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不了在北外的時光( 一 ) 金 弢: 北外德語七七級 —

忘不了在北外的時光( 一 ) 金 弢: 北外德語七七級 —— 一張畢業照帶來的回憶 (修定稿) 1977年的高考,是一次特殊的高考,是我共和國史上唯一的一次冬季大學招生。七七年——是“四人幫”垮台、文革結束的第二年,經過中央45天教委馬拉鬆會議,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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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弢——在德國做老板不容易三則(一)

(2019-03-31 18:34:41) 下一個

金弢——在德國做老板不容易三則(一)

 

                  在德國做老板不容易 三則                        

                                                                                 金弢

   之一:一個滅火器 

文革時期我們是階級鬥爭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到了德國三十年,總結起來發現德國的政策是年年變、月月變、天天變。就說今年年初,所有商店、餐廳的收銀係統一律強行改製,收銀機卷紙一律加寬,實行標椎化。這意味著,凡是尺寸不符的,全都作廢,不管你庫存有多大。作為企業不家庭,購物買貨都是批量而進,一旦碰上促銷,買三箱送一箱,如果進貨時間趕的不巧,這四箱卷紙可夠你消化的。碰上這種事,老板隻好自叫命苦,落得個貪便宜反而失便宜。

有一年換滅火器也是一樣。以前餐飲業廚房都使用水性滅火器(Wasserlöscher),突然有一天Brandamt(防火部門)發來通知,出於安全考慮,廚房一律禁用水性滅火器,必須改用抑油滅火器((Fettbrandlöscher)。那些賣滅火器的公司,消息非常靈通,往往趕在老板接到通函之前,已打印好一份貌似官樣的信函,來店蒙人,佯稱是官方例行公事,更換滅火器勢在必行,否則罰款。

這些人往往選定中午生意高峰。那年夏天好天氣,花園客滿,一開花園,送菜上酒水的就得多跑路。你忙的焦頭爛額,他渾水摸魚了,碰上有些新老板,沒經驗,一時緊張,信以為真,想想既然是新規定,反正早晚要換,辦了了事,便問價錢,說要370。怎麽那麽貴? 那就290。心想,一句話一下子便宜了80,反正有生意,買了。賬單一開就付款。說著話,滅火器已被穩穩當當地掛上了牆。直到忙完了這一陣,才得閑好好地來欣賞欣賞這個價值370歐的滅火器。

時隔不久一次去大公司進貨,無意中發現在售的滅火器中有一款怎麽那麽眼熟,細細一端詳跟自己買的一樣,一看標價:啊,才19 歐!這是那種最便宜的粉質滅火器(Pulverlöscher)。腦子裏當時轟的一聲。為了不冤枉好人,我抄下商標及各種數據回去一比,果然一模一樣。他 X X ,這騙得也忒狠了!我給公司打電話,要把事情問個明白。對方采取迂回周旋的手段,或稱當事人不在,或稱老板出差,或稱企業休假,來回一拖一折騰就是兩個多月。

碰上這種事情,我們國人不習慣書信往來,為了省事兒省時間,一般都打打電話,然而這麽做,如果一旦走法律程序就很被動,咱們手中沒有證據啊。千百次地去電話,沒有任何結果。考慮找律師嗎?得先預付律師費,但官司最後打得怎麽樣,是贏是輸,誰都沒法保證。律師的一句行話:上了法庭就象出了大海,萬事難料!本來滅火器上已經吃了大虧,能不能討回公道還杳然無知,這兒又得出錢,關鍵還沒保證,弄得不好官司打到一半,再來個費用追加,到時更騎虎難下。但就此罷休,當然於心不甘。痛苦就痛苦在患得患失,難以定奪。

一天來了四個客人,一女三男,席間談的全是法庭上的事。一了解,原來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來得早不如來得巧,我正好有事兒要投訴呐!聽我說完,那個女的手一指對過的年輕人:這事兒就交給他辦吧。官司打贏了,對方出錢;若拿不到錢,就讓我們好好吃一頓,律師費算了。律師插手,事情就輕鬆多了。作完徹底的陳述,交走所有的材料,剩下來就等著預約開庭了。

開庭那天,被告來了,就是那兩個騙子,也沒請個律師,象兩隻瘟雞,耷拉著腦袋,那天行騙時的風火勁兒蕩然無存。當時還謊稱是他們老板接到政府部門的通知派他們來的。我電話打過去,他們一會兒推到張三身上,一會兒又說該是李四管的,一會兒又說問問老板,一會兒又賴財務不在,不知情的外人還以為是多大的公司。其實隻不過就是個個體戶,有了生意或出什麽事兒,叫來哥們兒來幫幫忙而已。法院開庭。雖出席人少氣勢不大,也沒別的旁聽,但法庭的威嚴依在,程序照常:原告人入席法官左側,被告人落座法官右側。

法官先把案情陳述一遍,見原告、被告雙方均無補充,便向被告提問:您知道您出售的滅火器市場價是多少嗎?不知道。我們作了調查,就是零售價也隻有十九歐元。被告嘟囔一句:公司也得掙點兒,我們也得活啊。法官提高了嗓門質問道:售價與成本您應該有個比例吧!一個十九歐元的商品要賣三百七十歐元,這已經不再是正常的生意,而是在行騙。被告自衛:我隻賣了二百九十。法官打斷被告的話:但您首先提出的價格是三百七十吧?!如果原告沒有異議的話,您還不三百七十歐元成交了?你應該明白,在德國不僅欺騙是犯罪,企圖欺騙同樣有罪。隻要您提出了售價三百七十歐,我們就有權力按三百七十量刑。

之後,法官宣布休庭十五分鍾,原告、被告可以各自私下交換意見。然後繼續開庭。在征求完原告、被告雙方的補充意見後,法官宣讀判決:被告必須在兩個星期內更換符合國家標準的抑油滅火器、被告承擔全部的開庭費用以及原告方的律師費。然後讓被告作最終辯護。一旦被告放棄,法官則宣布審判結束。

事後,我和律師留下來還跟法官聊了一會。我問,公司這麽欺騙,難道就不怕被人告嗎?法官說,這種公司已處在破產與行騙的十字路口,若不行騙,隻有破產。與其說甘心自動破產,不如僥幸地試著騙,而且這樣的公司還不少哪。司賣了假貨後,如果餐廳不及時發現,或正好沒碰上官方的例行檢查,三年期限一過,法律責任失效,就是事後發現了,老板也隻好自認倒黴了。

結果兩個星期過去後,公司並沒有來換滅火器,我去電話催促,對方掛電話不接。我隻好又聯係律師,律師去信,說是買不到貨。又過了兩個星期,那家夥來了,一臉怒氣,好象欠他得多,還他的少,老大不樂意地把滅火器換了。

事也湊巧,不久又來一家公司推銷滅火器,我把同樣的商標、型號寫給他,他報價才186歐,我想這隻是個叫價,其中肯定還有25%的討價餘地。但再去找那家公司說理,時間和精力都已經不可能了。

此案看點;

1:輕率地相信人危險,不能因為這家公司曾幾次幫助我們換過TÜV,就覺得是熟人了, 結果還是輕信上了當。德國人有句老話是對的:相信人是不錯,則小心無大過;

2.凡事不能太快,應慎酌行事,尤其是找上門來的生意更應慎而又慎。一句話:天下隻有買錯的,沒有賣錯的;

?3:能不付現金盡量不付現金,匯款是個緩機,匯款也能挾製對方,一旦出現爭議,隻要沒付錢,主動權就在自己手裏。說句葷笑話,在錢上,西方人就象男女那事兒,一提上褲子就不認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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