就是這次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呢。才有時間,就翻一翻,反正翻一翻,我當時嚴家其是什麽人還不知道,是一直到6月 6月是陳希同做報告才知道他是個什麽人。這個之前他是什麽人的,根本不知道。書也不是我買的 都是公家買的。所以這個就比較勉強一些啊,也可能是誤會啊,因為在這個期間, 沒有書看了, 是吧?順便拿了本書,看一看。

第五點,我想講講我在這次會議上,發表了很多錯誤的一些意見,發生了嚴重的問題 這個請法庭予以考慮。當時這個軍區首長,把命令傳達完了以後,我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首先我是作為的,這個意見和建議,提出的好多問題,當然問題發生以後這個一段時間,我認為我基本上還是對的, 這個是我說當時的想法,因為說我作為一個黨員,作為一個黨的這個高級幹部,作為一個黨員幹部,你說提提點意見都不行,所以自己還認為自己是對的,當然今天看起來,自己這個大前提還是錯了啊,大前提還是出了問題。我覺得把這個意見建議部分,和這個其他的錯誤部分,和以及這個指控我其他問題啊, 這個犯罪啊,都可以。但是我覺得, 把意見和其他的問題還是應當加以區別。如果說我這個會議上我不該提, 或者是場合不對,或者是意見本身不對,批評啊、糾正, 我覺得都是對頭的。但是完全當成問題, 完全當成罪來對待, 我覺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當,因為我們這個黨章準則是吧?固然這是一次啊布置這個戒嚴任務這麽一次會議,但是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許多問題得按照黨的原則來辦事。而我們黨章、生活準則都規定黨員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
做口頭或書麵報告。是吧?黨組織應當歡迎黨員群眾的批評和建議,同時要求黨員對黨要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不隱瞞自己政治觀點。是吧?不歪曲事實真相,對黨的決議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同時還要求每個共產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委的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 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原來的決定,我覺得這個黨章這個準則, 這個基本上是兩個精神啊,一個是就說在有不同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向上級黨委組織,不隱瞞觀點提出或者聲明保留,
第二點強調就是必須在堅決執行前提下,第三點也說到了以後,在這個非常緊急的情況下
如果要執行,會引起嚴重這個後果除外。自己在這問題上,覺得對於這個黨章啊、準則這些條文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來提出各種這個意見和建議,是不夠的啊,但是當時也想到了, 就說這個事情這麽一做,這不馬上這嚴重的社會後果就出來了,

所以自己的思想顧慮比較多,所以考慮引起這個嚴重的後果,這個後果就是這個大規模的衝突,或者是留血事件。而這種結果從我主觀意願上來講啊, 是不願意看到的。當聽到中央首長講啊,說這個沒有流血, 沒有發生衝突,一塊石頭落了地。下一步怎麽解決, 自己講的、感到很好,當然以後情況發生變化,思想沒有跟上來,那還是自己的問題、自己有錯誤啊,這是肯定的。 該不該提? 提的場合對不對?以及意見本身對不對?但是今天問題既然已經發生, 我覺得我們法庭也好、公訴人也好,還是應當全麵地看一個人,

比如說一個人對黨是不是忠誠,要看他對黨的思想政治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執行 是吧?也要看有不同意見,能不能夠如實地向黨組織反映。這個毛主席、鄧主席過去都講過啊,為了這個疏通黨內渠道,鼓勵發表意見, 用“五不怕”的精神來提倡講出不同的意見。說自己在這問題上,如果說我理解不對, 這個可以。但是自己也確實想到,我們黨的曆史上出現過失誤, 我剛才同意公訴人對我這個事情分析和指控,就說過去有誤失誤,那說原因之一就是有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 就是其中之一吧。也就是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 ,一想到你說又關係到黨和國家這麽樣一件大事, 是吧?建國40年來碰到這麽一件大事,說從心裏來講,確實希望好, 我覺得這一點全黨的同誌恐怕都是這樣一個想法啊 ,當然某些側重點可能不完全一樣,都希望處理好 是吧?把這樣一種願望完全當成問題來指責,這個是不是完全妥當啊?這個請予以考慮。是吧或不是、或者說就是提出這個問題完全是從個人利己主義出發,我覺得這個似乎也有點過分。當然鄧主席確實講過, 就說不要怕這個什麽社會反應、不要怕輿論不好、不要怕名譽不好,就是這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後,你不要怕這個怕那個,這個在自己思想上是有,但是更多的,那麽更主要的還是我們這個黨啊、還是我們這個軍隊啊, 是吧?黨和軍隊當時是考慮的側重點,是吧?建國40年來我們出現過一些失誤,如果說大事情,恐怕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啊。其他的事情哪有這麽大?那是最大的一件事情。當然還有十年動亂,那也是比較大的一件事。所以從內心,確實是希望把它處理得很完滿,但是考慮的角度、考慮的高度、 考慮的深淺這個自己可能都不對 啊但是願望和動機目的,還是從我們黨和國家長治久安考慮,那雖然當時沒有正式討論過, 我覺得有的時候,這個因為正在讀書,從大家這個願望有時候講一講,還都希望處理好,當時領導同誌也講,對國際上這個反應也認為這是比較好的啊。
傳達的時候啊,也講到這個問題,所以自己反反複複的想說,過去有過一些失誤,自己看出來了,但是不敢講,反正事後檢討,感到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恢複了實事求是思想路線,撥亂反正,有些問題看出來了, 就或者自己認為,自己認為這個問題有啊,這樣妥當或者不那樣不妥當,把它講出來。我這次講出來了,還是講錯了啊講錯了。因為自己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對、高度不對、深淺程度也不對。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來考慮的,所以自己提出這些問題,發表這些意見啊, 那和上級所想的所決策的可能是謬之千裏。

