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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分享】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2006-12-04 07:53:11) 下一個


法庭旁聽及打官司

(作者:YANNE)


【轉載於蒙城華人網】××××××××××××××××××××××××××××××××××××××××××××××××××××××××××××××××××××××××××××××××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一)

5月2日在小額法庭旁聽時,之所以削尖腦袋想聽個關於房屋買賣後隱患投訴的案子,就是因為我們正被此類案件所困擾。雖然我們對打官司並不陌生,也有其他官司在身,但這個隱患官司是除了交通告票外唯一一個我們是被告的官司,是一個想打也得打,不想打也要奉陪到底,身不由己的官司。很多事情不是自己能控製的。

去年五月,我們的房子在門口插牌一周的時間就很搶手地賣出去了。既沒有經紀,也沒打廣告,而且是在買家競爭自動抬價,超出我們報出的價格成交的。正當我們得意洋洋,心滿意足的時候,一封最後通牒式的信件寄到我們手中。這是小額法庭起訴前的必經程序,法語叫 la mise en demeure 。這封掛號信會正式地通知你,何事何故要向你索賠多少錢(要列出具體金額)。限期十天,否則將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采取法律行動。這無異於晴天霹靂,打得我們暈頭轉向。我們那麽搶手,精致的房子怎麽會有什麽隱患?據信上說是壁爐的煙囪有問題。我立即給對方去了電話,對方沒人接,在留言機上我脫口而出:`什麽意思,你們是想敲詐勒索嗎?` 對方沒有回電,看樣子鐵了心地準備和我們上法庭了。我很快冷靜下來,該麵對的事情還是要麵對的。我仔細研究了那封信,後附的檢驗報告及更換煙囪的發票,對方據此向我們索賠3500$。

這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這棟房子別說我們三年前買時是這個樣子,二十多年前就是這麽建的。現在隨著時間的推移出了問題,讓我們來承擔這個責任豈不是天大的冤枉嗎?可我的確聽說過,如果確屬法律上界定的隱患,即使賣方並不知情或沒有任何過錯也照樣是賣方的責任,多少年後都可以追究。看來賣房子還有點風險。現在問題的關鍵是煙囪到底出了什麽問題,是否屬於隱患。老公的意思是,如果他們回電話,和他們商量一下,承擔一半的費用,把問題解決了算了。可是他們始終沒有回電話。

我們不得不開始了隱患與否的調查。我先給煙囪公司打去了電話,找到了開發票的那個人,後來才知道這就是他的公司。我剛一開口,得知了我是誰之後,他馬上打斷我的話說:
`Madame,這是100%的隱患`。
`為什麽?`
`出售的房屋要符合標準,這是你們的責任,而你們賣的房子煙囪不符合標準。
`不符合標準?怎麽會呢,好好的房子,用的好好的煙囪怎麽突然不符合標準了,什麽標準?再說我們也不知道呀,又不是我們建的。`
`那不重要,隱患並不見得是你們故意隱藏的意思。`
`可買主驗屋了呀?
`那也沒用,買主沒有義務去尋求專家的幫助。`(這句話民法裏還真有)

態度之強硬,言語之明朗令我瞠目結舌,無話可說。我隻好給煙囪檢驗公司打去電話以核實煙囪的標準問題。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二)

煙囪檢驗公司一位先生很熱情和耐心地解答了我的問題。他說我們的煙囪是厚度不符合現行標準,過去的標準是一寸,現在厚度要求兩寸,能耐高溫不著火。過去的老房子有很多不符合現行標準的。

那這是隱患嗎?
當然不是。這是標準問題,何況這種問題一眼就能看出來,何談隱字呢?

