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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清算交割

  2.4.1 清算交割的概念

  清算交割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買賣成交以後,通過證券交易所將證券商之間的證券買賣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軋抵,其差額由證券商確認後,在事先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證券和價款的收付了結行為。它反映了投資者證券買賣的最終結果,它是維護證券買賣雙方正當權益,確保證券交易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我們一般所說的清算交割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指證券商與交易所之間的清算交割;另一部分是指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清算交割。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價款與證券的交收確認的過程,即買入方付出價款,得到證券,賣出方付出證券獲得價款。

  2.4.2 交割製度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T+1交收製度(B股實行T+3交收製度),即當日委托買賣證券成交後第二天才能進行交割確認,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成交與否應以第二天的交割單為準,當日的成交回報僅作為參考。證券如未成交,則不能辦理交割手續。值得注意的是,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交割單,如有疑義,投資者應及時(一般為成交後3日之內)向證券商進行查詢。如果在證券成交後的一定期限內(該期限由各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投資者不向證券商進行交割,則視為投資者對成交結果的默認。另外,投資者可以要求證券商為其提供一定時期內的曆史對賬單。

  2.4.3 清算交割注意事項

  為確定成交與否,請您在委托後及時到指定交易的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清算交割手續,及時了解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庫存餘額情況。委托是否成交,一般以清算交割為準。在辦理清算交割時,證券營業部應向您提供書麵交割憑證,如《成交交割通知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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