最後一點意見, 就是我自己這個問題吧, 這個能否當成罪、罪輕罪重,我覺得這個思想問題和政治問題、錯誤和罪行沒有不可跨越的鴻溝,有些問題是思想問題,但是也可以轉化為政治問題;有些問題呢,是錯誤也可以過了一定的度, 就可能變成罪行。所以自己的問題啊,現在處於什麽樣的狀態,因為正式逮捕我的時候, 已經給我講了,你對這問題怎麽認識的?我也講到這個意見,所以我對自己的問題的嚴重性,還是有足夠的認識,指控我的一些事實, 除了我申明的、講到的幾條以外,我覺得也是符合當時情況的, 有些是不完全符合。這道鴻溝怎麽畫?那麽說究竟是錯誤還是罪,究竟是思想問題還是政治問題。我相信法庭會根據這個事實、 會根據法律來做出判斷。這點隻是作為個人一點希望吧,講一講。至於自己對這件事情前後過程,隻把有關的一些情況向法庭再陳述一下, 不是最後陳述,就是說一說自己當時出這些問題、這個情況,就是從5月上旬以後,因5月初最後一次執行任務,和軍區讀書班 5月11號結束,大家感到這個情況好像基本上完了,說下一步做作工作就結束了,但是這裏麵一個最大的背景出現了,我們黨內出現了這個分裂黨和支持動亂這個錯誤,發生在趙紫陽的身上,當時各種輿論,以及一些領導同誌講話,調門都不完全是一致,有的時候側重於這個方麵,有的時候側重於那個方麵, 這個思想就是沒有一而貫之下來,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產生一些影響。鄧主席的講話,“四二六”社論以及以後其他的一些領導同誌講話,趙紫陽的不再說了,那是支持動亂和分裂 分裂黨,黨中央出現這些問題,影響到下邊這些問題,而應當實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不能把這些問題就完全歸罪於一個集團軍軍長身上,因為一個集團軍軍長了解的情況也是非常有限的,是吧?除了傳達一個鄧主席講話、 一個“四二六社論” ,還有就是接受任務時候講那麽多,其他情況也並不是什麽也不知道,其他情況也都講過,什麽民主法治軌道解決、 有的要用監察部什麽來解決、有的要通過民主對話來解決, 講過好多的意見呢。而且講的一些意見都是,正確的一些東西都是受到歡迎的,但是以後這些事情好像沒有繼續下去,當然我不是說現在這些事,把動亂、暴亂的原因歸罪於我們工作沒有做到家, 不是這樣的,因為它遲早要發生,那就說敵人在這塊巡視鬧事,但是如果不出現這個分裂,
要一而貫之,這個貫到底, 那麽可能問題也就不至於這樣嚴重啊。所以這個問題啊,我想請予以適當的考慮吧,這種環境背景。第二點呢,我是從五月十五日發病,是吧,五月十八日中午去執行任務,中間這個病的挺厲害,我是在病中啊,做著處治去接受任務的。如果我對這個任務還是很消極,是吧,當時總院的醫生們就不讓我去,我說我還是要去,我說你們想辦法幫我處治處治, 我就說我還是要去,我沒有找任何托詞,我去打滑頭仗,當然這個任務去了以後思想引起很大震動,思想有很多不同,那是另外的問題,那是自己的問題。去接受任務,是在那樣一種情況下去接受任務的,這是第二點具體情況。第三點具體情況,我首先是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是從黨內生活來說,把一切說在明處,那麽說即使錯誤,還是個意見?現在就是把這個意見、錯誤 和罪行、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現在呢 就是把這個說到的一些意見已經變了樣了,不符合我原來說的意思,那這個話這個事情將來怎麽樣處理?這個作為個人來講,隻能把這些想法說出來, 因為怎麽變的沒有想過,頭腦裏就沒有的東西, 他怎麽就出來了、變了形了?這個就不清楚怎麽回事了。

