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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封禁政策及其相關情況

  一、清廷對東北地區的封禁

  從總體而言,從清朝初年直到鹹豐年間,清廷在漢人移居東北地區這一問題上的政策基本上是一脈相承的,即加以嚴格限製,並為此製定出種種相應措施。

  順治初年,清廷定鼎中原,東北地區八旗軍及其眷屬大批從龍入關,導致那裏人煙稀少、土地荒廢。清廷遂於順治十年(1653年)製定《遼東招民開墾例》,規定“遼東招民開墾,至百名者,文授知縣,武授守備;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總;五十名以上,文授縣丞、主簿,武授百總。招民數多者,每百名加一級。所招民每民口給月糧一鬥,每地一晌(注:亦作坰,為東北地區之土地計量單位,奉天每晌合六畝,吉林、黑龍江每晌合十畝。據《吉林通誌》第31卷之記載:“查奉天一帶,謂一日可犁之地為一晌,計地六畝,吉林每晌約有十畝,謂之大晌”,黑龍江與吉林之計量法相同,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各地還另有差別。可參見楊餘練等編著:《清代東北史》,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353頁。晌有時也稱為日。)給種六升,每百名給牛二十隻。”(注:呂耀曾、王河、宋筠修,魏樞等纂:乾隆《盛京通誌》第23卷,清鹹豐二年(1852年)雷以緘校補重印本,第1頁。)從中可見,該條例對招民者和所招墾民的待遇不可謂不優厚,這本來是一個良好的經營東北邊疆的開端,但“後來昏聵的清廷,見漢人日多,以為東北是其發祥地,不應使漢人移入,故於康熙時乃取封禁政策”。(注:王海波著:《東北移民問題》,上海:中華書局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版,第16頁。)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取消了招民墾荒的條例。為限製漢人進入東北地區,清政府還專門修築了柳條邊。柳條邊這一禁止漢人移居東北地區的標誌在順治年間就已經開始修建,到康熙年間基本完成。據楊賓《柳邊紀略》所載:“遼東皆插柳為邊,高者三四尺,低者一二尺,若中土之竹籬,而掘壕於其外,呼為‘柳條邊’,又曰‘條子邊’。”(注:楊賓撰,周誠望校注:《柳邊紀略》第1卷,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校注出版,第8頁。)乾隆《大清一統誌》對柳條邊及其附設的邊門有詳細的介紹,謂柳條邊“南起鳳凰城(注:今遼寧省鳳城市。本文中清代與現今地名之對照,一般均參見牛平漢主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不再一一注出。),北至開原(注:今遼寧省開原市。)折而西至山海關,接邊城周一千九百五十餘裏,又自開原威遠堡(注:今遼寧省開原市東北。)而東,曆吉林北界至發特哈(注:即法特哈邊門,今吉林省舒蘭市西。),長六百九十餘裏,插柳結繩以定內外,謂之柳條邊”。(注:和珅等編纂:乾隆《大清一統誌》第39卷,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上海寶善齋石印本,第6頁。)又稱柳條邊設“邊門凡二十”,於“每門設章京、筆帖式、官兵,分界管轄,稽查出入”。柳條邊長一千九百五十餘裏者被稱為老邊,長六百九十餘裏者則叫做新邊,“以山海關、威遠堡、鳳凰城與法特哈門四點,構成‘人’字形”,它的建立“標誌了清朝對東北封禁國策的確立”。(注:楊餘練等編著:《清代東北史》,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頁。)柳條邊在清代名噪一時,影響非常深遠。同治六年(1867年),恭親王奕訢等在處理奉天漢人何名慶“私越開墾”禁地的奏折中聲稱:“臣等詳查舊製,於國朝發祥之盛京附近一帶,特留數千裏之沃壤荒山,沿邊設門,定製森嚴,其中深謀遠慮,誠有不可殫述者”。(注:佚名輯:《盛京奏議》,第4頁,見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第52輯,台北: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奕訢等人的奏折耐人尋味,它至少可以說明兩個問題:第一,清廷封禁東北的政策由來已久,並且此種政策是出於“深謀遠慮”而製定的;第二,鹹豐年間清廷喪失東北地區大片國土之後,雖然迫於形勢逐漸鬆動封禁政策,但由於此種政策由來已久,影響非常深遠,因此直至同治年間還有人對此津津樂道。

