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淄博,張女士和愛人經營一家餐館。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點多,兩名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蹌蹌走進店內。其中一名男子劉某進店後,就拿起桌上未開啟的啤酒想要再喝兩杯,他拿著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邊緣來起瓶蓋。
心疼桌子被破壞,張女士出言勸阻,並拿來了開瓶器。醉酒男子突然情緒激動起來,先是對張女士大聲叫嚷,然後將酒瓶狠狠摔在地上。
張女士的第一反應就是打電話報警,可還沒等打通電話,劉某就一邊辱罵一邊揮拳打向張女士,張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無奈之下拿起一個啤酒瓶某反擊。
很快,兩人被周圍的顧客拉開,整個衝突過程不到1分鍾。
接到報警後,轄區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在查看現場衝突視頻、詢問當事人後,警察認定,醉酒男子劉某尋釁滋事毆打張女士,被處以行政拘留6日。張女士用啤酒瓶將劉某頭部打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被行政拘留5日,處罰款200元。
淄博警察認為,男子醉酒後騷擾劉女士,將劉女士打了,劉女士被迫還手,就成了互毆。
什麽意思呢?有的理解是這樣的:人家打你,隻要打不死你,你就不能還手。還手了,就是互毆。把你打死了,自有法律處罰。
這是什麽邏輯?堂堂大地,還有王法嗎?
在張女士看來,警察雖然定性是互毆,但是隻要事情平息了,她還能繼續做生意,所以就無可奈何地接受了。
然而,正是因為警察和稀泥,導致事態一發不可收拾。
不多久,劉某找到了張女士,要她進行賠償。劉某要求張女士賠償的依據,正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為決定書上寫道:張女士用啤酒瓶砸傷劉某,致使他左側麵部有1厘米的劃痕,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據此,劉某提出要張女士賠償4萬元,否則就要上法院起訴她。
張女士堅持認為,正是因為劉某醉酒鬧事,才導致衝突發生,自己是被迫還手,難道被打還不能還手嗎?
是的,在警察那裏,人家打你,你就不能還手。
2021年5月,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依法撤銷。
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公安機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辦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看到這裏,是不是很無語?)
2022年3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審法院都認為,雖然張女士用啤酒瓶毆打劉某係被迫反擊行為,但該行為存在一定社會危害性,故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得當。對此,張女士仍不服,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再審。(看到這裏,是不是無語x2)
2022年10月,山東省高院以同樣理由,駁回張女士再審申請。(無語x3)
在律師的建議下,張女士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監督申請。這一次,檢察機關對一個關鍵細節的認定,讓案件性質發生了改變。(早幹嘛去了?早先不作為,是不是瀆職呢?無語x4)
檢察官注意到,在張女士的飯店內,靠牆裝有鐵質的暖氣片,不能排除劉某撞到暖氣片,而導致麵部受傷。而法醫給出的鑒定意見,也支持了這個觀點。
不管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還是一審、二審的法院判決,都提出了一致觀點:張女士有防衛性質,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具有社會危害性。
眾位看官,短短1分鍾時間,你讓張女士怎麽考慮“必要限度”,有些人啊,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啊!
山東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1月對這起抗訴案件開庭再審。4月,山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的衝突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劉某酒後尋釁滋事,率先發動攻擊行為,張女士為了免受劉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隨手拿起身邊物品進行反擊的行為,是為了製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終,山東省高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看到這裏,眾位看官是不是覺得心裏麵堵得慌:如果不是張女士堅持了3年多,一直把官司打了下去,這個所謂的公平能還給她嗎?
有句話說得很漂亮:“正義不會遲到。”試想,內蒙古呼格吉勒圖都給執行槍決了,所謂的正義還有什麽意義?
其中關於正當防衛的定義是防衛手段不能高於攻擊手段,人家拿塊磚頭,你不能掏出一把刀子,因為可預期的傷害程度不同。在這裏的例子裏,使用酒瓶明顯大於對方拳頭的傷害力,劃傷對方也是形成防衛過當的事實,因此屬於防衛過當。
你可以認為這個定義不合理,但很難說這個判決不合法。
在美國這事情就相對簡單,但美國也因此形成濫殺。
中國這種定義在現實中的可執行性並不高,畢竟不是人人都是訓練過的,也沒人願意被傷害,哪怕一點傷害,比如被砸了一磚頭。但你手邊沒有磚頭,用刀子行不行?
別說在中國,在美國也不行,這屬於brandishing,中文叫恐嚇,在中美都屬於犯罪(更別說在美國掏出一支槍)。
正當防衛是個很難準確把握的概念,理想的情況是使用各種手段自保,但不傷害對方,包括心理傷害,等候警察。
但現實中這很難實現,因為防衛也是一種本能。
在這個具體案例裏,對方被劃傷是事實,無法否認,屬於防衛過當,在美國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