第四點,我是在這個首長們講完了,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以後才講的意見,而且講的意見也不完全是消極的。 講的意見,那麽說有也有值得考慮的地方,那麽現在這些問題呢,起訴書裏邊都沒有反映啊,好像首長沒講完了以後, 我就“蹬”就出來了,以後就是不同意他,不是這樣的情況,那麽既然詢問了這個一些不清楚的問題,我還是有做傳達的準備,如說思想上、在這時候因為時間很短,頭腦裏頭反應不了這麽快,有一些考慮的角度也不一定恰當,但是畢竟有這種準備,那要傳達就別傳達錯了,把這個事情得弄清楚。第五點呢 首長們說了幾次,說你還是傳達吧,是吧?就原原本本傳達了。首長並沒有在當時也沒有太說更多的話啊, 因為當時這個氣氛呢,不是那麽很緊張啊,固然我自己這種想法發表出這種意見,當時可能首長沒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沒有準備啊,但是經過講了幾次,我還是傳達了。再一點就是,十八號晚上到十九號上午以及二十號早晨,這個做了啊,勉強參加這個表示也做了,具體什麽時候去的這個表示,去以前,也曾經給指揮所打過電話,當然中間這些變化,像今天上午出示這些證據,那些細節,我就鬧不清楚啊。那麽從我自己來講, 18號晚上是比較勉強,以後為什麽我就沒有再說這個跟軍區直接報告呢,因為當時王福義同誌講,他說我跟軍區首長報告了,我現在那就報告了吧,報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實一下子,這就完了啊。這點確實沒有再釘死啊, 如果說他沒有報告,那我就再委托他報告,是不是啊。那麽已經報告了,說當時自己這個台階也下不來,所以自己也沒有再打電話,但是這種表示是肯定有的,而且首長們也知道我要去, 因為20號早晨打電話,給我打了幾次電話,我打了電話,完了以後吳潤忠又給我打電話 說不讓你去了,你就擱那塊住院吧。 今天上午這些證人證言裏麵也講到了, 是吧,要切斷和我聯係。那就是這時候我要去的,表示那軍區首長還是知道的呀,至於說通過什麽渠道知道,那我就不清楚了。當然軍區首長采取這種措施,我認為也必要,因為當時對我思想不摸底嘛, 你思想通不通,你究竟去怎麽樣執行這次任務啊,那去了以後還要按上級指示辦,但是當時上級摸不清你的底啊,所以我沒有埋怨上級的意思啊,因為這個原因還是自己導出來的,還是自己引起的嘛。最後一點要說明的呢,這個當時我自己是處在一種 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當中,做了個人不參加的表示,因為從4月下旬以來,是吧?碰到這些事,有些問題想不通,有些問題呢,就說了以後呢,好像沒有做,所以這時候呢, 自己有想法, 作為個人來講,你不管你怎麽想不通,是你個人的問題。但是我有想法,這不能影響單位、 不能影響38集團軍黨委常委,當然事實上一點影響沒有,這個是不可能的,情緒上是吧、 心理上、精力上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啊, 覺得個人和組織,這畢竟是兩碼事,你個人是個人, 你組織是組織,不能因為你個人就影響到組織,影響到這個單位,這是當時的一點考慮; 當時第二點考慮呢,就說個人這個怎麽辦?或者是直 陳己見吧, 把自己意見呢痛痛快快都講出來,說自己都講了,當然自己當時也可以有另外一種態度:沉默不語吧,可是我前麵已經說到了, 說不能老沉默不語,有些意見還能講出來吧,也許這個意見上級聽了以後,有點道理呢。所以自己還把這意見這個講出來啊。所以自己就是沒有別的辦法是吧, 好像隻能夠采取就是因為對這個事不通,你又不能采取別的辦法,不能影響單位,所以隻能夠作出就是不願意參加、自己不願意參加這樣一種表示,而且我離開這個85樓的時候啊,給劉政委打了電話啊,做了報告啊, 一方麵確實是從醫院出來的,當時也有病啊,另外一方麵自己思想上也確實是不通,是吧?說明明白白的, 把這些事你是不通你還是怎麽回事, 是吧?都說清楚。所以以上這些情況,我相信公訴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所以這些事情呢,本來不必要在辯論的時候再講,但是既然有這道程序啊,這個審判長允許我講一講,那麽我就再講一講啊。 供參考。完了。

