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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警察開槍事件看地方政府的執政能力

(2007-12-26 10:06:34) 下一個
(楊恒均)

在飯桌上,有朋友談起某地一名巡警盤查車輛時,拔槍把車上的一位醫學副教授擊斃的事件。朋友說著說著就慷慨激昂、義憤填膺了,大有要立即抓住這個警察、討回公道之勢。等到他問我意見時,我說,我不了解事件的始末。他說他也不了解,大家都是道聽途說的,基本情況也就這樣了。於是我問,既然是道聽途說的,你為什麽一上來就判斷警察一定犯罪了呢?



他說,很簡單,從當局非常緊張的閉門處理方式,把唯一在場的證人關押了90個小時的情況判斷出來的,而且,警察開槍打死了無辜的平民,難道是對的?



朋友的質疑很好,但遠遠不夠支持他的立場。在我進一步了解了一些情況,並當場搜索了互聯網後,我說,我可以有兩種立場,第一種情況支持朋友的說法,這警察犯罪了,犯了刑事罪。目前流傳的說法幾乎都支持這種立場。可以補充兩點,例如,他鳴槍示警應該是先向天開一槍,如果被盤查的人還拒絕配合的話,才能采取進一步行動。而且在自己的生命安全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進一步行動也絕對不能是朝被盤查者射擊,而且一槍斃命。據說,那位警察是近距離射擊,被盤查的車上也沒有致命武器之類的,就是說警察沒有受到生命威脅。



朋友說,這就對了,所以,那警察被包庇了,當地政府包庇罪犯,貪贓枉法。新聞媒體和民眾都很氣憤,要求追查真相,給一個說法。朋友突然話鋒一轉,悲憤地說,結果你知道嗎?不知道從哪裏下來一道命令,各媒體都被禁止報道此事。你說那警察不是凶手還能是什麽??



我說,你別急,我剛才才隻說了第一種可能呀,我還沒有說完呢。我繼續說,我剛剛說的隻是站在被槍殺的副教授一方發言,屬於我說的第一種情況。其實還有第二種情況。以我對警察的了解,我下麵講的第二種情況有可能比第一種說法更加有說服力,聽上去也更有道理。



朋友大吃一驚,洗耳恭聽我的高論。



我說,雖然公安條例規定了警察在什麽時候可以開槍,什麽時候不能開槍,而且這位警察確確實實打死了一位沒有帶任何武器的副教授,但這些還不能說明這位警察就一定犯了刑事罪,就應該立即逮捕和坐牢甚至槍斃。我說下麵幾條作為依據:



第一,警察在半夜三更查車(當時天完全是黑的),承受的壓力是非常大的。現在黑槍泛濫,全國被壞蛋打黑槍而致死的警察不在少數。當時這個警察有可能會誤判在車裏的被盤查者身帶武器,甚至他可能在不明亮的夜晚燈光下,看到車裏有武器形狀的東西指向自己——大家從車外向車裏看,會有很多陰影,這種情況下,如果車裏人不執行警察命令,警察在緊張之餘有可能誤判有武器朝向自己,從而開槍自衛。如果是這類情況,最多是工作失誤,屬於誤殺。警察受處分甚至開除,但依法不應該坐牢。

第二,據說當時警察查車時,雙方發生了爭執,那麽為什麽發生爭執?還有說被槍殺者當時駕駛的車子是軍車牌照,又有說是過期的牌照。還有一種說法,司機拿了警察的證件要開車跑,把警察拖了幾米遠,當然還有其它的說法,暫且放下。我們先來討論一個問題,那就是他們為什麽爭執。請大家注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任何一個國家,警察在執行公務(例如夜晚查車)時,被截查的人必須全力配合,服從警察的口頭指令——如果口頭指令有違職業道德,事後可以投訴。美國就曾經發生警察喊了幾聲“freeze”(不許動),而當事人(華人,由於聽不懂這個英語單詞)沒有站住不動,結果被警察當場擊斃的悲劇。——回到我們這裏,當天兩當事人為什麽要爭吵?是不是有不聽從盤查和指揮的違法行為?如果有,警察可能就此做出了錯誤的判斷。

第三,有人說,即使有不聽指揮的行為,也不應該開槍。這話現在說起來容易,但想一想,一個警察在半夜查車時的處境和他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完全可以懷疑你不聽指揮的原因可能是後車廂裏有一具屍體、一箱子毒品,或者更嚴重的一箱子軍火(準備搞恐怖襲擊),這樣懷疑是警察的天職,他有這個權利,而且在半夜查車時,必須對每一個盤查的車輛都抱高度警惕和懷疑的態度。對於被盤查的公民,則必須停下來接受檢查。法律不但要求警察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法律同樣要求公民必須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就這麽簡單。有人說,當事者開著過期的軍牌車,那就更嚴重了,因為那有可能犯更加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例如開著過期的軍牌車闖人民政府和駐軍總部。我這裏的推理很可笑嗎?一點也不可笑,因為作為一名半夜三更執行查車任務的警察腦袋裏必須裝著這樣的警情,否則他就不用出去查車,在家睡覺就可以了。

