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也曾經評價中國曆史。黑格爾說:“中國的曆史從本質上看是沒有曆史的,它隻是君主覆滅的一再重複而已。任何進步都不可能從中產生”。 不像西方現代文明的有保障私有製與公民權益的成文法典(英國大憲章,美國憲法,或者大陸法係的拿破侖法典)呢?
中國曆史的法律 = 一口鼎(湯):把老百姓放到鍋裏麵,或者鼎裏麵,盛放秩序,保持沸騰,但無法凝固成果。西方法律 = 果子(果核):內核就是“私有財產與個人權利”,果肉逐漸生長,最終成為完整的“公民社會”。缺乏羅馬法或啟蒙運動那樣的“線性進步”。
而中國社會一直都是一鍋湯,周而複始的“沸騰”,文化大革命的時候達到了“鼎沸,頂峰”,是不是造物主天意安排,在中國上古時代,商朝的首位君主就成湯了,商湯(約公元前16世紀),也被稱為成湯、武湯或天乙。用鼎銘文治理國家,祭祀、冊命、賞賜等重大事件。而不是用法典?後來,周繼承了商朝的傳統,從此以後中國曆史政治方麵就再也沒有“成果子”了,鼎沸到冷卻,從冷卻再到鼎沸,改朝換代,周而複始。與此同時代。上帝在以色列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並且在西奈山以 光與火的形式顯現 → 教導以色列人要光合作用 → 染色體和製造約櫃,果子都包著核,各從其類,事就這樣成了;形象的講,具體就是教導以色列人製造約櫃,果子都包著核(染色體,十誡的法版)。交付十誡法版置於約櫃中,這“果核”隱喻了永恒的道德內核:各從其類的穩定和而不同,而不是鼎中的沸騰內卷,和內鬥。其核心要素是棄絕偶像,個人崇拜,認知唯一真理,與真神。鼎中湯沸騰往往源於多頭崇拜的碎片化(帝王偶像、派係神明),導致內鬥永無止境;果核則以唯一真神為軸心,鑄就“和而不同”的普世秩序。約櫃中法版如核仁,包裹著這份唯一真理:
核心要素的三重維度:棄絕偶像:斬斷物質與權力的假核。鼎文化中,商周九鼎如多偶像的碎片,象征王權卻易成個人崇拜的工具(秦始皇焚書坑儒即一例);果核則焚毀金牛犢(出32:20),教導:偶像無永恒遺傳,隻生內鬥。
拒斥個人崇拜:唯一真神不容“人神混淆”。文革式的“毛主席語錄”如鼎中沸騰的偶像碎片,紅衛兵各立小神,導致派係內卷;十誡則以“耶和華你的神”為中心,個人如仆人而非主宰,確保“和而不同”的謙卑秩序。
認知唯一真理:與真神立約,如光合作用的“光”。上帝在西奈的榮光(出24:17)不是散射的熱湯,而是定向的真理之光,遺傳於後世——從以色列到耶穌的“初熟果子”(約15:1-5),再到西方憲政的“權利核”(如美國憲法開篇的“上蒼賦予”)。
東方中國人成湯,以色列人成果子(預表和隱喻)?後來,耶穌基督才真正成為了“初熟”的果子。雖然以色列人還是沒有進入真正意義的“公民社會”,但是,至少是有了一個雛形。而在英國大憲章,美國憲法與拿破侖法典以後,歐洲在基督教的引領下,逐步進入了“公民社會”。而觀察中國與東方,在曆史上往往失之交臂,在最重要的曆史節點,和緊要關頭都選擇了最錯誤的方向與道路,最後落入了列寧式政黨的暴力革命與黨爭,徹底消滅了私有製與社會核心凝聚力,社會成為一盤散沙,徹底道德淪喪,彼此相互互害。“中國曆史不是沒有法律” 而是沒有保障私有製和個人自由,公民權力的法律。中國曆史上“法律很發達(如《唐律》、明清的《大明律》《大清律例》),但它的功能方向與西方近代以來的“法律”大相徑庭,中國曆史上法律主要目的是:維護統治秩序 → 皇權—臣民—家族等級。法律條文多強調“犯罪懲罰”,而不是“權利保障”。百姓是“被治理的對象”,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羅馬法、拿破侖法典強調“私權法”:合同、繼承、財產、人格權。英美普通法強調“判例約束”,國王也要受法律裁決。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直接把“個人自由、財產權、言論權、宗教自由”寫入法律。法律的邏輯是“保障權利,限製權力”,所以它天然具有公民社會的基礎。