為什麽我們用的時候沒事,沒聽說過什麽不合標準的事情?
那是因為保險公司的要求不一樣,有的要求煙囪要符合現行標準,有的不要求,畢竟標準是變化的,過去的事物不可能全部符合現行或將來的標準。有的可以改,有的甚至無法更改,比如房子與房子之間的距離。

又打電話給煙囪工,把剛學來的道理講給他聽,他居然說:

那些檢驗人員懂什麽!
他們不懂?那你們為什麽還以他們的報告為依據呢?
他們不懂法律,他們出過庭嗎?我到時是要作為專家出庭作證的,法官是要聽專家的。這種官司我們見多了,我們已被法庭認定為專家,我們打贏了無數這樣的官司。(他們不承認對方是專家,其實對方比他們更專家,這在後來開庭得到充分證實。對方作為專業人員出庭是無償的,意見也是權威性的。而他則是可有可無的,或者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單方麵作證的。)

聽他之言,那麽肯定,似乎我們是輸定了,不如給錢了事。可我隱隱感到這裏還是有問題。

麵對著兩個截然不同,完全相反的答案,我四處尋求答案,給所有能給我幫助的人打了電話。我過去的老板,我們的投資經紀,我們買這棟房子時的地產經紀和一些朋友,他們都是本地人,在這裏生活了幾十年。多數人認為不是隱患,也有說不好說,隱患問題比較複雜。我們的地產經紀給了我們一個很重要的提醒,她告訴我可以查我們以前的驗屋報告,她說她記得當時的驗屋師說了煙囪不在驗房範圍內,建議買主去核實標準。因為標準經常變化,各保險公司的要求也不一樣,因此煙囪需要買方自己去鑒定。我一查果然有這麽一條,可買房時稀裏糊塗地根本沒注意,後來買保險也沒遇到問題。

試想,如果把這段話念給原告聽,他還如何能堅持這是一個發現不了的隱藏缺陷呢?這種不合標準的可能性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地寫在了驗房報告裏。他們也驗房了,他們的檢驗顯得比我們當時要正規的多。那麽他們的報告裏有這段話嗎?為了證實這一點,我撥通了我的驗房師的電話。他的答複是,一般的驗房師都會強調這一點,因為如果不明確煙囪不在檢驗範圍內,一旦煙囪出了問題,驗房師是有責任的。所以他們這樣做一來是為了保護自己,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二來是為了提醒客戶,安全防火是頭等大事,爐具煙囪都是敏感和重要的環節。

那麽,現在問題的關鍵是他們的驗房報告關於煙囪是如何說的呢?幸好我當時覺得他們驗的很認真和專業,向他們索取了名片以備後用,還真派上了用場。但是沒想到的是他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客戶,其實也就是保護自身的利益,竟然沒有最基本的正義感和責任心,知道了我打電話的原因之後,拒絕給我聯係那個驗房師。借口如果我想驗房,可以直接和他們預約,如果是其它事,他們沒義務找人,工作時間不談私事。我想方設法,連哄帶騙才聯絡上他。不過一聽明白我的意思,馬上支支唔唔拒不回答我的問題。

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我終於模模糊糊地明白他們的檢驗也是不含煙囪的。他當然拒絕給我提供報告的副本,也不肯透露他們在報告中關於煙囪的問題是如何描述的。理由也可以說是冠冕堂皇:客戶的資料保密。其實關於煙囪的描述是慣例,每份報告千篇一律,根本不屬於保密的範疇。所以鑒於他們這種態度,我最後把他們強行拉上了法庭,此乃後話。但我始終也不知道他們的報告到底怎麽描述的,直到最後見到判決。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三)

調查進行到了這一步,心中有了點底,但仍不盡然,因為隱患畢竟是個法律概念,其界定的權利在法官,因此更權威的答複應當來自律師。雖然小額法庭不用也不許請律師,可仍需谘詢律師以明白法律規定。我首先聯係了魁北克律師協會,請他們推薦個隱患專家。在等待期間,我按電話本黃頁,撞大運的給一個個律師去了電話。結果大致如下,多數律師不肯在電話裏回答任何問題,要求預約並報出小時價格。有些對小額法庭的案子根本沒興趣。少數會聽我的敘述,然後告知我他們不擅長此類官司,建議找專門打此類官司的律師,但他們依然給我出了些主意:

