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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羅馬書第二章

(2011-01-11 04:37:56) 下一個

羅馬書第二章

2:1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麽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麽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2: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 神的審判嗎?
2:4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2: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2:6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7 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2: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2:9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2:10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2:11 因為 神不偏待人。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2:13 (原來,在 神麵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2:16 就在 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2:17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 神誇口;
2:18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 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注: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2:19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20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21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2:22 你說人不可奸淫,自己還奸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2:23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 神嗎?
2: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2: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2: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2: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2:28 因為外麵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麵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2:29 惟有裏麵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 神來的。


  保羅已經說明,外邦世界的人是失喪的,且需要福音。他轉而針對第二類人,他們的正確身分難以確定。我們相信,保羅這裏的談話對象,是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不管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第一節顯示,他們是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因為他們論斷其它人的行為(卻跟其它人一樣犯罪)。第9、10、12、14和15節顯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保羅說話的對象。因此,麵前的問題是:那些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失喪嗎?從下文可知分曉。答案是:“是的,他們也失喪!”

  二1 這第二類人鄙視不信的人,認為自己比其它人有文化,有教養,較高尚。這類人論斷異教世界的人,指他們的行為下流汙穢。然而,這類人其實也是同樣有罪,隻是手法高明一點而已。墮落的人,其自省的能力低於審度別人過失的能力。他們往往認為,別人的生活是可憎厭的,但他們其實也過著同樣光景的生活,卻以自己的體麵遮蓋而已。他既懂得論斷別人的罪,就證明他懂得分辨是非。如果他曉得別人玷汙自己的妻子是錯的,就應該曉得自己淫人妻子也是錯的。因此,如果他判斷別人的罪,自己卻犯同樣的罪,就毫無藉囗逃罪了。

  有教養的人所犯的罪,與世俗人的罪,大致上沒有分別。雖然道德主義者可以辯稱,聖經列出的各種罪,他沒有通通犯上;不過,他不可忘記下列的事實:

  1.他有能力犯上這一切的罪。

  2.在一條誡命上跌倒的,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3.他在行為上或許從未犯某罪,但卻會在思想上犯了。這是聖經所禁止的。例如耶穌指出,凡看見婦女而動淫念的,就等於犯奸淫了(太五28)。

  二2 自嗚得意的道德主義者要來認識神……審判的教訓。保羅在2至16節陳述這教訓。首先,他指出神必照真理審判。神並不是根據片麵、不確或間接的證據施行審判。他根據整體的真理施行審判,舍此無他。

  二3 第二,凡判斷別人犯罪、但自己又犯同樣罪的人,斷不能逃避神的審判。他們懂得論斷別人,這不能使他們從罪中得開脫。事實上,這樣反而加重他們的罪責。除非我們悔改並得蒙赦免,否則就斷不能逃避神的審判。

  二4 跟著,我們得悉神的審判有時是延遲了。這延遲其實表明他的恩慈、寬容、忍耐。他的恩慈,是他對罪人的態度,不是對他們的罪的態度。他的寬容,表示他暫時忍耐,沒有因人的罪惡和悖逆而施以懲罰。他的忍耐,表明他雖然不斷受人的頂撞,卻有奇妙的自我抑製。

  神透過對人的供應、保護和看顧,來表明他的恩慈,目的是要引領人悔改。他“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悔改的意思,是對自己的罪完全改觀,並且離棄罪走相反方向的人生路。“這是心誌上的改變,在態度觀念上也有改變,並帶來行動上的改變。”這是指人在麵對自己與自己的罪時,站在神的那邊。不但是頭腦上認同自己有罪;而且牽涉良知方麵,誠如約翰紐頓所說:“我的良知感受到罪責,並承認我是有罪的。”

  二5 神審判的第四方麵,指到神審判的輕重,這是根據罪惡的累積情況。保羅描寫那些硬著心不肯悔改的罪人,是為自己積蓄審判,就好象在積蓄金銀財產。然而,當神最終在白色大寶座前施行審判,彰顯震怒之日,這將會是怎樣的財產呢(啟二○11~15)!在那日,他的審判會顯為絕對的公義,沒有任何的偏見或不公義。

