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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壇又一邪行事兒:孫英傑興奮劑案被判有人陷害

(2006-08-22 18:28:30) 下一個
大家看看新浪的報道。事情真實這麽簡單嗎? 在10月舉行的全國十運會上因興奮劑檢測呈陽性而陷入尷尬處境的我國著名長跑運動員孫英傑,於本月16日在五大連池市秘密打贏了一場官司,從而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之身——服禁藥“強力補”乃他人陷害。   在十運會女子萬米決賽後的興奮劑檢查中,孫英傑A瓶尿樣呈外源性雄酮陽性。10月20日十運會組委會對孫英傑及其所代表的火車頭體協代表團做出了取消孫英傑十運會女子1萬米比賽成績和繼續參加十運會比賽資格、取消火車頭體協代表團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的處罰。   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對孫英傑處以不少於兩年的停賽處罰,其教練王德顯處以不少於一年的停賽處罰。   事發後,孫英傑一直認為是被人陷害,自己是無辜的。為了尋找證據,孫英傑和她的教練王德顯進行秘密調查,最後,他們將目標鎖定在王德顯弟弟王德明執教的青海省體工隊運動員於海江身上。   據王德顯對記者說,於海江是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太平鄉南泉村人,是王德顯在齊齊哈爾訓練時相識的,之後,王德顯將於海江推薦給了王德明門下做了自費隊員,由於兩隊經常一起在青海訓練,所以,隊員之間相互也都比較熟,這樣於海江有機會接觸孫英傑。   由於被告是五大連池市人,所以,孫英傑向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孫英傑於2005年11月15日向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於海江對其名譽損害並要求賠償。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於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12月16日一審判決原告孫英傑勝訴。   據原告孫英傑在法庭上訴稱,她於2005年10月17日參加全國第十屆運動會女子1萬米比賽後,按照規定進行尿檢。2005年10月20日,中國第十屆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宣布孫英傑違反《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使用了外源性雄酮,被中國第十屆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取消了萬米第二名的成績,並取消繼續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其他項目比賽的資格。   此後,孫英傑委托國家女子中長跑隊主教練王德顯對與此有關的人員進行調查,發現青海省體工隊運動員於海江在孫英傑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5年10月16日中午私自在孫英傑平時習慣飲用的獼猴桃果汁飲料中放入被告自己服用過的“強力補”。   原告孫英傑在庭審中認為,在2005年10月16日參加北京國際馬拉鬆比賽暨全國第十屆運動會馬拉鬆比賽,賽後例行的尿檢正常,並沒有外源性雄酮。事隔33小時在第十屆運動會女子萬米比賽後卻發現了興奮劑,因此被告於海江的“強力補”是造成原告孫英傑被處罰的直接原因。原告孫英傑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於海江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向原告孫英傑賠禮道歉,判令被告於海江賠償精神損害費3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於海江在庭審中承認事實是他造成的,辯稱動機是出於想幫原告孫英傑。於海江在法庭說:“我就是出於想幫她,因為孫英傑是我心中的偶像。可以說她的一舉一動都牽動我的心,我對她特別癡迷,特別崇拜。”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孫英傑係中國火車頭體協體育工作隊運動員,國家女子中長跑隊隊員。王德顯係國家女子中長跑隊教練員。王德顯之弟王德明係被告於海江的教練員。被告於海江係中國青海體育工作隊運動員。原告孫英傑於10月16日前來北京,住在教練員王德顯家中。於海江、程乾育、李壯、楊威峰4名隊員也於10月16日早去王德顯家用餐。早餐過後原告孫英傑開啟一瓶獼猴桃果汁,並飲用兩紙杯。剩餘果汁放在桌旁的紙箱上。然後去參加比賽,孫英傑同時取得北京國際馬拉鬆賽暨全國十運會馬拉鬆賽冠軍。賽後“興奮劑”檢測正常。10月16日中午被告於海江去王德顯家取箱子。王德顯家隻有保姆裴麗傑一人在家。聽保姆說“孫英傑取得了第一,但到終點累得坐地上了”。於海江乘保姆做飯之機將自己平時服用的藥物膠囊(強力補)取出7~8粒,掰開將藥粉放進10月16日早孫英傑所剩的獼猴桃果汁瓶中。然後,於海江返回山海關的訓練基地。當天下午3時許,孫英傑回到王德顯家中,飲用了早晨飲剩的獼猴桃果汁飲料,並於17日早將剩餘的果汁喝掉。隨後乘飛機趕往南京參加當日的十運會萬米比賽。在10月18日十運會組委會實施的興奮劑檢查中,孫英傑A瓶尿樣檢測呈外源性雄酮陽性。   對於“強力補”的來路,於海江在法庭上說,藥是他在北京天安門附近的一個廁所裏掛在掛鉤上的一個藍色的包裏揀的,自己以為是補藥,並不知道是興奮劑,不過吃過幾次後感覺身體很有勁,於是當時就想到放進孫英傑喝剩的飲料中,暗中幫助偶像。同時也有好奇心作祟。   五大連池法院認為,被告於海江擅自在原告服用的飲料中放入競技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的興奮劑,致使原告孫英傑在十運會萬米比賽後尿樣檢查呈外源性雄酮陽性,原告孫英傑因此受到處罰,部分媒體公開進行了報道,損害了孫英傑的名譽,破壞了孫英傑在公眾中的形象,侵害了孫英傑本人的名譽。   五大連池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孫英傑的訴訟請求,被告於海江在國家級報紙上登報公開向原告孫英傑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孫英傑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訴訟費。登報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一審判決後於海江表示可以當麵向原告孫英傑賠禮道歉,但不能接受媒體向外公開此事,精神損害賠償費也無能力承擔,並表示有可能上訴。   孫英傑在判決後說:“從始至終我都認為我是清白的,今天有了這個結果我是很欣慰的,畢竟對我的名譽有了一個證實,至於以後的結果或處分啊,那都要看田管中心的了。”   當記者問她,能否參加2008年奧運會。孫英傑說:“這要看田管中心給我禁賽幾年了,如果禁賽兩年以上,我可能參加不了,如果禁賽兩年以內,還是有可能會參加的。”   至於孫英傑是否會拿勝訴狀去申請開第二次聽證會,她坦言:“王指導有可能把勝訴狀交到田管中心,但聽證會有可能開,也有可能不開,這都由田管中心領導來決定。”   走出法庭,王德顯和其愛人以及孫英傑三人便乘坐一輛越野車匆匆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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