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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分享】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續完)

(2007-04-04 14:25:43) 下一個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 (八)
–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事後與法院聯係想知道哪一天還有這位大法官的案子,好去旁聽一下,因為他審案似乎比較獨特,不怎麽留情麵,讓人有點怵。一打聽才知道,原來他不是小額法庭的法官,而是普通法院的法官,一年隻到小額法庭來三到四次幫忙,讓我們碰上了,下次再來就是9月份我們開庭那天了,結果我也沒聽成。如果那位鐵杆證人聲稱與法院相熟是真的的話,那就是他不走運了,偏偏碰上了個外來的和尚。

等待二次開庭的四個月中,我又開始擔心老警同誌會醒過味來,找我們要1000$ 結案。如果真是這樣,我們會比較為難,給吧,覺得冤,法官都說了不是隱患,不給吧,一來怕萬一法官嘴一歪……,二來,1000$是我們提的,總不能又說不同意了。不過我的擔心是多餘的,我們可愛的老警夫婦始終沒和我們有任何聯係。時光飛逝,轉眼又到了開庭日期。這次一上午有幾個案子要審,因此下麵多了一些聽眾。我們雙方各多了一名證人,但是戲劇性的是對方鐵杆證人竟然沒來。我們這邊坐了個女的,我沒想到她就是代替我們強製來的那個驗房師的,稀裏糊塗的我當時還以為這個女的是代表那個鐵杆證人來的,也沒深究她為什麽坐在我們一側。鐵杆證人沒來真是太有諷刺意味了,據我們推測,沒有鐵杆證人就可能沒有這場官司,也就沒有老警大動幹戈地裝修,在煙囪工的忽悠下,老警除了花了大筆裝修費,還交了高額專家出庭費,傻乎乎地滿心以為最後可以全部由我們買單。

法官又重申他的三條紀律,除了第一條之外,其餘為:一個人講話時別人不可以插嘴和有話要與法官說,不可和對方起爭執。接著開始由原告敘述起訴緣由。老警還是老一套,買了房子,保險公司一驗煙囪不合標準,所以就上法庭了。

法官開始提問:
驗房了嗎?
驗了。
把報告給我。
法官接過報告,快速的翻起來,然後圈圈點點地作了些標記遞給了坐在我們這側離他不遠的女證人。我這時已隱約地感到她是來自驗房公司的證人,可是糊裏糊塗的我,依然犯著迷糊,覺得她和我們沒什麽關係,致使我始終沒有向她提問。法官轉向煙囪檢驗師問:

是你代表保險公司驗的房子?
是。
有問題?
隻是煙囪不符合標準。
房子建的時候符合標準嗎?
符合。
標準什麽時候變的?
八十年代中期。
這煙囪不能用了嗎?
能用,不如新標準煙囪安全。
有危險嗎?
有。
你們因此拒絕保險?
沒有,隻是要求他們換煙囪。
爐子符合標準嗎?
符合。
要換嗎?
不用。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 (九)
–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法官又問原告:

你聽到了嗎?爐子是好的,你為什麽也換了?
爐子現在雖然是好的,但過幾年就不好了。
你買棟79年建的房子,希望它符合2010的年標準?
不見得2010年,但至少近期幾年。
我們現在2006年,不是2010,那是二零零幾?

老警的夫人想插話,法官立刻非常嚴厲地製止,不停地強調剛才宣布的紀律,害的這位夫人隻好一個勁的說我再也不了,我再也不了。

法官問老警夫人,先生遺漏很多嗎?夫人想了想說:我們看房子的時候,見到旁邊的人生的爐子冒著煙,我們覺得既然這樣,他們的爐子也應該沒問題。
旁邊的人?法官搞了半天沒明白她的意思,最後問,你是想說鄰居?鄰居的爐子沒問題和他們有什麽關係?這時老警想起來說:他們說他們每年用幾次,他們的爐子沒問題。法官立刻反駁道:那他們就是每年用幾次,就是沒問題。他們有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沒拒絕他們,那你讓他們怎麽辦?老警再次無語。

這個法官多有意思,他把我們的話都說了。似乎他不是在審案,而是在與人辯論。他這時轉過來問我:
你們的房子保險了,對吧?
對。是XXX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那個時候驗屋了嗎?
驗了。
有什麽變更和修正要求嗎?
沒有。
那你還有什麽要說的嗎?你們兩人誰說?
隻能我說,因為我先生不說法語。
那我的廣東話可不靈。在他的眼裏我們中國人都說廣東話,要在平時,我早就糾正他了,可是這天,一門心思的打官司也沒理這個茬。