審判長:下麵由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軍區法律顧問處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徐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開庭前,我們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情況和
公訴人的發言,我們認為:徐新先作為一名集團軍軍長,本應堅決執行命令,而徐卻向軍區首長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任務,不去執行命令,問題的性質是嚴重的,但考慮到本案中的一些具體情節問題,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 徐勤先在受領、傳達戒嚴任務階段,向上級和上級首長和組織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屬於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行為的一種較輕的形式, 如徐勤先在受領任務後,在首長的責令下,還是按要求打電話給集團軍王福義政委,傳達了軍委和軍區賦予38集團軍的具體任務;在傳達後,他向軍區首長表示:“任務已經傳達下去了,自己回總院住院去了”, 以後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這些事實,與他所述的自己並不想影響所屬部隊執行命令、而僅想自己個人不參加執行戒嚴命令的目的是一致的,應屬於指揮員個人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認識,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的基本形式。

 譬如按照行為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在受領、傳達戒嚴任務階段、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階段、奉命出發開進階段以及實行戒嚴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很明顯,由於上述每後一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都比前一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更直接侵害集體個體。因此其危害程度,後者大於前者。所以,發生於授令傳達任務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的危害輕於發生於後麵幾個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

再如, 按照所采取的方式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雖向下傳達命令,但向上級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命令的行為; 第二種是陽奉陰違的利用指揮員職務, 妨礙所屬部隊執行命令的行為;第三種是扣押上級命令,控製所屬部隊抗拒執行命令的行為。顯然,上述第一種方式的行為的直接後果,因能夠使上級及時發現並委派新的指揮員,去組織完成戒嚴準備工作和戒嚴任務,一般不會貽誤戒嚴時機和直接影響戒嚴任務的完成,是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行為的較輕的一種;而第二種方式的行為因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對所屬部隊執行命令的妨礙性, 將導致上級發現晚、可能會貽誤戒嚴時機,或者直接影響戒嚴任務的完成;而第三種方式的行為,是最為嚴重的一種,會對戒嚴任務的完成發生直接嚴重的影響。

從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看,徐勤先的行為無論是在時間階段上、 還是在采取的方式上,都屬於較輕形式的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這一點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給予考慮。

    2、徐勤先在戒嚴準備階段曾向組織表示自己要參加執行戒嚴任務。經過法庭調查證實 :1989年5月19日,當副政委吳潤忠同誌受38集團軍常委的委托,到軍區總院做徐的工作時,徐表示自己參加執行戒嚴令,並向吳提出了要部隊搞好執行任務動員及開進途中應注意問題等三條建議。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軍區雖於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團軍,切斷徐與部隊的聯係等,但由於吳潤忠十九日早晨已離開集團軍,趕往軍區總院,不知軍區的通知精神。故當徐問軍區能否同意他參加執行任務時,吳曾答應軍區是會同意的。 因此,徐的這種表示應視為是直接向本級組織和間接向上級組織的意思表示。由於徐知道其部隊奉命應於20日開進集結,他表示參加執行任務時,尚處於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階段,並且有開始履行職務的言行,這些應視為徐勤先對自己原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命令行為的一定程度的終止情節。 這一點也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予以注意。

   3、對徐勤先一案中其他情節的意見。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戰爭和部隊建設中,曾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 徐曾兩次帶部隊進京完成了軍委下達的維護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務;三是他於5月16日患病住院後,在客觀上缺乏對動亂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當時錯誤輿論導向和中央兩種聲音的影響,
這些客觀情況,也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予以全麵考慮。

審判員:公訴人對被告人、辯護人在辯論中提出的問題,有什麽不同意見?有什麽要說的?