第四,有人說那個開槍的警察和被槍殺的副教授本來就認識,我說,即使他們認識,也不妨礙我上麵說的任何一條推理成立,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必須秉公辦事,六親不認。

第五,假設我上麵的所有的“強詞奪理”都不成立,那麽警察還可以提出另外一點來自保,他可以說自己太緊張,精神出現暫時的問題,判斷出了錯誤等等。他甚至可以說,當時拔出手槍是準備朝天射擊,結果由於緊張而走火了。我想如果是這種情況,在處理他(判決)時,法律是向他傾斜的。全世界都有這種情況。



我還沒有說完,朋友目瞪口呆地看著我,仿佛見到了一個替邪惡辯護的魔鬼。朋友說,沒有想到,楊恒均在這個“人民VS政府”的大是大非的問題上竟然如此糊塗。



我說,我不是糊塗,我隻是覺得奇怪,這件事怎麽一下子就扯到民眾和政府的關係上去的。當然,我更加好奇的是:當地政府為什麽如此愚蠢,幹了一件比一名警察槍殺副教授要可惡、可恨和可怕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事!



我不認為那個地方的一名警察槍殺了副教授就能說明我們的警察隊伍有多麽糟糕(當然利用此事促進警察隊伍完善製度和機製是必須的),也不能說明我們的政府就如何不行。如果有人這樣認為,那麽連我這個整天和政府唱對台戲的人都不會同意的。



該警察當天的行動動機即使都不符合我上麵所說的推理,即使是蓄謀要殺人(最嚴重的情況),那麽也應該是孤立的殺人事件。可是,就我所知,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警察,就是當今最民主和自由的國家的警察也有亂殺無辜的例子。在西方國家,一個警察亂殺了無辜,也沒有民眾動不動就把他們與政府以及執政黨聯係起來。



可問題出在哪裏呢?媒體和民眾普遍地對政府發出質疑,據說現在已經被禁止報道了,結果怨氣更大了,流言更多了。隻是,政府管理者大概安心了,因為他們在自己控管的報紙和媒體上看不到了——我想,我這篇文章是否能夠上貼博客也成為未知數。



可是,看不見報道就萬事大吉了嗎?政府和民眾的關係,老百姓心裏的疑問和抱怨就能刪除嗎?為什麽一個小小的警察的失誤(或者故意犯罪)竟然陡然間上升到民眾和政府的對立層麵上?!



問題出在地方政府,出在愚蠢的地方政府!如果這件事出現後,當地政府以法辦事,要求上級機關(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政法委委派的獨立調查組)介入調查,詢問在場的當事人(包括一名警察和一名證人),對現場進行勘測。如果對當事人證詞有疑問,就采用測謊技術等等。為了讓人信服,還可以讓兩個當事人的律師在場……



我想,上麵說的做法再簡單不過。,當時如果這樣做了,無論得出的結論是什麽,我相信,任何一家媒體和任一個普通民眾包括死者的家屬都會心服口服,無話可說。這件事也就大事化了,激不起浪花了。至於警察,如果真認定他是蓄意謀殺(可能性很小),那麽就槍斃或者坐牢;如果是誤殺,那麽就開除查辦或者坐牢,如果是執行任務中的誤判,最多也就開除;如果是認定他做得沒有錯(判斷警察是否有錯,不是簡單一句“總不應該打死人吧”來判斷),他接受心理輔導後繼續當他的警察未嚐不可。至於受害人,當然要還他一個清白,該賠償的要重重賠償家屬和孩子,作為對警察部門犯錯的警告之舉。



就這麽簡單,如果你不服,認為我把事情簡單化了,我倒可以和你細細繼續討論。



可是,這麽簡單的事情卻演變成如此複雜,盤根錯節,剪不斷理還亂。現在就讓我們看看事情複雜在什麽地方。



首先,事件發生後,車上唯一一個證人被警方(開槍警察的公安上級部門)拘留90個小時,家屬不能見,律師不能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不是有規定嗎?當地公安以及主管他們的地方政府為什麽要執法犯法?