  清廷封禁東北的國策雖然在清初就已經確立,但在康熙和雍正年代,封禁政策僅是初露苗頭而已,乾隆帝即位之後,封禁政策的執行開始趨於嚴厲。在乾隆朝,由於承平日久,經濟繁榮,人口迅速膨脹。以直省人丁為例,順治十八年(1661年)為“二千一百有六萬八千六百有九口”,(注:《清朝文獻通考》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4.)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為“二千三百四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有八口”,(注:《清朝文獻通考》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5.)雍正二年(1724年)為“二千五百二十八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口”,(注:《清朝文獻通考》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7.)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為“二萬又四十七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口”。(注:《清朝文獻通考》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31.)從以上數字可以看出,曆順、康、雍三朝,直省人口數字差別不大,但到乾隆年間,人口迅速增長,幾乎是先朝人口數字的十倍。在這種情況下,關內可耕地已不能滿足於人口增長的壓力,導致越來越多的關內人民移居東北地區。以向東北移民最多的山東省為例,人口在順治十八年(1661年)時僅為八百八十萬,(注:路遇著:《清代和民國山東移民東北史略》,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頁。)而“從順治十八年(1661年)起,曆經康熙至雍正二年(1724年),發展到一千一百三十九萬,增加近三百萬人”。從雍正二年(1724年)到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則“由一千一百三十九萬人猛增至二千五百六十三萬人,增加了一點二五倍”。山東人口增長如此迅猛,而耕地的增加卻非常有限。順治十八年(1661年),山東耕地麵積為七千四百一十三萬三千畝,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為九千二百五十二萬六千畝,雍正二年(1724年)為九千九百二十五萬八千畝,而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耕地麵積不但沒有增加,反而卻下降到九千八百九十一萬四千畝。(注:路遇著:《清代和民國山東移民東北史略》,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頁。)再看山東人均占有耕地的情況,順治十八年(1661年)是八點四三畝,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是八點七七畝,雍正二年(1724年)是八點七一畝,差別不大,而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則猛降至三點八六畝。對清代和民國年間山東移民東北問題有專門研究的路遇認為,人均占有土地在四畝左右,方可以維持生計,因此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山東省已經表現出人多地少、生計困難的現象。(注:路遇著:《清代和民國山東移民東北史略》,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頁:“羅爾綱先生對解放前中國的南、北方生產力水平作過綜合估計,認為中國每人要三畝土地可以維持生活,美國人貝克也認為,北方人民每人四畝,南方三畝餘方能維持生活。羅氏與貝氏估計十分接近。明末清初的楊履園說:‘百畝之土可養二三十人’。即每人三點三畝到五畝,平均四點一五畝便可得生計。考慮到二十世紀比十八世紀生產力略高的情況,羅氏、貝氏、楊氏的估計實際上是不謀而合的。‘約得四畝便可得生計’,這在清代是一個有價值的指標,叫做‘溫飽常數’。以此來觀察清代曆朝山東土地與人口比例變動情況,便可看出人口對土地的極大壓力。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即降到‘溫飽常數’之下。”)而且,對於人均占有耕地的數字,並不能簡單地加以理解,由於中國曆代都不能避免的土地兼並越來越嚴重的怪圈,勢必會使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廣大的貧苦百姓多不能擁有人均占有耕地的數目,甚至完全不能擁有土地,在清代也是如此。

  山東省的各項數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乾隆年間關內人口與耕地之間的矛盾,而東北一向地廣人稀,對關內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自然有很強的吸引力,於是漢人出關墾殖也就成為順理成章之事,但乾隆帝不但不能因勢利導以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反而為此多次下發諭旨,反複強調封禁政策。乾隆十一年(1746年),“大學士衲親等議複奉天將軍達勒當阿、奉天府(注:今遼寧省沈陽市。)尹蘇昌條奏清查流民事宜,內稱山海關至喜峰口邊牆坍缺甚多,遊民勢必冒越,請令直隸總督、古北口提督再加汛守巡查”,另外,“關口稽查既嚴,其由海道隨赴奉天者勢必所有,請無論商船人渡俱著於有官兵處停泊,以便稽查”。(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30頁。)對地方官員的奏報,乾隆帝頗為重視,於是諭令“奉天沿海地方官多撥官兵稽查,不許內地流民再行偷越出口,並行山東、江浙、閩廣各省督撫,嚴禁商船不得夾帶閑人。再,山海關、喜峰口及九處邊門,皆令守邊旗員、沿邊州縣嚴行禁阻,庶以後流民出口可以杜絕”。(注:李鴻章等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第158卷,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17—18頁。)二十七年(1762年),乾隆帝又下令:“寧古塔(注:今黑龍江省寧安市。)界內地方褊小,外來流民不便準其入籍,應將流民驅回”。(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頁。)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帝再次發布上諭,重申封禁政策:“盛京、吉林為本朝龍興之地,若聽流民雜處,殊於滿洲風俗攸關。但承平日久,盛京地方與山東、直隸接壤,流民漸集,若一旦驅逐,必致各失生計,是以設立州縣管理,至吉林原不與漢地相連,不便令民居住”,因而諭令“永行禁止流民,毋許入境”。(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48頁;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頁。)可見,盡管當時漢人移居東北是出於謀生的客觀需要,乾隆帝對此也並非全無認識,但還是非常固執地堅持封禁政策。