 

公訴人蔣繼光:審判長審判員,剛才辯護人、被告人就犯罪的事實性質提出了辯護意見,我們注意到了辯護人所提出的犯罪的性質屬於犯罪的終止這一點,說已經構成犯罪,作為有罪的辯護,這一點與我們的認識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的犯罪行為, 是否屬於犯罪的終止?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是犯罪的終止。按照法律規定: 犯罪終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被告人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主動停止犯罪。犯罪行為隻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 或者未遂階段,在既遂階段,也就不存在著犯罪的終止問題。這是犯罪終止的一個條件;終止的第二條必須是自動的終止。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本可以將犯罪進行到底,按他的意誌 自動終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第三條必須是徹底的終止, 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必須是徹底放棄了犯罪。
    縱觀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為, 不符合這犯罪終止的三個條件。第一, 被告人5月18日公開向軍區領導表示拒不執行戒嚴命令,犯罪已經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7時許,再次打電話向劉政委表示:“任務我已經傳達下去了,以後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劉政委也明確的講到你就住你的院吧, 以後你也不要再管部隊的事了。這都說明領導對徐勤先所表的態度也是明確的, 徐勤先講的再清楚不過了。這是既遂了的犯罪,十九日雖然經軍裏麵領導做工作,徐始終沒有向任何領導表示過願意執行,這說明徐的違抗戒嚴命令是實行中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麽終止的問題;第二,雖然徐在十九日曾經向集團軍吳副政委表示過願意執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務是軍委調三十八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的命令,這個命令不是軍區的、也不是集團軍的,命令一旦下達,絕非兒戲。徐已經明確表示了拒不執行命令,如果再要參加執行的話,決定權不在軍裏麵,也不在軍區, 而在軍委。因此 5月19日的表示,並不影響違抗戒嚴命令的構成。第三,按照終止的第三個條件,犯罪分子必須是真心實意的,徹底放棄犯罪。而被告人直到5月24日被撤銷軍長職務時,還向政治部的領導表示“錯不錯,要曆史來檢驗”, 言外之意,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是正確的。請問:這又怎麽叫徹底犯罪終止放棄犯罪呢?又怎麽能稱得上是犯罪的終止呢?這是我要答辯的第一個問題。
    另外剛才辯護人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時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受上級、受這個當時社會條件的兩種聲音的影響,對這個問題, 我們認為,這個就是說當時社會各種方麵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決定的因素還在被告人主觀上, 這不能作為減輕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一種理由。第一,雖然任何事情的發生、發展和變化,都受當時當地的社會條件外界因素的影響, 但這不是本質的。馬克思主義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 被告人違抗命令是受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世界觀改造不徹底、在關鍵的時刻與黨離心離德、政治立場不堅定造成的,這才是本質的東西; 第二點,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違令者有殺頭之罪,這是一個普通軍人起碼的常識。作為集團軍的軍長徐勤先對這一點是清楚的,當時徐曾以不怕撤職、不當軍長來表示抗命的決心, 這說明他的主觀的故意是明確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 第三點,如果說受兩種聲音影響,那麽在當時,受兩種聲音影響的絕非徐本人一個,其他同誌在關鍵的時刻為什麽能夠堅決執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務呢? 我覺得最根本的是這些同誌在政治上過得硬、在行動上才能夠與中央保持一致性;第四點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以及這個行為給我們國家給我們的黨、給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對於說思想上受什麽種種原因的影響 這都是思想動因上的東西,這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 也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不是法律上從輕的條件。
    下麵我答辯第三個問題, 剛才辯護人、被告人都講了:在提出不執行命令時是以個人身份,好像就是說我個人沒有代表組織,沒有代表部隊抗命的,這個情節較輕。我認為這個問題是不能成立的。首先, 這個軍區通知38集團軍的軍長,到軍區接受命令,這說明軍區授予命令是給38軍授予的,絕不是給徐勤先一個人授予的,徐勤先來接受任務當時也是代表38軍來接受任務的,所以徐勤先當時違抗命令是以軍長的身份,而不是以個人什麽名義,況且說以個人名義也不允許違抗命令。另外,徐雖然向部隊傳達了命令, 但徐的行為本身對38軍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從這一點來說呢,徐本身這個以個人身份違抗命令, 說減輕是可以減輕罪責,這也是不能成立的。至於說被告人在接受任務時, 提出了可以撤銷我的軍長職務,這說明他是以個人名義。 我覺得這當是恰巧表現了被告人堅決不執行命令的決心。並不能說明徐勤先當時抗命時,是代表個人的身份去執行命令
去違抗命令的。
    另外, 剛才被告人在這個自我辯護當中,講到了很多證言和自己記述不一樣,這個意思是講這些證言不客觀,我覺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而且這些證人證言都是根據當事人,根據當時的事情的事實做出的,經過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並由檢察院審查核實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點根據法律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也規定, 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證據的不能定案,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 可以定罪量刑。當時在場的人不止徐勤先一個人,也不是在場的當時這一個兩個證人,而是很多人當時說,這個證人所出示的證言是客觀的。本案起訴書在認定的犯罪事實上, 每一句話都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證言作證實。所以,我們起訴書上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客觀的,這些證人證言也是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定案的根據的。
    剛才辯護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 要全麵看待被告人曆史的表現情況,對這一點我們在公訴詞中已經講到了,為了把這問題進一步再講一下,現在我想講這麽點意見:我們黨內曆來政策是獎懲嚴明、功過分開, 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績而掩蓋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不考慮一生的曆史。這個在公訴詞中我們講得很清楚。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確實表現不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連續由一個團職幹部提升到集團軍的軍長,這說明黨對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該給予的也都給予了,但是不能因為被告人工作表現不錯,
現在犯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黨對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榮譽,不注重從政治上解決與中央一致的問題,導致了在關鍵的時刻不能夠衝鋒陷陣而違抗了軍令,這是黨紀國法所不容許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違抗軍令,給黨和國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行為。