  二6 下麵五節經文,保羅提醒我們神的審判是照各人的行為來施行報應。人可以誇囗自己有崇高的品德。他可以依賴自己的種族或國籍。他可以辯稱自己的祖宗多有虔誠之輩。但無論如何,他要照自己的行為受審判,其它都不足為據。人的行為是決定性因素。

  如果將第6至11節抽離上文下理,很容易會以為是教導人靠行為得救的道理。經文似是說,行善的人會因善行賺得永生。

  不過,經文的意思並非如此,這與聖經的一貫教訓相違,就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為得救。薛弗爾指出,新約聖經約有一百五十段經文,以信心或相信為得救恩的唯一憑據。隻要能正確地解釋,聖經其實並無一處與這明顯的教訓相違的。

  那麽,我們應怎樣解釋這段經文呢?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人要在重生之後,才有好行為。當有人問耶穌:“我們當行什麽,才算作神的工呢?”他回答說:“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作神的工。”(約六28、29)因此,人所要作的頭一樣善行,就是相信主耶穌基督。而且必須謹記,連信心也不是什麽功德,叫人能賺取救恩。因此,如果未得救的人要按照行為受審判,他們就沒有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可以拿來為自己辯護了。他們自以為義的行為,其實都象汙穢的衣服一般(賽六四6)。他們被定罪,因為他們不信耶穌是主(約三18)。此外,他們所作所為將決定他們要受何等程度的懲罰(路一二47、48)。

  如果信徒要照他們的行為受審判,結果將會如何呢?當然,他們拿不出任何好行為,足以賺取或證明自己是配受救恩的。他們在得救前的所作所為,盡都是惡的。不過,基督的血已將他們的過去一筆勾銷。如今,神找不到任何針對他們的指控,足以用來判處他們到地獄去。他們得救後,便開始行善;在世人眼中,這些未必一定就是好行為,但在神眼中,這些確是好行為。他們有好行為,是因為救恩的緣故,而不是因為功德修養。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他們的行為會被顯露出來,一切忠心的服事都將得到獎賞。

  然而,我們必須謹記,經文的主角不是信徒,而是不虔不信的人。

  二7 保羅在解釋神將要按人的行為施審判時指出,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神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上文曾解釋過,意思不是這些人因為恒心行善而得救。否則,這就是另一個福音。按天性而言,沒有人願意過這種生活;也沒有人不靠著神的大能而能夠過這種生活。真正符合這裏所描繪的人,是那些已經因信藉著神的恩典而得救的。他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這表示他是已經重生的人;而他生命的調子顯示他是已經歸信主的人。

  他尋求屬天的榮耀、那隻從神而來的尊貴(約五44)、複活的身體獨有的不能朽壞之福(林前一五53,54),並屬天的產業,就是那不能朽壞、不能玷汙、不能衰殘的(彼前一4)。

  凡有信主經曆見證的人,神都將永生賜給他們。新約聖經從幾方麵描繪永生。我們信主的一刻,就即時得著永生(約五24)。將來當我們得著榮耀的身體時,永生便屬於我們了(本節並羅六22所述)。雖然這是憑信心而得的恩賜,但有時也被形容為給忠心的人的獎賞(可一○30)。所有信徒都得享永生,但部分信徒會比其它人享受的更大。永生不單是永無止境的存在,而是一種生命素質,就是救主在約翰福音十章10節應許的,那更豐盛的生命。其實這就是基督本身的生命(西一27)。

  二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神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他們不順從真理,從來沒有回應福音的呼召。相反,他們選擇順從不義,主宰自己的生命。他們的生命充滿爭執、吵鬧、不順從,清楚證明他們從未得救。

  二9 這裏,使徒保羅重申神對這兩類人和行為的判決,不過次序倒轉過來而已。

  判決就是神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要再一次強調,惡行的背後是一顆不信的惡心。行為是外在的表現,反映人內心對主的態度。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句顯示,神將按照所得的特權或亮光審判各人。猶太人先得神的特權,成為他在地上的選民;因此,他們要先負上責任。第12至16節將進一步闡釋神在這方麵的審判。

