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涉及兩個概念,什麽是“美國文化”以及“熱愛大救星”是怎麽來的。
“美國文化”呢其實簡單,就是美國人的總體生活方式。可是如何用“文字”敘述?
也簡單,理解“美國憲法”,尤其是憲法中的所謂“修正案”,“美國文化”可得。
憲法“本文”雖說重要,但都是些“包蘊”條款,總統啊,議院啊,選舉啊,煩不煩啊?乏味。
“修正案”則不同,涉及生活。統共27條,除去事務性的6條外,全是關於“權利”的問題。而這21條“權利”條款,隻有2條說的是給“政府”“權”。就是如此少的兩條,其中一條隨後還被另一條“修正案”給剝奪。就是那個“政府”可以不讓你“沾酒”條款。第18“修正案”給了政府權,很快第21“修正案”又把權收回。唯一鐵打不動給政府“權”的是那個“收稅權”。這個可以理解,政府沒錢國家就算了,*_*。
憲法修正案27條,其中19條都在說美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而隻有一條是給政府權。這就是“美國文化”。憲法,權利性的讓美國人擁有立國時就提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美好”的最好條件,而“政府”就是個臨時雇來的“服務員”。沒有明文說出給這個“服務員”的“權”,都是公民的。而這一點在“修正案第九條”說得清楚。抄一段解說:
Ninth Amendment
The Ninth Amendment makes it clear that just because a right isn’t listed in the Constitution doesn’t mean that people don’t have that right. The government can’t say, “It’s not written down, so it doesn’t count.”
第九修正案
第九修正案明確規定,即使某項權利未列入憲法,也不意味著人們不享有該項權利。政府不能說:“它沒有寫進憲法,所以就不算數。”
這個“權利”包括 Alex Pretti 小夥在沒有被關閉的大街上用手機拍攝用納稅人的錢雇傭的蒙麵“ICE”警察;包括見到一位旁觀女士被粗暴推倒後衝過去扶起她;包括他手機拍和扶起人時有不被“ICE”警察連開十槍打死。
美國的文化,由憲法界定的美國社會“常規”,決定了Alex Pretti 小夥的所作所為。在這個“The Land of the Free”的土地上,用行動具體化的美國的文化,自由的文化。
另一麵,則是一個“非美國文化”,那個“熱愛大救星”的文化。
這個“熱愛大救星”文化的基本立足點,就是沒有任何能被社會保障的個人權利。
以Alex Pretti 小夥被槍殺事件為背景,如果此事發生在“熱愛大救星”的地界,現場就算有人能拍到那些視頻,視頻能被傳上網嗎?傳上網能不被“刪帖封號”的壓下去嗎?小夥被殺現場的“紀念壇”能持續的存在嗎? 為了Alex Pretti 小夥被殺的遊行抗議可以發生嗎?
還有,如果是發生在“熱愛大救星”的地界,會有一個全程公開的“國會聽證會”嗎?每一個主管的政府官員必須出席必須回答所有“議員們”提出問題的聽證會。
對如上的五個問號,答案都是“不會!”。
這個呢,就是“熱愛大救星”文化的基本立足點。
沒有渠道發聲,沒有渠道知情,沒有渠道感情發泄,沒有渠道為潛在的受害者討正義。剩下的,就隻能期盼一位“大救星”,一位“強人”出現,從而依靠這位“大救星”,這位“強人”來幫助“你”發聲知情發泄求正義。
美國文化,沒有需要“大救星”的根基,就是一時有“大救星”與“強人”出現,因為需求無根基,不會長久。比如,前國會眾議員,來自佐治亞州的Marjorie Taylor Greene 女士與川普的分離。
相反,從“熱愛大救星”地界新到美國這個“自由之地”,對美國的“自由文化”不理解而且並不認同,依然會想往一個“大救星”與“強人”出現,再進一步依賴這個“大救星”與“強人”來為“我”牟利益。這是一個看似奇怪實則貼切的合體。但是,因為美國社會無此根基,這種想往與依靠感從長遠來說,會落空。
由 Alex Pretti 小夥被殺後在城內出現的一些現象引起的聯想,美國文化與“熱愛大救星”的問題。
後注:Alex Pretti 小夥事件涉及的憲法第一與第二修正案的問題,是另外的問題,這裏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