再一點就是被告剛才講到:我是在發揚民主,我是在正常的提意見,不是要違抗軍令。
企圖以此來抹殺其違抗軍令的實質,這是不能允許的。發揚民主與違抗軍令,是性質不同的兩碼事。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發揚民主是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達到統一思想、統一步調、統一行動,目的是為了取得更大的勝利。而違抗軍令,無論是戰時還是平時,都是極端無政府主義的表現,結果隻能是損害革命,給革命的事業造成重大的損害。其次, 二者的發生的背景和條件也是不同的,發揚民主是在平時黨內的正常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一種表現,而違抗軍令,是在上級的決定已經下達以後,必須要無條件執行的問題。
第三,二者發生的結果也不一樣。發揚民主可以得出好多種結果,也可以使一個意見得到否決,或者得到更加完善;違抗軍令隻有一個結果,這就是說給革命事業造成損害。由此可見 5月18日 被告人在明確了軍委下達調38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時,拒不執行命令,無論在什麽意義上講都不是在發揚民主,而是違抗命令,被告故意將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混為一談,目的在於推卸責任,這是不能允許的。
    另外剛才被告人講到,我是認真做了這個記錄的,從我思想上來講, 我是個人不想轉達,是我個人不想執行,部隊還是要執行的, 從而呢一是想說明他對中央的決策對軍委的命令是擁護的、而不是反對的。事實恰恰相反, 經常被告人當場確實做了記錄,也確實核對了有關的數據,但是這不能說明被告人對軍委的命令是擁護的、 是執行的。我們判斷一個人,究竟如何,不僅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被告人當今不僅明確表示了自己不知情,而且在行動上也沒有執行軍委的命令, 這怎麽能夠說在思想上是想執行的?在這個行動上,隻是執行不堅決的問題呢?

剛才被告人還提到了關於後果的問題,認為社會上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傳說,這個與自己沒有關係,不能把這個責任都歸到自己的身上。請被告人應該注意,我院在剛才發表的公訴詞中,已經講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後果,這些後果是由被告人的行為所引起的,並沒有說,這些後果都是被告人所造成的。但是我們注意到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5月18日前
社會上確實存在著不少關於部隊包括對38集團軍和徐本人的傳說、傳聞,經過查證,在這期間,尚未發現被告人與社會非法組織有組織上的聯係, 也沒有發現徐將自己將不執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會上流露。這一點呢,這個剛才我們已經講清楚了。社會上的傳聞, 在十八號之前與徐勤先無關,這段時間的傳聞當中,也沒有明確點到38軍徐軍長的名字,因此 5月17日, 解放軍報就此專門發了辟謠的消息;第二點經過調查, 徐在五月十八日違抗戒嚴命令前,徐對社會上的一些傳聞和一些謠言是知道的,按說你作為一個高級的指揮官,聽到社會上這麽多關於自己的政治謠傳,本應提高警惕、嚴防上當,用自己的堅決執行命令的行為來辟謠,這樣才對黨對人民、對革命的事業更為有利。而事實恰恰相反,徐勤先在5月18日當著眾多軍區領導的麵,公開拒絕執行命令,用自己的行為把謠傳變為現實。 由此可見, 被告人主觀的惡性並非一般;第三點,被告作為一名高級幹部,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在關鍵的問題違抗軍令,應該到位而不到位, 這本身就把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公開暴露於社會和部隊。大家知道,謠言並不可怕 因為謠言可以用事實來戳穿,而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社會上暴露的事實卻是難以用輿論加以澄清的,這種行動的影響和造成的後果可想而知了;第四點更主要的是, 徐的行為客觀上迎合了國內外敵對勢力的需要,給我們黨給我們的國家、給我們的軍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上午法庭所列舉的國內外的一些事實就已說明了這些,這裏我不再一一列舉了。
    綜上所述 這些事實都說明,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他不僅幹擾了首腦機關的工作部署,在部隊內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亂,而且在客觀上支持助長了動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他們樹立了一麵旗幟。徐的行為且還向世界輿論公然宣布,在中國確實發生了一個將軍抗命的這樣一個事實, 這些難道不都是後果嗎?我就答這麽多。