  乾隆帝之後的嘉慶、道光兩代皇帝是典型的守成之君,謹遵祖訓、墨守成規是他們施政的最大特點,在東北封禁問題上的政策和措施與乾隆帝是一脈相承的。嘉慶八年(1803年),嘉慶帝諭令內閣,“山海關外係東三省地方,為滿洲根本重地,原不準民人雜處其間、私墾地畝,致礙旗人生計,例禁有年”,而“近年以來民人多攜眷出關”,因此應“飭禁民人攜眷出口,該民人等當各在本籍安業謀生,不得輕去其鄉”。(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57頁。)不久,他再次“飭令直隸、山東各督撫出示曉諭居民,定限期禁止出口”。嘉慶帝既命令地方官員在山海關一帶嚴格稽查,不少漢人見從陸路不便出關,便“於登、萊、青(注:指山東登州、萊州和青州。)各海口攜眷偷渡”,這導致嘉慶帝在同年又一次下發諭旨:“向聞山東民人前赴奉天,多由海道行走,較之陸路尤為捷徑。今山海關定限綦嚴,民人既不便於攜眷出口,則此後乘桴者必眾,自不可不防其漸。著該督撫飭沿海文武員弁於所轄地方實力稽查,毋許民人私行偷渡為要”,水陸同時嚴防,可謂不遺餘力。在一年之內三度嚴申封禁令,足見嘉慶帝對封禁政策的重視程度。但盡管朝廷三令五申,內地貧民迫於生計而前往關外者仍然不少,九年(1804年),有官員建議“嗣後內地民人有往黑龍江貿易者,準其攜眷居住、種地謀生”,嘉慶帝為此諭令軍機大臣,認為此事“不可行。東省為根本重地,原不準民人雜處,致礙旗人生計,是以內地貿易之人不許在彼居住謀生,如有私自逗留,尚當驅逐出境。前因山海關等處出口人多,曾降旨立定章程,嚴行稽查,豈可執通商致富之說,轉令內地民人前赴黑龍江居住謀生,聽其自便乎?”(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681頁。)在這道諭旨中,嘉慶帝雖然承認黑龍江“田土多曠”,但仍然要求地方官員“立定限製,不準私行開墾”。(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682頁。)然而,移民的客觀趨勢並不以皇帝的主觀意誌為轉移,嘉慶帝認為這全由地方官員漫不經心所致,因此多次予以申斥。十一年(1806年),嘉慶帝就吉林將軍管轄的內蒙古哲裏木盟郭爾羅斯前旗流民聚集一事指出,“國家設立關隘,內外各有限製,該處流民七千餘人,非由一時聚集,總由各關口平日不行稽察,任意放行,遂致日積日多”,嚴令“各邊門守卡官弁,務遵例嚴行查禁”。(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683頁;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頁。)五年之後,他又斥責吉林將軍賽衝阿對查禁流民之事“視同具文,並不實力查辦”,並同時“通諭直隸、山東、山西各督撫轉飭各關隘及登、萊沿海一帶地方,嗣後內地民人有私行出口者,各關口務遵定例實力查禁,若有官吏互相容隱、私行縱放,一經查出,即據實參處”(注:李鴻章等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第158卷,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28頁;《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63頁。)。