這就難怪,媒體和民眾要懷疑了,一個警察在執行任務中槍殺了一個平民,要就是他工作失誤,要就是他犯了刑事罪。中國每天犯錯和犯罪的公民(包括政府首腦公務員)還少嗎?可是,現在是一個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悍然違反刑法,違法的拘留當事人呀!事件的性質在第二天就突然起了變化。



大家不難判斷,哪一個更嚴重。記得有一句話,不知是否準確,一個政府部門執法犯法比一個個人違法犯法要嚴重很多,因為他們這樣做是汙染河源。



且慢,這還沒有完呢!就在媒體對當地政府部門的做法一片不滿和質疑之聲時,突然不知道是從哪裏來了一個命令:不許報道和討論警察槍殺副教授事件……



接著,所有的報道和議論霎那間被刪除——哇塞,萬馬齊喑呀。



先是不解,繼而是沮喪,隨即就是憤怒了。我想這應該是大多數媒體人和普通民眾的心理吧。



如果說先前把一個證人拘留90個小時隻不過是某個地方的某個部門(公安)知法犯法和執法犯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那麽此時此刻,就在那一聲令下的瞬間,連憲法賦予中國老百姓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也在這一個小小的警察槍殺副教授案中被徹底地剝奪了!!



我楊恒均活了大半輩子,也當了近二十年的共產黨員,也為國家和黨做了不少工作,我就是搞不懂呀,現在某些執政者到底是在想些什麽呢。一個簡單的警察誤殺或者槍殺(有待確定)事件,卻硬是被他們三下五除二地搞成了政府部門違反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超級惡性事件!



當地決策者這樣做不僅僅是在包庇一個小小的警察——我用“包庇”一詞並不恰當,因為正如我前麵的分析,那個警察也許並沒有犯罪——而是在蓄意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蓄意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知道這樣做的結果嗎?



從現在開始,政府無論如何處理這件事,他們破壞刑法和憲法的錯誤都無法彌補了,而且,不管他們現在出來如何解釋,絕大多數民眾再也不會相信他們了,他們不但把唯一的證人拘留90個小時,而且至今沒有交代任何一點第一現場的情況!



你看,他們不但違反了刑法和憲法,而且還在這樣一件小小的事件上,硬是紮紮實實地破壞了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破壞了和諧社會!



我還能說些什麽呢?現在已經有老百姓在質疑,說他們殺了一個副教授還這樣躲躲閃閃,還不知道已經殺死了多少普通百姓和農民工呢。你看,你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呢?以我自己的經驗判斷,那個在後半夜還在馬路上查車的小警察很可能沒有背景,更不會是皇親國戚。我能夠理解政法戰線的領導要保護下屬的心情,可是要保護他們的最好辦法難道不是依法辦事嗎?要知道,警察的所有力量和正義的源泉就來自於法律,當沒有法律支撐他們的時候,他們無異於帶槍的土匪!無論是對單個警察的保護,還是整個警察隊伍的保護,最好的辦法就是以法律為武器。



說到這裏,我還想說兩句。因為除了要保護個別警察外,上麵還有一個考慮,認為警察槍殺了一個副教授的事件可能屬於不穩定因素,或者會引起不穩定的因素出現。因為就我在政府部門工作過的經驗,這樣的事情一出現,上麵某些領導首先想到的是:這事件會不會引起不穩定?要知道,穩定壓倒一切呀。



其實,中國老百姓已經非常乖了,中國目前沒有那麽多不穩定的因素。之所以很多部門和領導人把這劃為不穩定因素,把那劃為不定因素,無非出於以下幾點:



一是出於不了解民眾,對自己沒有信心。他們認為中國民眾都是刁民,動不動就要揭竿而起,其實,中國老百姓非常善良的,不到逼急了,不會走極端的。看看中國曆史也能摸到一點端倪吧,每一次大的民眾暴動,總是要隔個一兩百年的。放心吧。



二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心理作怪,對任何正常的社會現象都來個防微杜漸,扼殺於萌芽狀態。



三則是不排除相當一部分領導者自己心中有鬼。他們用所謂不穩定因素掩藏自己的邪惡目的,例如貪贓枉法,貪汙腐敗等等。——扯個題外話,我經常寫文章批評腐敗,結果就有那麽一小撮腐敗分子擔驚受怕,為了避免有一天他們撞到我的筆口上,就總是想方設法要把我定為“不穩定因素”。



雖然中國目前確實存在一些不穩定因素,如果統治者不是心中有鬼,大可不必那麽緊張,以民眾為仇寇。其實,消除不穩定因素並不困難,而且方法也很簡單。胡X錦濤主席在十七大上已經提出了消除不穩定因素的法寶,那就是:依法治國,推進民主,深化改革包括體製改革,共建和諧社會。



總書記話音未落,某地方政府硬是把一個簡單的警察犯錯(或犯罪)的案子搞得如此複雜,弄得滿城風雨,讓他們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說,還公然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且神不知鬼不覺地挑起了民眾對政府和我黨的不信任,甚至激起了對立情緒。



讓我怎麽說他們好呢?——你們真是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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