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到附近的一個湖邊公園散步,也順便聊一聊我最近的一段親身經曆——我作為一名陪審員,參與了一起聯邦地區法庭的刑事案件的審判。這不是普通的案件,而是一個在社會上有高關注度、很敏感的案件。
我們知道,美國法庭審判中的陪審員製度是美國司法體係的核心組成部分,目的是確保公正、公平的審判。美國憲法的第六修正案(刑事案件)和第七修正案(民事案件)保障了公民在聯邦法院案件中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通過這次經曆,我對美國的陪審團製度有了更具體的第一手的了解,同時也看到了其中的優點、缺點以及爭議之處。所以今天,我想聊一聊這個過程,並分享我對美國陪審團製度的看法。
首先,我們來聊聊陪審員的篩選過程,這其實比想象的要複雜得多。法庭通常從選民登記冊、駕駛執照或州身份證持有者的名單中隨機挑選陪審員候選人。這些人會收到一封傳票,要求他們在指定的日期到法庭報到。我也收到一封這樣的傳票。這一過程是為了確保陪審員的選擇是隨機的,以保障陪審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一輪篩選是從大約200人開始的,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填寫一份非常詳盡的問卷,涉及我們的家庭背景、教育經曆、職業、業餘愛好,新聞來源,與犯罪、法庭、法律和警察係統的經曆經驗,對一些和本案件相關話題的看法,是否能拋開個情感,遵守法庭給出的法律指導,以及是否有個人或家庭原因而不能作為陪審員全程參與庭審等,一共有四十多個問題。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庭特別強調了‘公正與公平’。他們明確表示,公正與公平要優先於效率。
接下來是第二輪篩選,這次隻剩下大約50人,過程持續了整整兩天。這次篩選就不是簡單的填寫問卷了,而是在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以及被告人麵前回答一係列的問題,就像是一場麵試。這些問題不隻是關於我們是否與案件或當事人有任何關係,我們個人的生活和經曆是否會影響我們的判斷,還包括我們對本案件相關法律問題有沒有強烈的看法、是否有任何潛在的偏見等等。提問的重點是確定陪審員候選人是否能夠公正、客觀地參與審理。
在法庭上篩選陪審員的過程稱為Voir Dier。檢察官和辨方律師雙方都有權基於特定原因,例如候選人顯示出潛在的偏見,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因素,而請求將某個候選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這稱為“因故挑戰”(For Cause Challenges)。雙方還擁有一定數量的“任意挑戰”(Peremptory Challenges)的權利,即無需說明理由即可排除他們認為可能會有偏見或對他們不利的陪審員候選人 。但這種挑戰的數量有限,通常是雙方律師策略的一部分。而且任意挑戰不能基於種族、性別或其他受保護特征進行,這是為了防止歧視。
通過二輪篩選,最終隻有12名正式陪審員和2名候補陪審員被選出,以防止有陪審員中途由於各種原因退出。但有趣的是,直到庭審結束並進入討論階段前,所有14人都不知道誰是候補,我們都要全程參與庭審。直到最後,法官才會隨機選出兩名候補陪審員退出討論。這整個篩選過程是為了確保陪審團的公正性,並盡量排除潛在的偏見,以便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審理。
在參與陪審員篩選和庭審的過程中,法庭每天給我們50美元的補貼。如果需要住酒店,法庭也會報銷這部份費用。法庭也非常明確地說明,如果我們忽視傳喚或者拒絕履行陪審義務,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罪’,而麵臨1000美元罰款,關三天監獄等處罰。
作為陪審員,我感受到法庭對陪審團極大的尊重。每次我們進入或離開法庭時,全場都會起立向我們致敬。這種儀式感讓我意識到,陪審員在這個司法過程中的核心地位,所有人都在關注我們的決定。法官在庭審期間反複強調,陪審員才是真正的‘事實法官’,我們是負責根據證據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人,最終的判決權在我們手中,而法官的職責是維護庭審秩序、給出法律指導和陪審團宣判被告有罪後作出量刑的決定。
法官在法庭上也一再強調在庭審期間陪審員不能和任何人包括家人,朋友,甚至其它的陪審員討論案件。也不要自己去網上查資料,或去案發現場查證等。最後的判決隻能根據法庭上提供的證據作出。這些做法是為了確保陪審團能夠公正、無偏見地履行職責,確保司法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來就是庭審的過程,我必須說,這需要高度持久集中的注意力,仔細聆聽證據和法律辯淪。說實話,電視劇和電影完全無法表現出真實法庭裏的氛圍。作為陪審員,我們見證了整個庭審的展開。在美國司法製度裏所有被告在判決前都被認為是無罪的,他們在法庭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而控方檢察官則需要傳喚證人作證,提供足夠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被告犯了被指控的罪。在這次庭審的大部份時間裏,聯邦檢察官在法庭上傳喚了多位證人來法庭作證,包括案件發生地的工作人員,案件的受害人,案件發生時出警的警察,聯邦調查局探員等。聯邦檢查官也展示了大量的證據,包括照片、錄像、社交媒體上的帖子,電子郵件等。這些證據非常翔實,完整。個人覺得,整個聯邦檢察官團隊在法庭上的表現展現了她們高度的專業素養。
其中有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時刻,是檢察官傳喚了一位被告人合作的證人。這個證人實際上也是這起案件中的被告之一,但她和檢察官達成了協議,通過作證換取減輕指控。這種情況在美國的司法係統中並不少見,但親眼目睹這樣的合作證人出庭作證,確實讓我感到司法係統的複雜性。