  二10 至於一切行善的人,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他們所得的是榮耀、尊貴、平安。不可忘記,從神的角度看,除非人先相信及信任主耶穌基督,否則沒有人能夠行善。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句,並沒有偏袒的意味,因為下一節指出神的審判是毫無偏私的。所以這句話說明了福音傳播的曆史次序,與一章16節的情況一樣。福音先傳給猶太人,第一批信徒也是猶太人。

  二11 另一個關於神的審判的真理,就是神不偏待人。在人的法庭裏,長相好看,有財有勢的,往往受到偏袒;但神卻絕對沒有偏私。神從來不受種族膚色、地點環境、或長相容貌影響。

  二12 上文已提到,第12至16節闡釋一點,就是神將按照人所得的亮光施行審判。這裏牽涉兩類人:那些沒有律法的人(外邦人)和那些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神教會裏的人除外,包括其它所有的人(參林前一○32,這節把人分成三類)。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裏不是說“必不按律法受審判”,而是不按律法滅亡。他們將要按神給他們的啟示受審,如果他們沒有按所得的啟示生活,就必滅亡。

  那些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如果他們不順從律法,他們也必滅亡。律法要求人完全的順從。

  二13 單單擁有律法並不足夠。律法要求完全和不斷的順從。沒有人因為知道律法的內容就被稱為義。人可以想象在律法之下稱義的唯一途徑,就是毫無遺漏地遵守一切的律法。可是,世人既然全都是罪人,所以人就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本節隻是說明一個理想的情況,而不是展示一個人類可以達到的境地。

  新約聖經鄭重地教導說,人根本不可能透過謹守律法而得稱為義(參徒一三39;羅三20;加二16、21,三11)。神從來無意要任何人藉著律法得救。就算有人可以從今天開始完全遵守律法,他仍不能得稱為義,因為神對他的過去亦有要求。因此,當本節說行律法的稱義時,我們要這樣去理解:律法的要求就是順從,如果任何人能夠由出生的一天起就完全順從,他就可以得稱為義。然而,無情的事實告訴我們,根本沒有人做得到。

  二14 本節和15節是一插段,回應第12節上半部。那節指出,外邦人在沒有律法下而犯罪,必不按律法滅亡。保羅在這裏解釋,雖然外邦人沒有獲賜神的律法,但他們對是非有一種天賦的認識。他們憑本能就知道,說謊、偷竊、奸淫、凶殺都是不對的。他們不能憑直覺獲知的誡命隻有一條,就是守安息日。這條誡命在儀文上的意義多於道德上。

  所以以上的解釋,可以歸納為: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憑著自己的道德本能,製訂一套是與非的行為守則。

  二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刻在他們心裏的,並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原本要在以色列人生命上發揮的律法的功用,若幹程度上在外邦人的生命裏起了作用。例如他們既知道孝敬父母是應當的,就證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也知道一些行為基本上已是不對的。他們是非之心就象個監察者一般,證明這種本能的知識是正確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不斷在判定他們的行為或對或錯,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加以阻止或準許。

  二16 本節是隨著12節的思想發展出來的。經文告訴我們,沒有律法的和在律法下的,會在什麽時候受審判。這樣,經文就道出神審判的最後一個真理──就是人不但要為公開所犯的罪交帳,連人隱秘的事也一樣。現今隱藏的罪,在白色大寶座的審判時,卻是公開的醜事。在這嚴肅時刻執行審判的,是耶穌基督,因為天父已將審判的事完全交托給他(約五22)。保羅加上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一句,要指出“我的福音也是這樣教人的”。我的福音是指保羅所傳揚的福音,與其它使徒所傳揚的福音相同。

  二17 使徒保羅還要處理第三類人,因此他要回答一條問題:那些獲頒賜律法的猶太人也要失喪嗎?答案當然是:“是的,他們也要失喪!”