公訴人:我補充大家一 個問題,剛才被告人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當時他在違抗命令的時候的動機是好的,是在關心國家的事情,因此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是被告人對犯罪構成的一種錯誤認識。一般地說, 所謂的犯罪動機是指驅使犯罪、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地說動機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隻有那些特殊犯罪, 動機才是構成這一個罪的條件。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同一個犯罪可能出現不同的犯罪動機。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動機,也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動機。既有因對中央決策不理解產生的擔憂和抵製這樣一種動機,也有因怕承擔責任這樣的動機,同時也有政治立場不堅定這樣的問題,因此對被告人的動機不能簡單的用好與壞來評價,但是有一點可以說清楚,從現在我們查證的情況來看,徐勤先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機 因此我們認定他是違抗戒嚴命令罪,是一種職務犯罪,那麽僅有動機不是構成違抗戒嚴命令,這一個犯罪的必要條件,所以就本案來說,無論徐勤先是出於何種動機,並不影響對其構成 違抗戒嚴命令罪的認定,但是考慮到被告人當時犯罪的動機是一種錯綜複雜的動機,因此我們也提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這個問題。 我就補充答辯完畢。

審判長:下麵由被告人發言。

 

公訴人王昌生:我再補充答辯一個問題。剛才被告人在進行自我辯護的時候,其中提到了 一個問題講到他在問題發生之前,正在住院。當時身體狀況不大好,這個對他的這個思想有一定的影響。這個需要說明一下,根據我們調查了解掌握的情況來看,在5月18號的中午 38集團軍的副參謀長唐明洪,在通知徐勤先到軍區開會的電話中,已經詢問了他的身體情況。當時問到被告的時候, 被告人明確地表示身體沒有問題,可以到軍區參加會議。
第二是5月18號的下午,當軍區領導同誌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講話, 情緒不大對頭,他這個也表示不執行命令的時候,有的領導又問到被告人,是否身體有問題?被告人當場再次聲明說身體沒有問題。這是案發前,和徐勤先在違抗戒嚴命令過程當中,他對自己身體情況所做的回答。案發以後、問題發生以後,也就是在解放軍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偵查的時候,
解放軍檢察院負責偵查的同誌也曾再三問被告人:問題發生的時候身體怎麽樣?被告人在回答訊問的時候,也是這樣回答的, 說不是身體問題, 是思想問題。今年的元月8號 ,也就是本院根據解放軍檢察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對本案的審查起訴,以後蔣副檢察長又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訊問的時候又問到了他的身體,不執行戒嚴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當時被告的回答也講到,主要是思想問題。因此綜合上麵的事實說明,被告人把不執行命令的問題說成是病魔纏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圓其說的。他今天這種說法,與他問題發生時和問題發生後的多次表態,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什麽意見? 下麵由被告人發言。