  由上述可知,嘉慶帝反複強調封禁政策,道光帝亦不例外,對限製漢人出關之事頗為重視。道光八年(1828年),道光帝認為盛京一帶“山東、直隸前往者居多,與其驅逐於出關之後,不若預禁於遷徙之時”。(注:鹹豐朝敕編:《大清宣宗成皇帝聖訓》第93卷,清活字本,第1頁。道光八年戊子七月壬子。)道光帝統治末期,沙皇俄國繼17世紀在黑龍江流域侵略活動受挫之後,開始“屯兵殖民於黑龍江北岸”,(注:周誌驊著:《東三省概論》,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年(1931年)版,第8頁。)重新將貪婪的目光盯視於地廣人稀的中國東北邊疆,自詡精明的道光帝對此茫然無知,仍然一如既往地執行封禁政策。二十七年(1847年),他諭令吉林將軍經額布就封禁硃爾山等處荒地之事議立稽查章程,並要求“務須諄切曉諭各員認真稽查,實力奉行,不得視為具文,日久生懈”,同時嚴厲警告,“倘仍玩泄,至有流民闌入潛匿偷墾等弊,一經發覺,即將該將軍交部嚴加議處,所有該管官、副都統及派查各員並總管、協領等官,即行革職”,為引起各級官員的足夠重視,道光帝最後殺氣騰騰地強調“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注:李鴻章等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第167卷,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7頁。)鹹豐帝本是無能之君,在封禁問題上自然不會有什麽改變,當沙俄準備侵吞東北邊疆的步伐越來越快之時,他仍然發布如此的上諭,“吉林為根本重地,向不準無業遊民私往潛住”,命令“山海關副都統、盛京將軍等嚴飭所屬,按照舊例於要隘地方,往來行旅認真稽查,概不準無票流民私往潛住,毋任因循積久,致滋弊端”。(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6頁。)此道上諭發布於鹹豐二年(1852年),離喪失東北邊疆僅數年之隔,清廷長期以來封禁東北的惡果很快就要暴露出來了。