這種鼎沸和湯它們沒有完整的染色體邏輯鏈,隻有一些“口號”和支離破碎的“DNA片段”,如“毛主席語錄”,這一鍋湯中單細胞沒有結構性組織,隻有被砸爛公檢法(defunding police)狀態下的武鬥,自相殘殺,各個不同群體用“不同的DNA”或者“RNA”片段相互攻擊,辱罵對方是反革命,在它們的係統裏麵,沒有完整的“憲法法典”,或者“拿破侖法典”,而是完全失去內積約束,展開而發散,無窮維混沌,整體被撕裂成碎片(不同的紅衛兵,紅小兵組織,戰鬥隊)兵團。無核膜、無完整染色體,隻有遊離的核糖核酸片段在熱血噴口或淺海中隨機聚合、解聚。它們靠化學梯度(如革命熱情、礦物金錢催化)維持“生存”。神說:要有“光,讓它們光合作用”,而且賦予多細胞生物完整的“染色體,與憲法法典”,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凝聚核,染色體,憲法)事就這樣成了《創世紀》。讓它們保障私有製和公民權益,逐代遺傳,從而建立穩定社會組織的“公民社會”。這樣就產生了具有內積向量的多細胞生物,產生了纖維叢結構的植物(樹幹,枝葉),和具有中樞神經係統網絡結構(不同組織,器官分工)的動物。地球的生物圈才有層次與完整的生態結構。
【東西方法律的差異】
一、中西法律傳統的本質差異:中國的法律(鼎/湯)功能定位:主要用於 維持秩序、懲罰犯罪、鞏固皇權。
核心邏輯:皇帝 → 君父化的絕對權力,臣民 → 家族—宗法體係的附庸,法律 → 皇權工具,強調“刑”而非“權”,後果:社會循環鼎沸,秩序維持但無法沉澱成果,缺乏“果核”式的核心權利結構。比喻:法律是一口鼎,百姓是湯,被裝入其中反複加熱沸騰,沒有凝固成果的可能。
西方的法律(果子/果核):功能定位:限製權力、保障權利。核心邏輯:羅馬法 → 契約、財產權、繼承、人格權(私權法傳統),大憲章 → 國王受法律約束,美國憲法 → “上帝賦予的權利”寫入根本法。拿破侖法典 → 成文私權法體係化,結果:法律逐漸生長出“果實”,形成公民社會。比喻:法律像果核,核仁(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中心,果肉層層生長,最終成就一個有機、公民性的果子。
二、神學與文明演化的對照
中國:鼎的祭祀文化:商周九鼎象征王權與祭祀,但鼎中的“湯”是混合而沸騰的,缺乏“果核式”的內在穩定。政治秩序依賴宗法/偶像崇拜 → 不斷分裂、改朝換代。鼎文化的終極結果:文化大革命鼎沸到頂峰 → 全民互害 → 完全失序。
以色列:法版與約櫃:西奈山:十誡法版(核仁)置入約櫃(果核殼),象征永恒的道德內核。核心要求:棄絕偶像 → 拒絕個人崇拜 → 認知唯一真理。上帝的律法就是果核:穩定、有遺傳性,各從其類。
基督:初熟的果子:耶穌基督成了律法與恩典的結合點,成為“初熟果子”。西方憲政與公民社會的法典化,本質是以“唯一真神”為內核的世俗化延伸。
三、黑格爾的洞察:黑格爾說“中國沒有曆史”,並非否認事件的發生,而是指:曆史的本質是“自由的展開”。中國的循環是鼎的循環,不是果實的成長。結果:沒有真正的進步,隻有改朝換代的重複。
四、進一步總結如下:
鼎(湯) → 中國:秩序工具,宗法循環,沸騰無核。
果子(果核) → 西方:權利核心,逐漸生長,公民社會。
聖經 → 十誡 → 約櫃:果核雛形。
基督 → 初熟果子:真正的果子出現。
憲法與法典 → 公民社會:果子成熟,文明可遺傳、可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