  無疑很多猶太人會以為自己可以免受神的審判。他們以為神永不會將任何一個猶太人丟到地獄去。另一方麵,外邦人卻難免地獄的火。保羅要在這裏打破這種自恃的態度,他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外邦人可能比猶太人更接近神。

  首先,保羅對猶太人以為得天獨厚、可使他更接近神的東西檢視一番。他稱為猶太人,因此是地上屬神選民的一分子。他倚靠律法,但事實上律法的作用不是給人倚靠,而是要喚醒人的良知,使人體會自己的確惡貫滿盈。他指著神誇囗,神是獨一的真神,曾與以色列國締訂獨有的約。

  二18 他曉得神的旨意,因為聖經已將神旨意的大要勾劃出來。他能分別是非,因為律法教他如何去評估各種道德價值。

  二19 他認為自己是替道德上和屬靈上的瞎子領路的,也是那些活在無知黑暗中人的光;他為此感到自豪。

  二20 他認為自己夠資格去糾正蠢笨人或沒受教育的人,並可以教導小孩子,因為律法使他掌握到知識和真理的大綱。

  二21 然而所誇囗的一切從沒有叫猶太人的生命改變過來。這隻是因種族、宗教、知識而產生的自豪感,並沒有在道德上生發相應的更新變化。他教導別人,自己卻從來沒有真心接受過這些教訓。他教導他人不可偷竊,自己卻沒有依教訓而行。

  二22 當他說不可奸淫時,他的意思是“以我的說話,而不是我的行為作模範”。他不喜歡也厭惡偶像,卻毫無顧忌地偷竊廟中之物,也許還搶掠過異教徒的廟宇呢。

  二23 他以擁有律法為榮,卻犯了神聖的規條,玷辱了賜律法的神。

  二24 他們這種唱高調、中聽不中看的表現,導致外邦人褻瀆神的名。一般人會根據聲稱跟隨主的人的表現,來對主下判斷。這是以賽亞時代的情況(賽五二5),今天的情況也沒有兩樣。我們每一個人要問:

  如果別人隻能夠透過我,

  ____________(請在這裏加上你的名字),

  來認識耶穌基督,

  他們所看見的會是什麽呢?

  二25 除了律法,叫猶太人沾沾自喜的,還有割禮。這是一項小手術,將猶太男子的包皮割去。神用這禮儀作為他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一七9~14)。這禮儀預表一群子民從世界分別出來歸與神。猶太人為這種禮儀自豪,經過一段長時間後,他們竟以輕蔑的語氣稱呼外邦人為未受割禮的。

  在這裏保羅將割禮與摩西的律法牽在一起,並指出隻有當受割禮的人順從律法去生活時,割禮才算是預表。神並不隻重視儀式;外在的儀文除非有內在的聖潔配合,否則就不能令他滿意。因此,如果一個受了割禮的猶太人觸犯律法,他就跟沒有受割禮的人一樣。

  當保羅在這段經文提到守律法或行律法的人時,我們不可從純粹字麵的意義來理解。

  二26 故此,如果一個外邦人能謹守律法,那麽縱使他不在律法之下,他的未受割禮比已受割禮卻犯罪的猶太人更蒙接納。在這情況下,外邦人的心已受了割禮。這個才算為是。

  二27 外邦人美善的行為,正好定猶太人的罪。猶太人有儀文和割禮,卻沒有遵守律法,或活出受了割禮的生命,就是分別為聖的生命。

  二28 在神的眼中,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並不隻是在身體裏流著亞伯拉罕的血,或在身體上留有割禮的記號。一個擁有二者的人,也可以在道德上腐敗不堪。主並不受外在的種族或宗教因素所左右;他察看人內心是否真誠和純淨。

  二29 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不但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且活出敬虔的生活。這段經文並不是指所有信徒都是猶太人,也不是以教會作為屬神的以色列民。保羅討論的中心人物,是那些有猶太血統的人,並強調單憑血統和割禮的儀文是不足夠的。內心必須有真正的素質。

  真正的割禮是心裏的──不單在身體上施割禮手術,更要在屬靈的實體上割除舊有的、未蒙重生的本質。

  那些有外在記號並內在美德的人,就得著神的稱讚,縱使得不到從人而來的稱讚。本章的末節在詞句運用上用上一點工夫,譯文多不能表達清楚。原文猶太人一詞源自猶大,意思是稱讚。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他的品格足以得到從神來的……稱讚。

學習材料來自神家,感謝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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