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加拿大公民想要放棄國籍身份,但申請人需要滿足如下的條件:

  1. 必須是加拿大公民;
  2. 必須證明在放棄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後,具有或將有其他國籍身份;
  3. 未居住在加拿大;
  4. 18歲或以上;
  5. 沒有威脅到加拿大安全,或成為犯罪活動的一部分;
  6. 知曉放棄加拿大國籍的重要性。

如果加拿大移民部已開始根據公民法第10條或第10.1條撤銷申請人的國籍,則申請人無資格放棄加拿大的國籍。該措施將一直有效,直到移民部通知申請人有關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直到移民部通知取消國籍成功,申請人才算是正式放棄了加拿大國籍。

如果申請人放棄加拿大國籍,將失去成為加拿大公民的所有權利和特權,並且在加拿大沒有任何身份。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希望返回加拿大長期居住,則必須申請永久居民簽證。如果申請人希望暫時返回加拿大(訪問,工作或學習),則必須申請臨時居民簽證(如果適用)。

恢複加拿大國籍:

根據加拿大公民法第11-1條的規定,除了那些國籍被廢除的情況之外,原來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申請人,是可以恢複加拿大國籍的。根據2009年4月17日或2015年6月11日生效的《公民法》修正案自動獲得了公民身份,請不要使用此程序。

想要恢複加拿大國籍,申請人需要具備如下的條件:

  1. 曾經是加拿大公民身份;
  2. 在失去加拿大國籍後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3. 沒有與永久居民身份相關的任何未滿足的移民條件;
  4. 在提出申請之前的2年內,作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至少實際居住了365天;
  5. 在申請之前滿足報稅要求;
  6. 加拿大國籍不是被剝奪的(REVOKED or TAKEN AWAY);
  7. 沒有遣返令;
  8. 沒有公民法中任何禁止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曾是加拿大公民,並且現在或者曾經是加拿大武裝部隊(CANADIAN ARMED FORCES)的成員,就可以通過快速程序恢複加拿大國籍。申請人需要符合標準的資格才能恢複,但有一種例外,那就是在申請前的兩年內,無須在加拿大境內居住365天或以上。根據新的快速通道規則,必須在申請前的兩年內,在CAF完成至少六個月(182天)的服務。

如果申請人現在或曾經是CAF附屬或借調的外國軍事成員,也具備恢複國籍的身份。但必須滿足CAF成員的條件,但不必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也不需要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