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中院表示,根據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億元;對被告人郭漢橋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趙大建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被告人單蔚良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對被告人楊英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撤銷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7)遼020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中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對被告人呂濤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對凍結在案的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十七億九千九百五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四股方正證券股票的價值扣除其投資支出的人民幣六十億九千零八十二萬五千一百元後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挪用未歸還的資金人民幣十六億三千八百九十六萬二千八百一十八元七角六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