在檢查官傳喚的每位證人作證後,辯護律師都有機會對他們進行反詢問。但他們隻能對證人的證詞提問,而不能進行自我陳述。看到雙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交鋒,真的是一種‘法律戰場’的體驗。有的辯護律師表現得非常專業,而有的則略顯遜色。庭審結束後,法官甚至問我們,對哪位辯護律師印象最深,我們一致認為其中一位表現尤為突出。
在庭審的最後階段,聯邦檢察官做了最後總結陳述。然後,辯方律師開始進行反駁陳述。之後檢察官有最後的機會對辯方律師們的反駁陳述進行反駁。之所以檢察官有多一次的機會進行反駁陳述,是因為要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他們的肩上,而被告不需要證明他們無罪。
在這之後,法官在和檢察官,辯方律師商議後給了陪審團一個40幾頁的法律指導文件,寫明了對被告所有的指控,以及在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基礎上,如果庭審中給出的證據證明了列出的對應於每一項指控的所有要素,則指控成立。
接連七天的庭審結束後,最具挑戰性性和最緊張的部分開始了——這就是退庭討論(Deliberation)。討論的目的是就案件的事實達成一致,並作出最終的裁決。我們12個陪審員試圖理清整個案件,就案件中的每一項指控進行討論,看這些指控是否成立,並充分發表意見和看法。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過程,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決定將直接影響被告人的命運。整個討論持續了數個小時,我們必須一條一條地評估所有的證據,確保每一項指控都在‘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基礎上做出。
這段時間我心情比較複雜。一方麵,我感到這是一次難得的機會,能夠直接參與到司法實踐中;但另一方麵,這種責任感也讓我感到我們必須完全拋開個人的情感和理念,隻能根據法庭上呈現的證據和法官給出的法律指導作出決定。最終,我們12個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有罪。如果我們中既使有一人不同意,則出現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導致案件需要重新審理,陪審員也要重新挑選。
通過這次經曆,我對陪審團製度有了更直接和具體的理解。這個製度的最大優勢在於,它讓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到司法決策中,賦予他們在社會正義中的一席之地。這種參與可以增強公民對法律體係的信任和認同感,體現了民主原則。同時,陪審員來自不同的社會背景和生活經驗,他們的多樣性可以帶來更廣泛的視角,有助於更公正的裁決。通過匯集多人的見解,陪審團可以抵消個體的偏見,達到更平衡的決策。另外,陪審團在案件討論時通過集體協商作出裁決,這種協同思考過程有助於提升決策的合理性。各個陪審員相互補充、討論不同的觀點,可以產生比單一法官裁決更全麵的結論。而且,陪審員代表社會的常識和道德標準,他們的裁決通常反映社會的普遍價值觀念。這種裁決方式確保法律的執行與公眾的感知保持一致。
但陪審團審理通常比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花費更多時間。比如,這次陪審員第一輪篩選花費一天時間,第二輪篩選花費2天時間,而正式法庭審理花費了7天時間。這樣導致案件審理時間成本高。而召集陪審員、進行篩選、支付津貼等都是額外的司法成本。此外,案件的審理時間延長也增加了各方的訴訟成本,這導致案件審理的經濟成本高。
此外,大多數陪審員都是普通人,在有些案件中麵對一些複雜的法律或技術問題時,雖然法官或專家證人會詳細解釋法律條款或技術細節,但陪審員是否總能充分和全麵地理解呢?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公正性能否始終得到保障?在陪審員篩選過程中,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都有權排除他們認為可能不公正的陪審員,但無論如何,完全保持公平和消除偏見是很困難的。而且,陪審員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所承受的情感心理壓力也非常大。當你知道你的判決會改變一個人的一生時,要保持完全的客觀,做到完全拋開情感,專注於證據和法律條文,真的不容易。不過這個問題是所有不同審判製度都會麵臨的問題。
在一些高關注度的案件中,陪審員的安全問題也是關心的一個話題。在我們做出有罪判決後,部分陪審員擔心可能會引發外界的反應,甚至會有安全隱患。法庭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安排了聯邦警察護送我們離開法庭,以確保我們的安全。
經曆了這次審判,我也有了一些改進陪審團程序的建議。比如,如何在陪審員篩選過程中更合理地利用時間。在庭審結束後,我向法官提出了這個建議,法官表示會考慮在未來的陪審員篩選中采納這個建議,做出相應調整。
此外,陪審員的心理和情感支持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尤其是在涉及重大案件時,陪審員的心理負擔很重,應該有更多的機製幫助他們更好地處理這些壓力。
還有,在進入複雜案件審理前陪審員應接受更多的法律和技術培訓。這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案件的關鍵問題,提高裁決的質量。
當然,進一步完善陪審員篩選程序,增強識別潛在偏見的能力,可以更好地確保陪審團的公正性。例如,通過更深入的問詢或引入心理測試,排除有強烈偏見的候選人。
總的來說,作為陪審員的這段經曆讓我對司法係統有了新的認識。陪審員製度作為美國司法體係的基石,有著深厚的民主傳統和公民參與的意義。然而,它在現代司法實踐中也麵臨著諸多挑戰,特別是在處理複雜案件和維持高效、公正的裁決時。圍繞這一製度的改革和爭議反映了在現代社會中平衡民主參與與司法專業化的複雜性。任何削弱陪審團作用的改革都可能引發公眾對司法係統公平性的擔憂,因此對其改革必須非常謹慎。
大家怎麽看呢?你認為美國的陪審團製度公正,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