徐勤先:有些問題請律師為我辯護。我個人要回答的問題是這麽幾個,我剛才沒有講病魔纏身,我就講我去接受任務的時候,意思我就沒有用身體不好作為借口,不去接受任務,
或者來推脫自己的問題。整個問題發生, 剛才這個檢察員講的也對,幾次我都講到這問題,身體當時是不好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問題。我不想因為這個問題 是你推到別處去,本來是個問題, 你把它偷梁換柱,不是這麽回事。 唐明洪給我的時候打電話能不能去,我說身體好些了,能去啊。 什麽身體究竟好不好,那個隻有醫生來說當時那麽個情況,所以這個事,我沒有用這個來推脫我的過失罪責。沒有這個意思啊, 這剛才我沒有什麽反駁的意思啊, 我說明一下子。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在這個社會上這個一些後果、一些傳言哪,那麽十六號住院,十八號中午,這經過了十六號晚上、十七號一天、十八號就沒人了。說就這一天半啊, 來來回回, 反正到我那去的人、看我的不少。有人說我撤職了,說這個說那個,因為當時在病中啊,你說這個事確實也聽到一點,但是沒有十分在意, 因為當時身體也不允許我去和他們討論這些問題,這是很痛苦一種狀態,但他有的說到了以後,我偶爾也聽到一句,是吧?有的也沒有答言,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這是第二問題; 第三問題呢,關於我在聽完了首長傳達完的任務,講的情況,並不是否認我這個問題的存在,不是這個意思啊,而是說我做記錄、詢問這些問題,
有向軍裏麵傳達的表示,就說有這個準備。但是說思想上,有想法嗎,思想有想法,但是有這個準備,所以這樣話呢, 就詢問了一些問題。 這個準確的、 這個核對了、這個記錄是這樣一個意思, 並不是用這個核對來否定我有問題,不是這個意思。剛才我的辯護也不是這個意思啊, 問題歸問題, 就說當時思想上有哪些想法啊,如實地向法庭陳述,因為你既然有這個要傳達,要傳達你就得傳達準確。我要不想傳達了,不想傳達了 你管他準不準?你幹脆你就那就是一種堅決對抗的姿態。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啊,就當時認真的做著記錄,有些記錄地方不準的就把它核對準。核對準的目的,那就說在我向軍區講這個意見以後, 軍區讓我傳達,我仍然是要傳達的。隻是說明這個問題,並不是推脫我問題的存在,這是第三點; 第四點呢, 我沒有講到關於,不是說發揚民主這個問題,而是說在這個會議上,我是講到了一些意見,的確那天開會也沒有說咱們發揚發揚民主,大家再提提什麽意見, 是這樣的, 我是認為在這個會議上按照黨章、按照準則,就說可以提出一些意見,說我這意見錯誤、 說我不該提、提的場合不對,是吧,這個都可以, 但是不能夠把這個提出這些意見,這些事統統都歸到一起, 我的意思是這個意思啊,並不是說借口。說咱們黨內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啊,好像我講這些問題,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不是這個意思。因為一開始我就講到了, 我說這麽大的問題, 這麽大的群眾性政治事件, 應該政治、主要用政治辦法來解決。調用軍隊。非要用武力不可, 還有衛戍部隊、公安、有武警啊,非要用野戰軍,把它調到北京郊區保持威懾啊, 建議誰誰誰來開會啊,結果現在建議誰誰誰開會, 這個中間都劃掉了好幾個,所以我不想用發揚民主來推脫我自己的錯誤、我自己的問題。 問題歸問題是吧, 是罪責就是罪責。但是我把這些情況說明,
就是說中間有這麽一段過程,我是作為意見來講的啊,至於說這些意見怎麽樣認定是吧,
這個法庭上可以考慮啊,那麽今天作為就辯論階段說說,也有還有點合法權益,可以講一講,那我就把這個意見講出來啊。至於說怎麽樣認定, 那就怎麽樣認定。我也不認為這是一個發揚民主這個會啊,但是在我的觀念裏頭呢,你說上級講了什麽樣的任務, 有什麽不同的意見好像還可以提一提,至於說你提錯了、 提不對了, 你這個該承擔什麽責任 你承擔什麽責任啊。我隻是想說明這麽一點;第五點,這個事情反正按照法律程序,我是沒有辦法,這個怎麽說呢, 沒法說了, 是吧?反正我不是那麽說的,比如說實實在在不是那麽講的,實實在在也沒有那樣說,實實在在也沒有那樣想。那麽說現在,許多證人證言證明我是這麽說的, 那就從法律這個角度來講,怎麽樣認那就怎麽樣認定啊, 但是要從事實來講,我看總有弄明白那一天。因為他沒有講,他根本就沒有想這個事, 你說一個普通常識是吧?你可以說, 現在不用說你是一個高級幹部了, 你一個初級幹部是吧,一個這個基層指揮員也懂得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也不能夠說這個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也不能說這個完了以後,你讓這個什麽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去討論, 一下子把這個中央和中央軍委都撇到一邊去。這是一個常識範圍內的事啊。 這就是說情緒激動,他也不會激動到那個那個地方去。說這個事情,我不想說更多的話, 因為首長們很多啊,這個而且大部分是這樣說的啊,但是我也確實沒有那樣講,我也確實沒有那樣想,沒有那樣想啊,這是一個問題吧?其他的問題,我請律師給我辯護吧。沒了。

 

 審判長:下麵由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談到,犯罪構成與犯罪終止的問題。講到犯罪終止, 影響犯罪構成剛才被辯護人不是這個含義、不是這個意思,終止並不一定影響構成,犯罪構成和犯罪終止是兩個不同概念。第二點, 我國刑法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的終止。對於我國刑法這一條款怎麽樣和徐勤先在5月19日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終止的意思表示,本辯護人不想多說 ,試想分析一下,徐不參加執行命令的行為,是否尚處在持續的過程中?

 

(錄像視頻到此處結束,庭審並未結束,一直都沒有結束。)

 

[ 打印 ]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