  二、封禁政策的變通形式

  如前所述,對東北地區的封禁是清廷長時期所執行的一項國策,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由於種種原因,封禁政策在製定與實施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距離,也就是在嚴禁的情況下有弛禁的現象出現。但無論是嚴禁還是弛禁,在本質上並無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第一,內地民人出關起票製度。就原則而言,清廷對漢人出關前往東北是持反對態度的,但關內人口與耕地不成比例的增長速度以及自然災害等客觀因素,使內地漢人移民東北成為不可遏止的事情。清廷明知完全禁止漢人出關是不可能的,還是想出各種方法嚴格加以限製,所謂起票製度就是其中之一。起票製度始於康熙年間,規定漢人欲出山海關,應“呈請兵部,或隨便引官衙門起漢文票”,出關時“赴通判南衙記檔驗放”。(注:楊賓撰,周誠望校注:《柳邊紀略》第1卷,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校注出版,第11頁。)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在山海關設臨榆縣,嚴查漢人出關事宜”,規定凡出關者,“統由縣衙門發給路票,票麵上著明本人籍貫、職業、旅行目的,並征收製錢七十文做手續費”,對於“無路票而出入者,依法懲處”,同時,“各柳條邊門亦驗路票”。(注:孔經緯主編:《清代東北地區經濟史》,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頁。關於內地民人出關起票製度,另可見鍾悌之著:《東北移民問題》,上海:日本研究社民國二十年(1931年)版,第28頁:“漢人出關,須交付原籍地和貿易地的州縣印票,受關吏檢查後,才許通行。”魏崇陽之《清代滿洲之封禁及其開發》中也指出清政府為限製內地民人前往東北,“於山海關及其他柳條邊牆各關,設吏稽查,嚴禁漢人私自出關。欲出關往滿洲者須說明事由,得關吏的允許,由關吏發給路票,票上填明目的地,領票者並須繳納票稅製錢十七文,歸來的時候再將票繳還關吏。”魏文載於新亞細亞月刊社編輯部編輯新亞細亞月刊社出版部(上海)發行:《新亞細亞》第3卷第2期,民國二十年(1931年)11月發行,第152頁。魏崇陽所記出關手續費與孔經緯所記不同。)起票製度是清廷在無法完全阻止漢人出關之情況下的一種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當山東、直隸等關內省份發生災變、貧民大批出關謀生的時候,為了穩定局勢、避免社會矛盾激化,清廷還有意放寬起票製度,默許災民大批出關。乾隆八年(1743年),乾隆帝鑒於“本年天津、河間等處較旱”,大批災民“出喜峰口、古北口、山海關者頗多”,前往關外就食,“各關口官弁等若仍照向例攔阻不準出口,伊等既在原籍失業離家,邊口又不準出放,恐貧苦小民愈致狼狽”,因此“行文密諭邊口官弁等,如有貧民出口,門上不必攔阻,及時放出”。這本是惠民之舉,但耐人尋味的是,乾隆帝特別叮囑“不可將遵奉諭旨不禁伊等出口情節令眾知之,最宜慎密,倘有聲言令眾得知,恐貧民成群結夥投往口外者愈致眾多矣”,(注:嘉慶朝敕編:《大清高宗純皇帝聖訓》第75卷,清活字本,第7頁。乾隆八年癸亥六月丁醜。)施行仁政卻如此偷偷摸摸,乾隆帝希望盡量限製貧民出關的心理由此清晰可見。嘉慶帝在嘉慶八年(1803年)時也認為災荒之年“準令無業貧民出口覓食係屬一時權宜撫綏之計,事後應即停止”,同時強調“嗣後民人出入,除隻身前往貿易、傭工就食貧民,仍令呈明地方官給價到關,查驗放行、造冊報部外,其攜眷出口之戶概行禁止。即遇關內地方偶值荒歉之年,貧民亟思移家謀食、情願出口營生者,亦應由地方官查看輕重、人數多寡,報明督撫據實陳奏,候旨允行後,始準出關”,(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57頁。)企圖通過禁止漢人攜眷及從事農耕墾荒行為,使漢人不能久居關外。同樣,道光帝在道光八年(1828年)也曾發布上諭,對於漢人“有呈請出口執照者,除實係貿易、探親,同行止一二人者,照例發給外,凡攜帶妻子、遷移家屬出口,概不得妄行給照,州縣既不濫行給照,關口必須驗照放行,毋稍疏縱”。(注:鹹豐朝敕編:《大清宣宗成皇帝聖訓》第93卷,清活字本,第11頁。道光八年戊子十一月庚子。今黑龍江省依蘭縣。)可見,起票製度和允許災民出關謀生隻是封禁政策的一種變通的做法,這種做法雖然與完全封禁有微小差別,但二者在實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第二,流民入籍問題。清廷既有出關起票製度,就使漢人出關之路沒有被完全堵死,加上漢人往往不顧禁令,冒險闖關的現象一直存在,東北流民的存在就成為不可避免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清廷的本意是期望將流民全部驅逐。例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三姓(注:今黑龍江省依蘭縣。)副都統衙門為驅逐流民之事谘文吉林將軍衙門,通報已將流民“王順等六十一戶、大小三百零三口”(注:遼寧省檔案館編:《清代三姓副都統衙門滿漢文檔案選編》,沈陽:遼寧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頁。)及“攜眷流民丘永生等五十五戶、大小三百零九口”(注:遼寧省檔案館編:《清代三姓副都統衙門滿漢文檔案選編》,沈陽:遼寧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頁。)嚴厲驅趕、逐出管界,同時指出“仍剩攜眷流民焦萬良等九十八戶及來本地後娶妻之郝元泰等三十五戶,共一百三十三戶、大小六百七十九口,暫時無力出境”,準備“俟其辦得盤費後全部逐出,不準留下一人”。不過,要想將流民完全驅逐絕非易事。流民大多因為在關內無法謀生才被迫出關,好不容易尋得安身之所,自然不願再受顛沛流離之苦,而且又多貧困至極,確實無力遷徙,誠如焦萬良、郝元泰等人所訴稱的那樣:“小民等在原籍時早已失去產業,無以為生,乃為尋求活路”而來到三姓副都統管界,“今若將我等驅回原籍,既無路途盤費,原籍已無產業,必無以為生”,懇求繼續居留下去。(注:遼寧省檔案館編:《清代三姓副都統衙門滿漢文檔案選編》,沈陽:遼寧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頁。)另外,東北地廣人稀,需要勞動人手,旗人對農業生產又不甚精通,滿洲官員和旗人為自身利益考慮,也認為流民有存在的必要。這些都成為流民難以被徹底清除的原因,道光帝就曾意識到流民“聚之易而散之難”(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67頁。)。