比如LAVAL 的一名律師和我在電話裏談了很久,並通了好幾次電話,盡管他一開始就告知他幫不了我,因為這不是他的專長。他建議我們追溯我們的賣家作為第二被告為我們墊背,一旦官司輸了,自然會索賠他,這是同時審理的(這就是我後來旁聽的那個案子,追究了六層被告的情況)。如果我們找不到他,我們可以委托律師找,一定能找到。他給我的幫助令我很感動,我不知道在律師分分秒秒收費的情況下,他是如何處理錢與人,錢與業務的關係的。我甚至遇到過不交錢連和律師說話的機會都沒有,隻能和秘書說話的情況,因為按他們的規定,和律師講電話,不管將來是否委托他都要收費100$。不是我不願意花錢,隻是在交錢之前總要選個律師吧,一句話都不說何談選擇?這些給了我建議的律師讓我在感到找律師難,特別是好律師更難的同時還有那麽一絲溫暖。

但是,在律師的問題上,我最終還是上當了。那是一個女的打來電話,說是別人推薦,我當時誤以為是律師協會的推薦,就問了她是否熟悉隱患官司,是否有專家可推薦作證等,她都滿口答應,號稱是隱患方麵的專業律師,我一看她的收費也不高,還沒有時間限製,就約了她。在外麵等了一個小時不說,剛一見麵,立即要錢,我一楞,說你怕我不給你錢?她說我就這樣,先收錢。反正早晚都要付錢,就把錢交了。她卻不肯給收據說一會兒再說,別別扭扭。錢收完了似乎就完成了任務。問她,是一問三不知。完全忘記了電話裏承諾的什麽專業經驗,什麽專家,什麽證人。

我隻好問她,隱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麽,告訴我沒定義,法官決定。隻好請她找本法律詞典查一查,竟然查不到。她倒是沒時間限製,可她什麽都不知道,我還需要什麽時間呢?最後隻好把驗房報告拿出來問其中關於煙囪那段話能否幫忙,她卻讓我千萬把這份報告藏起來,保護自己,不然被他們看到會被當作我們對煙囪問題知情的證據,我們倒把問題給隱瞞了。我當時真讓她搞的摸不著頭腦,還把我本來認為很有利的報告給否定了。錢扔了,腦子也糊塗了,非但一無所獲,反而幫了倒忙,因為驗房報告後來事實證明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因此請律師學問很大,我目前還沒搞清楚如何在沒交學費前就摸清楚是不是一個好律師。順便說一句,我後來找她要收據還挺費勁。我明白她為什麽要先收費了,象她這樣完全誤人的服務有人不想付費是再正常不過了。

還有一位律師也很有意思,他聽了我的介紹後表現出很大的熱情,跟我大談喜歡做中國人的生意,要我約他,並推薦他的弟弟為我們作專家,進行煙囪檢驗和修複。這樣一來,我們既有律師又有專家可謂穩操勝卷。可他這份熱情倒讓我害怕了,聽他的報價和看他那架式,光對付他和他兄弟就得幾千塊錢,甚至還搞不定。如果到時候再和律師起什麽糾紛,我們可對付不來。

繞了一大圈,學了不少東西。但是我們的問題還沒有解決,隱患乎?不知道。一位打過官司的朋友告訴我,要想弄明白,必須靠自己,靠律師有時還會靠出問題來。先借來民法,最新版本的還要等,等拿到手一看,關於隱患的定義籠統地跟沒有一樣,什麽是隱患,依然套不出來。最後跑到圖書館儲存無數案例的大書架上去大海撈針。困難重重,一來所有案件都混在一起,找到一個隱患的案子就要大半天的時間,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還看不明白是怎麽回事,常常問題很複雜,技術性很高。又沒有時間泡在圖書館。最後經朋友推薦終於找到較新的民法案例法典,由於這法典還不可以外借,所以複印了隱患部分帶回家研究。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四)

幸好,案例法典中關於隱患的條款還不是太多,每一條的後麵附著出自哪些案例的清單及索引以備查用,我基本上放棄了查找,因為我比較笨,對我來說就是大海裏撈不著那顆針。我主要研究了那些條款的原則。這些原則來自於案例,因此有的地方竟有矛盾之處,不過整體上經過研究,我們對於買賣雙方的責任的劃分和究竟什麽是隱患逐漸地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感覺到我們的問題既不應當視為`患`(即缺陷),隻不過是標準問題,也談不上`隱`(即隱藏或不能察覺)。並且,我們也找到了買方應對此負責任的依據。到了此時,我們有理由認為在這個官司裏我們是有理的一方。

