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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儒家官德規範具有的“契約”性質

  追究這個的問題,答案或許有好幾個,但是這裏是加強了這樣的基本看法,即規範質底上具有社會契約的品格。

  1.社會學意義裏的闡釋。這裏,我們先從社會學觀點來作一番澄清。

  社會學家、美國人詹姆斯科爾曼在其名著《社會理論的基礎》中對規範作了契約論意義上的詮釋。科爾曼指出:規範存在的條件是社會認定對規範涉及的各種行動得以控製的權利,因而規範涉及的權利,不是法定的權利,而是社會認定的權利。由此可見,“規範是契約的一種”,是“根據社會共識,行動的控製權並非由行動的主體所擁有,行動者之外的其他擁有行動的控製權”。因而,對於規範的這些社會認定的權利集合就成為行動中的“新行動者”,“這個新行動者被定義為法人行動者,它是一個擁有權利的法人實體,其成員把權利授予它。科爾曼進一步指出,由此規範實現了二級轉化,即經由”社會共識“轉向”法人行動者“由此帶來兩個直接結果:一個是既可以確立規範的權利有效性,又可以促使現成規範應用於社會行動之中,另一個是既可以認定社會規範的結構建立,也可以構建共享的規範價值導向和公認的交往準則。科爾曼由是推得,從”社會共識“到”法人行動者“的權威授予,規範的權利效應顯然是由社會關係中的社會成員根據某種”契約授予的。

  契約意味著訂立契約各方的義務與權利的界定和歸屬,因而在科爾曼的觀點裏蘊涵了這樣的語意:“規範蘊涵利益”。一方麵,這種利益指涉的是規範所獲得的相對獨立、客觀存在的控製權利和引導權利。也就是說,在獲得規範的權利效應的語境裏,規範事實上成為了某種超越個人的實體,規範的權利成為限製或鼓勵主體行動的理由。因而相應的,規範確立後,就會出現兩種相反情形:一種是行動主體服從規範獲得利益,即規範的製訂者與承受者在利益上是同一的;另一種是行動主體服從規範卻沒有獲得應得利益、甚至反而失去已有或將要有的利益,即規範的製訂者與承受者在利益上是分離的。另一方麵,這種利益蘊涵著義務意識。對於訂立契約、製定規範、服從規範的主體來說,無論是行動者還是受益者,接受或服從規範,均應負有對規範的義務心的自覺敬重,因為契約內在地包含社會共識和承諾,並由此產生相應的義務和約束,而一方的義務和約束又指示著他方的權利。所以服從和接受規範的任何“法人行動者”,都自然地承受因服從規範而得到或失去某些利益。麵對解決這樣的不同一情況,以義務心為協調性立場就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了。儒家的確是這樣來看待規範所蘊含的利益。

  2.《五子之歌》中的儒家規範論確認。規範蘊涵利益,儒家看到了規範內蘊著的義務心使然的敬重,它為社會的穩定和做人的標準提供了導向。《尚書五子之歌》從先帝之“訓”,看到了從先王以來的規範傳承,具有特定的社會控製力量和指導行為價值,背離或違背規範,意味著他主動放棄了德性,結果隻能受到相應的懲罰。先王之“訓”,就是一種規範,它具有控製和懲罰的權利。《五子之歌》以“太康屍位,以逸豫滅厥德”為曆史背景,一連講出“大禹之戒”的五大訓,來告誡百官:

  其一曰:“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予視天下愚夫愚婦,一能勝予,一人三失,怨豈在明,不見是圖。予臨兆民,懍乎若朽索之馭六馬,為人上者,奈何不敬?”先王的“規範”提倡“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百官要見之行之,身居官位,治理萬民,必須敬重這樣的規範,它應該成為君王百官駕禦萬民的控製力量。反疑問句“奈何不敬”,包含了一種強烈的義務心自覺,先王的遺訓和教導,可以成為現實的契約,來引導和控製,百官隻有接受和服從。

  其二曰:“訓有之,內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彫牆。有一於此,未或不亡。”先王的“規範”提倡戒色戒酒,失去這樣規範的引導和控製,就會身敗名裂。這裏,《五子之歌》的作者似乎看到了規範控製行為的雙重性質,即內在的控製力和外在的控製力,“色荒”是人內在道德控製力的喪失,“禽荒”是人的失去規範控製和引導的外在殘暴行為,由內向外,有內在邏輯。桀之“色荒”又“禽荒”,導致失敗,也驗證了這樣的道理。

  其三曰:“惟彼陶唐,有此冀方。今失厥道,亂其紀綱,乃厎滅亡。”先王的“規範”提倡綱常倫理,它是維護安定社會秩序的“道”、“綱”。唐堯、虞舜、夏禹創立的綱常倫理、道德紀綱,至太康喪失,不受此“道”此“綱”控製,導致天下混亂,由此失掉天下。

  其四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荒墜厥緒,覆宗絕祀!”先王的“規範”提倡“有典有則”,即留給後人治理國家的準則和原則是來自於先王的“典”和“則”,這些規範已經預先得到人們的確認和遵守,我們隻有遵循和執行的義務,而絕沒有違背和抵抗的權利。否則,就是“荒墜”、“覆宗”、“絕祀”之滅亡結局。

  其五曰:“嗚呼曷歸?予懷之悲。萬姓仇予,予將疇依?鬱陶乎予心,顏厚有忸怩。弗慎厥德,雖悔可追?”作者感慨太康之失,隻是沒有謹慎對待道德,沒有服從先王規範的製約,此“德”所失,就難有天下可再支撐。後悔也無濟於事。

  《五子之歌》作者的基本意思顯然強調的是對先王規範的義務性肯定。誰違背了先王的規範(“先王之訓”),誰就會身敗名裂,太康不正是這樣的生動例證嗎?據說,推翻夏王太康的是後羿,而後羿也重蹈了太康的耽於田獵、“不理政事”的覆轍,也被人殺掉,失掉天下。儒家有法先王的傳統,效法先王的規範,並以此作為行動控製者。在儒家看來,先王們確認的規範,對於後人來說,就是一種契約,先王們也遵守,你們也遵守,大家都遵守。這是無須懷疑的信念。而且先王們留下的規範,人們不可能自然學會和執行,孟子言:“梓、匠、輪、輿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這就像工匠嚴格地用規矩製作器具,規矩可以確認和傳授,但是不可能使人自然地聰明起來,它需要靠人的自覺遵守和執行。而且執行了規範,是有回報的,它益於人們的行動。孟子指出:“國君好仁,天下無敵。”國君執行“仁禮”(在孟子的政治道德觀裏,仁禮也即謂一種規範),有利於治理天下。儒家看到並肯定了規範內蘊著的德性利益。首先在儒家那裏,規範所折射出來的是一種道德法則和義務敬重。理由是,對於製定規範、服從規範的行動主體者來說,內心都應由義務心驅使,或者說,無論是行動者還是受益者,接受或服從規範,均應負有對規範的義務心的敬重。事實上,從曆史積澱的角度看,規範內在地包含著社會的共識和承諾,並由此產生相應的義務約束,同時隻因服從規範而獲得某些利益。基於規範獲得或擁有了這樣的德性價值,儒家似乎看到了規範擁有更寬廣的政治道德意義,並且試圖伸展出它的多重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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