他雖然讓我說,卻擺出一臉的不耐煩,好象我不該有什麽可說的。可我準備了一肚子的話,何況我也不知道法官會如何判,我當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抓緊說起來。法官皺著眉頭,隨時準備打斷我。我剛說,我們的煙囪問題不是隱患,他馬上叫起來,哎,隱患不隱患是我定,不是你定。我說,對。可我們也總得有自己的想法來決定是否打官司呀。法官的搗亂,使我也亂了陣腳,既不敢也沒有時間去看準備好的稿子,隻好一口氣憑著記憶往下說。當我說到對方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Prudence 和Digilience時,法官在那抿著嘴樂。他對你說的每句話都有表情和反應,即使不打斷你,也搞的你很緊張。當我說到,根據煙囪檢驗師,標準問題……我還沒來得及說完,法官老頭馬上叫了起來:哎-,各位給我作個見證,我剛才關於引用別人的話是怎麽要求的?我馬上說:好好好,是我錯,那我可以問證人問題嗎?可以。證人煙囪檢驗師這時站了起來。我問:

你是怎麽發現煙囪不合格的?
有兩個辦法,一個是看煙囪和管道的結合部位,另一個是在屋頂看煙囪的出口處,這兩個地方都能看到煙囪的厚度。
是不是說你站在我們的地下室裏,抬起頭看天花板上煙囪的部位就看到了?
是。
是Visible (可見的) 嗎?
是。
好,你可以坐下了。

法官一聽我讓他坐下又叫起來。哎,你怎麽老幹我的活呀!讓他坐下是我的事……. 噢,對不起。我又繼續以炒蹦豆的速度往下說(如果說那天我能說幾句話完全是搶出來的)。我斬釘截鐵地說,我們的情況沒有任何意義上的隱藏:爐子擺在那,煙囪的厚度擺在那,標準擺在那,驗房師的提醒白紙黑字,驗屋,看屋充分自由,煙囪檢驗師一眼就能看出,哪一點能說是隱藏呢。法官仍是不耐煩,不過書記員卻笑容滿麵,目不轉晴的盯著我還不時地頻頻點頭,似乎是在鼓勵我。我更來勁地繼續著,我說本來我還想提對方證人利益衝突的事情,不過他沒來,也就不用提了。法官又打斷我說,你可以提,他上次不是還來了嗎?不過,你說也是白說,他有沒有資格作證是我說了算,他有利益衝突也不能證明他說的都是謊話。OK,法官大人,我想說的是,鑒於他有利害關係在裏麵,我們有理由懷疑他的話的公正性。法官放過了我,我繼續談到一些賣房時的細節來證明我們多麽認真負責,他們對房子多麽渴望。後來我提到責任與權利的問題。法官再次打斷我說,現在說這個太遲了。我說我們早在遞交辯護狀時就提了。那也已經太遲了,要提隻能在收到通牒信之後和法庭起訴狀之前。我沒話說了,也許是這樣吧。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 (十)
–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這時,老警也許終於有所察覺,他對法官說:在調解的時候,Madame曾同意支付1,000$,這說明他們還是覺得自己有一定的責任。法官立即反唇相譏說:他們就是提出給你一萬也不能說明任何問題,調解時雙方完全是自由的,有權同意或不同意,有權提出和同意任何金額。他們肯出筆錢隻能說明一個問題,那就是不想上法庭而解決問題,不想通過法官我而已。不代表他們承認自己有任何責任。這個法官老頭,真不知該愛他還是恨他。

我還想說話,法官用手把我們製止住說:你們都不用說了,再說也沒什麽意義,影響不了判決。老實告訴你們,這種不合標準的情況我們見多了,可以說天天見。法官與驗房師交頭接耳一陣,把剛才圈圈點點的東西拿回去說:行了回去等判決書吧。稀裏糊塗,急急忙忙就這麽審完了。

回來的路上,我們心裏一直為作為始作俑者的鐵杆證人的激流勇退而興奮著,
被他忽悠著打官司的老警夫婦在被保證能贏官司的情況下大肆裝修又付了高額專家出庭費之後竟被拋棄不知作何感想?不知他們之間的帳怎麽算?應當想到人還是要有點大腦的吧。被甩之後還硬挺到最後也算勇氣可佳,但也隻是有勇無謀。雖然我們還不知道法官會如何判決,可我們的心裏一片陽光。

看到這裏,如果覺得我們這個案子有絕對的勝算那也不準確。雖然在我們看來是非曲直一目了然,但是法官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在案例法典中有一條和我們的情況一模一樣的描述:買家在買房之後,發現原房主每年使用幾次沒有問題的爐子或煙囪在購買保險時,因保險公司要求更加嚴格而不符合標準,在這種房子的主要部分受到隱患的影響的情況下房子的價格應當降低。這一條是有一定的殺傷力的,第一,他的描述和我們的情況絲毫不差,第二,他明確提到了隱患(Vice cache)二字。估計這就是法官聽了所謂個別專家意見的結果,也是隱患與否法官說了算的一個佐證。看來煙囪工的恐嚇並非完全空穴來風。但我們沒有被嚇住,因為這一條本身就比較怪,其他條款講的是原則,而它講的是事故;而他的故事和所有其他原則卻是矛盾的,比如隱患定義,買方責任等等;再有它提的是降價,這也顯得不專業和規範,上了法庭討論的是責任,而不是房子賣的貴賤。可它確確實實是一條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這一條雖然一直是我們心頭之患,但我們沒有因此望而卻步,反而有針對性地準備了應對之詞。