十天期限一晃而過,小額法庭的起訴狀如期來到我們的手中。在訴狀中我們有三個選擇:按起訴人要求給錢,應訴或與他們庭外和解。我們已經決定了打官司,按應訴要求填些了自辯狀,主要理由和要求如下:

1, 我們認為我們的情況不屬於隱患。
2, 對方索賠金額過分。
3, 買房時,對方驗了屋,而且我們在賣房時也沒有任何隱瞞和不實之介紹。
4, 要求對煙囪再行檢驗及參與報價和施工人員的選擇。
5, 要求對方提供其驗房報告。
6, 要求將我們的賣方定為第二被告。

我們到小額法庭遞交了訴狀並交了不108$的官司費用。自此,我們進入了等待排期,被告知南岸(因為我們那個有糾紛的房子在南岸)的小額法庭等待約為一年,比蒙特利爾要短,蒙城要將近兩年。果然,幾個月後我們收到開庭通知,定為5月16日,因此而出現了5月2日的旁聽。

在等待其間,除了繼續谘詢一些法律知識和慣例作法外,為了搞清楚為什麽煙囪工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是隱患,可以出庭作證,而且聲稱百發百贏。我撥通了所有電話簿上能查到的煙囪公司的電話,終於明白了他們這樣做的道理。多數的煙囪工都說是隱患,隻有個別的說不是,有人在電話裏把我誤認為是買家,對我說:Madame,你不能讓賣家為你的保險公司要求而負責,如果你不想換煙囪,就換保險公司吧。當我告訴他我是賣家,我隻想明白為什麽很多煙囪公司都說是隱患呢?

他回答說:一個字,錢唄!他告訴你是隱患,而且能幫你拿到索賠,你肯定找他換煙囪。至於錢嘛,拿來拿不來,打官司走著瞧啦;還有些人說這個問題不應該問我們,我們回答不了法律的問題。人與人不同,雖然誰都愛錢,但有的人還是有良心的。我還遇到一位要為我出庭作證以證明不是隱患的煙囪工。他向我強調他可以去我們那個房子取證,拍照然後出庭為我們作證。當我婉言謝絕他的時候,他說,你沒有專家而自己去辯護是很危險的,特別是在對方有專家的時候,那個家夥在法庭上還是挺有影響的。為什麽?可能是因為白頭發看著挺有經驗的吧。他說他出庭總是贏,是真的嗎?他贏過,也輸過。

為了尋求更專業的答案,我接通了管理煙囪公司的蒙城取暖協會。協會也有人跟我說絕對是隱患,當我想跟他辯駁的時候,他馬上就氣急敗壞,很顯然也是在錢作祟。最後我找到負責人,得到比較權威的確認:凡是強調隱患的人都是想拿到那份活兒,已經條件反射很習慣地這樣回答了。他建議我去找警察局防火科落實防火標準及煙囪的法律問題,稱他們是更有權威性的。Longueuil防火科的先生很熱心地給我進行了解釋,清楚表明煙囪的標準是一個非常容易驗出的問題,甚至不需要專家或檢驗人員,隻要知道厚度問題,看接口處露出的煙囪厚度是一寸還是兩寸,一眼就看出來了,除非2006年開始生產的新煙囪,已經解決了厚度問題,可以生產出1寸厚,但能耐同樣高溫的煙囪。我把起訴方寄來的照片,上麵檢驗公司的先生已幫我標出厚度位置傳真給了他,他不僅在我的圖片上做了標明和解釋,而且把他們的技術資料及檢驗圖片一並傳真給我。至此,煙囪的標準及檢驗問題已經了解得一清二楚。

在等待中,迎來了調解通知。法庭委托了專業調解員對我們的糾紛進行合法調解。調解員是一位挺幹練的女士,自稱法律出身,作過律師,作過法官,熟悉法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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