  流民既然不能被完全驅逐,清廷也隻能麵對現實,為了社會的安定而就地將其安插入籍。乾隆四年(1739年),清廷規定:“吉林等處有直省百姓情願入籍者,準其入籍。”(注:李鴻章等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第158卷,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石印大字本,第16頁。)五年(1740年),又“令奉天府,寄寓人民願入籍者聽,不願者限十年內回籍。至十五年議準,奉天流民歸籍之期已滿十年,其不願入籍而未經回籍者,令查出速行遣回”。(注:《清朝文獻通考》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9.)嘉慶七年(1802年),戶部奏報:“吉林等地流民及私開地畝,乾隆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前任將軍恒錄、傅良等陸續查明奏準,照當地民人之例交納錢糧。乾隆四十四年前任將軍富爾鬆阿繼之查出流民一萬三千七百餘戶、墾田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餘畝,奏準入於紅冊(注:清廷將其所承認的納賦耕地登記在冊,一般稱為紅冊地。)並作為定額交納錢糧一事,經臣部議複奏準施行在案。又,乾隆五十八年,前任將軍恒秀所奏來自直隸等省流民三千餘戶,欽遵諭旨,因去年直隸等省年景平常,流聚吉林之民甚多,故施恩準其入紅冊交納錢糧,亦施行在案。”(注:遼寧省檔案館編:《清代三姓副都統衙門滿漢文檔案選編》,沈陽:遼寧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頁。)在同一奏折中,戶部又引吉林將軍秀林等“折內開:吉林查出流民六十二戶,伯都訥(注:今吉林省扶餘縣。)查出流民三百一十八戶,其中(乾隆)五十八年查辦流民時遺漏一百七十三戶,此數年新來流民一百四十五戶,此等流民已開墾地畝;阿勒楚喀(注:今黑龍江省阿城市。)查出流民一百九十八戶,打牲烏拉查出流民三十九戶,此兩處流民雖未開墾地畝,然皆已搭蓋窩棚居住。若將此等流民照(乾隆)四十三年奏準之成例逐出界外,則其必失生計,理合仰祈天恩,將今吉林查出(注:為清廷“采貢場地,在今吉林市東北70裏鬆花江北岸,以永吉縣的烏拉街鎮為中心,占周邊方圓7千平方公裏,劃為‘特區’,作為皇室打牲采貢場地”,清廷“為了管理和組織打牲和采集,於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特設打牲烏拉總管衙門,隸於北京內務府,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令吉林將軍兼理總管。”見孔經緯主編:《清代東北地區經濟史》,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頁。)之流民六十二戶入於吉林民冊,將伯都訥查出之流民三百一十八戶及打牲烏拉查出之流民三十九戶共三百五十七戶,就近入於伯都訥民冊,將阿勒楚喀查出之一百九十八戶流民入於阿勒楚喀民冊,皆從明年開始交納錢糧。伯都訥舊有流民及新來流民共墾田六萬五千七百四十五畝,吉林理事同知查報浮田一萬六百九十一畝,亦照四十三年辦法入於紅冊,依(乾隆)四十六年奏準之成例,從明年起交納錢糧。”(注:遼寧省檔案館編:《清代三姓副都統衙門滿漢文檔案選編》,沈陽:遼寧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頁。)十五年(1810年),嘉慶帝又允許將“吉林廳查出新來流民一千四百五十九戶、長春廳查出新來流民六千九百五十三戶”,均就地安插入籍。(注:道光朝敕編:《大清仁宗睿皇帝聖訓》第109卷,清活字本,第15頁。嘉慶十五年庚午十一月壬子。)以上都是清廷允許流民在東北地區就地入籍的事例。

  但需要指出的是,清帝在被迫允許流民入籍的同時,仍免不了要反複強調封禁的意圖,並將所謂失察官員嚴加斥責。乾隆帝在五年(1740年)允許奉天流民入籍的同時,並沒有忘記“令奉天沿海地方官多撥兵役稽查,不許內地民人私自出山海關”,(注:《清朝文獻通考》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考5029.)他還視“既不欲回原籍而又不肯編入奉籍”的流民為“目無法紀”之徒,表示要“嚴行治罪,決不姑貸”。(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33頁。)嘉慶帝在十五年(1810年)準許吉林廳和長春廳流民入籍的同時,也申斥“各該管官總未實力奉行,以至每查辦一次輒增出流民數千戶之多,總以該流民等業已聚族相安、驟難驅逐為詞,仍予入冊安插,再屆查辦複然,是查辦流民一節竟成具文。試思此等流民多至數千戶,豈一時所能聚集?該地方官果能於入境之始認真稽查,何難及時驅逐?且各該流民經過關隘處所,若守口員弁果能嚴密稽查,何能挈族偷越?各該管官種種廢弛,於此可見。除此次吉林、長春兩廳姑照所請、入冊安置外,嗣後責成該將軍等督率廳員實力查禁,毋許再增添流民一戶”,(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62頁。)對於準許流民入籍一事,大有懲前毖後、下不為例之意。

  總之,民人出關起票製度和允許流民入籍的做法,都是封禁政策的副產品。這兩項政策措施雖然看似與封禁政策稍有抵觸,但實際上並無原則性的差別,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是作為對封禁政策的一種補充的辦法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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