回顧整個過程,以我們自己的經曆和旁聽的感覺,法官還是有點偏袒他們本地人的。我們那個法官給了對方很多提示,為了給對方留麵子,也不在法庭上立即判決。可是對方太不靈光,辜負了法官的一片苦心。而我們又準備充分,證據依據充足,法官也就無可奈何。因此我想說的是法官固然重要,但其重要性也是掌握在我們手中,隻要我們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法官就不得不依法辦事。

結束語:

2006年10月3日收到了法院9月26日作出的判決:駁回起訴,判決起訴方支付被起訴方108$法庭費用。判決上提到的原因就是他們沒有盡到買方Prudence (謹慎)和Digilence(小心)的責任(這也是當時我說的時候法官為什麽偷笑了,因為我擊中了要害),所列出的證據就是檢驗報告中關於煙囪和爐子的兩段例行公事的話,也就是那個一無所知的女律師讓我藏起來的那份報告。10月9日收到對方如期寄來的支票。我們被追索的隱患案在曆時了近一年半的時間到此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在判決書中引用了驗房師在驗房報告中關於煙囪和爐子問題的敘述:我們不被授權檢驗煙囪和爐具的防火標準,建議買家去專業部門檢驗核實是否符合現行標準。看到這段話我真的不明白,他們的手裏拿著這樣的報告,還敢堅持隱患之說,真把法院當成他們家的了。

煙囪案拉下了帷幕,隨著108$的支票到手似乎一切都成了過去,日子還是依舊不慌不忙地向前流淌。可掩卷沉思,不禁有些感想:
1. 法製國家,有事即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本來是件好事。可是如果用濫了,為了一己之私,在認為反正我輸了也沒什麽損失的前提下,隨意起訴別人,勞民傷財並傷害別人的感情就不應該了。我們這個官司本來就是可以避免的,根本不存在什麽隱患問題。為了一個不存在的問題興師動眾,至少那兩個檢驗師就很無辜(他們既沒有工資也沒有報酬,還要自己出車馬費,隻為了盡公民義務),我們也是無辜地搭上許多時間和經曆。損人不利己,到頭來還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本來我們買賣雙方在成交的過程中一直是很愉快,為此卻成了法庭上的敵對方。
2. 我們的案子雖然也費了不少心思,但實質上還是一個簡單的,證據清楚,是非曲直明顯的官司,又是小額法庭不需要律師,你可以直接和法庭打交道,官司打起來你也基本上能控製,打起來還是比較容易的。與我們另一個官司相比,雖然事實簡單,鐵證如山,但由於對方是大公司,由於有律師(對方律師是強敵,而我方律師是隱敵),其中陷阱處處,花招百出,令人防不勝防。現如今雖然勝了官司拿到一大筆賠償(拖延了近五年),卻被折騰地沒了贏官司的快感(老公比較樂觀說:怎麽沒快感!)。這個故事就要將來另文再敘了。
3. 憑心而論,我們的官司的判決是公正的。然而這並不能證明法律就是公正的。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和法律,你再有理或委屈,如果沒有證據或沒有法律條款的支持是不能起訴別人的,是無法贏官司的。所以日常生活中不僅要遵紀守法,遇到問題首先應是搜集證據,盡量做到鐵證如山。不然受了欺負或委屈再輸了官司就令人難以忍受了,再去恨法律不公也是徒勞無益的。。
4. 官司也不會因為證據確鑿而自然而然勝出的。打官司的人還是要有充分準備且頭腦清晰,因為對方會想盡辦法擾亂視聽的。要抓住要害,在辯論中能占上風,讓對方無花可說。整個打官司的過程就是一場戰鬥,要知己知彼,把對方可能提出的論據掌握清楚並準備好反駁之詞,而自己提出的論據要無懈可擊,如果他在法庭上被迫胡攪蠻纏那他就必敗無疑了。整個過程中應給予法官一個誠實可信而又精明不可糊弄的印象。

打贏官司是件開心的事,其中也得到了各方麵許多幫助,體會到熱情和善良。不過當今世界還是以利益為前提,有很多不講理的行為和無能為力或無可奈何的情況。為了一己之私而不講真話,為了個人利益而不肯作證,甚至信誓旦旦地說假話,似乎在打官司的時候隻有利益,沒有正義,使得搜集證據證人很困難…..這些還是挺令人痛心的,這也是為什麽有些人不相信法律寧願花錢了事的原因。打官司雖是無奈之舉,可常常也是保護自己的利器。在不可忍耐的情況下還是要充分利用它的。法製總好過人製。



我贏了!【法庭旁聽及打官司】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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